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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為回應各界對我國司法改革的呼聲,司法院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6 日通過「國民 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且採用日本裁判員制度即參審制做為我國人民參與審判 的初試啼聲,陸續於台北、嘉義、高雄等地舉辦模擬法庭,期盼能藉此增加我國人 民對於司法的信心。
人民參與審判的相關制度,雖然在世界各國已行之有年,但在我國是全新的嘗 試,也是蔡英文政府針對人民對於司法信任度低落的改革措施之一。期盼能藉此提 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而我國近年常有重大刑案在未進入司法審理前即受到媒體 的廣泛關注,例如 2017 年的陳姓小模姦殺案1、2019 年的肉圓未加辣事件2等,這兩
1 2017 年 3 月,台北市南港區一處廢棄商場中發現一名 22 歲陳姓女子的屍體,根據檢警調查後發 現,其乃遭到姦殺後棄屍,犯嫌則鎖定為陳姓女子好友梁姓女子的男友程某。而程某則在偵訊時供 稱梁女亦為共犯,兩人隨即遭檢方收押,此事引起社會輿論的攻擊,梁姓女子的臉書在短短 3 天內 湧進 3 萬則的謾罵留言。詎料梁母爾後提出梁姓女子的不在場證明,證實梁姓女子並未涉案,檢方 亦予以不起訴處分,2 萬網友迅速到臉書刪除自己的攻擊性留言,也引發輿論對「未審先判」的反 省,但對於梁女所造成的名譽、心理上的傷害早已不可逆。詳見:社會中心綜合報導,今日法網》
程宇的謊言遊戲 梁思惠被逼吞「一千根針」,NOWNews 今日新聞,2017 年 6 月 21 日;王家慶,
史上最大逃難潮!2 萬網友撤離梁思惠臉書,蘋果日報,2017 年 3 月 7 日。
2 2019 年 1 月,新北市蘆洲區一名林姓男子因為肉圓沒加辣,憤而毆打妻兒,造成母子二人身上多處 紅腫受傷,事件曝光後引發網友群起激憤,林姓男子被肉搜其身份及住處,七位民眾到林姓男子住 處對其拳打腳踢並強逼吃辣椒,住處外面更有數十位民眾不斷咒罵林姓男子。後續林姓男子的妻子 提起傷害罪告訴,並要求離婚,目前全案仍在訴訟中;至於打人的民眾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 遭裁罰二千元。此案件彰顯「鄉民的正義」已非僅止於網路上的輿論,更可能進一步演化成私刑案 件,而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前,此種網友未審先「判」甚至是未審先「執行」的現象,不僅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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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事件均顯示媒體報導在刑事案件中的龐大影響力,尤其隨著傳播媒介的興起,不 同於以往閱聽者被動地接收媒體所傳遞的資訊,現今在各個社群網站上每一個人都 可以發表評論與意見,若媒體無法忠實地呈現犯罪新聞,反而以追求點擊率與收視 率作為優先目標,則在各種推測式的報導與網路輿論的影響下,一般民眾實難以中 立客觀的心態看待被告。在未來人人均可為國民法官時,將可能影響審判的結果,
故於制度上該如何防止?為筆者關注之處。
因此筆者於民國 107 年 2 月 8 日、9 日全程旁聽士林地方法院模擬法庭的進行,
從中發現我國現行草案的制度在面對媒體輿論上可能面臨之困境。其中,草案第五 條規定國民參審適用的案件有二:
一、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觀此種類之犯罪為例如殺人、擄人勒贖等較重之罪,通常會被媒體大肆報導,並且 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又國民參審案件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官們事前無法接觸 相關卷證便要在短時間內進行審判,故媒體事前的報導對於國民法官心證形成是否 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力?媒體不當的報導將如何影響國民法官心證的形成?在國民參 與審判制度中更具有正視與討論的實益。
此外,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間存在著根本性的衝突,前者目的係確保媒體不會 受到政府或任何外力的箝制,得以傳遞真實而客觀的資訊予社會大眾,以成為協助 監督政府的第四權,然而過度而不適宜的犯罪新聞報導是否仍然應受到新聞自由的
治國原則,更可能影響法院的判決。詳見:黃任強,肉圓沒加辣怒打妻兒!7 網友肉搜男子住家 痛 毆莽父,東森新聞,2019 年 1 月 13 日;TVBS 新聞,肉圓爸施暴引起公憤! 2 男動用私刑遭罰 2 千,奇摩新聞,2019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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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同時,媒體報導產生的輿論倘若會改變國民法官對個案的判斷,有危害司法 獨立審判之虞時,可否限制或規範新聞媒體報導犯罪新聞的方式或範圍?若不可 行,有什麼其他的方式可以避免媒體輿論持續影響審判?為使國民法官制度能夠在 符合我國憲法對公平審判的要求下實行,媒體報導的相關爭議為必須解決的擔憂之 一,以上問題即為本篇論文所欲研究的主題。
第二節 研究前提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3,受法院公平審判為人人皆得享有的 普世人權,除非在涉及公序良俗、國家安全,或保護當事人隱私等情形下,於絕對 必要之限度內,法院始得限制媒體及公眾獲取審判的公開資訊。而我國除將國際人 權公約內國法化以外,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82 號解釋理由書中寫道:「憲法第 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就刑事審判上之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 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以及於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第 654 號解釋理由書中亦提及:「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 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 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從上可以推知我國憲法第十 六條所保障的訴訟權核心為受公平審判。
3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 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 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 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 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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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若欲在個案中具體實踐公平審判,首先應先釐清公平審判的內涵為何,根據 上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範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可知中立聽審、
審判獨立、公開審理、法定法官、選任辯護人等均屬於公平審判的具體內涵之一,
透過這些實質的作法來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並藉此達成刑事訴訟程序中兩造之攻擊 防禦能力平等,在武器平等的前提下方能保護被告享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4而人民 參與審判制度亦被視為達成公平審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採用陪審制的國家當中,
從具有選舉權的公民中遴選出陪審員,以此作為監督與制衡法官預斷的手段,特別 是受到社會大眾關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更可作為降低司法秘密專 斷疑慮的理性支持機制,5故在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6將人民受公正陪審團審判定為其 權利。
儘管我國並非與美國同樣採取陪審制,而是採取參審制,惟兩者間僅是在制度 運作上有所差異,對於追求公平審判的實現目標仍是一致的。如前所述,由人民與 法官共同就高度爭議的社會案件作出判決似乎可以減少個別法官因輿論壓力而作出 不公平判決,然而此乃基於審判庭以公正方式組成且僅憑藉呈庭證據來認事用法的 情況下,若是參與審判的人民無法摒除受媒體影響的認知,則很有可能會破壞人民 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本質與目的。故本篇論文之研究係以保障被告依國際人權公約 與我國憲法應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作為前提,探討未來台灣國民法官制度實行時,
潛在國民法官的心證可能會因為媒體報導犯罪新聞而受到污染,我國應如何因應以 避免被告應享有的公平審判權受到侵害。
4 莊杏茹,公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101 年博士論文,頁 63。
5 同前註 4,頁 59-60。
6 原文為: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詳參考:U.S.
Const. amend.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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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限制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文討論核心在於若我國依照現行公布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實行參 審制時,就我國目前的媒體環境下,可能會遭遇媒體審前輿論污染國民法官心證的 困境,以及面對此問題草案應增訂哪些規定以作為因應較為妥適。
因此本文討論範圍包括草案相關規定的檢討、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及影響其決 策的因素、公眾預斷效應的探討以及媒體報導對法院判決的影響,最後再從事前、
事中和事後三個階段討論可行的處理方式。至於參審制是否為最適合的人民參與審 判制度、草案中其他規定(例如準備程序的進行等)礙於篇幅限制及避免模糊焦 點,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此外由於筆者能力有限及現實因素使然,本文在國 民法官制度上的研究仍有許多不足之處,例如因制度尚未實行,本文多以美國陪審 制下所得到的實證數據作為論述的佐證,然而事實上我國的國民法官與國外陪審員
事中和事後三個階段討論可行的處理方式。至於參審制是否為最適合的人民參與審 判制度、草案中其他規定(例如準備程序的進行等)礙於篇幅限制及避免模糊焦 點,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此外由於筆者能力有限及現實因素使然,本文在國 民法官制度上的研究仍有許多不足之處,例如因制度尚未實行,本文多以美國陪審 制下所得到的實證數據作為論述的佐證,然而事實上我國的國民法官與國外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