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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假說建立

第二節 假說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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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司之內部控制並提升財務報導品質。Naiker et al. (2013) 進一步探討,在客 戶公司不更換其簽證會計師之情形下,轉任客戶公司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前任 合夥人是否藉由向原任職之事務所購買較多的非審計服務,而同時傷害審計委員 會與會計師之獨立性。結果發現,這些前合夥人在任職於客戶公司審計委員會後,

會減少向其原任職之事務所購買非審計服務。上述兩個研究之結論均認為 NYSE 與 NASDAQ 禁止旋轉門而設立之三年冷卻期 (cooling period) 似乎沒有必要。

本研究與前述研究有兩處不同。首先,上述研究皆以前任合夥人與現任會計 師之關係,作為傷害審計委員會功能之因子。本研究則探討權益基礎報酬是否增 強或損害審計委員會監督之效率性。第二,Naiker and Sharma (2009)及 Naiker et al.(2013) 分別以內部控制缺失及非審計服務之購買,來推論審計委員會監督效 果之良莠。本研究則以權益資金成本及信用評等兩個「市場反應面」的指標,來 探討不同財務報表使用者對於審計委員會收取權益基礎報酬之看法。

第二節 假說之建立

代理理論中的利益一致理論以及公司治理文獻 (如:Fama and Jensen 1983;

Monks and Minow 2011; Nyberg et al. 2010; Williamson 1983) 均認為權益基礎報 酬可連結獨立董事與股東之利益,進而增進獨立董事之監督效果。由於審計委員 會係由獨立董事所組成,利益一致理論應可適用於審計委員會。換句話說,權益 基礎報酬可以促使審計委員會與股東的利益相一致,因而提高審計委員會監督的 效率性。此外,最近的研究亦指出審計委員會成員為了維持良好聲譽、避免可能 之訴訟風險,大多選擇潔身自愛,致力於監督的工作 (如:Lennox and Park 2007;

Naiker and Sharma 2009)。

然而,掠奪理論則認為權益基礎報酬將誘使董事為了追求個人財富,反而傷 害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如:Jensen and Ruback 1983; Shleifer and Vishny 1989)。

在此理論下,審計委員會成員收取權益基礎報酬,將可能容忍經理人進行盈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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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操弄財務報表之行為,以提升其手中股票及認股權的價值。主管機關及報章 媒體即提出對權益基礎報酬之質疑,擔心其會傷害審計委員會之獨立性 (如:

Barrier 2002; Higgs 2003; Millstein 2002; New Youk Times 2007; Wall Street Journal 2006)。最近的研究亦發現權益基礎報酬會傷害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進而財務 報表的品質下降 (如:Archambeault et al. 2008; Bédard et al. 2004; Keune and Johnstone 2015)。

綜上所述,權益基礎報酬在利益一致理論與掠奪理論下,對於審計委員會之 監督效率性到底會產生正面或負面的影響,並無一致的結論。此外,Holthausen and Watts (2001) 指出,在探討股價與會計資訊關聯性的實證研究裡,甚少研究 在探討財務報表使用者是否真的會將會計資訊以及其他非會計資訊 (如:公司治 理情形、董事酬勞等) 納入其決策過程。有鑒於此,本研究從不同財務報表使用 者的角度出發,探討權益基礎報酬對審計委員會監督效果的影響。

審計委員會權益基礎報酬對權益資金成本之影響

過去研究顯示,品質較佳的財務報導資訊將有助於消弭公司與投資人間之資 訊不對稱,公司因此可取得較低之資金成本 (如:Botosan1997; Diamond and Verrecchia 1991)。另一方面,審計委員會之獨立性,亦與公司之財務報導品質具 有正向關係 (Bédard et al. 2004; Klein 2002)。本研究欲瞭解投資人對審計委員會 收取權益基礎報酬之認知,而此認將知反映在其要求之報酬上。根據利益一致理 論與掠奪理論,本研究之第一組假說如下:

假說一 a:審計委員會收取權益基礎報酬,會降低公司的權益資金成本。

假說一 b:審計委員會收取權益基礎報酬,會提高公司的權益資金成本。

審計委員會權益基礎報酬對信用評等之影響

Kaplan and Urwitz (1979)及 Ziebart and Reiter (1992)的實證發現,用以衡量公 司經營狀況及償債能力之重要財務比率,將直接影響公司之信用評等。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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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baugh- Skaife et al.(2006) 證明除了財務比率等量化指標,非財務面之因素亦 為信用評等給分之考量。當公司之財務資訊透明程度較高,其信用評等較佳;而 較佳之公司治理結構,亦有助於提升信用評等。本研究欲探討信用評等機構在考 量公司治理層次時,對審計委員會權益基礎報酬之看法為何。是故,本研究之第 二組假說如下:

假說二 a:審計委員會收取權益基礎報酬,會提高公司的信用評等。

假說二 b:審計委員會收取權益基礎報酬,會降低公司的信用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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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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