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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節 整體⾏動⽀付產業概況

1. 傳統⽀付流程

現金支付流程最為單純,買方以現金向賣方交易商品或服務,交易之金流、

物流交換即刻發生。

卡片支付流程略為複雜,參與者除了買賣雙方,還包含發卡銀行(配發卡片 給買方,或稱消費者,擁有消費者個資與消費紀錄)、收單銀行(提供刷卡機給 賣方,或稱商家,擁有商家營業資訊)、清算中心(為發卡銀行、收單銀行記錄 交易資料,以利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發卡組織(本身不發行信用卡,透 過授權給發卡銀行來發行信用卡),其中多數的發卡組織同時為清算中心,為簡 化支付流程之探討,略過發卡組織而僅稱清算中心。

完整之卡片支付流程由消費者發起,消費者於商家以卡片進行支付,商家運 用刷卡機讀取卡片資料,此資訊流隨後發送給收單銀行,收單銀行向清算中心請 求交易授權,清算中心再向發卡銀行請求交易授權,發卡銀行確認無誤後,交易 授權將循原路線回傳給商家以完成支付,商家隨後提供商品或服務給消費者,完 成整筆交易。在完成支付的同時,商家也向收單銀行請款,收單銀行透過清算中 心向發卡銀行請款,發卡銀行在消費者卡片帳戶中記錄消費金額,向消費者寄送 帳單以收取帳款(圖 14)。與現金支付不同,卡片支付流程中商家、收單銀行必 須支付手續費給發卡銀行,並支付網絡費給清算中心,舉例來說假設每筆交易手 續費為2%,商家實際獲得 98%,收單銀行收取 2%的手續費,其中 0.05%為支付 給清算中心之網絡費,1.5%為支付給發卡銀行之手續費,收單銀行僅保留剩餘之 0.45%。若在一筆交易中,發卡銀行與收單銀行皆為同一家銀行,該交易授權資 訊不會經過清算中心,因此也不需和清算中心分潤。

簽帳金融卡與信用卡在本段落併稱為卡片,但實際上簽帳金融卡屬於立即支 付,信用卡屬於稍後支付,兩者在流程上略有不同,簽帳金融卡在支付當下隨即 於帳戶扣款,不必寄送帳單及支付卡費,該流程轉而是帳戶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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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4. 信用卡支付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改編自Levitin(2018)

2. ⾏動⽀付流程

行動支付流程實際上與卡片支付流程相似,最大的差別在於多出行動支付 APP 及電子錢包之中介角色,可能會由電信商、金融機構或其他新進者提供此行 動支付服務。支付發起者同樣為消費者,將卡片資訊儲存於行動支付APP 或電子 錢包,透過此應用程式進行支付,支付時必須輸入密碼或以生物特徵(指紋、臉 部)驗證;因應行動支付 APP 或電子錢包運用不同的技術(QR Code、NFC),

商家必須配備不同之刷卡機以完成支付(一般商家之POS 即可支援 QR Code,但 NFC 則需配備感應式刷卡機,對一般商家來說需要付出額外的建置成本);其後 在收單銀行、清算中心、發卡銀行等端的流程與卡片支付無異。

若消費者於行動支付APP 或電子錢包綁定簽帳金融卡、信用卡,則手續費支 付方式、比例與卡片支付無異,但實務上不同行動支付有許多變異的手續費收取 方式,此處為簡化討論,以卡片支付模式為主進行探討(圖 15)。若消費者綁定 金融卡,因為金融卡並非信用卡,信用卡組織及清算中心將被去除,原先收單銀 行需支付的網絡費即可不必支付;若行動支付業者採帳戶儲值模式,即是中國支

付寶、微信支付及台灣電子票證的模式,則信用卡組織、清算中心、發卡銀行都 將消失,此時行動支付業者即是發卡銀行,手續費由行動支付業者與收單銀行洽 談決定。

圖15. 行動支付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改編自Levitin(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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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銀行及收單銀行可能為跨國銀行或本土銀行,發卡組織主要有 Visa、Master Card、JCB、銀聯,通常發卡組織同時也是清算中心,各國也有地區性的清算中

者切入行動支付市場的代表為支付寶,互聯網服務公司的代表為微信支付及 Line Pay,新創公司的代表為街口支付,電商金流服務商的代表如台灣歐付寶、智付 寶等業者。

技術供應者提供行動支付產業所需的硬體設備及軟體程式之供應者,硬體設 備主要為智慧型手機、晶片卡、手機SIM 卡、NFC 感應裝置,參與者有智慧型手 機廠商、晶片卡製造商、SIM 卡製造商、感應裝置製造商;軟體程式包含智慧型 手機作業程式、商家端後台軟體系統、信託服務管理機構、憑證機構5

監管者為政策、法規的制定者及執行者,包含各國政府、通訊標準協會、技 術標準協會、銀行規範機構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行動支付在多數國家都被視為準 金融市場,業者需獲得政府核准才能營業,因此政府對產業具有重大影響力;通 訊標準協會影響電信商提供之基礎通訊服務,也影響整體產業,諸如 GSMA、

ETSI、FCC;技術標準協會可決定行動支付應用技術的標準,例如 NFC Forum;

銀行規範機構監管行動支付相關的金融機構及金流系統,例如 FED、FDIC、

OCC;公平貿易交易委員會保障消費者在行動支付中的權益,例如 FTC。

5 指負責管理交易過程中身份認證程序的公正合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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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商業模式

商業模式是能創造價值、具有邏輯性的商業系統(Petrovic et al., 2001),企 業會依據所在產業之外部條件及本身具備之內部條件來制定商業模式,外部條件 包含法規限制、科技變化、總體經濟環境、人口特徵、產業競爭勢態等,內部條 件包含企業的資源(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能力。

行動支付主要參與者有三類,金融機構、電信商及第三方支付業者(新進 者),由於各國行動支付市場概況不同,有些國家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業者主導,

需視個案而定,以下分別描述各類商業模式。

1. ⾦融機構主導之商業模式

金融機構包含眾多參與者,此處著重於銀行,銀行是最有可能主導行動支付 的參與者,銀行的誘因在於順應數位金融科技浪潮、改善顧客忠誠度、發掘新的 收益來源,相關的益處說明如下:

l 銀行原本即營運傳統支付的金流系統,具備風控、法遵及相關技術能力,可 以因應政府對行動支付市場的管制規範。

l 行動支付和銀行既有之網路銀行整合,藉以提升對顧客的附加價值,進一步 提升顧客忠誠度。

l 銀行已和大量消費者建立起顧客關係(銀行帳戶、信用卡),消費者使用行 動支付等於讓原先現金交易無法記錄之消費習慣、偏好都能讓銀行掌握。

銀行主導之商業模式是銀行推出行動支付應用,供消費者在行動裝置下載,

綁定該銀行金融卡,在金融及非金融情境使用。獲利來源主要為交易手續費(綁 定金融卡不需與發卡組織分潤,若銀行能拓展商家用戶,成為收單銀行,將可完 全收取交易手續費,不和其他參與者分潤),但銀行主導行動支付著眼的是顧客 忠誠度、支付帶來的消費者使用數據及與銀行既有業務(匯款轉帳、理財服務)

整合的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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