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兒少保護個案與兒少脆弱家庭個案類型 ... 13
三
疑似受虐學生風險辨識 ... 29
四
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處遇 ... 32
五
線上通報方式 ... 36
六
學校三級輔導策略 ... 48
七
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與處遇 ... 51
八
教育單位與社政單位、其他網絡單位的合作方式 ... 60
九
兒少保護相關法律規定 ...65
~ 圖 目 錄 ~ 圖 1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簡介 ... 5
圖 2 社會安全網個案管理圖 ...27
圖 3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流程 ...33
圖 4 法院核發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處理流程圖 ...35
圖 5 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服務通報整合簡介 ...37
圖 6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玲成圖 ... 56
~ 表 目 錄 ~ 表 1 教育人員責任通報與相關法條表 ... 8
表 2 教育人員保密責任與相關法條表 ... 10
表 3 教育人員配合訪視、調查之職責與相關法條表 ...11
表 4 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脆弱性因子與參考樣態 ... 16
表 5 脆弱家庭服務項目 ... 19
表 6 各類程度之家庭脆弱性指標 ... 23
表 7 家庭脆弱性之服務頻率 ... 24
表 8 脆弱家庭服務結案指標 ... 24
表 9 兒少保護與脆弱家庭個案服務差異表 ... 26
表 1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教保服務機構)覺察疑似受虐學生 風險參考指引 ... 31
表 11「社會安全網 - 關懷 e 起來」通報指引表 ... 38
表 12「社會安全網 - 關懷 e 起來」通報指引摘要表 ... 39
表 13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 ... 42
表 14 校安通報事件告知表 ... 47
表 15 ○○ 縣(市)○○ 學校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 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 ... 57
表 16 家長管教責任及親職教育相關法條一覽表 ... 67
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
條所規定進行責任通報共74,653
件,教育人員通報件數為
33,170
件,佔整體通報件數44.43%
,為通報件數最高之責 任通報人員;另透過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通報共計18,028
件,教育人員通報件 數為3,278
件,佔整體通報件數18.18%
。由此可見,如何及早辨識兒少有相關 服務需求,落實責任通報制度,為教育人員守護兒少安全的重要關鍵。隨著家庭結構、組織及型態改變,對於原本的家庭樣貌、內涵與功能造成影 響,使家庭的支持系統與因應能力變得單薄與脆弱,因此處於脆弱環境的兒童與 家庭需要投注更多之關注與資源。爰此,行政院於
107
年2
月26
日核定「強化社 會安全網計畫」,將介入焦點由「以個人為中心」轉變為「以家庭為中心」,從 社區中與個人、家庭所面臨最具威脅性的議題,包含:貧窮、失業、家庭功能、親職功能薄弱、家暴、自殺、犯罪等議題著眼;另結合學校輔導、就業服務與治 安維護等服務體系,透過跨部會之網絡串連,協同強化社區生活中最基層之社會 安全服務網絡。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新思維,將兒少保護範圍擴及兒少脆弱家庭(原 兒少高風險家庭),脆弱家庭係指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 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 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透過布建社會服務中心整合社會 救助與福利服務、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整合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 與自殺防治服務及整合跨部會服務體系等策略,提供家庭多重支持與服務,如圖
1
所示。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計畫執行期間,多項法規完成條文修正,讓 社安防護網更臻周全,其中
108
年5
月31
日完成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期待透過每位教育人員的細心觀察、關心、瞭解、發現與通報,提早發現 兒少的家庭或個人困境,藉由公權力及早介入提供服務,進而能免除不幸事件發 生,使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在安全、健全的環境中成長。
一 般 家 庭
策略①:
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
脆 弱 家 庭 危 機 家 庭
策略②:
整合保護性服務與 高風險家庭服務
策略②:
整合保護性服務與 高風險家庭服務 策略②:
整合保護性服務與 高風險家庭服務
家庭服務
● 福利諮詢
● 資源轉介
● 預防宣導
● 親職教育
● 實務給付
● 急難紓困
● 潛在脆弱/危機家庭之篩檢
● 生活扶助/(現金給付)
● 脫貧服務(兒少教育發展帳戶)
● 支持服務(關懷訪視、照顧服務、親 職示範、家務指導、心理輔導及轉介 服務等)
● 兒少保護(高度風險) 服務
● 成人保護服務
● 兒保/家暴/性侵害加 害人處遇及監控
● 精神虐待治療與關懷 訪視
● 自殺防治
家庭教育、學生輔導 弱勢族群就業協助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少年輔導、犯罪被害人服務
圖 1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簡介
在兒童、少年成長階段,家庭及學校是其社會化時間最長的學習場域,因此 父母與師長是兒童、少年關係最密切的成員。從各縣市專業人員實際執行兒少保 護與脆弱家庭服務的狀況觀之,身體虐待、精神虐待與疏忽、目睹家庭暴力,或 是因家庭衝突或教養方式影響兒少日常生活功能等,經常是兒童、少年常需要公 權力介入處遇的類型。對兒少暴力相向、漠視疏忽、照顧失功能等行為的加害者 大多是主要照顧者;兒少長期目睹家庭暴力,是一種看不見的壓力,對其生理與 行為、情緒、人際關係帶來很深遠的影響,在兒童、少年自行處理能力、資源可 近性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師長可說是主動發現、協助他們的重要他人,也是 社會安全網中保護兒少的重要成員。所以,在社會安全網中,「教育人員」往往 是通報比率最高的專業人員,因為從日常與學生相處時,很容易發現兒少受影響 的態樣或行為發生的態樣,如身體不當對待、性不當對待、監護不周、飲食照顧 不周、衛生衣著不周、居住環境不周、精神不當對待等。
學校中經常見到的兒少保護相關事件有家暴事件(如兒虐、目睹家暴個案 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未婚懷孕事件、脆弱家庭、危機家庭、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 身心健康之物質以及其他如憂鬱、自傷或 自殺案件等,教育人員不僅面對學生本 身,也容易接觸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 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 其他家庭成員等,身為教育工作人員需提 升自己專業知能與敏覺度,才能有效盡到 兒少保護工作之職責。
關於兒少保護的法令,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 及調查辦法」、「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性騷擾防治法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 要點」等,皆賦予專業人員應盡的責任義務及說明事件發生的處理原則,詳如附 錄。教育工作人員應熟知內容並能適時因應。在兒少事件發生,也能謹守以下之 責任:
(一)通報責任
凡教育人員、社工人員、醫事人員、警察、保育人員等都有通報的責任,即 是確保所有在工作業務上可能會接觸到受虐兒的專業人員,都能成為危機家庭與 脆弱家庭通報的一環,讓兒保服務網絡更周密,法規參考如下頁表
1
。一 教育人員的職責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
第53條
責任通 報人員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及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
內容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 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 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 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
第54條
責任通 報人員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 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內容
●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 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 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 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
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
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 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 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 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
第54-1條
內容
●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 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 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 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家庭暴力防 治法」
第50條
責任通 報人員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 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內容
● 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 逾二十四小時。
●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 予保密。
●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 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 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
(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
第8條
責任通 報人員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 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
內容
被害人、被害人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 請指派社工人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陪同被害人在場,除顯無必要 者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 例」
第7條
責任通 報人員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 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 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內容
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性別平等教 育 法 」 第21 條
責任通
報人員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
內容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 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 反者其調查無效。
表 1 教育人員責任通報與相關法條表
(二)保密責任
為了在輔導處遇過程中,能保障兒童身心狀況不受過多影響,相關教師應確 保相關資料之保密。即使在必要使用資料的情形下,也要進一步確認基本資料無 法直接辨識及內容資料以最少揭露為原則,法規參考如表
2
。表 2 教育人員保密責任與相關法條表
「兒童及少年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第66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 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洩漏或公開。
「兒童及少年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第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 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 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 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 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 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
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法」
第22條
1.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
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 複詢問。
2.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 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8條
1.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
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 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
2.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 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
第12條
1.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 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 害人之安全措施。
2.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
第13條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 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2.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 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3.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 揭露必要者,亦同。
(三)配合訪視、調查之職責
為了促進系統合作,在相關兒少事件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教師應予配 合並提供與「事件」相關資料,法規參考如表
3
。表 3 教育人員配合訪視、調查之職責與相關法條表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 障 法 」 第70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 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 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 配合。
● 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補助與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 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 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家庭暴力防 治 法 」 第50 條第4項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
(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 配合。
(一)兒少保護個案 1.
身體虐待(
1
)任何由於照顧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 少年死亡、外型毀損及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及少年處於可 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亦屬之,也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 適合情境的管教和處罰。(
2
)教育人員可透過觀察兒少是否有以下情形來辨識是否有身體虐待情事:A.
兒少的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威脅、計畫要殺害兒少,或對兒 少出現殺害之舉。B.
兒少有受傷情形,且兒少表示是被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所 傷害,或通報者對於傷勢造成原因感到懷疑、兒少身上的傷痕新 舊雜陳。C.
兒少的傷為意外所致,且兒少(父母、照顧者、家庭成員)對傷勢 的解釋合理ㄧ致,但疑為照顧者未善盡照顧所致。D.
兒少目前並未受傷,但兒少父母(照顧者或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 之一:習慣性使用體罰、即將或已出現可能使兒少成傷行為、出現 危險的舉動、衝突或劇烈爭吵,以致可能波及兒少。E.
醫療人員評估,兒少目前的傷勢為受虐所致。2.
精神虐待父母(照顧者、家庭成員)或他人的言行可能造成兒少精神創傷,或一再負 面影響兒少發展、社會需求、自我價值,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 童及少年;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及少年福祉漠不關心,
二 兒少保護個案與兒少脆弱家庭個案類型
此外,由於兒童少年遭受虐待、未獲適當照顧或家中有暴力問題的事件難以 發覺,學校教職員和兒童少年的接觸機會相當多,若知悉有疑似受虐或目睹家庭 暴力個案,也都具有責任通報之義務。因此教師須具備辨識兒童少年的意外事故 或是身體上的傷害與疾病、目睹暴力、學生行為指標及家庭環境之辨識能力,以 利於知悉時限內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脆弱家庭或是家庭暴力案件,以即時維護學 生之人身安全及辨識目睹兒。
(四)輔導處遇之責
兒童青少年於就學階段與教育系統連結最為密切,依據學生輔導法規定,學 校和教師除了視學生身心狀況與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 導之三級輔導,對於兒少個案在通報及調查的歷程中,更重要的是協助他們重新 調整自我並適應環境。關於相關法規,請參照附錄之相關法令規則。
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 上明顯傷害。
3.
性侵害任何人對於兒童或少年為強制性交或猥褻,或對於未滿
16
歲之兒少為合意性 交或猥褻者,即構成性侵害犯罪,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行通報。惟對於 未滿16
歲之兒少為合意性交或猥褻而加害人未滿18
歲者,係屬告訴乃論,需由 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4.
疏忽因無知、無意或有意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 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稱之。其包括:
(
1
)6
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之兒少,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或兒少 處於危險情境中。(
2
)父母(照顧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致兒少日常生活受到影響,需要 協助:A.
父母(照顧者)長期不在兒少身邊、對兒少照顧不周或缺乏合理關 心。B.
父母(照顧者)有自殺風險、精神疾病或藥酒癮、犯罪或不妥當 行為。(
3
)兒少被遺棄或父母(照顧者)即將不再提供兒少基本照顧,且無穩定 替代照顧方案或僅有暫時性替代照顧方案。(
4
)兒少應就醫而未就醫、延遲就醫或過度就醫,且有接受協助之需求。(
5
)兒少父母(照顧者)剝奪、妨礙或影響兒少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
6
)因父母(照顧者)因素,兒少飲食、衛生衣著、居住環境照顧不周,有接受協助之需求。
5.
性剝削:(
1
)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
)利用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
)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4
)使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6.
兒少遭其他不當對待:(
1
)兒少遭性騷擾、性霸凌。(
2
)遭家外成員不當對待(含兒少親密關係暴力)。(
3
)兒少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4
)兒少充當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暴力 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侍應。(
5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
條第1
項第3
、4
、5
、7
、8
、10
至15
款行為。(二)脆弱家庭服務個案
衛生福利部於
107
年11
月20
日以衛授家字第1070902237
號函頒「社福中 心辦理脆弱家庭開結案指標、工作流程及表單」並自108
年1
月1
日起實施,後於109
年11
月5
日以衛授家字第1090907968
號函修正,其中,脆弱家庭問題類型 係為協助受理通報之社工員完整評估家庭需求,爰其面向完整涵蓋兒童、少年、身障、老人、婦女等不同對象與議題。
因此,教育單位發現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 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應先確認該兒少是否已有服務體 系提供協助,如有,教育人員可與該體系共同合作提供服務;如無,則參考下列 問題類型,評估其需求並通報社政單位進行評估及服務介入。
1.
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辨識指標(
1
)脆弱家庭定義: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 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持與 服務介入的家庭。
(
2
)指標使用說明:
脆弱家庭服務 介入焦點以關注因多重問題且 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家 庭為原則;非屬上述者,以協 助辦識需求,並媒合所需之專 精服務資源或網絡。(
3
)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參照 如表4
所示。表 4 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脆弱性因子與參考樣態
項次 需求面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一
家庭經濟陷困需要 接受協助 工作不穩定或失業
( 一 ) 工 作 不 穩 定或失業
1.家中主要生計者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
2.家中主要生計者突發性遭受資遣或非自願性失業。
3.家中主要生計者為低薪非典型就業型態。
(二)急難變故 因天災、意外或非個人因素致家庭經濟陷困,且影響家庭成 員日常生活。
( 三 ) 家 庭 成 員 因 傷、 病 有 醫 療 或生活費用需求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 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最近三個月之醫療費 用累計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且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 四 ) 家 庭 因 債 務、 財 務 凍 結 或 具急迫性需求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 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項次 需求面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二
家庭支持系統變化 需要接受協助
( 一 ) 天 然 災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等 突 發 性 事 件 致 家 庭 支持功能受損
1.天然災害
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 災害、火山災害等。
2.其他意外災害
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 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 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3.因上述災害致家庭成員生命、財產嚴重受損,影響家庭基 本生活功能。
( 二 ) 家 庭 成 員 突 發 性 變 故 致 家 庭支持功能受損
1.家庭成員死亡或失蹤。
2.家庭成員入獄服刑。
3.家庭成員突患重大傷病。
三
家庭關係衝突或疏 離需要接受協助
( 一 ) 親 密 關 係 衝 突( 未 達 家 庭 暴 力 程 度 ) 或 疏 離 致 家 庭 成 員 身 心健康堪慮
1.主要照顧者與夫妻、同居人、伴侶間經常發生口語衝突、
冷戰或其他事件,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2.主要照顧者離婚、失婚後與他人同居,且頻繁更換同居人,
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 二 ) 家 庭 成 員 關 係 衝 突( 未 達 家 庭 暴 力 程 度 ) 或 疏 離 致 家 庭 成 員身心健康堪慮
1.家庭成員(如親子、手足、代間關係)中時常爭吵、有帶 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致影響家庭成 員日常生活。
2.非親屬關係同住人口眾多,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致影響 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四
兒少發展不利處境 需要接受協助
( 一 ) 具 有 特 殊 照顧需求之兒少,
致 主 要 照 顧 者 難 以 負 荷 或 照 顧 困 難有疏忽之虞
1.發展遲緩兒童。
2.身心障礙兒少。
3.罹患重大疾病兒少。
( 二 ) 主 要 照 顧 者 資 源 或 教 養 知 能 不 足, 且 無 合 適 替 代 性 照 顧 者 或輔佐人
1.主要照顧者失蹤或失聯,且無合適替代性照顧者或輔佐人。
2.主要照顧者因資源匱乏或資源不足,無力提供兒少基本生 活所需或無法協助兒少發展所需資源。
3.未成年父母且親職功能不足。
4.學齡前子女數3個以上之家庭且家庭功能不足。
5.居住不穩定,一年搬遷3次以上。
( 三 ) 兒 少 不 適 應 行 為, 係 因 家 庭 功 能 薄 弱 致 有 照顧問題
因兒少個人或家庭功能薄弱,致有擅自離家、遊蕩或自我傷 害等不適應行為。
項次 需求面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五
家庭成員有不利處 境需要接受協助
( 一 ) 家 庭 成 員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薄 弱 或 其 他 不 利 因 素, 致 有 特 殊 照 顧或服務需求
有關失能、失智或身心障礙,應優先由長照管理系統及身心 障礙服務系統服務。其餘有生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其他不利因 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 二 ) 疑 似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致 有 特 殊 照 顧 或 服 務 需求
1.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家庭成員無力照顧,或影響家庭成 員日常生活。
2.有醫療照顧需求,應同步連結或轉介各地衛生單位。
( 三 ) 酒 癮、 藥 癮 等 成 癮 性 行 為 致 有 特 殊 照 顧 或 服務需求
1.使用具成癮性、濫用性等麻醉藥品或酒精致家庭成員無力 照顧、未獲適當照顧,或影響家庭成員之日常生活。
2.有醫療照顧或戒癮服務需求,應同步連結或轉介各地衛生 單位。
六
因個人生活適應困 難需要接受協助
(一)自殺/自傷 行 為 致 有 服 務 需 求
1.自殺或自傷行為致家庭成員無力照顧、未獲適當照顧,或 影響家庭成員之日常生活。
2.有自傷行為,且依自殺通報之簡式健康量表(俗稱心情溫 度計)分數10分以上(中重度情緒困擾)或自殺想法2 分以上(中等程度)者。
3.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 二 ) 因 社 會 孤 立 或 排 除 的 個 人 致有服務需求
1.社會孤立:與他人缺乏相同的網絡或得到社會支持。
2.非正式資源連結薄弱:係指被社會排除的家庭或個人,缺 乏和社會的接觸或溝通包含身體、社會或心理因素的排除。
3.缺乏親屬、朋友、社群、職場、鄰居、宗教團體、學校、
醫師、社區機構、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照顧及社會服務資 源。
4.非屬社會救助法第17條所定對象。
2.
脆弱家庭服務項目:
參照如表5
所示。表 5 脆弱家庭服務項目
協助面向
脆弱家庭服務項目(可複選)
自行提供服務項目 連結資源服務項目
生活 支持
※ 視家庭需求提供前項經濟支持服務項目
□心理/情緒支持
□物資協助
○食品 ○家具寢飾
○服飾鞋包 ○家電
○清潔用品 ○其他(請說明)
□居住協助
○租屋 ○搬家
○房屋修繕 ○居住環境整理
○其他(請說明)
□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
○職務再設計 ○就業輔具、
○職涯輔導 ○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
○職業訓練 ○創業諮詢輔導
○創業研習課程 ○創業貸款
○技能檢定 ○其他(請說明)
□醫療復健
○孕產婦保健指導與營養支持
○兒童常規預防接種
○常規兒童醫療及保健措施
○重大傷病(含罕見疾病)
○復健治療 ○精神疾患就醫1
○社區精神復健 ○精神強制社區治療
○居家護理 ○居家職能復健
○居家治療(診斷、送藥到家)
○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整合計畫
○衛教及保健措施
○其他(請說明)
□法律權益
○法律諮詢 ○權益申訴
○國籍身分 ○訴訟/調解
○親屬協尋 ○未成年子女監護
○成人監護或輔助宣告
○財產管理(含債務清理)
○陪同出庭
□通譯服務、
□以工代賑、
□其他(請說明)
※ 視家庭需求提供前項經濟支持服務項目
□心理/情緒支持
□物資協助
○食品 ○家具寢飾
○服飾鞋包 ○家電
○清潔用品 ○其他(請說明)
□居住協助
○租屋 ○搬家
○房屋修繕 ○居住環境整理
○其他(請說明)
□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
○職務再設計 ○就業輔具
○職涯輔導 ○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
○職業訓練 ○創業諮詢輔導
○創業研習課程 ○創業貸款
○技能檢定 ○其他(請說明)
□醫療復健
○孕產婦保健指導與營養支持
○兒童常規預防接種
○常規兒童醫療及保健措施
○重大傷病(含罕見疾病)
○復健治療
○精神疾患就醫
○社區精神復健
○精神強制社區治療
○居家護理
○居家職能復健
○居家治療(診斷、送藥到家)
○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整合計畫
○衛教及保健措施
○其他(請說明)
□法律權益
○法律諮詢 ○權益申訴
○國籍身分 ○訴訟/調解
○親屬協尋 ○未成年子女監護
○陪同出庭 ○成人監護或輔助宣告
○財產管理(含債務清理)
□通譯服務、
□以工代賑、□其他(請說明)
協助面向
脆弱家庭服務項目(可複選)
自行提供服務項目 連結資源服務項目
經濟 支持
□協助申請福利身分及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資格(含生活扶助)
○中低收入戶資格(含生活扶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含證明)
○老人生活(特別照顧)津貼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含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 貼子女教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 訴訟及創業貸款補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其他(請說明)
□醫療費用 □教育費用
□房屋租賃費用 □輔具費用
□機構(照顧)費用 □社會保險補助
□失業津貼
□其他○金錢管理 ○脫貧方案
○年節禮金 ○其他
□急難救助
□喪葬協助
□醫療費用
□教育費用
□房屋租賃費用
□輔具費用
□機構(照顧)費用
□失業津貼
○其他(請說明)
□其他○金錢管理
○脫貧方案
○年節禮金
○其他(請說明)
家庭 互動
□一般性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
○關係經營-婚姻或親密關係經營及溝通技巧學習
○關係經營-親子教養觀念及互動技巧學習
○關係經營-隔代教養知能提升
○關係經營-子職角色學習
○資源管理-家庭生活管理與經營能力學習
□未成年子女離婚家事商談
○個別/聯合諮商(談) ○子女會面交往
○諮詢輔導 ○親職(子)教育
□婚姻(含離婚)調解
□夫妻婚姻協商
□家庭會談(支持/培力)
□家庭會議
□其他(請說明)
□一般性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
○關係經營- 婚姻或親密關係經營及溝通技巧學習
○關係經營- 親子教養觀念及互動技巧學習、
○關係經營- 隔代教養知能提升、
○關係經營- 子職角色學習、
○資源管理- 家庭生活管理與經營能力學習
□未成年子女離婚家事商談
○個別/聯合諮商(談) ○子女會面交往
○諮詢輔導 ○親職(子)教育
□婚姻(含離婚)調解
□夫妻婚姻協商
□家庭會談(支持/培力)
□家庭會議
□其他(請說明)
成人 照顧
□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 □安置服務
□社區照顧關懷服務(據點)
□長期照顧服務(含身心障礙者服務)
○居家服務 ○社區照顧(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 ○送餐服務
○交通接送(復康巴士)○輔具服務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自立支持服務
○照顧服務(包含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陪同 外出就醫等服務)
○其他(請說明)
□藥酒癮服務
○酒癮戒治(含社會復歸)
○毒品戒治(含社會復歸)
○藥癮者家庭支持
○其他(請說明)
□其他(請說明)
□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
□安置服務、
□社區照顧關懷服務(據點)
□長期照顧服務(含身心障礙者服務)
○居家服務 ○社區照顧(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 ○交通接送(復康巴士)
○輔具服務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送餐服務 ○自立支持服務
○照顧服務(包含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
陪同外出、就醫等服務)
○其他(請說明)
□藥酒癮服務
○酒癮戒治(含社會復歸)
○毒品戒治(含社會復歸)
○藥癮者家庭支持
○其他(請說明)
□其他(請說明)
協助面向
脆弱家庭服務項目(可複選)
自行提供服務項目 連結資源服務項目
兒少 照顧
□育兒指導
○新生兒照護(清潔沐浴、哺餵奶/食、護理)
○育兒諮詢
○兒童照顧(預防注射、睡眠/作息、副食品 /餐點調製、居家環境營造、發展篩檢、生 活常規訓練)
○其他(請說明)
□家務指導
○餐食準備 ○居家清潔
○收納整理 ○其他(請說明)
□教育與就學(原生活支持)
○學業輔導 ○升學輔導
○轉學 ○學籍取得
○復學 ○補救教學
○建教合作 ○技藝教育
○特殊教育 ○學前教育
○其他(請說明)
□托育服務
□早期療育
□特殊照顧
□課後照顧
□親子團體/活動
□兒少及親子諮商輔導
□休閒活動/方案
□體適能活動
□喘息服務
□未成年懷孕輔導
□兒少家外安置服務
□收出養服務
□生活照顧能力
□少年行為輔導(兒少拒毒)
□其他(請說明)
□育兒指導
○新生兒照護(清潔沐浴、哺餵奶/食、護理)
○育兒諮詢
○兒童照顧(預防注射、睡眠/作息、副食品 /餐點調製、居家環境營造、發展篩檢、生 活常規訓練)
○其他(請說明)
□家務指導
○餐食準備 ○居家清潔、
○收納整理 ○其他(請說明)
□教育與就學(原生活支持)
○學業輔導 ○升學輔導
○轉學 ○學籍取得
○復學 ○補救教學
○建教合作 ○技藝教育
○特殊教育 ○學前教育
○其他(請說明)
□托育服務
□早期療育
□特殊照顧
□課後照顧
□親子團體/活動
□兒少及親子諮商輔導
□休閒活動/方案
□體適能活動
□喘息服務
□未成年懷孕輔導
□兒少家外安置服務
□收出養服務
□生活照顧能力
□少年行為輔導(兒少拒毒)
□其他(請說明)
個人 適應
□自殺防治
□個人諮商或心理治療
□社會參與
○宗教活動(包含教會活動、廟宇活動)、
○社區活動、
○休閒活動、
○志工服務、
○社區型學習個課程、
○長青學苑、
○成人教育、
○其他(請說明)
□社區鄰里支持
○親友支持
○鄰里、
○其他(請說明)
□其他(請說明)
□自殺防治
□個人諮商或心理治療
□社會參與
○宗教活動(包含教會活動、廟宇活動)、
○社區活動、
○休閒活動、
○志工服務、
○社區型學習個課程、
○長青學苑、
○成人教育、
○其他(請說明)
□社區鄰里支持
○親友支持
○鄰里、
○其他(請說明)
□其他(請說明)
3.
公私部門分工原則與家庭脆弱性程度指標及服務頻率(
1
)公私部門權責分工A.
社福中心角色(A)
個案服務管理社福中心為個案管理主責單位,應整體評估家庭問題與需求,提供 家庭服務,提升家庭功能,降低家庭脆弱性程度。
(B)
資源盤點與開發分析轄內脆弱家庭問題與需求,並輔導或引導民間團體辦理脆弱家 庭多元服務,增進與民間團體合作,發展關懷與支持服務。
(C)
服務系統整合建 立 定 期 網 絡 聯 繫 與 合 作 機 制 , 建 構 資 源 共 享 的 福 利 服 務 合 作 網絡。
表 6 各類程度之家庭脆弱性指標
家庭脆弱性指標
高 中 低
□家庭成員生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其他不利 因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家庭成員突發性變故致家庭支持功能受 損
□家庭成員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 或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酒癮、藥癮等成癮性行為致有特殊照顧 或服務需求
□有特殊照顧需求之兒少,致主要照顧者 難以負荷或照顧困難有疏忽之虞
□自殺/自傷行為致有服務需求
□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且無 合適替代性照顧者或輔佐人
□工作不穩定或失業
□急難變故
□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有特 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突發 性事件致家庭支持功能受損
□因社會孤立或排除的個人致 有服務需求
□親密關係衝突(未達家庭暴 力程度)或疏離致家庭成員 身心健康堪慮
□家庭因債務、財務凍結或具 急迫性需求
□家庭成員因傷、病有醫 療或生活費用需求
□兒少不適應行為,係因 家庭功能薄弱致有照顧 問題
B.
民間單位角色(A)
發展多元專精服務依組織設立宗旨、專長、服務量能,並就觀察脆弱家庭所需之家庭 支持服務,發展適性、創新、專精服務方案。
(B)
開發創新服務民間團體具多元且彈性的服務特質,針對家庭照顧支持功能不彰、
家庭結構脆弱或關係緊張,依實務所需發展創新實驗性方案。
(C)
政策規劃建議針對多元專精服務方案,提供實務經驗及服務回饋與政策(服務)
建議及建言。
(
2
)家庭脆弱性程度指標基於家庭脆弱性多元且複雜,為輔助社工員判定家庭脆弱性程度及擬 定合宜的服務計畫,爰將脆弱性因子劃分為高、中、低三類,參照如表
6
。表 8 脆弱家庭服務結案指標
家庭功能提升,問題趨緩生活穩定
□家庭經濟功能改善
□家庭因應情境變化能力提升
□家庭關係改善
□穩定兒少生活照顧
□已建構家庭成員照顧支持
□已建構個人社會支持
連結相關網絡單位,且該單位已提供服務(含通報保護服務)
依法責任通報(家庭暴力、兒少虐待、性侵害、早期療育、自殺防治通報及其他法定通報項目)並 確認相關單位已開案服務中
遷居他地,且該轄已接案提供後續服務
失去聯絡(依「直轄市、縣()政府受理兒少通報調查及處遇期間兒少行方不明之處理流程」辦理)
死亡 拒絕服務2 其他(請說明)
註:拒絕服務結案前提應進行家庭綜合性評估判斷並了解家庭支持性資源,如為有兒少之家庭則應再留意是否 有安置疏忽等狀況。
(
4
)脆弱家庭服務結案指標:
參照如表8
所述之表 7 家庭脆弱性之服務頻率
家庭脆弱性評估 高度脆弱性 中度脆弱性 低度脆弱性
受理評估 網絡轉介通報:10日內完成初訪;30日內完成初評報告(日曆天)
分級 1.符合高度脆弱性指標任1項 2.符合中度脆弱性指標任3項以上
符合中度脆弱性指標 任2項以下
符合低度脆弱性指標 任1項
服務頻率 前3個月每月應面訪至少1次 前3個月每月應面
(電)訪至少1次 首次定期評估 開案後,第3個月提出首次定期評估報告
定期評估 每6個月至少1次
備註
1.上開訪視頻率,應依個案需求或相關法定規範,從嚴規定
2.經評估如家庭為低度脆弱性,應於開案訪視評估表具體說明評估意見,及短期服務 內容。
(
3
)服務頻率:
請參照如表7
所述之 (5
)脆弱家庭服務工作流程註:拒絕服務結案前提應進行家庭綜合性評估判斷並了解家庭支持性資源,如為有兒少之家庭則應再留意是否 有安置疏忽等狀況。
分流 評估 成保/兒保/性侵害通
報表及社安網諮詢表
家防中心 社福中心
依規10日內進行訪 視評估,30日內提 出評估報告
個案紀錄表 開訪視評估表
連結/轉介/知會表 定期評估表
服務服務紀錄表
民眾自行前往 社福中心求助
社福中心主動 發掘
經尋獲後,由警 政單位通知原通 報協尋之社政單 行方不明 脆弱案件
保護案件 照顧無虞、不予開案 風險機率
50%以上
風險機率 49%以下 立即處理
行方不明 其他服務
不開案
連結
保護流 福利流 開案
24小時內 3日內
轉介 其他
不派 案
案主有急迫危 險、重傷、死 亡等情事
性 侵 害 、 兒 少 保 護、脆家(兒少)、
成 保 ( 親 密 高 危 機、身障者)
非屬左列之成 人保護及脆弱 家 庭 案 件 ( 1 8 歲以上) 113
專線
1957 專線
1925 專線
社安網線上求助平台
(急難救助、其他網絡單位)
資料庫資料匯入 (脆弱家庭預警機制)
六歲以下弱勢兒 童主動關懷方案 集中篩派案中心
(受理並評估疑似保護性或脆弱家庭案件)
1個月內進行查訪,
完成關懷訪視評估
通報警政 協尋 經 訪 視 評 估 為 保 護 案
件,依法通報詢相關法 規辦理
知 會 原 提 供 服 務 單 位,且確認該單位仍在
案中
轉 介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服 務,且確認該單位收案
已提供相關訊息、無福 利需求
簡短服務
資料錯誤不完整、無法 聯繫
依服務需求提供多元服 務
經社工訪視評估通報內 容與事實不符,且無福 利需求
服務結案建議 結案
結案指標評估 執行服務計畫 擬定服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