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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媒體報導與公平審判

第二節 公眾預斷效應與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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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適度公開偵查資訊。惟仍要依犯罪案件的性質、偵查的狀況來決定可以公開的 範圍和方式,在兼顧國民知的權利下也必須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公平審判的權 利。205尤其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因為受到大眾密切的關注,新聞媒體或可能過度鉅 細靡遺地描述案情,甚至以特定立場去進行報導,如此一來可能產生「媒體公審」

206的現象,連受過專業訓練的司法官都不見得可以全然中立不受其影響,更遑論未 接受過任何訓練的國民法官。207因此,媒體報導污染法官心證、造成預斷效應等現 象在未來國民參與刑事案件制度正式上路後,恐怕會更加嚴重,是以在本章第二節 和第三節中將討論公眾預斷效應以及國民參審和媒體輿論間的關係,盼能較有系統 地論述媒體公審在國民參審制度中可能會產生的問題,並且在第四章中進一步提出 解決方案。

第二節 公眾預斷效應與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最早於西元 1764 年由義大利學者貝可利亞提出:「被告在未被作 出有罪判決以前,不能被認定為罪犯。」208爾後這句話背後的精神與意涵陸續被納

205 蔡碧玉、陳運財、王健壯、林邦樑、陳為祥,媒體與司法(偵查不公開之再省思),月旦裁判時 報,53 期,頁 136-138,2016 年 11 月。

206 統整國內學說所認為的定義為:「新聞從業人員、司法人員、案件當事人或相關人對訴訟案件於 媒體上發表不當或違法的報導或評論,致有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引述自:許涵綺,媒體公審現 象的檢討-以「公平審判」與「媒體近用」概念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102 年碩士論 文,頁 33-34,。

207 同前註 159,頁 1239-1240。

208 同前註 77,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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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界人權宣言209、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10及歐洲人權公約211等之中,成為 刑事訴訟法上相當重要的原則性理論。我國憲法中雖未明文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但 在多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212中均曾提及無罪推定原則,且 2009 年我國制定「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 權的規定內國法化,213因此無罪推定原則自屬於我國憲政體系下運作的重要原則之 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為無罪推定原則的明文規定:「被告未 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外尚有許多刑事訴訟法的規範皆源自 於無罪推定原則背後闡釋的精神,例如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揭示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追 訴者若無法提出被告的有罪證明時,應認為被告為無罪,此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展 現,同時被告本身亦無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亦屬於無罪推定原則下所衍伸出的不 自證己罪原則。214該條亦為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其所提出的證據必須 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始可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否則法

209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 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210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項:「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 假定其無罪。」

211 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第二項:「凡受刑事罪的控告者在未經依法證明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 罪。」

212 可參照司法院大法官第 653、654、665、681 及 737 號解釋。

213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 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14 同前註 77,頁 14-15。

象被稱為「審前媒體輿論(pre-trial publicity)」217、「媒體審判(trial by

media)」218或是「公眾預斷效應(media’s prejudicial effect)」。219

當媒體以「有罪推定」的態度去報導犯罪新聞時易致使閱聽人產生預斷想法,

217 Tarika Daftary-Kapur, Rafaele Dumas, Steven D. Penrod, Jury decision-making biases and methods to counter them, 15 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sychology 133, 133 (2010).

218 林永翰,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之衝突—以犯罪新聞報導之媒體公審現象為核心,政治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 107 年碩士論文,頁 4。

219 Ana P. Moretto, Presumed Guilty: An Examination of the Media's Prejudicial Effect on the Boston Marathon Bombing Trial, 42 New Eng. J. on Crim. & Civ. Confinement 65, 65 (2016).

220 同前註 159,頁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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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近期較著名的公眾預斷案例,再介紹美國法上法院判斷案件已受到媒體輿論的 影響而無法進行公平審判的標準為何,以供我國實施國民參審制度借鏡。

第一項 公眾預斷效應之案例

第一款 我國相關案件

以發生於 2013 年的八里雙屍命案為例,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先以安眠藥迷 昏常客陳進福及其太太張翠萍,待兩人皆意識不清後再以水果刀刺殺,後棄屍於淡 水河畔。在檢方尚在偵辦過程時,媒體就以偏頗的立場報導此事件,造成媽媽嘴咖 啡店的負責人呂炳宏先生等人至今仍無法擺脫殺人犯的包袱。

例如有報導221指稱媽媽嘴咖啡店是現代版龍門客棧:「這簡直是電影《龍門客 棧》翻版!八里知名『媽媽嘴咖啡』老闆等 4 人,涉嫌殺害實踐大學副教授張翠萍 和丈夫陳進福,再棄屍淡水河。」後續又詳細描述 4 人的犯案手法:「2 月 16 日,

謝以『員工辦滿月酒』為由,約陳進福夫妻到咖啡店,在咖啡中下安眠藥迷昏後,

將他們押上店後的轎車,由呂、歐和鍾等人持水果刀逼問提款卡密碼,要求交出存 摺,兩人不從,呂當著張面前狂刺陳 5 刀,他當場斷氣,隨後再殺害張。」然而當 時檢方尚未正式起訴 4 人,這些犯罪情節不知道是記者自行拼湊而成或是有相關人 士的提供,無論如何這樣故事敘述式的報導方式容易使讀者誤信為已經過司法確認 過的事實,而對案件關係人產生有罪推定的想法。

221 社會中心,龍門客棧翻版!恐怖「媽媽嘴咖啡」謀財誘殺副教授夫妻,ETtoday 新聞雲,20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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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報導222暗示呂炳宏狠心:「檢方昨天聲押 4 人前,呂嫌還接受媒體訪 問表示,2 夫妻跟咖啡館的人『就像家人一樣』,格外諷刺。」雖然該報導在文末 有寫道:「就在 2 人受訪後沒多久,檢警就抵達咖啡店以嫌疑人身分逮捕 2 人」但 在新聞中的附圖說明卻是直指呂亦為兇手之一:「呂炳宏(右二)幫謝依涵(右 四)慶生時,陳進福(右)也熱情參加,未料日後卻遭 2 人殺害。」而當時呂炳宏 等四人都還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被告」,但是卻因為媒體一口咬定雙屍案必 有共犯,而被貼上「殺人兇手」的標籤,這樣的報導方式不僅誤導社會大眾,也對 案件相關人造成嚴重的名譽損害。

即使於案件發生不久後,除謝依涵的其餘三人均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因為現今 媒體傳播力強大,加上網路資訊一旦發表就會在社群網站上不斷地被轉貼,且所有 關於當事人的負面資訊都將保留在網路空間之中,因此若媒體在社會新聞中使用預 測性的語言,所形成對當事人不利的社會評價、人格權的侵害將更甚於以往平面媒 體或電視報導。223無怪乎八里雙屍案已經過去五年,呂炳宏仍然會被路人指指點 點:「你殺人為何不用被關?」而當年被上銬的照片也依然在網路上流傳,嚴重影 響呂炳宏的日常生活。224

另一案例則是發生在 2018 年 10 月的普悠瑪翻覆事件,造成 18 人死亡,215 人 輕重傷,為台鐵近二十年來最嚴重的鐵路事故,由於死傷慘重,引發各界人士密切 關注事故肇因以及台鐵的安全問題。

222 蘋果日報,諷刺!媽媽嘴老闆被逮前受訪:老夫妻就像一家人,蘋果新聞網,2013 年 3 月 7 日。

223 紀官谷,論無罪推定原則與媒體審判,法務通訊,2844 期,頁 4,2017 年 3 月。

224 謝珮琪,「你為何殺人不用被關?」媽媽嘴案呂炳宏被貼上殺人犯標籤 檢警調洩密帶風向無 責?,風傳媒,2018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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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翻覆之後,除了死傷人數及現場搶救情形的報導之外,關於事故肇因的猜 測報導也不少,包括猜測是否是司機過勞、經驗不足、超速駕駛等等:「普悠瑪失 速出軌造成重大傷亡,駕駛尤振仲關掉 ATP 防護裝置後,究竟為什麼讓車子飆速到 140 公里?」、「而尤姓司機雖然有 5 年駕駛火車經驗,平常卻是負責內勤排班作 業,其實屬於二線人員 ,因為假日司機員人力不足,才來支援。」225、「事故本身 是因尤姓司機員自行關閉 ATP(列車防護系統),而且台鐵調閱無線電通聯紀錄發 現,司機員沒有報備給調度員,加上又在新馬車站超速,台鐵研判這起事故屬於人 為疏失。」226

此類需要經過詳細的調查與證據才能夠釐清事故原因的交通重大事故,媒體卻 在調查報告尚未出爐以前便用暗示性、推測性的語氣將肇因導向人為疏失,造成尤 姓司機身心靈都備受煎熬。甚至後續還發生獵巫行動:「普悠瑪翻車釀禍 司機員被 起底曾吸毒」227,尤姓司機曾經吸食毒品獲緩起訴處分,正在接受戒癮治療的過去 也被媒體爆料。緩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條乃檢察官考量被告所 犯罪名及犯罪情狀等,基於有效利用司法資源、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等因素,

所做出「暫不提起公訴」的處分,而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則 生實質確定力,未有法定事由者不得更行起訴。228實務上若緩起訴處分期滿,被告 並不會留下案底,而地檢署公告偵查終結的案件時亦會遮掩被告個資,但尤姓司機 卻因為涉及普悠瑪翻覆事件而被媒體披露緩起訴紀錄,不但侵犯其個人隱私權,報

225 東森新聞,普悠瑪失速出軌 司機太忙惹疏失?,東森新聞網,2018 年 10 月 23 日。

226 游昌樺,普悠瑪司機關閉 ATP 又超速 台鐵:人為疏失,聯合新聞網,2018 年 10 月 24 日。

226 游昌樺,普悠瑪司機關閉 ATP 又超速 台鐵:人為疏失,聯合新聞網,2018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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