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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服務手冊全文-隨時更新版-9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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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目錄 人事法規目錄...1 壹、組織...4 一、臺北醫學大學簡介...4 二、臺北醫學大學組織系統表...6 三、臺北醫學大學組織規程...7 貳、任用、敘薪...16 一、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評鑑辦法...16 二、臺北醫學大學新聘教師甄選小組設置暨作業細則...21 三、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聘任規則...22 四、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升等實施辦法...24 五、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著作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施行要點...27 六、臺北醫學大學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要點...30 七、臺北醫學大學教師合聘辦法...31 八、臺北醫學大學合聘教師評鑑方法...33 九、臺北醫學大學臨床教師聘任辦法...37 十、臺北醫學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38 十一、臺北醫學大學聘任專案計劃教師實施要點...39 十二、臺北醫學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40 十三、臺北醫學大學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41 十四、臺北醫學大學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43 十五、臺北醫學大學職員遴用遷調辦法...45 十六、臺北醫學大學職員輪調實施要點...48 十七、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49 十八、臺北醫學大學教師彈性薪資實施要點...57 十九、臺北醫學大學學院院長遴選辦法...58 二十、臺北醫學大學系所主管遴選辦法...59 二十一、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機構教職員工轉任借調辦法...61 二十二、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機構教職員工轉任借調作業細則...62 二十三、臺北醫學大學約聘(僱)人員管理規則...64 二十四、臺北醫學大學學術及行政單位副主管設置辦法...65 參、差假...66 一、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66 二、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出差規則...69 三、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教職員工出差旅費辦法...71 四、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辦法...74 五、臺北醫學大學各單位職務代理制度實施要點...76 肆、考核、獎懲...77 一、臺北醫學大學行政及技術人員考績辦法...77 二、臺北醫學大學部門績效考評實施要點...80 三、臺北醫學大學行政及技術人員獎懲規則...8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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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北醫學大學行政及技術人員服務規則...86 五、臺北醫學大學人力資源規劃暨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90 六、臺北醫學大學教師獎勵辦法...92 七、臺北醫學大學「師鐸獎」獎勵指標及作業細則...93 伍、進修、研究...94 一、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進修辦法...94 二、臺北醫學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96 三、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校內選修實施細則...98 陸、福利...99 一、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福利互助辦法...99 二、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子女獎學金發放辦法...104 三、臺北醫學大學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105 四、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旅遊補助辦法...107 五、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員工及相關人員就醫優待辦法...108 六、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津貼發放辦法...111 七、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退撫福利基金實施辦法...112 八、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退撫福利基金實施辦法作業細則...114 柒、退休、撫卹、資遣...115 一、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115 捌、申訴...120 一、臺北醫學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複審辦法...120 玖、其他...121 一、臺北醫學大學教師借調辦法...121 二、臺北醫學大學客座教授設置辦法...122 三、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教職員工利益迴避辦法...123 拾、附錄...127 一、大學法...127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H0030001...127 二、大學法施行細則...127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30028...127 三、私立學校法...127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20001...127 四、施立學校法施行細則...127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 no=1H0020002&KeyWordID=48&KCDate=2009-2-10&FL=...127 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27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H0150017...127 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127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150018...127 七、教師法...127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H0020040...12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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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法施行細則...127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20041...127

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27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300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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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組織 一、臺北醫學大學簡介 壹、校史沿革 本校原名臺北醫學院,創立於1960 年 6 月 1 日,是醫學專家暨熱心醫藥 教育人士胡水旺先生與徐千田先生等所捐資創設。創校之初,校地盡是一片荒 蕪水田,教學與研究資源匱乏,四十八年來,在極為艱困的環境中,北醫人歷 經各項挑戰,以強勁的韌性於東區的彈丸之地,培育出兩萬八千位優秀的醫療 專業人才。 在歷屆校長的努力下,從創校之三學系二專科,擴展為今日現有醫學院、 口腔醫學院、藥學院、護理學院、公共衛生暨營養學院五個學院,十三學系及十 三研究所之規模。自從2000 年改名臺北醫學大學以來,便一直以成為國際一 流醫學大學為目標,持續努力。 2008 年,邱文達教授就任校長,擴大北醫校務發展格局,突破過去以小 而美立校的傳統,破繭而出,追求創新,以卓越強化品質為目標,國際化水準 為標竿,吸引一流人才加入,於教學、研究、服務、醫療及校園環境上進行全面 提升。 在教學方面,作為一所都會型醫學專業大學,北醫的教育理念,在於教導 學生醫學專業知識之外,同時重視博雅教育,回歸以人為本的教學。在這樣的 理念上,自2006 年起,連續三年獲得教育部教學卓越計畫補助,獲得肯定。 為落實本校結合醫學科技與人文教育的理想,深化人文與通識教育,我們以專 業教育通識化、通識教育專業化為兩大主軸,持續貫徹教學品質與績效的目標。 在研究方面,頂尖研究是國際一流大學不可或缺之一環,北醫過去幾年來,研 究水準已有長足的進步。為持續朝向世界前五百大頂尖大學,我們順應國際趨 勢,極力爭取大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延攬國內外傑出人才及其團隊,提高研 究獎勵,並建立與國際一流研究單位合作關係。 產學合作更是本校的一大特色,在歷年的績效評鑑結果,北醫是全國大專 院校產學合作之績優學校之一,成績有目共睹。學校的研發成果與智財,透過 技轉至業界,不但大幅提升了企業之競爭力,也對本校的智慧財產進行有效產 出與管理,達到雙贏的局面。 在服務方面,北醫長期重視學生對社會的回饋與關懷,本校師生組成的醫 療服務隊,足跡遍佈全台各偏遠地區,甚至遠渡重洋至海外義診,讓學子體驗 課本外的世界,以專業技能展現對生命的熱愛與關懷。透過一次次的營隊與活 動,北醫學生的服務之心,一屆又一屆的繼承下來,在培養出無數優秀醫療人 才的同時,更有一份對人群的關愛、對社會的責任、以及對生命的自覺。 在醫療方面,隨著教學研究的成長,本校醫療體系也日漸茁壯。北醫擁有 附設醫院、萬芳醫院、雙和醫院,三所附屬醫院,近三千床之規模,是為大台北 地區醫學院校最大之醫療體系。北醫統合學校及三附屬醫院的資源,在見、實習 與臨床技能訓練上,具有完整的設備與空間,更以服務鄰近社區,保障國人健 康為職志。 在校園環境方面,北醫位於寸土寸金的信義計畫區內,為使全校師生與民 眾,享有一個舒適的校園環境,本校以台北市最美的校園為目標,讓步入本校 的人們,都能陶冶在人文的氣氛之中。透過楓林大道、人文藝術走廊、圖書館、校 史舘等設施,建立一怡人而有特色的校園景觀。 本校擁有多年經營的良好軟硬體基礎,進而為拓展國際化,延攬國際一流 教師,招收國際學生,鼓勵師生國外進修,並與國外大學及醫療機構合作。展 望未來,北醫蓄勢待發。我們不僅以培育兼具人文素養與社會關懷的醫學專業 人才為職志,更將結合三所附屬醫院,發揮生醫科技專長與高質量的研究成果, 拔尖研究動能,深化品質服務,並設計完善而美化的校園環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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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醫人以無比的毅力成就今日,儘管,未來的路仍充滿挑戰,但我們將以 成為臺灣的學術與醫療重鎮作為目標,向國人展現北醫的企圖與決心,以實現 本校邁向國際一流醫學大學的願景。 貳、歷任領導者 一、董事長: 民國四十九年二月胡水旺先生擔任第一任董事長。 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林山鐘先生接任第二任董事長。 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郭宗煥先生接任第三任董事長。 民國七十六年十月徐千田先生接任第四任董事長。 民國八十一年七月謝獻臣先生接任第五任董事長。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吳成文先生接任第六任董事長。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李祖德先生接任第七任董事長。 二、校長(院長): 民國四十九年八月徐千田先生擔任第一任院長。 民國六十二年八月黃金江先生接任第二任院長。 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謝孟雄先生接任第三任院長。 民國七十二年十月董大成先生接任第四任院長。 民國七十五年十月江萬煊先生接任第五任院長。 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胡俊弘先生接任第六任校長。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許重義先生接任第七任校長。 民國九十七年七月邱文達先生接任第八任校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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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醫學大學組織系統表 學術單位 行政單位 附 設 醫 院 萬 芳 醫 院 雙 和 醫 院 醫學院 醫學系 醫學檢驗暨生 物技術學系 (學士班) 呼吸治療學系 (學士班及二 年制在職專 班) 醫學科學研究 所(碩士班、碩 士在職專班及 博士班):微 生物暨免疫 組、生物化學 及細胞分子生 物組、醫學檢 驗暨生物技術 組、分子藥理 組、細胞生理 暨神經科學組 臨床醫學研究 所(碩士班及 博士班) 醫學資訊研究 所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及博士班) 醫學人文研究 所(碩士班) 口腔醫學院 牙醫學系(學士 班、碩士班及博 士班) 牙體技術學系 (學士班) 口腔衛生學系 (二年制在職專 班) 生醫材料暨工 程研究所(碩士 班) 藥學院 藥學系 (學士 班、碩士班及 博士班) 生藥學研究所 (碩士班) 護理學院 護理學系(學 士班及二年制 在職專班) 老人護理暨管 理學系(學士 班) 護理學研究所 (碩士班、碩士 在職專班及博 士班) 公共衛生 暨營養學 院 公共衛生學系 (學士班、碩士 班及博士班) 保健營養學系 (學士班、碩士 班、碩士在職 專 班 及 博 士 班) 傷害防治學研 究所(碩士班) 醫務管理學系 (學士班、碩士 班及碩士在職 專班) 通識教育中 心 語文組 一般通識組 體育教學組 教務處 註冊組 課務組 綜合服務組 教學資源中 心 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 課外活動指導 組 衛生保健組 生涯發展與 就業服務組 學生輔導中 心 學生服務學 習中心 軍訓室 體育室 總務處 事務組 出納組 保管組 營繕組 研究發展處 研究推動中 心 產學育成營 運中心 共同儀器中 心 實驗動物中 心 生物統計暨 研究諮詢中 心 研究中心 進修推廣部 企劃組 推廣服務組 圖書館 讀者服務組 技術服務組 秘書室 行政企劃組 綜合業務組 出版組 校友服務與募 款中心 人事室 會計室 環保暨安全 衛生室 資訊處 網路組 校務系統組 教學企劃組 多媒體資源組 資訊支援組 國際事務處 校際合作組 外國學生事 務 國際醫療服 務中心 管理發展中 心 6 董事會 校長 副校長 校務會議 行政會議 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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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十一月卅日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二月七日台(90)高(二)字第 90014927 號函核定 九十二年四月卅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教育部來函修正 九十三年元月七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第十二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台高(二)字第 0930096922 號函核定 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台高(二)字第0950057256 號函修正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六月廿七日第十三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台高(二)字第0950114137 號函核定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九十六年七月廿三日台高(二)字第0960103779 號函核定 九十六年十月三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十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高(二)字第0960192331 號函核定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十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高(二)字第0970262459 號函核定 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台高(二)字第 0980008907 號函核定 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十四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台高(二)字第 0980125359 號函核定 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台高(二)字第 0980140759 號函核定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十四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台高(二)字第 0980212482 號函核定 第 一 條 臺北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校務正常運作,教職員工生 之權利義務有所規範,特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和私立學校法及其 施行細則訂定本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 二 條 本校以培育醫事專業人才,從事醫療保健和生命科學研究,以及服 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 人,送請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任期三年,得連 任二次。每屆任期屆滿一年前,由董事會評估是否連任;若不連任 或因故出缺後一個月內,由董事會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有關規 定辦理校長遴選事宜。校長因故出缺時或尚未完成新任校長遴選時, 由董事會指定一位副校長暫代其職務,並報教育部。 校長遴選辦法由董事會訂定後實施。 第 四 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三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從教授中遴選, 報請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第 五 條 本校設下列各學院、學系、研究所: 一、醫學院: 1.醫學系 2.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 3.呼吸治療學系(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 4.醫學科學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微生物暨 免疫組、生物化學及細胞分子生物組、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組、 分子藥理組、細胞生理暨神經科學組。 5.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 6.醫學資訊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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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醫學人文研究所(碩士班) 二、口腔醫學院: 1.牙醫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2.牙體技術學系(學士班) 3.口腔衛生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 4.生醫材料暨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三、藥學院: 1.藥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2.生藥學研究所(碩士班) 四、護理學院: 1.護理學系(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 2.老人護理暨管理學系(學士班) 3.護理學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 五、公共衛生暨營養學院: 1.公共衛生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2.保健營養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 3.傷害防治學研究所(碩士班) 4.醫務管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必要時得申請增設學院、學系、研究所。 第 六 條 本校董事會置秘書一人,由講師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 員擔任,並置職員若干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 第 七 條 本校設下列行政單位: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課務、綜合服務三組及教學資源中心。 二、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生涯發 展與就業服務四組,學生輔導中心、學生服務學習中心、軍訓室 及體育室。 三、總務處:分設事務、出納、保管、營繕四組。 四、研究發展處:分設研究推動中心、產學育成營運中心、共同儀器 中心、實驗動物中心、生物統計暨研究諮詢中心。 五、資訊處:分設網路、校務系統、教學企劃、多媒體資源、資訊支援 五組。 六、國際事務處:分設校際合作、外國學生事務二組及國際醫療服務 中心。 七、進修推廣部:分設企劃、推廣服務二組。 八、圖書館:分設讀者服務、技術服務二組。 九、秘書室:分設行政企劃、綜合業務、出版三組及校友服務與募款 中心。 十、人事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環保暨安全衛生室。 第 八 條 本校為支援教學、研究、行政及推廣服務,得設各中心及其他單位。 各中心、單位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九 條 本校為應臨床教學及醫療服務之需要,設立附設醫院,附設醫院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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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程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董事會核准後實施。本校並 得接受委託辦理教學醫院,列為本校之附屬醫院,附屬醫院之設置 辦法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董事會核准後實施。 第 十 條 本校為促進與統合校務及附屬醫院業務之管理與發展,設立管理發 展中心。管理發展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 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視需要得分組辦事,設置辦法 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董事會核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設立通識教育中心。通識教育 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語文、一般通識 及體育教學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 任之,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董事會核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主持全校教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中心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均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 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主持全校學生事務,由校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各室、中心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均由校長聘請 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並置職員若干 人。 第十四條 學生事務處軍訓室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推薦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 二至三人,由校長擇聘之,並置軍訓教官若干人,負責軍訓課程之 規劃與教學。 第十五條 學生事務處體育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體育教師 兼任,並置運動教練、職員若干人,負責體育相關活動。 第十六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主持全校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 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 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並置職員若 干人。 第十七條 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主持全校研究發展事宜,由校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各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 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八條 資訊處置資訊長一人,主持全校資訊服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 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 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並置職 員若干人。 第十九條 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一人,主持全校國際學術交流與國際醫療 發展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 擔任。中心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 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廿條 進修推廣部置主任一人,主持進修推廣教育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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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各組置組長一人,由 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並置 職員若干人。 第廿一條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 任或職員擔任。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 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廿二條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 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中心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均由校長 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並置職員 若干人。 第廿三條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規定聘(派)任之,並置 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宜。 第廿四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規定聘(派)任之,並置職員 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宜。 第廿五條 環保暨安全衛生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 相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並置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環保及安全 衛生相關事宜。 第廿六條 本校視發展需要得於台北校區外設立分部。分部各置主任一人,綜 理分部校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第廿七條 本校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由校長組織遴選小組,遴選教授二至三 人,送請校長圈選後聘任之,並置職員若干人。院長任期三年,期 滿之連任由校長組織評鑑小組,評鑑合格者得連任,並得連任二次。 遴選辦法另訂之。 第廿八條 本校各系所各置主管一人,主持系所業務。由院長組織遴選小組, 遴選副教授以上二至三人,送請校長圈選後聘任之。各系分設學科 者,由系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一至二人,經院長圈選,報請校長 同意聘任之。 第廿九條 本校各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 當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 第卅條 本校附屬醫院各置院長一人,承校長之命,綜理院務,由校長提名 專任教授,具臨床醫師(含牙醫師)資格者一人,陳董事會核准後任 命之。 第卅一條 上列各單位主管除附屬醫院院長外均納入本校員額編制內,其中由 教師兼任者,任期三年,得連任二次。兼任職務之聘期並須配合本 校教師聘任規定辦理。 第卅二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各級教師之聘任, 經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由校長聘任之。為教學工作,得延聘 專業技術人員及置助教協助之。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聘名譽 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其設置辦法另訂,陳董事會核准後實施。 第卅三條 本校各學術及行政單位得視需要,置副主管一至二人,學術單位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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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研究繁重度或所屬學生人數一仟人以上為基準;一級行政單位 以業務繁重度或職員達二十人以上為基準,其詳細辦法另訂之。 第卅四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 發長、資訊長、國際事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 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附屬醫院院長、管理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圖書館館長、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環保暨安全 衛生室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 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 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 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每一學院教師 代表不得超過教師代表總數之二分之一。其餘並選出職員代表、學生 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各若干人,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 員總額十分之一。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 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 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紀錄 應報請董事會備查。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 議交議事項。 第卅五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調整 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八、其他校務重要事項。 第卅六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 長、資訊長、國際事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主 任、附屬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管理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圖書館 館長、其他行政單位主管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 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二、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國際事務長、通識教育中心 中心主任、各系所主管、附屬醫院院長、圖書館館長及經選舉產 生之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 項。 三、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國際事務長、教師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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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之,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之導師及學生列席。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重要學生事務、 學生獎懲及輔導學生成立學生社團及學生會。 四、總務會議:由總務長、總務處各組組長、教師代表及經選舉產生 之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之。必要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總務長 為主席,討論總務重要事項。 五、研究發展會議:由研發長、研發處各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及教 授代表若干人組織之。研發長為主席,討論全校研究發展事項。 六、資訊會議:由資訊長、資訊處各組組長、教師代表及經選舉產生 之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之。必要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資訊長 為主席,討論資訊重要事項。 七、國際事務會議:由國際事務長、國際事務處各組組長及中心主任、 附屬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教授代表若干人組織之。國際事務 長為主席,討論全校國際學術交流與國際醫療發展重要事項。 八、院務會議:由學院院長、各該學院系所主管、教師代表及學生代 表若干人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學院重要事項。 九、通識教育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教務處及各學院代表、中心教 師及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之。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全校通識 教育事項。 十、學系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及該學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 師及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之。必要時,得請軍訓教官或導師列 席。系主任為主席,討論各系有關事項。 十一、研究所所務會議:由所長及各該所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及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之。所長為主席,討論各所有關事項。 十二、預算會議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附屬醫院院長、各學院院 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行政單位一級主管、福利委員 會主委、經費稽核委員會主委、校長聘任非主管之教師代表二 ~三人、學生會會長及學代議會議長。校長為主席,討論年度 經費預算編列事宜。 本校必要時並得設與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有關之其他 會議,其功能及組成方式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董 事會核准後實施。 第卅七條 本校設學生會,為學生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 等有關事項,以保障學生權益;其組織章程及有關學生代表產生暨 出列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規章會議之規定另訂之。 第卅八條 本校設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九人;校長、副校長、附屬醫 院院長、教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 然委員,其餘為推選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校長為主任委員,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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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資遣原因認定、解聘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教師評 審採院、校二級二審制,醫學系採系、院、校三級三審制,各級委員 會設置辦法另訂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 過後實施。 第卅九條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校副教授以上教 師十一人、教育學者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法律專業人員一人以 及台北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共同組成。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 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以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召集開會,主席則由委員互選之, 評議教師不服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之申訴。其組織暨申訴要件、處理程序,以評議要點另訂,經校務會 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條 本校設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委員中除副校長為當然 委員並兼召集人外,其他委員由校長遴聘未兼行政主管職務之教職 員工五人、法律專業人員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二人共同組成。任一性 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席由 委員互選之,評議有關員工不服解職、停職、考績及其他處分之申訴, 其組織暨申訴要件、處理程序,以評議要點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 通過,陳董事會核准後實施。 第四一條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 兼召集人,其他委員由校長遴聘教師六人、法律專業人員一人、教育 學者一人、心理學者一人、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二人共同 組成,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 席由委員互選之,評議有關學生不服對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 分,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 施及決議之事件之申訴。學生申訴暨處理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 過,陳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 第四二條 本校設下列委員會: 一、經費稽核委員會:執行校內各項經費之收支、營建購置事項及財 產管理之稽核。 二、教學評鑑委員會:研議及執行教學評鑑,並提出教學改進建議。 三、課程委員會:統籌辦理本校各系所專業必修、選修和共同必修科 目及學分之審訂,課程改革和評鑑等事宜。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學生事務規章,輔導學生社團和學生會、 審定學生重大獎懲事項等。 五、預官初選委員會:執行預官初選評審,填報及特殊事故處理與 建議。 六、採購委員會:研議及執行本校及附屬機構採購暨營繕工程之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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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招標業務。 七、福利委員會:統籌規劃、協調和執行員工福利相關事宜。 八、圖書委員會:策劃並興革圖書館業務之發展,議決有關圖書經 費分配及圖書採購等事項。 九、輻射防護委員會:管理本校游離輻射物質及設備,防止游離輻 射之危害、污染,以確保全校人員之健康。 十、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研議、推動和追蹤考核校園環保暨安全 衛生等相關事宜。 十一、人力資源規劃暨評議委員會:規劃、審核全校暨附屬機構之人 力資源相關事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任一性別委員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十二、募款委員會:籌募校務建設經費,擬訂、執行及檢討募款工作 等事宜。 十三、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審查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相關事 宜。 十四、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研議及執行學生校外生活安全, 促進身心健全發展。 十五、學校衛生委員會:推展學校健康教育,改善學校環境衛生及 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之健康。 十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性別平等觀念,以保障教職員工 生之權益及提供一安全之教育環境。 十七、人體試驗委員會:規劃及審議本校與研究有關之人體試驗, 保障受試者權益。 十八、學術倫理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及處理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十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管理及追蹤毒性化學物質。 二十、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 二十一、招生委員會:統籌辦理本校各項招生相關事宜。 本校必要時並得設其他委員會。 第四三條 本校職員包括:專門委員、編纂、專員、組員、管理員、事務員;技正、 技士、技佐、護理師等,均由校長派任之。 本校之員額編制表,陳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四四條 本校各單位之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四五條 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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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任用、敘薪 一、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原教師評估辦法95.12.01 校教評會通過 原教師評估辦法95.12.06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原教師評估辦法97.05.20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97.5.21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0.28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競爭力、促進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及本 校教師聘任規則第四條,訂定「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由本校支薪之各級專任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依本辦法每年辦理評鑑。合 聘專任教師之評鑑方法由各學院自行規定。 第三條 本校教師評鑑採校、院二級二審制,醫學系採校、院、系三級三審制。每年三月底前, 教務處須提供前二學年全校及各學院專任教師教學量性評估各項目百分比平均值 數據,研發處須提供前五年全校及各學院專任教師研究量性評估各項目百分比平 均值數據,相關單位須提供前三年全校及各學院專任教師服務量性評估各項目百 分比平均值數據,經校長核定後送各學院參照;人事室則於每年四月公告教師評 鑑辦理時程,教師檢附相關文件後,在規定期限內先交由系所主管查核,經系級 (限醫學系)、院級教評會初審,結果陳送校教評會討論複審。 第四條 本校專任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量性評鑑項目及評分標準,依附表一、二、三 辦理。 第五條 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量性評鑑總值計分方式詳如附表四。 量性評鑑評分總值內,教學、研究及服務評分所佔比重在彈性區間內(如附表四所 列)由各學院自訂,並應經校教評會核定。 各系所教師得依意願自行選擇量性評估類別(教學、一般或研究類),唯應符合下列 特殊限制條件: 專任教師得選擇一般類。最近兩學期合計大學部上課總時數(不含減授時數)達9小時 (含)以上及平均每年有一件(含)以上由行政院所屬機關補助之研究計劃及5年內至少 有2篇(含)以上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且其論文在該類領域前20%,始得 選擇「研究類」;最近二學期平均大學部每週上課時數(不含減授時數)達8小時(含)以 上者,始得選擇「教學類」。 第六條 專任教師量性評鑑總值在全校專任教師總值排名順序後5%者,經各級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後得評鑑為不通過。 第七條 本辦法修正公布後自97學年度起實施,第三年起(新聘教師到職滿三年)往後每年評 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休假研究,且自該年度起不得晉薪,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亦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主管。經次年度複評通過者,自次年度起恢復上 列之權利。倘複評未通過者,則提經各級教評會通過,辦理不續聘程序。 第八條 本校教師需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教師因生產或育嬰、借調、進修留職停薪者或 遭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學院院長及校長核准後辦理延後該年度之評鑑, 並得延長其升等年限。 第九條 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鑑並逕行續聘: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國科會傑出獎。(得獎三年內免辦評鑑)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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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實際課堂每週時數』係以前二學年平均每學期實際課堂總時數除以 18 週列計,含大學部及研究所實際課堂授課時數、專討可計 時數及臨床教學時數。 類別 項次 項目 尚待改進 普通 良 優 特優 記分說明 類別 項次 項目 尚待改進 普通 良 優 特優 記分說明 評 1 實際課堂每週時數(依學 生修課人數加權計算學分 數) 40 130 250 400 500 1.以全校專任教師前 2 學年統計平均數計 算,教師個人數據: <後 50%平均為尚待改進 ≧後 50%平均<全體平均為普通 ≧全體平均<前 50%平均為良 ≧前 50%平均<前 30%平均為優 ≧前 30%平均為特優 2.核計方式依『臺北醫學大學教師授課鐘點 計算辦法』按學生人數倍率計算。 參 1 PBL 教學學年總時數 參考項目,不計分。為將作為評估過程參酌。 2 網路補助教學學年總時數 3 全英文教學學年總時數 4 遠距教學學年總時數 5 跨校教學學年總時數 6 其他教學學年總時數 7 優良教學獎 8 其他 評分項目合計 40 130 250 400 500

附表一:教學─評分項目及點數(前二學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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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畫件數(有審查機制) 10 50 100 150 200 每年平均件數:≦0.2 件為尚待改進,>0.2 件 <0.6 件為普通,≧0.6 件<0.8 件為良,≧0.8 件 <1 件為優,≧1 件為特優 2 計畫總經費 10 30 50 80 100 以全校專任教師前五年統計平均數計算,教師個人數 據:<後 50%平均為尚待改進,≧後 50%平均<全體 平均為普通,≧全體平均<前 50%平均為良,≧前 50%平均<前 30%平均為優,≧前30%平均為特優 3 研究成果 20 50 100 170 200 1.含期刊論文數、專書(作品)及專書論文數、專利或技 轉件數等相關表現值,並依國科會研究人員表現指數 (RPI)統計。 2.以全校專任教師前五年統計平均數計算,教師個人 數據:<後 50%平均為尚待改進,≧後 50%平均<全 體平均為普通,≧全體平均<前 50%平均為良,≧前 50%平均<前 30%平均為優,≧前30%平均為特優 參 考 項 1 指導碩博士生人數 參考項目,不計分。為將作為評估過程參酌。 2 整合型計畫主持人 3 傑出研究獎 4 產學合作或其他 基本項合計 40 130 250 400 500 註 1:具審查機制之計畫補助機關為:國科會、經濟部、衛生署、國衛院、教育部、中央健康保險局、中研院/國科會、原子能委員會、農 委會、環保署、勞委會等單位之補助計畫。 註 2:計畫件數及總經費均不合:1.卓越計畫 2.卓越後續計畫 3.核心設施 4.貴重儀器計畫 5.建教合作醫院 6.提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 7. 教改計畫 註 1:社團指導老師係指:發有聘書之社團指導老師 註 2:校內委員會包括:校、院及各系所級委員會(校、院級之委員會名冊詳如附件) 註 3:校外服務項目如下:

附表二:研究類─評分項目及點數(前五年平均)

附表三:服務與輔導類─評分項目及點數

類別 項次 項目 尚待改進 普通 良 優 特優 記分說明 基 1 行政主管 10 10 60 100 125 (近 3 年內曾擔任)一級主管為特優,二級主管為優,三級主管/及各級行政老師為良 2 導師/社團指導老師 10 40 60 100 125 (近 3 年內曾擔任)1 次以上為普通,2 次以上為良,3 次以上為優,5 次以上為特優 3 校內委員會 10 35 50 80 100 (近 3 年內曾擔任)1 次以上為普通,2 次以上為良,3 次以上為優,5 次以上為特優 4 執行校方指派之專案 5 20 40 60 75 (近 3 年內曾擔任)1 次以上為普通,2 次以上為良,3 次以上為優,5 次以上為特優 5 校外服務 5 25 40 60 75 (近 3 年內曾擔任)1 次以上為普通,2 次以上為良,3 次以上為優,5 次以上為特優 參考 項目 1 其它 參考項目,不計分。為將作為評估過程參酌。 基本項合計 40 130 250 400 50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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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部門相關服務包含:審查委員(Committee member)、主任委員(Committee Chairman)、委員、顧問(Consultant)

(2) 民間機關相關服務包含:國際學會幹事(Officer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國內學會幹事(Officer of Domestic Society)、顧問 (Consultant)、國內學會理監事 (Member of Board of Directors)、國內學會召集人(Convener)

(3) 國際學術期刊包含:主編(Editor-in-Chief or Editor)、副主編(Associate Editor or Deputy Editor)、編輯委員(Editorial Board

Member)、審查人(Reviewer or Referee)

(4) 國內學術期刊包含:主編(Editor-in-Chief or Editor)、副主編(Associate Editor or Deputy Editor)、編輯委員(Editorial Board Member)、審查人(Reviewer or Referee)

附表四:專任教師量性評估評分總值(T 值×比重﹢R 值×比重﹢S 值×比重)

量評類別

教學

T 值比重

研究

R 值比重

服務與輔導

S 值比重

教學類 50-70% 20-30% 10-20% 一般類 40-50% 40-50% 10-20% 研究類 20-30% 50-70% 10-2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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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醫學大學新聘教師甄選小組設置暨作業細則 96.01.23校教評會新訂通過 97.09.17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98.09.24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確保師資之卓越,並使所聘師資專長領域能符合發展之需要, 特訂定新聘教師甄選小組設置暨作業細則(簡稱本細則)。 第 二 條 本校設置「新聘教師甄選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 辦理教師甄選事 宜,並於完成甄選後將推薦人選向本校系級(醫學系)、各院級教師評 審委員會推薦。如有不推薦者,應敘明理由送各級教評會備查。附屬 醫院及結盟醫院新聘合聘教師及專案教師不受此細則規範。 第 三 條 甄選小組委員共七名。以系所為單位組成,副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 人,教務長、研發長、所屬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由校長就校內學術卓越之專任教授聘任之。 第 四 條 甄選程序如下: 一、本校教師出缺時,由員額出缺的該系所提出徵選專長領域,公開徵 才時間至少應達一個月。 二、新聘專任教師之應徵者需符合下列條件資格者,始得進行甄選評估: (一) 各學系所新聘教師五年內之研究積分(依國科會之計分規定) 需達375分或RPI達50;呼吸治療學系、醫務管理學系、牙體技 術學系、口腔衛生學系、護理學系、老人護理暨管理學系及公共 衛生學系社區衛生領域需達225分或RPI達30;藥學系臨床藥 學科、醫學人文所及通識教育中心則不設低標。 (二) 需具備英語授課能力,另辦理公開演講。 (三) 系所於教學研究及整體發展上,需聘任特殊專長領域教師,但 無法符合上述條件者,得專案報校長核可後,進行甄選評估。 三、甄選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使得開會,甄選小 組針對申請新聘專任教師之應徵者公開討論後,須以無記名投票方 式表決,並以同意票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通過,向各學院教師 評審委員會推薦為專任教師候選人。 第 五 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細則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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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聘任規則 84 年 6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4 年 7 月 20 日院人字第○九二五號函修訂 89 年 10 月 4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0 年 11 月 3 日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90 年 12 月 5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9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5 月 20 日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7 年 5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0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使專兼任教師之聘任有所規範,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卅二條 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教師聘任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各級教 師之聘任,經院、校二級教評會通過,由校長聘任之。醫學系則 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第 三 條 本校得依教學或專業指導之需要,聘請臨床或專業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均由校長聘任之。 第 四 條 專任教師之聘任,每次聘期一年(自當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中途聘任者,自核定發聘之月日起,至該學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止。續聘應於原聘約有效期間屆滿前另行致送聘書。 專任教師依教師評鑑辦法辦理評鑑,評鑑通過者始得續聘,本校 教師評鑑辦法另訂之。 第 五 條 本校專任講師或助理教授,自正式聘任起六年未能升等者,則不 予續聘。 第 六 條 新聘專任講師及助理教授以限聘方式辦理,限聘期滿後原聘單位 如有需要,應重新提出申請,以正式聘任方式辦理,倘再聘任其 限聘年資應併入計算。限聘教師期滿評估要點另訂之。 第 七 條 兼任教師於原聘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得視實際需要續聘之。 第 八 條 本校教師之薪俸,專任者致送十二個月,兼任者分月致送鐘點費, 全年課程以九個月計算,半年課程以四個半月計算。 第 九 條 新聘教師自到職之日起薪,中途離職者,其薪給發至職務核定卸 除之日止。 第 十 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 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但本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一 條 合聘教師及醫、牙醫學系臨床學科教師,以原聘任單位工作為主, 每學年授課最低四學分。 第 十二 條 各等級教師每週授課超過十學分者,其超過部份,按照兼任教師 致送鐘點費(每一學分按一小時計算),並規定每人每週不得 超過四學分,超過四學分者,仍以四學分計算。學分數之計算依 教師授課鐘點數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教師兼行政工作者,每學期得減少授課學分數: (一)副校長及附屬醫院院長:減授6 學分。 (二)兼任行政單位主管:減授3 至 5 學分。 兼任校內其他職務者,其授課學分數得酌減之,但最多以 4 學 分為限,每年由校長核定之。 第 十四 條 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兩星期內應聘,否則視為不願應聘,並應 將聘書退還註銷。 第 十五 條 教師應聘後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違反聘約之規定,或有重大事 故,損及學校名譽及安全之行為者,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後,學校得中途解除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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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欲辭職者,須於辭職前一個月提出。 第 十七 條 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教學、研究、服務及接受本校所委託任務 之責任。 第 十八 條 本校專任及兼任教師,於授課時間外,應隨時負考核學生成績, 並指導學生研究、討論、考察之責。 第 十九 條 專任教師商得本校同意者,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每週至多四小 時。 第 二十 條 教師如因事請假,須依本校請假規則辦理。如不請假而缺課逾一 星期以上者,本校得予以解除聘約。 第二十一條 教師對有關解聘、停聘及其他處分認有不當,得依教師法或本校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第二十二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校教評會、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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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升等實施辦法 84 年 6 月 22 日校務會議新訂通過 87 年 7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9 年 7 月 1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9 年 10 月 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3 月 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12 月 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 年 8 月 1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9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10 月 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05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0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使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業務順利推展,充分保障教師權益,特依 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獨立學 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暨本校 教師聘任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教師聘任升等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講師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審定講師資格合格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而成績優良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 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 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助理教授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審定助理教授資格合格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成績優良,並有專 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 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 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 專門著作者。 第四條 副教授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審定副教授資格合格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三、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 務四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第五條 教授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審定教授資格合格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三、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 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 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第六條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後,陳 報教育部審查辦理。 第七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以本校編制員額為限。 第八條 本校新聘教師之聘任,經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將評審結果提校 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未具教師證書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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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醫學系教師仍應經過系級教評會通過後, 始得進行前項聘任程序。 第九條 新聘客座教師聘任辦法另訂之,但於改聘為專任教師時,應依本校專 任教師聘任程序辦理之。 第十條 審核新聘及升等教師時,應訂定系級(限醫學系)、院級聘任升等細則, 就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等項審查並對於作成決議之方式加以規定; 前項各級聘任升等細則應經系、院、校各級教評會逐級討論通過,呈校 長核定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現任教師採用「具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 業或職務之年資」資格者,須於新聘時決議,始得以改聘方式辦理。 專職教師原則一律依學校的升等程序規定辦理升等。 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申請升等,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將評審結果提校 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並報請教育部核發 教師證書。醫學系教師仍應經過系級教評會通過後,始得進行前項 升等程序。 第十三條 辦理新聘升等之作業如下: 一、系級(限醫學系)教評會評審作業如下: (一)學科主管填註評估意見。 (二)初審新聘升等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資料,審議通過後再 送學院審查。 二、院級教評會評審作業如下: (一)系所主管填註評估意見。 (二)審查新聘升等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資料,符合資格者再 辦理學術著作審查。 (三)學院辦理學術著作審查: 以著作(學位論文)新聘升等者:送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四)升等演講:由各學院決定是否辦理;由各學院制訂升等演講 之辦法,並規定需參加升等演講之教師級別範圍。 (五)院教評會依前述四款之相關資料,依各學院之聘任升等細則 之教學、服務、研究比例計算總成績,並將評審結果送校教 評會決議。 三、校級教評會評審作業如下: (一)學校辦理學術著作審查 以著作(學位論文)新聘升等者:送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院、校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二)校教評會依據學術著作審查結果及學院所提申請升等教師教 學、研究、服務資料,並考慮學校發展需要,作綜合性評核 後決議。 四、教師新聘或升等最低成績如下: (一)教學、研究、服務總成績需達七十分(含)以上。 (二)院、校著作審查各三位,需二位(含)以上通過;通過標準為 七十分(含)以上。 (三)各學院可訂定較上述各項規定更嚴格之要求。 第十四條 現任教師之等別,如未經審查核定其資格者,不得申請升等。 第十五條 升等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証書所載年月之年資起算。兼任教師年資 折半計算。 第十六條 以著作送審申請新聘或升等之教師,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新聘或升等論文,以在五年內且符合取得上一職等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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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申請日止,出版之學術雜誌發表者為有效。已出版者須檢送 抽印本,如未出版者,必須附送學術雜誌接受刊印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新聘或升等所提出之代表著作,以列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之原始著作為限。如為二人以上共著者,需附送合著人證明。 三、教師聘任升等之研究部份最低標準另訂之。 第十七條 新聘及升等著作論文之審查標準於系級(醫學系)、院級聘任升等細則 規範,學術著作審查則由校教評會組成校院外審圈選小組自人才庫 圈選學者專家三位審查,其外審作業要點另訂之。申請升等之教師 可提出審查迴避建議名單,呈請學院院長核轉校教評會。 第十八條 本校教師升等之學術論文審查,以高階審查低階為原則。評審委員 與申請送審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 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經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其餘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決議,確有必要迴 避者,應迴避評審。 第十九條 本校申請升等教師若對升等評審結果有所不服,依本校辦法提出申 訴或申請複審。 第二十條 升等教師經評審通過後,應即報請教育部審定其資格,除有不可歸 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者,其升等資格失 效,應重新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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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著作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施行要點 98 年 04 月 30 日校教評會新訂通過 98 年 11 月 03 日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全面提升教師素質並充分保障教師權益,特依據「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升 等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訂定「教師著作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施行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教師以著作升等之必要條件如下: 一、應達下列各類學門之最低標準,其論文採計方式,依國科會最新版之國科會論 文歸類計分(生物處研究表現指數計分表)方式行之,最高採計 15 篇;其中若 有文章2012 年底前接受發表於本校所發行之國際期刊(JECM)者,可提一篇其 計分方式比照國科會學術論文刊登雜誌加權分數(J)=4 分計算。 類別 系所別 教授 副教授 助理 教授 講師 A 醫學系基礎學科 醫學科學研究所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 臨床醫學研究所 醫學資訊研究所 生醫材料暨工程研究所 藥學系(臨床藥學科除外) 生藥學研究所 公共衛生學系(社區衛生組除外) 保健營養學系 傷害防治學研究所 600 450 300 200 B 醫學系臨床學科 醫務管理學系 呼吸治療學系 牙醫學系 牙體技術學系 口腔衛生學系 藥學系(臨床藥學科) 護理學系 護理學研究所 老人護理暨管理學系 公共衛生學系(社區衛生組) 醫學人文研究所 450 350 250 150 C 通識教育中心 300 200 150 100 二、通識中心及醫學人文類之論文計分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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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論文依論文性質分類(C)、刊登雜誌分類排名(J)及作者排名(A)等三項之加權分數後, 求其乘積(C×J×A)即為該篇論文之歸類計分。 1.論文性質分類加權分數(C) 論文性質分類 加權分數(C) 原創性論文 3 分 簡報型論文 2 分 個案報告 1 分 綜合評論(Review article);一年一篇為限 2 分 註1:碩、博士論文、未發表於學術期刊之論文或研究報告、科普性、或評論其它論文且無評論者自 己之研究成果數據、或回覆其他評論者之意見或疑問等之文章、學會年會或研討會摘要、以 及專書或其章節,均不能視為本表所列各項論文。 2.學術論文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加權分數(J):其它國內外雜誌 2-1. 國內外期刊分級 加權分數(J)

國際SCI 或 SSCI 或 TSSCI 期刊 5 分

以國科會排序之第一級相關期刊 4 分 以國科會排序之第二級相關期刊 3 分 以國科會排序之第三級相關期刊 2 分 以國科會排序之第四級相關期刊 (含其他具兩名以上匿 名專家審查制之期刊或正式出版之學術會議論文集) 1 分 非上述排序之其他期刊 0.5 分 2-2. 其中體育、歷史、管理、圖書、資訊、教育、哲學、政治、法律、外文、心理、中文等各領 域排序之期刊分級,依據國科會規定分級,請參看附件。 3.作者排名加權分數(A) 作者序 加權分數(A) 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 5 分 第二作者 3 分 第三作者 1 分 第四作者以後 0.5 分 三、論文若具有同等貢獻者,其分數計算如下: 1.有 2-3 位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均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計分。 2.有 4-6 位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均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 60%計分。 3.有 7 位及以上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均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 20%計分。 4.相同貢獻之作者均視為同一排序,其後一位作者之排序則以其在所有作者中之序 位計算加權分數;以上計分若未達0.5 分者均以 0.5 分計分。 四、專利所有權需為本校,技術移轉案需以本校名義簽署,始得計分。 五、教授其代表論文,必須以通訊作者發表;其餘職級則須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發表之,Equal Contribution 之論文不得作為主論文(但 IF≧10 除外)

六、不同職級教師五年內之第一或通訊作者篇數及政府機構或國衛院之校外研究計 畫或產學合作計畫(累計達五十萬之產學計畫視同一件政府機構計畫,但以一 件為限) 須達下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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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別 篇數 計劃件數

教授 5 篇 3

副教授 3 篇 2

助理教授 2 篇 0

備註:

1. IF≧5 之論文得以二篇計算;IF≧10 之論文得以三篇計算;IF≧20 之論文得以五篇計算。 2. 國外新聘教師不適用上述計劃件數之規定。 第三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四條 本要點經校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論文若具有同等貢獻者,其分數應以同等貢獻作者之排

名計分總和,除以同等貢獻作者總數,例如第一作者五

分、第二作者三分,同等貢獻第一作者分數應為五加三

除以二等於四,餘類推

),通訊作者亦等同第一作者計

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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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北醫學大學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要點 95 年 12 月 27 日校教評會新訂 98 年 9 月 24 日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一、 依 教 育 部 辦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著 作 審 查 委 員 遴 選 原 則 、951129 台 學 審 自 第 0950178543 號函暨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校辦理教師新聘及教師升等時,著作均需送校外專家學者評審,外審人數依本校教師 聘任升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辦理。惟新聘教師已具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師證書者,不辦 理著作審查,經學院推薦後,逕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三、 擬升等教師,得提出外審迴避名單,人數至多三人。迴避名單應送院及校級教評會備查。 四、 系所、學院宜提供六人以上之外審委員推薦名單,供校院外審圈選小組參考。 五、 校院外審圈選小組委員除可於系所、學院提送外審委員推薦名單中圈選外審委員外,並 得本於職責另行增列相關專業領域委員名單。 六、 審查委員以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之教授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 以下資格案,可由具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審查升等教授案。 七、 審查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審查。 (一)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與送審人有密切合作關係者。 (三)與送審人有特殊事宜者。 (四)同級外審,同一學校至多一位。 八、 本校專兼任教師著作外審費用付費方式: (一)專任教師:新聘、升等著作外審費用由校方支付。 (二)兼任教師: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著作外審費用自行支付;若為本校附屬醫院及建 教合作醫院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著作外審費用由附屬醫院及建教合作 醫院支付。 九、 外審委員之選定及評定內容,相關人員應予保密。 十、送審人有請託、關說、干擾審查人等情事,經查明屬實時,應駁回其申請。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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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北醫學大學教師合聘辦法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學術合作與師資交流,並確定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關係,特訂定「教師合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聘教師包含校內單位間之合聘及與校外機構間之合 聘。 第三條 合聘教師之任務包括教學、研究生論文指導、學術研究及服務推廣 等事項。 第四條 校內單位間之合聘: 一、各系所:原聘單位為主聘,餘為從聘;合聘教師之聘任、升等、 教學、研究、考核、進修、休假等均由主聘單位評定辦理。 二、系所與行政單位:行政單位為主聘,系所為從聘;合聘教師 之聘任、升等、教學、研究、考核等由從聘單位辦理;進修、休 假由主聘單位評核後,再依規定陳送學校辦理。 三、附屬醫院:附屬醫院為主聘,系所為從聘;合聘教師之聘任、 升等、教學、研究、考核等由從聘單位辦理;進修、休假由主聘 單位評核後,再依規定陳送學校辦理。 第五條 與校外機構間之合聘: 本校得依據建教合作及師資交流計劃,與校外機構合聘教師,校 外機構為主聘,本校為從聘;合聘教師之聘任、升等、教學、研究、 考核等由從聘單位辦理;進修、休假由主聘單位評核後,再依規 定陳送學校辦理。 第六條 合聘教師均須經由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聘任之。 第七條 合聘教師一年一聘,得續聘之;合聘教師於原單位離職後,其教 師聘任資格自動消失。 第八條 非校內各系所合聘教師之相關權益如下: 一、薪資標準、公保及私校退撫制度視同專任教師辦理。 二、合聘教師於從聘單位每學年授課不得超過十學分。 三、合聘教師每學年授課超過四學分者,其超過之鐘點費依鐘點 計算辦法辦理。 四、合聘教師健保及福利互助事項於主聘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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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聘教師在合聘期間發表之研究報告或論文,應註明為本校 教師。如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 理。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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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臺北醫學大學合聘教師評鑑方法 中華民國98 年 2 月 19 日校教評會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合聘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依「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二 條規定,特訂定「臺北醫學大學合聘教師評鑑方法」(以下簡稱本方法)。 第二條 為提昇學校競爭力,維持教師教學研究一致性,合聘教師的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 服務與輔導,均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量性評鑑項目及標準之原則辦理,如附表一、二 三;惟合聘教師因主聘單位屬性問題,因此其評鑑項目比重如下: 合聘單位 教學比重 研究比重 服務與輔導比重 附屬醫院 建教合作醫院 產學合作機構 30% 30% 40% 行政單位 40% 20% 40% 第三條 合聘教師量性評鑑總值在全校合聘教師總值排名順序後5%者,由主聘單位及從聘 單位主管進行面談,再提教評會討論續聘與否。 第四條 合聘教師其他評鑑事宜,均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方法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2)

註1:『實際課堂每週時數』係以前二學年平均每學期實際課堂總時數除以 18 週列計,含大學部及研究所實際課堂授課時數、專討可計時數及 臨床教學時數。 評 1 實際課堂每週時數生修課人數加權計算學分(依學) 40 130 250 400 500 1.以全校合聘專任教師前 2 學年統計平均 數計算,教師個人數據: <後 50%平均為尚待改進 ≧後 50%平均<全體平均為普通 ≧全體平均<前 50%平均為良 ≧前 50%平均<前 30%平均為優 ≧前 30%平均為特優 2.核計方式依『臺北醫學大學教師授課鐘點 計算辦法』按學生人數倍率計算。 參 1 PBL 教學學年總時數 參考項目,不計分。為將作為評估過程參酌。 2 網路補助教學學年總時數 3 全英文教學學年總時數 4 遠距教學學年總時數 5 跨校教學學年總時數 6 其他教學學年總時數 7 優良教學獎 8 其他 評分項目合計 40 130 250 400 500

附表一:教學─評分項目及點數(前二學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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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項次 項目 尚待改進 普通 良 優 特優 記分說明 基 1 計畫件數(有審查機制) 10 50 100 150 200 每年平均件數:≦0.2 件為尚待改進,>0.2 件 <0.6 件為普通,≧0.6 件<0.8 件為良,≧0.8 件 <1 件為優,≧1 件為特優 2 計畫總經費 10 30 50 80 100 以全校合聘專任教師前五年統計平均數計算,教師個 人數據:<後 50%平均為尚待改進,≧後 50%平均< 全體平均為普通,≧全體平均<前 50%平均為良,≧50%平均<前 30%平均為優,≧前30%平均為特3 研究成果 20 50 100 170 200 1.含期刊論文數、專書(作品)及專書論文數、專利或技 轉件數等相關表現值,並依國科會研究人員表現指數 (RPI)統計。 2.以全校合聘專任教師前五年統計平均數計算,教師 個人數據:<後 50%平均為尚待改進,≧後 50%平均 <全體平均為普通,≧全體平均<前 50%平均為良, ≧前50%平均<前 30%平均為優,≧前30%平均為 特優 參 考 項 目 1 指導碩博士生人數 參考項目,不計分。為將作為評估過程參酌。 2 整合型計畫主持人 3 傑出研究獎 4 產學合作或其他 基本項合計 40 130 250 400 500

附表二:研究─評分項目及點數(前五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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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具審查機制之計畫補助機關為:國科會、經濟部、衛生署、國衛院、教育部、中央健康保險局、中研院/國科會、原子能委員會、農委會、環 保署、勞委會等單位之補助計畫。

註2:計畫件數及總經費均不合:1.卓越計畫 2.卓越後續計畫 3.核心設施 4.貴重儀器計畫 5.建教合作醫院 6.提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 7.教改計 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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