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與家長進行溝通及諮詢時,首先需釐清會談目的,了解不同角色有其角 色認知、需求與期待;界定目標以形成彼此合作的基礎,學校輔導人員可先取得 共識,與家長討論前,先澄清需求與期待,有助澄清彼此的角色功能、界限,並 使後續會談聚焦,再加上有好的問題澄清技巧,問題就很自然被解決了。
在談話時,要注意座位的安排及非語言的訊息,多去理解焦慮不安、憤怒 悲傷的背後,都有受挫的無助或需要被理解的渴望;讓家長感受到,你真的想要 理解他、想要幫助他,例如鼓勵他「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可以多說一點 嗎?」;感謝與肯定家長的參與,讓家長感覺到自己是「重要的」;先說明孩子 的進步、努力與優勢的地方;多運用家長容易做到且有效的方法,如「三明治」
法、「貼金術」等。
教師可以從(
1
)家人溝通方式(坦誠的、直接的」解決問題的)(2
)家 庭規則運作(有彈性隨時期、情境及個別差異改變)(3
)家人間的關係(溫暖 的、親密的、界線是清楚)(4
)家庭氣氛狀況、歡笑、幽默、樂觀)(5
)家 與外界關係(較易接受新事物、意見或鄰居)(6
)家庭價值感受(內心充滿溫情、彼此接納)等層面評估家庭功能的正向指標。 重新提供「系統」與「脈絡」
對問題理解的視框,鼓勵表達,避免評價,並能以具體事件為基礎的討論,充 分傾聽後再用家長可以理解的語言題出您的概念化,協助家長將孩子「行為」與
「個人價值」 做區分,避免空泛、快速的建議,協助家長能「去中心
/
去角色」思考,並留意其「指責機制」。
如遇到脆弱家庭,家庭維繫與支持將是重要的課題。您可將談話的目標放在 如何使整個家庭增權賦能,普遍回應案家個人與家庭成員的基本需求;協助發展 在生活環境中的調適能力;並多元介入與貫串服務性連續光譜,從預防性、 輔導 性、支持性、復健性、治療性資源的連結。另外,幫助這個家庭建立支持與鼓勵 的系統,透過與父母之間的溝通幫助父母自我調整、承諾與責任、建立穩定感;
與學校其他老師的合作,透過行為的鼓勵與支持幫助該兒少在能學習、人際互動 有所穩定,發展正向情感,勿過度標記;尋求外在環境的助力,聯結穩定的重要 他人,建立與兒少安全信賴的關係。
(三)處遇性輔導
主要輔導面向為針對偏差行為及嚴重適應困難學生, 整合專業輔導人力、醫 療及社政資源,進行專業之輔導、諮商及治療;以及在危機事件發生後,提供立 即性危機處遇介入與後續諮商策略,預防問題再發生。在處遇性輔導中,加強系 統間的連結與跨專業的合作,並能有效配合專業處遇 。如為性平事件,按照規定 啟動學校性平委員會,必要時,進行校園性平事件行政調查處理。
學校應建立個案管理機制,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定期盤點區域內可以協 助兒少保護工作推展的重要單位或機構,了解這些單位或機構能夠幫忙甚麼?如 何提供協助?最好與這些機構有單一聯繫的窗口,並於請求協助的過程中,清楚 表達自己在輔導過程中「做了甚麼?」「還需要哪些協助?」。並善用個案研討 會議當作平台,主動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家長、及其它專業人員,討論個案之身 心狀況及後續輔導諮商策略,並依照其需求進行相互核對與調整。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於
108
年6
月19
日修正公布施行,其 中原少事法第85
條之1
規定:「7
歲以上未滿12
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刪除,並於修正公布後1
年 施行。立法院修正少事法通過3
項附帶決議,其中第2
項附帶決議「考量7
歲以上 未滿12
歲之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係屬國民小學義務教育階段,爰請教育部邀集司 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內政部就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之通報、處遇、輔導及 協助等事項,於本法修正通過後1
年內完成相關規定之研議。」因應前開附帶決 議,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研商。依據司法院
109
年6
月22
日「澄清少事法刪除兒童保護事件相關質疑新聞 稿」指出,我國法律上,從來沒有把兒童當成罪犯,因此沒有「除罪化」的問 題。進入司法程序,對兒童身心容易造成不利影響及標籤效應,不符兒童最佳利 益,因此國際專家針對我國首次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提出的結論性意見,根據 兒童權利公約有關規定,建議政府要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以 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兒童的觸法行為。兒童回歸教育與社政輔導保護後,對他 人造成的傷害或損失,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仍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依 本 部 於
109
年8
月27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1090090634
號函送「學校進行7
歲以上未滿12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以下簡稱流 程圖,如圖6
)、「○○縣(市)○○學校7
歲 以上未滿12
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 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如表
15
)及「7
歲以上未滿12
歲偏差行為學生 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為 原 則 性 之 機 制 建 立 , 各 縣 ( 市 ) 可 因 地 制 宜,訂定所轄之規範。
七 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與處遇
前開流程圖係以學校為主體,透過需求評估等會議,擬訂個案個別化輔導 計畫,以完善三級輔導之概念;檢核表提供學校針對偏差行為學生,需結合相關 處室共同合作及個別化教育概念並考量教育現場皆採個案輔導評估表件為紀錄方 式,訂定相關輔導措施及具體成效。並為推動整體預防與輔導工作,亦規劃整體 實施方案。
(一)國民小學於修法後對偏差行為兒童之輔導流程
學校於接獲外部單位通知
7
歲以上未滿12
歲之兒童有偏差行為之案件時,需 先判斷案件情節之輕重,若為一般性之偶發案件,情節尚屬不嚴重者,可依循校 內三級輔導之流程進行處遇;若是情節重大之事件,則先由介入性輔導承接,並 商請學校校長或輔導(教導)行政主管,於5
個工作日內召開偏差行為兒童之需 求評估會議,以下謹就校內需求評估會議詳加說明之:1.
邀請相關人員學校人員代表包含校長、教務、學務、輔導主任或組長及導師;教育專業 人員包含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校外會代表;個案之法定代理人包含個案之 家長或監護人;司法警政人員包含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少年輔導 委員會或少年警察隊;社政人員包含社會局社工或家防中心社工;衛政人 員包含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代表;其他尚包含家庭教育中心、特殊教育資源 中心人員。 邀請相關人員是希冀透過專業對話,檢視自身之盲點,提升會 議之效能,與會人員的「質」與「專業能力」應為優先考量,對個案之專 業協助資源若有重疊,則無須再邀請同性質之人員參與。
2.
個案之資訊整合、分析與診斷與輔導共識校內需求評估會議之主席可為校長或輔導主任,在會議中由各領域人員提 出對個案之調查紀錄、評估與處遇建議,進行個案資訊的初步整合。各領 域人員除了在會議中針對個案之生理、心理、家庭(成長環境、家庭功 能)、社會性因素(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就學)提供專業分 析與診斷後,再共同研商可行之輔導策略,最後由學校端評估校內現有之
輔導人力及資源,依據共識目標,為個案訂定適切的輔導教育,並由輔導 處(室)人員填寫個別化輔導處遇需求評估及成效檢核表。
經會議決議後,學校端尚需積極橫向聯繫校外之可用資源,形成支持性 的合作系統,以避免單方孤軍奮戰或是多頭馬車式的耗能分工。
(二)啟動校內個別化輔導教育措施 1.
校內三級輔導合作學校現行針對一般兒童之三級輔導,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 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而情節重大之偏差行為兒童,其輔 導機制則是由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先行啟動,且跨及警政、社政、司 法、衛政等領域,涵蓋層級以及所需之專業協助較一般個案來得繁瑣。
發展性輔導以全校性、雙方互利性、智慧性為原則,由校長領航,全體 教職員工共同規劃與推動全校層級之發展性輔導課程,如:生命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家庭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等,以促進全體學生心 理健康與社會適應,預防校園危機發生。
介入性輔導以個別化、親師生之系統合作為原則,由專任(兼任)輔導 教師為主責人員,並與導師、個案家長(法定代理人)、特教教師、科 任教師、行政處室進行團隊合作,提供介入性之個別化輔導、小團體輔 導或資源性課程,以改善個案問題。
處遇性輔導以資源整合為原則,各縣市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接收到學校端轉介之 個案後,選派專業輔導人員到校進行服 務,輔導處(室)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則需擔起個案管理之工作,整合及協調 學校內外部之輔導資源,如:社政、警 政、衛政、民政、醫療等,以減少輔導 服務之分歧。
依兒權法第
3
條略以,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 責任。同法第
53
、54
條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 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 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相關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啟動分級分類處理 或調查評估。倘為脆弱家庭服務對象,社工即依據家庭需求,提供或結 合民間團體提供服務,依第
2
章所提公私部門分工原則與家庭脆弱性程度(市)主管機關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啟動分級分類處理 或調查評估。倘為脆弱家庭服務對象,社工即依據家庭需求,提供或結 合民間團體提供服務,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