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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兼任教師聘任條件如下:

一、 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已達基本授課時數。

二、 因實習或實驗課程需要。

三、 具特殊專長領域之學者專家。

四、 基於策略聯盟或學術交流,經專案核定者。

第四條 兼任教師授課每學期至少需一~二學分(即每學期授課十八~三十六小時),至 多不得超過四學分。(臨床學科不在此限)

第五條 兼任教師之聘任,每次聘期一年(自當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中途聘任者,自核定發聘之月日起,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兼任教師新聘升等作業程序依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實施辦法辦理。

第七條 系所欲聘外校教師來校兼課時,於提聘時須同時附上對方學校同意其來校兼

課之同意書,始得發聘;若對方學校特別要求本校出具公函時,則系所只須 填具申請表申請,人事室將專案發函。

第八條 本校職員兼任教師之兼課時數比照第四條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

十一、臺北醫學大學聘任專案計劃教師實施要點

95年3月8日校務會議新訂通過 96年5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或研究需要,特訂定「進用專案計畫教師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專案計畫教師(以下簡稱專案教師),係指利用外部經費 於本校以專案計畫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第三條 前項專案教師以約聘方式進用,其等級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 師。

第四條 擬聘任專案教師之系所,須填具申請表並經系、所主管及院長同意後,

簽請研究發展處、教務處、人事室、會計室會核,並陳奉校長核准後辦理 專案教師聘任事宜。

第五條 專案教師之聘任資格及審查程序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

但不受退休年齡之限制。專案教師聘任後之人事管理由人事室綜理。

第六條 專案教師聘任之申請除依本校新聘教師所須檢附之證件外,亦須檢附 核准之申請表,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專案教師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但計畫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 實際所需時間聘任。如因計畫持續執行時得予續聘,並應辦理教師續任 評估以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於專案計劃執行結束時即應終止聘任。

第八條 專案教師得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審查教師資格 並獲頒教師證書;其符合升等條件者,並得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升等審查。

第九條 專案教師於聘任期間,研究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證者,得由聘任單位提 出申請,優先轉任編制內教師。

第十條 專案教師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時,應依新聘教師聘任程序重新審查。其 曾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專案教師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採 計提敘薪級;其資格經送教育部審查通過頒授教師證書後之服務年資,

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年資計算辦理升等。

第十一條 專案教師之報酬標準比照本校編制內教師敘薪標準辦理。聘任單位得 於薪資外另給予工作津貼,唯經費由聘任單位自籌。

第十二條 專案教師須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

第十三條 專案教師之授課時數相關規定比照專任合聘教師。

第十四條 專案教師之聘期、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 以契約明定。

第十五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二、臺北醫學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93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新訂通過 94 年 3 月 10 日台高(二)字第 0940027338 號函核定 96 年 10 月 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0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特依據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 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 任教學工作者。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 級等四級。

第四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 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五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 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六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 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七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 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

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經系級(醫學系)、院 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再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後聘任。本辦 法有關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及國際級大獎之界定與年限酌減 標準,其細則由學院訂之。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本校教師之規定。

第十一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由各系所定之。

第十二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

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本校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 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十三、臺北醫學大學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30090353 號函核備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九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40025178 號核備 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十二條 本校醫學系、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該 單位有關教師評審事項,醫學系、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 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四、臺北醫學大學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十 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各院應依據本要點訂定院 級教評會設置細則,經院務會議及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一條 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本要點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五、臺北醫學大學職員遴用遷調辦法

三、任本校技士職務滿七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

十六、臺北醫學大學職員輪調實施要點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增進職員職務歷練,熟悉全校各項行政業務,有效運用人力 資源,並提昇工作滿意度,特訂定「職員輪調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第 二 條 本要點所稱職員(包括行政及技術人員)輪調,係指單位間職務之 更動;至於單位內職責調整則由單位視需要自行決定。

第 三 條 實施方式:每學年度結束二個月前,由人事室協商各單位辦理,簽 請校長核定。

第 四 條 職員輪調後之權利義務(包括薪資、福利、考核、移交、兼任職務等)

皆依學校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輪調相關表件另訂之。

第 六 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七、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90 年 8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0 年 12 月 5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1 年 3 月 1 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92 年 2 月 26 日教育部台人(一)字第 0920023379 號函核定

第 一 條 本校為使教職員工敘薪有所依據,特訂定「教職員工敘薪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含年功薪共三十九個薪額)。其薪 級表如附表(一)校長、教師暨助教薪級表、附表(二)職員薪級表。

第 三 條 本校教師敘薪原則:

一、初任教師,以自所聘職務最低級起敘為原則,曾任國內公私立 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 良得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二、國內、外之公民營機構年資採計,依「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 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之規定辦理。

各項年資採計提敘,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惟在本校服務年資與現 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採計提敘至本職最高年 功薪。

第 四 條 本校職員,以依學歷起敘為原則,其敘薪標準如附表三;於行政機 關、公立學校或立案之私立學校服務與現職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

第 四 條 本校職員,以依學歷起敘為原則,其敘薪標準如附表三;於行政機 關、公立學校或立案之私立學校服務與現職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