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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文獻回顧

2.1. 借貸模式

過去數十年,微型金融產業在發展中國家快速的崛貣,除了聯合國宣布 2005 年為「國際微型貸款年」之外,微型金融機構的始祖尤努斯教授 (Dr.Yunus)及其創 辦的葛拉敏銀行,共同獲得了 2006 年的諾貝爾和帄獎。微型金融機構有別於傳統 的金融機構,核心金融業務以放款為主,金額多半小於 1000 美元,放款對象則多 為無擔保品的低收入戶女性或微型創業家。

因為放款對象多半無擔保品,為了有效控制風險及提供傳統上受到金融業忽 視的族群更多服務,葛拉敏銀行創辦人尤努斯教授發明了團體借貸模式 (Group–

Lending)2。隨著微型金融發展成功及尤努斯教授個人的聲勢高漲,團體借貸模式 隨之成為了主流。團體借貸模式,即借款人「自行」找齊 5 到 10 個人成為一個小 組團體,再共同向微型金融機構申請貸款3。小組成員成立契約共同負擔債權、互 相作保,若小組內任一組員未按時還款,未來小組成員再度申請貸款時,將有可 能遭到拒絕或延時給款。在這個契約條件下,成員有誘因去挑選出值得信賴的借 款人進入小組內,進而降低信用風險。依據 Ahlin and Townsend (2007)及 Cassar et al.

2 又稱 Solidarity–Lending, 本文中之團體借貸模式意指葛拉敏二代(Grameen II)

3 Muhammad Yunus(2003) ‗Banker to the Poor: Micro-Lending and the Battle Against World Poverty‘

(2007)的研究,微型金融機構每週固定開借貸小組會議及強制分期還款可以讓小組 成員彼此監督及施予社會壓力,有助於降低道德危機及逆選擇問題,也降低資訊 不對稱帶來的風險。Guttman (2007)及 Al-Azzam et al. (2012)在類似的研究中也有 發現團體借貸模式可以透過小組間的同儕壓力及社會連結,顯著地降低違約率。

而 Field et al. (2013)的研究發現,小組會議的頻率越高,社會資本形成就越多,違 約的可能性會降越低。而根據 Narayan and Pritchett (1999)在坦尚尼亞的研究指出,

社會資本可能有增加資訊流通,並降低交易成本、增加營運收入,及降低信用風 險的好處。綜合來說,越頻繁的小組會議,社會資本形成越多,交易成本及信用 風險越低,然而過於頻繁的小組會議對借款人來說可能會是一大負擔,使得借款 人轉向其他的機構貸款。

團體借貸模式除了上述優點,還有一些顯而易見的缺點。例如貸款額度通常 較小,不符合部分微型企業的需求;還款條件及額度均高度標準化,不一定符合 每個人的需求,若小組中的某位成員冒險進行高風險高報酬的計畫,也會使同組 內其他人的信用評等一貣下降 (道德風險),這在本國盛行的「標會」中也很常見。

此外,也有學者對團體借貸的力量有所質疑。Maria (2009)提到當小組中借款人彼 此間社會連結較弱時,團體借貸模式會帶來較高的監督成本及較小的監督效力。

因應扶貧工作在不同階段的目標,目前微型金融產業除了團體借貸模式,也 漸漸有其他創新模式出現,像是鄉村銀行模式 (Village Banking)、個人基礎借貸 (Individual–based Lending)。鄉村銀行模式由 FINCA4所創造,與團體借貸模式非 常類似,都是自行形成一個小組團體向銀行借貸,並且互相作保、共同負擔債權,

並定期開會償還貸款。不同點在於鄉村銀行所要求形成的小組更大,基本是 20 人 以上;另外小組團體的自治性更高,類似台灣以往盛行的標會 (Rotating Savings and

4 FINCA 是一國際非營利組織,致力於提倡微型金融,特別是使用鄉村銀行模式,有「窮人的世

界銀行」之稱。更多資訊詳見 FINCA 網站(http://www.finca.org/)

Credit Association,ROSCA)制度,鄉村銀行的小組還要自行選出領導者以及訂立 團體規範,甚至撰寫自己的手冊,申請到貸款後小組領導人也要自行處理分發及 收集的事宜。契約中會有強制儲蓄的規則,例如 FINCA 就要求參與借款計畫的鄉 村銀行分支,借款人必頇儲蓄借貸額度的 20%,若有違約情事發生則從這共同儲 蓄額度裡面扣除。在鄉村銀行模式中,從微型金融機構來的監管會比團體借貸模 式更寬鬆,主要由鄉村銀行分支團體自行選出的領導人負責自治事宜。

一般而言,採用鄉村銀行借貸制度的微型金融機構財務面上偏向申請補助或 捐款,而非靠自營收入支撐,以深入更貧困、更偏遠的鄉鎮地區提供金融服務。

也因為更貧困的借戶意味著更低的貸款需求,給微型金融機構帶來的成本負擔也 更高些。鄉村銀行模式也非一成不變,有些分支機構修正契約條款,使得鄉村銀 行內每個借款人的借款額度可以不一樣,或是提供其他非金融服務等。

為了因應微型金融機構商業化的需求,以及替稍微有能力卻無法獲得正常金 融服務的窮人更大的貸款額度,個人基礎借貸模式也漸漸流行,例如玻利維亞的 BancoSol 及微型金融機構的濫觴,葛拉敏銀行,都漸漸將團體借貸模式以個人基 礎借貸取代之,或混和式經營。從借款人的觀點來看個人基礎借貸較具吸引力,

這意味著不需仰賴其他的小組成員,而實務上個人基礎借貸的貸款利率較前兩種 借貸方法更高,因為對微型金融機構而言,監督借款人及審查信用的作業成本較 高,Kodongo et al. (2013)研究指出個人基礎借貸因為缺乏與小組成員互相監督以及 自我挑選的機制,有逆選擇的風險,違約率也較高一些。

表 1 是個人基礎借貸模式與團體借貸模式的比較。相較於鄉村銀行及團體借 貸模式,個人基礎借貸對每一個借款人更加客製化,所以可以更深入符合每個借 款人的需求,充分掌握借款人的經濟資訊。

表 1 個人基礎借貸法 v.s. 團體借貸法

LENDING PROCESS ACTION (借貸 過程的程序)

INDIVIDUAL LENDING (個人基礎 借貸法)

GROUP LENDING (團體借貸法)

SCREENING 審查

CHARACTER CHECK (人格調查) •Reputation, character reference, credit history (過去個人信譽、信用記錄)

• Self-selection of group members(inside information) (團體成員自我選擇)

• Group formation process (團體形成) CAPITAL ASSESSMENT (資本評估) • Evaluation of assets (資產估值)

• History of business (公司沿革)

• Financial statements (財務報表)

• Business planning (商業企劃)

• Emphasis on human capital (注重人力 資本)

• Examination of experience and skills (經驗、技能檢驗)

REPAYMENT CAPACITY (還款能力) • Rigorous financial analysis (嚴密的 財務分析)

• Cash flow of business (+ household) (公司及家庭現金流分析)

• Loan amount determined individually (客製化的貸款額度)

• Joint analysis (團體內綜合評估)

• Rough estimate of cash flow (粗估現 金流)

• Standardized loan amounts set per cycle (標準化的貸款額度)

MONITORING 監控

LOAN FOLLOW-UP/ ARREARS MONITORING (拖欠金處理)

• Loan officer responsible (由貸款經 辦人負責)

• Close daily tracking of portfolio basis (每日緊密追蹤貸款組合)

• Group members have first

responsibility (團體成員負最優先債權)

• Loan officer oversees portfolio (貸款 經辦人監督貸款組合)

GUARANTEES 保證

COLLATERAL AND INCENTIVES (擔保品及誘因)

• Pledge of assets/collateral (以資產 / 擔保品做擔保)

• Guarantor/co-signers (需有擔保人 / 共同簽字人)

• Group guarantee (團體成員互保)

• Compulsory savings (強制儲蓄)

資料來源:Dellien and Leland (2006) ‘Introducing Individual Lending‘ figure 1,經作者翻譯

Attanasio et al. (2014) 的研究發現,團體借貸模式在社會資本的累積是比個人 基礎借貸要好的,當借款人在經營一家微型企業時,向使用團體借貸模式的微型 金融機構借錢,企業利潤有 10%的顯著提昇,而向使用個人基礎借貸的微型金融 機構借錢,利潤則沒有顯著提昇。原因可能是加入團體借貸的借款人因為加入小

組而有社會資本及同儕壓力的影響或者是協助,而將貸款挪去非投資用途的可能 性較低,也因此獲得更多報酬。

一個會影響所有微型金融機構以及借貸模式運作績效的關鍵因素是「競爭」。 Kodongo et al. (2013) 及 Field and Pande (2008) 都觀察到當可供選擇的借款來源 變多 (即同一地區內微型金融機構增加) ,且違約的首要懲罰是未來再融資將遭到 拒絕的話,借款人會有較高的可能性冒險做些較高風險性的行為 (道德風險) 。然 而若國家或地方政府有相關協助金融透明化及金融資訊交換的法規,可以有效地 竭止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

此外區域與文化因素也會是影響不同借貸模式績效的關鍵因素。個人基礎借 貸普遍上而言利潤率會比較高,然而 Armendariz (1999)的理論模型指出當同儕監 督的成本非常小,社會制裁力量足夠大時,團體借貸模式的違約率會顯著低於個 人基礎借貸,連帶使得利潤率也較高。也就是說,當微型金融機構營運的地區屬 於人口密集、文化上社會連結較為強烈時 (例如印度、孟加拉),團體借貸模式會 較個人基礎借貸來得較適合當地的結構,績效也會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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