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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論文若具有同等貢獻者,其分數應以同等貢獻作者之排 名計分總和,除以同等貢獻作者總數,例如第一作者五

分、第二作者三分,同等貢獻第一作者分數應為五加三

除以二等於四,餘類推 ),通訊作者亦等同第一作者計

算方式。

六、臺北醫學大學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要點

95 年 12 月 27 日校教評會新訂 98 年 9 月 24 日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一、 依 教 育 部 辦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著 作 審 查 委 員 遴 選 原 則 、951129 台 學 審 自 第 0950178543

號函暨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校辦理教師新聘及教師升等時,著作均需送校外專家學者評審,外審人數依本校教師 聘任升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辦理。惟新聘教師已具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師證書者,不辦 理著作審查,經學院推薦後,逕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三、 擬升等教師,得提出外審迴避名單,人數至多三人。迴避名單應送院及校級教評會備查。

四、 系所、學院宜提供六人以上之外審委員推薦名單,供校院外審圈選小組參考。

五、 校院外審圈選小組委員除可於系所、學院提送外審委員推薦名單中圈選外審委員外,並 得本於職責另行增列相關專業領域委員名單。

六、 審查委員以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之教授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 以下資格案,可由具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審查升等教授案。

七、 審查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審查。

(一)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與送審人有密切合作關係者。

(三)與送審人有特殊事宜者。

(四)同級外審,同一學校至多一位。

八、 本校專兼任教師著作外審費用付費方式:

(一)專任教師:新聘、升等著作外審費用由校方支付。

(二)兼任教師: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著作外審費用自行支付;若為本校附屬醫院及建 教合作醫院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著作外審費用由附屬醫院及建教合作 醫院支付。

九、 外審委員之選定及評定內容,相關人員應予保密。

十、送審人有請託、關說、干擾審查人等情事,經查明屬實時,應駁回其申請。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七、臺北醫學大學教師合聘辦法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學術合作與師資交流,並確定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關係,特訂定「教師合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聘教師包含校內單位間之合聘及與校外機構間之合 聘。

第三條 合聘教師之任務包括教學、研究生論文指導、學術研究及服務推廣 等事項。

第四條 校內單位間之合聘:

一、各系所:原聘單位為主聘,餘為從聘;合聘教師之聘任、升等、

教學、研究、考核、進修、休假等均由主聘單位評定辦理。

二、系所與行政單位:行政單位為主聘,系所為從聘;合聘教師 之聘任、升等、教學、研究、考核等由從聘單位辦理;進修、休 假由主聘單位評核後,再依規定陳送學校辦理。

三、附屬醫院:附屬醫院為主聘,系所為從聘;合聘教師之聘任、

升等、教學、研究、考核等由從聘單位辦理;進修、休假由主聘 單位評核後,再依規定陳送學校辦理。

第五條 與校外機構間之合聘:

本校得依據建教合作及師資交流計劃,與校外機構合聘教師,校 外機構為主聘,本校為從聘;合聘教師之聘任、升等、教學、研究、

考核等由從聘單位辦理;進修、休假由主聘單位評核後,再依規 定陳送學校辦理。

第六條 合聘教師均須經由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聘任之。

第七條 合聘教師一年一聘,得續聘之;合聘教師於原單位離職後,其教 師聘任資格自動消失。

第八條 非校內各系所合聘教師之相關權益如下:

一、薪資標準、公保及私校退撫制度視同專任教師辦理。

二、合聘教師於從聘單位每學年授課不得超過十學分。

三、合聘教師每學年授課超過四學分者,其超過之鐘點費依鐘點 計算辦法辦理。

四、合聘教師健保及福利互助事項於主聘單位辦理。

五、合聘教師在合聘期間發表之研究報告或論文,應註明為本校 教師。如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 理。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臺北醫學大學合聘教師評鑑方法

中華民國98 年 2 月 19 日校教評會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合聘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依「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二 條規定,特訂定「臺北醫學大學合聘教師評鑑方法」(以下簡稱本方法)。

第二條 為提昇學校競爭力,維持教師教學研究一致性,合聘教師的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 服務與輔導,均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量性評鑑項目及標準之原則辦理,如附表一、二 三;惟合聘教師因主聘單位屬性問題,因此其評鑑項目比重如下:

合聘單位 教學比重 研究比重 服務與輔導比重

附屬醫院 建教合作醫院 產學合作機構

30% 30% 40%

行政單位

40% 20% 40%

第三條 合聘教師量性評鑑總值在全校合聘教師總值排名順序後

5%者,由主聘單位及從聘

單位主管進行面談,再提教評會討論續聘與否。

第四條 合聘教師其他評鑑事宜,均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方法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實際課堂每週時數』係以前二學年平均每學期實際課堂總時數除以 18 週列計,含大學部及研究所實際課堂授課時數、專討可計時數及 臨床教學時數。

1

實際課堂每週時數(依學 生修課人數加權計算學分

) 40 130 250 400 500

1.以全校合聘專任教師前 2 學年統計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