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殺尊親屬罪」為例
二、 傳統中國殺尊親屬罪的立法例與法理根據
傳統中國法制,先秦時期,由於文獻不足徵引,以目前的史料看來,對於家族成 員間的相互殺害行為,雖有非難之聲,惟律條上還未見有特別加重的規定;西周時,
不孝曾當作是不敬祖先祭祀的一種犯行。不過,隨著大一統局面的發展,君權不斷提 昇,「孝」這個原本屬於相對性的自發性道德,遂隨著對「忠」這個外部規範的講求而 備受重視。《孝經》提升為《五經》之一,其中說:「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 之行也。」「人之行莫大於孝」又說:「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4不孝為三 千條罪刑中之最大者,而歷朝歷代無不標榜「以孝治天下」,關於父子之間的相待之道,
歷代律令中對於子孝的要求和不孝的嚴懲,表現得淋漓盡致,尤其是弒親的行為最為 明顯。
4 引自《孝經》〈三才〉及〈五刑〉章,詳參唐元宗注,邢昺疏,《孝經注疏》(十三經注疏本),卷六,
〈五刑章〉,台北,藝文印書館,1993 年。
【附件二】傳統與當代之間的倫常條款─以「殺尊親屬罪」為例
(一) 唐之前的梟獍之行
自先秦以來,社會上下強調孝道,凡毆弒祖父母、父母者,均處以極刑。《禮記‧
檀弓下》記載道:
邾婁定公之時,有弒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
曰:「寡人嘗學斷斯獄矣,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弒父,凡在宮者,
殺無赦。殺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而瀦焉!蓋君踰月而後舉爵。」5
民之無禮,不教之罪,弒父弒君,其罪無赦,諸臣子孫皆得弒之。申言之,臣之 弒君,凡在官之人,無問貴賤,皆得殺此弒君之人;子之弒父,凡在宮者,無問尊卑,
皆得殺此弒父之人。這樣的處置,或許祇是邾婁定公的臨機判斷,目前還找不到實定 法的根據。
戰國時,魏之〈大府之憲〉已有「子弒父,臣弒君,有常不赦。」之條6。而翻讀 一九七五年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雖未見秦時有毆殺父母的例條,但由
「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7,而毆傷一般人則處耐刑,顯然毆傷父母的罪刑重於毆傷 常人。及漢,已有逆倫之條,且弒父、毆父、弒母、毆母各有等差。據一九八三年底 湖北江陵新出土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云:
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子牧殺父母、
毆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 棄市。
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收者,皆 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8
另據《漢書》〈景帝紀〉及〈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
三年詔曰:襄平侯嘉,子恢說不孝,謀反欲以殺嘉,大逆無道。其赦嘉 為襄平侯,及妻子當坐者,復故爵。論恢說及妻子如法。(如淳注:律,
5 詳參孫希旦撰,《禮記集解》,〈檀弓下第四〉,頁 270,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 年 10 月。
6 參閱劉向,《戰國策‧魏策》,〈魏攻管而不下〉。
7 參閱《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收於劉海年等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編,第一 冊,頁574-575,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 年。
8 引自《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賊律》,詳參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頁 103-10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 8 月。
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
梧齊侯嗣侯戎奴,(漢武帝)元狩五年,坐使人殺季父,棄市。
由此可知,子預謀賊殺父母,未殺而得,及毆詈祖父母、父母、庶(繼)祖母、
主母、後母者,皆棄市。律令上將不孝與牧殺、詈罵區分開,顯示不孝與其他兩類分 屬於不同的範圍。又據《南史》卷二七〈孔深之傳〉所引《晉律》:
案律:子賊殺傷毆父母,梟首;罵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
可知《晉律》中也已有謀殺夫之父母罪目。魏晉之際,曾發生一宗殺母的案件,《晉 書‧阮籍傳》云:
有司言有子殺母者,籍曰:「嘻!殺父乃可,至殺母乎!」坐者怪其失言。
帝(西晉武帝)曰:「殺父,天下之極惡,而以為可乎?」籍曰:「禽獸 知母而不知父,殺父,禽獸之類也;殺母,禽獸之不若。」眾乃悅服。
阮籍(210-263)是清談之士,喜故弄玄虛,發出這種奇論,不足為怪,他雖不拘 禮教,然發言玄遠,性至孝,此番立論的主旨,仍在於重懲弒母之人。降至北魏世宗
(宣武帝)時代,「鴈門人有害母者,八座奏轘之,而潴其室,宥其二子。」當時禮部 尚書左丞邢虬上疏抗議,《魏書‧邢巒傳》上說:
君親無將,將而必誅,今謀逆者戮及期親,害親者今不及子,既逆甚,
梟獍禽獸之不若,而使禋祀不絕,遺育永傳,非所以勸忠孝之道,存三 綱之義,若聖教含容,不加孥戮,使父子罪不相及,惡止其身,否則宜 投之四裔。世宗從之。
帝制中國時期的刑典,自魏晉以降即富有法律儒家倫理化的色彩,早在《北齊律》
「重罪十條」9,就已經列有「惡逆」之條,並為隋、唐律所承襲,定為「十惡」之名。
9 《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其犯 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詳參(唐)魏徵編,《隋書‧刑法志》。至於有關「十惡」的源流,
論者說:「此條律目、律文、律注,俱按唐律原文。查漢制九章雖并淹沒,惟不道、不敬之目尚存。
原夫厥初,蓋起諸漢,陳、梁已往,略有其條。周、齊雖具十惡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隋開皇創制,
始備此科,酌於舊章,數存其十。大業有造,復更刊除,十條之內,僅存其八。自唐武德以來,仍 舊開皇舊制,無所損益,至今因之。」參閱(清)吳壇著,馬建石、楊育裳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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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唐律》中的惡逆之條
李唐一代,其律正文,不列殺親的條款,僅於〈名例〉「十惡」惡逆條之下,注云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
父母。」此等行為因其「蔑絕人性,傷殘天理,逞惡肆逆」,故別於「不孝」而稱作「惡 逆」。而「不孝」係指「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 在別財異居,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 匿不舉哀,或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亡。」而言。至於對於謀殺或殺祖父母、父母者應 如何科刑,並無明文,《唐律‧鬥訟》「毆詈祖父母父母條」規定:
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里;傷者,徒 三年。若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毆殺者,徒一年半;以刃殺者,
徒二年;故殺者,各加一等。即嫡、繼、慈、養殺者,又加一等。過失 殺者,各勿論。
對於上述條文,【疏】議曰:「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順而輒詈者,合絞;
毆者,斬。」《唐律‧賊盜》「謀殺期親尊長條」也僅規定:
諸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犯姦而 姦人殺其夫,所姦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為簡明計,先整理列表如下:
行為
身分 詈 毆 毆殺 刃殺 故意毆殺 故意刃殺 過失殺 過失傷 子孫對祖
父母、父母 絞 斬 無明文 無明文 無明文 無明文 流三千里 徒三年 祖父母、父
母對子孫 無罪 無罪 徒一年半 徒二年 徒二年 徒二年半 無罪 無罪
按謀殺緦麻以上親屬罪,指謀殺內親或外姻中緦麻、小功、大功、期親尊長的行為。
此類行為本屬預謀殺人罪,但因所謀殺對象身分特殊,具有親屬相殘、九族不睦的性 質,嚴重違背人倫道德,故律定為「惡逆」(謀殺期親尊長)及「不睦」(謀殺緦麻以 上親屬),列入「十惡」之屬,並設此專條,不與一般謀殺罪同科。從上述律條看來,
謀殺期以上尊長或視同期親尊長,皆斬。律本文謂: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
205,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年。
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疏】曰:「並於名例解訖。若妻妾同謀,亦無首從。」
簡要來說:(1)此謀殺不分首從,又不問預備、已傷與已殺。(2)謀殺祖父母、父母,
入惡逆。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亦入惡逆;謀 而未殺,則入不睦。
令人起疑的是,《唐律》為什麼對於子孫謀殺或殺祖父母、父母不設科刑的專條?
是立法者有意的省略?還是無心的疏漏?清代律學家薛允升(1820-1901)的說法是:
《唐律》祇言「毆父母者斬」,其不言殺死者,不忍言也。爾時並無凌遲 之法,故律無文。10
《唐律》之無謀殺祖父母、父母罪名,蓋罪至於皆斬,法已盡矣。且逆 倫大變,律不忍言也。11
薛氏之言,自有其深義在,不過,或可有另解,此條不言及祖父母、父母者,
可看作是法律適用過程中的當然解釋,蓋入罪時,法律雖無明文,則靈活運用「舉 輕以明重」的法理,皎然不惑;如此的立法技術,在《唐律》中其實並不罕見,恐 非不忍言也。12理論上,《唐律》未規定殺尊親屬者的罪名與刑罰,雖可引禮解律而及 之,然「謀殺」云者,亦僅及於「謀」而不問其著手實行與否,其立法的精神,或本 於公羊氏所謂「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的遺意。至於何以將毆及謀殺期親尊長等行為 稱為「惡逆」?【疏】曰:
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嗣續妣祖,承奉不輕。﹝而子孫乃﹞梟獍其心,
愛敬同盡;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故曰惡逆。
事實上,「惡逆」係高度不孝的行為,因其係對祖父母、父母身體及生命法益的侵 害,重於「不孝」條下的各種犯罪類型,故其主刑以外的處罰,自亦不同。此外,我 們也可以從《唐律》各本條的規定,相比得知:(1)卑幼謀殺尊長罪較一般謀殺罪刑 罰加重,而且親等越近處罰越重;(2)尊長謀殺卑幼罪較一般謀殺罪刑罰減輕,而且
10 參閱薛允升著,黃靜嘉點較,《讀例存疑重刊本》,卷三十七,頁 956,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 年。
11 參閱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十八,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8 年。另日本法史學家桑原隲藏 說:「殺親之條項,關涉風教,迴避以法律明文。」參閱氏著,《支那法制史論叢》,頁54-55,東京,
11 參閱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十八,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8 年。另日本法史學家桑原隲藏 說:「殺親之條項,關涉風教,迴避以法律明文。」參閱氏著,《支那法制史論叢》,頁54-55,東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