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該法第六 條載明經直轄市、縣(市)社會局(
處)
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者,應整合教育單位提供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符合身心發展需求之輔導。6.
「少年事件處理法」:12
歲以上未滿18
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 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
女,少年法 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 教育等裁定。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該法第七章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 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 罪或不正當行為。
8.
「刑法」:兒少保護案件若有家庭暴力、傷害、性侵害、殺人等行為,則 構成「家庭暴力罪」、「傷害罪」、「強制性交罪」、「殺人罪」要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其餘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兒少福利服務相關法條
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 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2.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針對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縣(市)主管機 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 年,發給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費。
(三)規範家長管教責任及親職教育相關法條
除兒少保護相關法條外,法律上針對父母的保護、管教與照顧責任,亦是有 明文規定,倘若父母未盡其義務,相對應的法規如下表
16
:表 16 家長管教責任及親職教育相關法條一覽表
法條名稱 條文 說明
父母 應負 導護 及教 養之 責
民法
第1084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1. 依法明訂,父母 負有保護、輔導 及教養之責任。
2. 家庭教育法」和
「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 施行細則」,發 生特殊行為時應 即通知家長。
3. 管機關應提供相 關家庭教育諮商 或輔導課程。
教育基本法
第8條:
●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教師之專業自主 應予尊重。
●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 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 侵害。
●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 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 育事務之權利。
●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 好學習環境。
●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 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
第3條:
●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 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 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家庭教育法
第15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 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 或輔導等服務;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 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 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 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 體進行訪視。
● 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 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 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
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 團體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予配 合。
● 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進行訪視之 人員,因業務上而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 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法條名稱 條文 說明
法條名稱 條文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