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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假說建立

第一節 背景介紹與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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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假說建立

第一節 背景介紹與文獻探討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性與財務報導品質

在 SOX 通過前,即有研究在探討審計委員會之獨立性對財務報導品質之影 響,但實證結果並不一致。Klein (2002)以外部董事占審計委員會人數之比例做為 衡量獨立性之變數,其研究結果發現當審計委會越獨立,公司的異常應計項目越 少。Bédard et al. (2004) 以類似的方法進行研究,並指出審計委員會唯有在百分 之百獨立時,裁決性應計項目才會減少。上述研究認為,審計委員會之獨立性,

能增進公司財務報導品質。然而,Xie et al. (2003) 發現審計委員會外部董事之多 寡與裁決性當期應計項目並無關聯。而 Vafeas (2005) 則發現審計委員會擁有越 多公司股票,公司之盈餘管理行為會減少。

上述這些早期的研究,大多由外部董事之比例做為審計委員會獨立性之衡量 變數。此種以內部或外部董事作為判斷之二分法,在 SOX 通過前尚屬妥當。美 國的 NYSE 及 NASDAQ 規定,在對公司最有利之前提下1,內部董事可以擔任審 計委員會成員(NYSE Rule 303.01[B][3][b]; NASDAQ Rule 4310[c][26][B][ii])。由 於這項規定允許審計委員會成員資格較具彈性,在 1999 年前美國上市公司的審 計委員會大多不是由完全獨立之外部董事所組成 (Klein 2002; Vicknair et al.

1993)。在這個期間,審計委員會成員擁有公司之權益有兩種可能的情況,一是來 自公司給付之權益基礎報酬,二是公司內部董事在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前,既已 擁有之公司股票。因此,在 SOX 前,較少研究探討審計委員會之獨立性是否受 權益基礎報酬之影響。

1 原文:if it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to the compan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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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之薪酬與獨立性

為了確保審計委員會之獨立性及監督能力,SOX 對於審計委員會之成員組 成、專業能力、責任範圍等訂有諸多規範。該法 301 條中要求審計委員會應完全 由獨立之外部董事所組成。然而,SOX 對於公司該如何給予審計委員會報酬方 可維持其實質獨立性,卻無任何規範。SOX 對於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的相關研究 具有兩項重大影響: (1)過去以外部董事比例做為審計委員會獨立性之衡量方法 不再適用,以及 (2)審計委員會持有之股票及認股權將完全來自於公司給付的權 益基礎報酬。因此,審計委員會收取之權益基礎報酬是否會影響其實質獨立性,

在 SOX 後突顯出其研究價值。

最近的實證研究提供了一些新的證據。Bédard et al. (2004) 與 Archambeault et al. (2008) 皆探討給予審計委員會認股權與財務報表品質之關聯性。前者指出 給予審計委員會越多短期認股權,公司進行盈餘管理之可能性越高;而後者則發 現,不論短期或長期認股權皆會增加財務報表重編的可能性,短期認股權誘發審 計委員會短視近利,而長期認股權由於其經濟效益較不確定,亦導致審計委員會 沒有強烈動機致力於監督工作。Campbell et al. (2015) 則指出,當審計委員會領 有越多認股權,公司越能達到分析師的盈餘預測,而股票報酬則無此效果。Keune and Johnstone (2015) 發現當審計委員會收到短期認股權時,較可能容忍經理人將 損失遞延;而當審計委員會收到長期認股權時,較可能默許經理人推延應在當期 認列之利益。此結果顯示長短期認股權皆會傷害審計委員會之監督功能。上述實 證結果皆顯示,只有認股權報酬會連結公司的市場表現與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個人 財富,傷害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使其監督功能不彰。

在審計委員會薪酬種類組成方面,Carcello and Neal (2003) 指出,當會計師 第一次對公司財務報表出具繼續經營假設之意見時,公司股票佔薪酬比例越高的 審計委員會,解雇該會計師之可能性越高。除此之外,Engel et al. (2010) 以 SOX 前後作為研究期間,發現當公司監理需求越高時,其給付給審計委員會之薪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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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向由現金組成。

然而,其他研究亦有發現權益基礎報酬對於審計委員會是具有正面影響的。

Vafeas (2005) 先假設股票及認股權能將審計委員會成員之利益與股東相連結,接 著以 1994 年至 2000 年間之 252 間公司做為樣本,結果發現當審計委員會成員持 有越多公司權益,經理人較不會進行盈餘管理。MacGregor (2012) 則發現當審計 委員會持有越多公司權益,將會提升審計委員會對風險之評估及因應,進而增加 審計委員會之監督之有效性。Sengupta and Zhang (2015) 亦指出獨立董事收取越 多的股票及認股權,公司財務報導揭露之品質越好,並進而推論權益基礎報酬有 助於獨立董事之監督。

本研究與先前研究有兩處不同。首先,前人多著重於認股權對於審計委員會 獨立性之影響 (如:Archambeault et al. 2008; Bédard et al. 2004; Campbell et al.

2015; Keune and Johnstone 2015)。但一方面美國的 SFAS No.123 (R)在 2006 年將 公司認股權的發放全面費用化,因此降低公司發放認股權之意願,導致發放給審 計委員會的認股權金額與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如果忽略審計委員會成員收 取的股票報酬,僅衡量認股權的價值,將無法捕捉到權益基礎報酬對審計委員會 成員真實的財富效果。因此,本研究同時考量股票與選擇權報酬對審計委員會獨 立性之影響。第二,不同於前人以財務報表品質衡量權益基礎報酬對審計委員會 之影響 (如:Archambeault et al. 2008; Bédard et al. 2004; Vafeas 2005)。本研究選 擇以權益資金成本及信用評等兩個「市場反應面」的指標,來探討不同財務報表 使用者對於審計委員會收取權益基礎報酬之看法。

影響審計委員會監督有效性之其他因素

Naiker and Sharma (2009) 探討前任合夥人轉任於客戶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時,

是否會傷害該審計委員會之獨立性,進而使內部控制之監督失效。實證結果顯示,

轉任至客戶公司審計委員會之前任合夥人能夠加強審計委員會的監督有效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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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司之內部控制並提升財務報導品質。Naiker et al. (2013) 進一步探討,在客 戶公司不更換其簽證會計師之情形下,轉任客戶公司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前任 合夥人是否藉由向原任職之事務所購買較多的非審計服務,而同時傷害審計委員 會與會計師之獨立性。結果發現,這些前合夥人在任職於客戶公司審計委員會後,

會減少向其原任職之事務所購買非審計服務。上述兩個研究之結論均認為 NYSE 與 NASDAQ 禁止旋轉門而設立之三年冷卻期 (cooling period) 似乎沒有必要。

本研究與前述研究有兩處不同。首先,上述研究皆以前任合夥人與現任會計 師之關係,作為傷害審計委員會功能之因子。本研究則探討權益基礎報酬是否增 強或損害審計委員會監督之效率性。第二,Naiker and Sharma (2009)及 Naiker et al.(2013) 分別以內部控制缺失及非審計服務之購買,來推論審計委員會監督效 果之良莠。本研究則以權益資金成本及信用評等兩個「市場反應面」的指標,來 探討不同財務報表使用者對於審計委員會收取權益基礎報酬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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