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研究方法
3.2 研究假說
3.3.1 先進者
本研究所定義之先進者為於一定期間內先行進行併購活動之公司,而跟隨者 則為於其後進行併購活動之公司。在定義先進者前,必須先定義併購活動所形成 的併購潮。過去有許多文獻顯示併購活動呈現波狀型態,但大部份文獻皆未明確
指出併購潮的定義,Carow et al.(2004)進一步提出併購潮計算方法,同時其亦根 據併購活動是否發生在併購潮早期來區分主併公司併購行為,即透過併購活動在 併購潮發生之時點區分主併公司是屬先進者或是跟隨者。
併購活動的波狀結構主要可由三大部份組成,即併購潮起始年、併購高峰年 及併購潮之收尾年,根據 Carow et al.(2004)所定義之併購潮,其指出在特定產業 中,併購數目最高的那一年定義為高峰年,從併購高峰年往前看併購活動數目為 高峰年三分之一的年份即為產業併購潮起始年,而往後看併購活動數目為高峰年 三分之一的年份即為產業併購潮收尾年,如圖 7 所示,假設併購高峰年之併購數 目為 N,則自併購高峰年往前看併購數目達 N/3 之年度為併購潮起始年,而往後 看此外併購數目達 N/3 之年度為併購潮收尾年,如此為一個完整的併購潮。同 時,Carow et al.(2004)定義併購活動先進者為併購潮中前 20%之併購活動,由圖 7 所示,若併購潮併購總數為 M,則併購潮中前 20%之併購活動,即自併購起始 年開始,前 0.2M 之併購活動為先進者。
圖 7 併購潮及先進者之定義
依據上述併購潮及先進者定義,針對生物科技產業樣本進行分析,而為了使 併購潮定義更精確,所採用之樣本並未排除金融產業類及無法由 CRSP 及 Compustat 取得資料之併購活動,因此主要是針對 3823 筆樣本進行分析,如圖 8 所示,本研究之併購高峰年為 1997 年,併購數目為 382 件,自 1997 年往前看併
購數目達 127 件之年度為起始年,往後看併購數目達 127 件之年度為結尾年,因
此外,Lieberman and Montgomery(1988)更進一步提出先進者率先進入市 場,可能出自於公司策略面因素,亦可能單純是幸運或偶然,Szymanski et al.(1995) 研究發現先進者交互作用效果大於主效果,Carow et al.(2004)亦提出此想法,進 而將併購潮中較早進入的主併公司,區分成基於資訊優勢而併購的策略型先進
者,與因幸運或偶然而併購的幸運型先進者,其定義策略型先進者為以現金併購 相關且處於擴張產業的公司,因為併購相關產業,管理者較可運用本身優越知識 取得較好資源,且主併公司若具資訊優勢,通常傾向以現金併購,而處於擴張中 的產業,因產業變化速度快,先進者可藉由併購活動快速取得較好之資源,基於 此,本研究根據 Carow et al.(2004)之定義,將先進者區分為策略型先進者及幸運 型先進者,其中策略型先進者為以現金併購相關且處於擴張產業的公司,同時定 義若主併公司與目標公司前二碼 SIC 代碼相同,則視為同一產業,此外,若廠商 數目、產業總銷售量及產業總資產,三者中有二者是增加的,則視產業為擴張階 段。
除了將先進者作區分外,針對跟隨者亦作進一步區分,Klepper and
Simons(2000)、Noda and Collis(2001)指出跟隨者經歷會影響公司績效,因此,本 研究將跟隨者區分為具先進經驗之跟隨者與無先進經驗之跟隨者,意即若跟隨者 於本研究定義之先進期間內有從事併購活動者,定義為具先進經驗之跟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