第四章 智慧建築標章暨諮詢服務階段試辦成果
第三節 智慧建築標章使用追蹤管理辦法之研擬
智慧建築標章自民國93年正式接受申請起發展至今已邁向第四年,為確保通過 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審查後之建築物能維持其建築物智慧化效能,本中心於本年度初 步研擬智慧建築標章使用追蹤管理辦法,經智慧建築標章審查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 過,待正式發函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核備後,正式公告實施,對已獲得智慧建築標章 之建築物使用進行追蹤管理。
智慧建築標章使用追蹤管理辦法
一、 本使用追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核定之「智慧 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11 條第 3 項及第 19 條規定訂定之。
二、 智慧建築標章(以下簡稱標章)使用查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以針對審查 通過之案件,採抽查方式實施之。
三、 申請人申請標章評定審查,應於評定審查通過後與執行單位簽訂「智慧建築 標章使用契約書」,並按契約書記載之標章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等規定使用 標章。
四、 為確保通過評定建築物之智慧化品質,在標章使用期限內,執行單位得實施 不定期追蹤查核,以確保該建築物之智慧化品質符合原評定基準。
五、 使用追蹤管理查核作業之查核事項及查核方式如下:
(一)標章的使用狀態,申請人是否依規定使用標章。
(二)文件查核,包括建築物使用管理維護紀錄等相關文件查核。
(三)現場查核,包括標章上所記載通過之指標項目及其原通過審查之各指標基 準項目內容等。
六、 使用追蹤管理查核作業由「智慧建築標章使用追蹤管理查核小組」(以下簡 稱查核小組)進行,小組成員由本委員會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與通過指標委 員各一人、執行單位專任技術及行政人員各一人共同組成。使用追蹤管理查 核作業由執行單位擬定使用查核計畫,並彙整查核結果向智慧建築標章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提出報告。
七、 使用追蹤管理查核應於查核前一個月通知標章使用單位,申請人應備齊相關 文件及紀錄以供查核小組實施查核。
八、 查核作業流程,詳圖4-12 使用追蹤管理流程圖。
九、 查核之結果符合規定者,得繼續使用標章;若標章使用追蹤查核作業發現之 缺失得依情節之輕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一個月內提具改善計畫書 (須述明改善方法及完成時間點),並於改善期間暫停標章使用權限,並於期 滿後實施複核。
十、 查核時,審查委員之出席費與人員交通費由執行單位支付,查核作業發現缺 失而需實施複核時,所衍生之複核費用 5,000 元、審查委員出席費與人員交 通費,標章使用單位應於實施複核日前一周內繳清。
十一、在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後,執行單位進行複核,以一次為限,若未改善或改善 仍不符合審定通過之指標效益者,執行單位應立即通知申請人終止契約書及 標章之使用,並報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核備後公告。
十二、現場查核之所有詢答、查證、觀察及確認結果,應詳細紀錄於「智慧建築標 章使用查核紀錄表」(詳表4-3)。
十三、本辦法經提請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備查,修改 時亦同。
圖 4-15 智慧建築標章使用追蹤管理流程圖
表 4-3 智慧建築標章使用查核紀錄表
智慧建築標章使用查核紀錄表
智慧建築標章使用查核小組 第 次 紀錄表
查 核 地 點
自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查 核 時 間
至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查 核 對 象 建築物名稱 通過指標名稱 智慧建築材標章證書字號
查核小組
查核小組
被查核廠商 會同查驗人姓名
(簽章)
(第一次)
身 份 證 字 號
被查核廠商 會同查驗人姓名
(簽章)
(複 查)
身 份 證 字 號
查 核 內 容 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