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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個案與兒少脆弱家庭個案類型

此外,由於兒童少年遭受虐待、未獲適當照顧或家中有暴力問題的事件難以 發覺,學校教職員和兒童少年的接觸機會相當多,若知悉有疑似受虐或目睹家庭 暴力個案,也都具有責任通報之義務。因此教師須具備辨識兒童少年的意外事故 或是身體上的傷害與疾病、目睹暴力、學生行為指標及家庭環境之辨識能力,以 利於知悉時限內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脆弱家庭或是家庭暴力案件,以即時維護學 生之人身安全及辨識目睹兒。

(四)輔導處遇之責

兒童青少年於就學階段與教育系統連結最為密切,依據學生輔導法規定,學 校和教師除了視學生身心狀況與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 導之三級輔導,對於兒少個案在通報及調查的歷程中,更重要的是協助他們重新 調整自我並適應環境。關於相關法規,請參照附錄之相關法令規則。

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 上明顯傷害。

3.

性侵害

任何人對於兒童或少年為強制性交或猥褻,或對於未滿

16

歲之兒少為合意性 交或猥褻者,即構成性侵害犯罪,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行通報。惟對於 未滿

16

歲之兒少為合意性交或猥褻而加害人未滿

18

歲者,係屬告訴乃論,需由 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

4.

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 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稱之。其包括:

1

6

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之兒少,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或兒少 處於危險情境中。

2

父母(照顧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致兒少日常生活受到影響,需要 協助:

A.

父母(照顧者)長期不在兒少身邊、對兒少照顧不周或缺乏合理關 心。

B.

父母(照顧者)有自殺風險、精神疾病或藥酒癮、犯罪或不妥當 行為。

3

兒少被遺棄或父母(照顧者)即將不再提供兒少基本照顧,且無穩定 替代照顧方案或僅有暫時性替代照顧方案。

4

)兒少應就醫而未就醫、延遲就醫或過度就醫,且有接受協助之需求。

5

)兒少父母(照顧者)剝奪、妨礙或影響兒少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

6

因父母(照顧者)因素,兒少飲食、衛生衣著、居住環境照顧不周,

有接受協助之需求。

5.

性剝削:

1

)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

)利用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

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4

)使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6.

兒少遭其他不當對待:

1

)兒少遭性騷擾、性霸凌。

2

)遭家外成員不當對待(含兒少親密關係暴力)。

3

)兒少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4

兒少充當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暴力 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侍應。

5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3

4

5

7

8

10

15

款行為。

(二)脆弱家庭服務個案

衛生福利部於

107

11

20

日以衛授家字第

1070902237

號函頒「社福中 心辦理脆弱家庭開結案指標、工作流程及表單」並自

108

1

1

日起實施,後於

109

11

5

日以衛授家字第

1090907968

號函修正,其中,脆弱家庭問題類型 係為協助受理通報之社工員完整評估家庭需求,爰其面向完整涵蓋兒童、少年、

身障、老人、婦女等不同對象與議題。

因此,教育單位發現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 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應先確認該兒少是否已有服務體 系提供協助,如有,教育人員可與該體系共同合作提供服務;如無,則參考下列 問題類型,評估其需求並通報社政單位進行評估及服務介入。

1.

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辨識指標

項次 需求面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協助面向

3.

公私部門分工原則與家庭脆弱性程度指標及服務頻率

1

)公私部門權責分工

A.

社福中心角色

(A)

個案服務管理

社福中心為個案管理主責單位,應整體評估家庭問題與需求,提供 家庭服務,提升家庭功能,降低家庭脆弱性程度。

(B)

資源盤點與開發

分析轄內脆弱家庭問題與需求,並輔導或引導民間團體辦理脆弱家 庭多元服務,增進與民間團體合作,發展關懷與支持服務。

(C)

服務系統整合

建 立 定 期 網 絡 聯 繫 與 合 作 機 制 , 建 構 資 源 共 享 的 福 利 服 務 合 作 網絡。

表 6 各類程度之家庭脆弱性指標

家庭脆弱性指標

家庭成員生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其他不利 因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家庭成員突發性變故致家庭支持功能受

家庭成員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 或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酒癮、藥癮等成癮性行為致有特殊照顧 或服務需求

有特殊照顧需求之兒少,致主要照顧者 難以負荷或照顧困難有疏忽之虞

自殺/自傷行為致有服務需求

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且無 合適替代性照顧者或輔佐人

工作不穩定或失業

急難變故

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有特 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突發 性事件致家庭支持功能受損

因社會孤立或排除的個人致 有服務需求

親密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 力程度)或疏離致家庭成員 身心健康堪慮

家庭因債務、財務凍結或具 急迫性需求

家庭成員因傷、病有醫 療或生活費用需求

兒少不適應行為,係因 家庭功能薄弱致有照顧 問題

B.

民間單位角色

(A)

發展多元專精服務

依組織設立宗旨、專長、服務量能,並就觀察脆弱家庭所需之家庭 支持服務,發展適性、創新、專精服務方案。

(B)

開發創新服務

民間團體具多元且彈性的服務特質,針對家庭照顧支持功能不彰、

家庭結構脆弱或關係緊張,依實務所需發展創新實驗性方案。

(C)

政策規劃建議

針對多元專精服務方案,提供實務經驗及服務回饋與政策(服務)

建議及建言。

2

)家庭脆弱性程度指標

  基於家庭脆弱性多元且複雜,為輔助社工員判定家庭脆弱性程度及擬 定合宜的服務計畫,爰將脆弱性因子劃分為高、中、低三類,參照如表

6

表 8 脆弱家庭服務結案指標

※ 已在既有體系服務個案,應優先循既有體系服務,優先以透過連結資源方式合作服務為原則。

(四)與學校單位合作相關事項

對各階段就學中兒童及少年而言,學校是除家庭以外與兒童及少年接觸時 間最長的單位,為提供脆弱家庭完整的資源與服務,學校教師對於中輟,學習困 擾、人際關係困擾、校園暴力(含霸凌)、師生衝突、網絡沉迷、行為偏差等兒 少個人有不適應行為時,學校及其全體教職員(含專任教師及行政人員等)應依 專長提供支持輔導,扮演初級預防角色,由第一線教師與行政人員敏於發覺學生 學習適應困擾,或得知班級內的學生遭遇困難時,應積極主動提供關懷,並與學 校輔導教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討論,以落實學生三級輔導工作。

隨著生活型態的改變,對學生而言,學校是學生最重要的生活場域,學生身 心現況、衛生情形、情緒狀況、學習表現、人際互動等,第一線教師最能直接感 受到,尤其對於身處脆弱家庭或高危機家庭之學生,比較一般學生經歷更大身心 壓力及困境,因年齡及心智狀態,學生以不同行為樣態表達出「求助訊號」,例 如學生的不明哭鬧、國小學生上課分心、人際衝突、落後課業表現、國高中的外 顯偏差行為等,而學生因個人特質、家庭、社會、學校等因素形成不同的因應方 式及求助意願,因此為降低學生生活於不當教養環境,致使身心成長受到脅迫進 而發生為兒虐或兒少保護事件,因此與學生互動最密集之學校教師之關懷及敏感 度即顯得重要,在預防兒虐工作上,教育人員為最重要之守門員。

為提升學校教育人員覺察及辨識學生疑似受虐或兒少保護事件,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含教保服務機構

)

覺察疑似受虐學生風 險參考指引」並於

108

5

16

日函頒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如表

10

),提供 學校教育人員於教育現場如發現學生之行為表徵、情緒變化、人際互動等有別 於以往表現或其各項表現與同儕有明顯落差等,學校(含教保服務機構)教師 可運用參考指引進行評估,以建立及早預防,及早介入之觀念,並提供學生初 級預防輔導。

在家庭狀況方面,學校可從學生平常費用繳交、出缺勤、服裝儀容、衛生清 潔等方面,主動關心了解學生家庭功能及現況,在身體表徵方面,可從學生生理 成長表現、身體不明傷口及疼痛等問題,教師可觀察及評估學生是否遭受身心虐 待或疏忽照顧;情緒表徵則可觀察學生平日在校情緒表現及與他人互動時情緒表 達方式,對於學生情緒易起伏、衝動、低落等現象,教師可進一步了解影響其情 緒問題及家長如何處理及看待學生情緒表達,教師即能更能了解學生家庭教養情 形及家長或主要照顧者身心狀態;行為表徵指標內容提供教師可從學生出缺席狀 況、學習表現、外在偏差行為、個人服儀衛生、自傷自殺等行為,評估學生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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