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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媒體報導與公平審判

第一節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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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媒體報導與公平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在 我國現行刑事案件的訴訟結構下,一個刑事案件中以追訴者及被追訴者為「當事 人」,並以法院及當事人為「訴訟主體」,形成控訴制度的三面關係:155由檢察官 負實質舉證責任提出被告的犯罪事實及證據,被告透過辯護人的協助強化其防禦能 力,法院則必須就訴訟案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顯然在整部刑事訴訟法中我們找 不到「媒體」扮演著什麼角色,然而在本文第二章第三節中探討形成法官心證的因 素時,已經證實媒體輿論的確對於法官的判決有所影響,換句話說媒體雖然不是刑 事案件的主角,但卻是影響其他角色互動與結局的關鍵角色。

因此本章將從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間的衝突談起,藉由清楚界定兩者的範圍 以調和兩者扞格之處,接著再進一步探討在刑事案件中媒體報導可能會造成的公眾 預斷效應,並且以國內外相關的案例說明之,同時引進美國法中法院就個案中公眾 預斷效應的嚴重程度評估標準作為我國未來判斷的參考依據。最後將以傳播理論分 析目前我國媒體報導犯罪新聞的方式對法官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將著重於在國民參 審制度下可能發生的相關問題。

第一節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

媒體報導犯罪新聞是必要的嗎?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切入來回答這個問題。

從人民有獲知資訊權的角度切入,若承認人民擁有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則 此類新聞報導可能會具有教育的價值,並且只有在一般人可取得這類資訊時,人民

155 同前註 61,頁 19。

156 William O. Douglas, The Public Trial and the Free Press, 33 Rocky Mntn. L. Rev. 1, 1 (1960).

157 2019 年春節期間 LINE 推出紅包活動,只要與好友互贈紅包就可以獲得抽獎機會,有詐騙集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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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群眾的憤慨,161這種「媒體公審」的現象,不但導致犯罪嫌疑人在未受審判前就 遭到定罪,更使其家屬的處境變得難堪。在倡議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後,若不能 有效約束上述的情形,不僅無法達成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目的,更可能會讓這項立 意良善的制度成為一場災難。162

媒體的報導與刑事案件的追訴審判間的衝突關係以理論來說則是偵查不公開與 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間的衝突,本節將試圖先釐清兩者的界定範圍,再分析其互相 抵觸的部分為何,最終希望能夠調和兩者間的衝突,減緩偵查不公開與媒體報導間 的對立。

第一項 偵查不公開之範圍與人員界定

第一款 偵查不公開的定位與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明文規定偵查 不公開的限制,而其內涵係指偵查活動之內容不得對外公開,除當事人或訴訟關係 人外,任何人均不得介入或參與偵查活動,以避免偵查中應秘密之事項洩漏,又稱 為「偵查秘密進行原則」。163同時,偵查階段尚未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涉案,

若貿然公開案件相關訊息,經由大眾媒體的傳播將嚴重損及犯罪嫌疑人、證人、被 害人等相關人員的名譽權及隱私權。名譽權是社會大眾對於一個人人格的客觀評

161 例如 2018 年的鈕承澤性侵案,截至目前為止司法判決尚未出爐,但關於鈕承澤個人的背景、經歷 等,都在媒體上大量曝光,鈕承澤本人亦認為自己被媒體公審判了死刑。詳見:吳尚軒,導演鈕承 澤驚傳性侵劇組女員工!過去黑歷史遭起底,風傳媒,2018 年 12 月 6 日;黃保慧,「鈕承澤已經死 了!」鈕承澤稱被公審自判刑,聯合報,2018 年 12 月 7 日。

162 蔡碧玉,媒體審判與司法信賴,月旦裁判時報,53 期,頁 121,2016 年 11 月。

163 傅美惠,論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刑事法雜誌,50 卷 2 期,頁 70,2006 年 4 月。

167 同前註 159,頁 1243-1246;同前註 163,頁 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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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被網友或媒體起底而遭受社會責難,即使日後給予犯罪嫌疑人不起訴之處 分,也難以挽回已經造成的心理煎熬和名譽損害。

三、避免媒體輿論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新聞媒體為提升閱聽率,常以渲染方式藉由 警方提供的影片或照片來報導刑事犯罪案件,這種單線式報導常導致不少社會大眾 誤解逮捕或起訴就等同於被告有罪的錯誤見解,168而引發「媒體審判」或是「人民 公審」的結果,法官雖必須依據案內事實與證據獨立審判,惟如前所提及媒體輿論 事實上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形成,因此媒體的報導對於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益仍有 不利影響。

無論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定位成「偵查秘密 進行原則」或「名譽保護原則」,均係為達成追訴犯罪、發現真實、保障人權的目 的,因此本文認為偵查不公開原則具有雙重的定位,同時作為確保檢警機關偵查效 率與保障刑事案件關係者基本權利的上位原則。

第二款 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範

有關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性規定雖規定於刑事訴訟法之中,但實務操作上多倚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授權制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恰好 2019 年 3 月針對該辦法進行了大幅的修正,擴大偵查不公開的適用範圍,因此本文將以偵查 不公開作業辦法的修正作為本款的主要論述重點,再補充其他與媒體審判相關的特 別法或是要點規定。

168 同前註 166,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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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司法院於 2019 年 3 月 15 日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此辦法為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明文規定的授權辦法,實務上多以此辦法的規定界定行為人是 否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而本次修法不但將公平審判納為偵查不公開的主要目的 之一,169更擴大偵查不公開的適用範圍,以下僅就本次修法的部分重點作簡單介 紹,而細部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範圍留待第三款再論述。

為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修正後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七條將偵查不 公開的範圍擴大,從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藉此希冀能夠避免輿 論引發未審先判之現象。而在第八條也新增可適度公開偵查內容的兩種情形:第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 公開說明之必要。此款乃有鑒於近年來發生的重大案件,如混油案、花蓮大地震 案、北捷殺人案等,常帶給社會大眾衝擊並引發集體憂懼的現象,為及時安定民心 而有適度公開偵查資訊之必要。第二,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 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 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此款則是為因應新興媒體傳播速度快 速,若其所傳述的訊息並非事實,則會損及訴訟相關人的權利,故在此種情況下偵 查機關亦可適度揭露偵查內容。170

169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理由參照:偵查不公開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係為使國家正確有 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理由書 意旨參照)。而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 (司 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第七五二號、第七六二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自屬被告之重要憲法權利。

因此,確保公平審判,應與維護偵程序順利遂行及保障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列為偵 查不公開之三大目的,彼此重要性無分軒輊。

170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之修法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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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例外可公開的偵查內容上也有新的限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前 科紀錄、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 等隱私事項,以及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之事項。前科紀錄部分如第二章第三節中所述,對於法官可能 會產生預斷效應,故為維護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即使是在例外可公開的情形下 亦不得揭露;至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私人資訊,因為與案情和公共利益無關,

為保障上述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自應排除於例外可公開的偵查內容之外。171

同時,修法後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條還新增了發言人制度與媒體採訪禁 制區,偵查機關和偵查輔助機關都必須設置新聞發言人,有任何需要適度公開的偵 查內容都必須經由統一的發言人來公開,個別的偵查人員不得逕自向媒體透露案 情,此新制度讓偵查機關可以掌握目前所公開的資訊範圍,同時亦可避免不實的偵 查訊息流出,影響案件的進展或損害關係人的權益。

第二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

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以外,在刑事訴訟法及刑法中亦有一些規定與偵 查不公開的精神相符,以下僅舉幾個較重要的規定作為舉例:

1.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文義解釋,若檢警洩漏 偵查中屬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時,則應依本條論處,172而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 條173亦明文規定可依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罰之。

1.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文義解釋,若檢警洩漏 偵查中屬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時,則應依本條論處,172而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十 條173亦明文規定可依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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