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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全球新興人畜共通傳染病控制規範與組織角色

面對新興傳染病的全球性危機,需要國際社會協力進行的全球傳染病控制措 施以國際組織及其國際規範為主要的核心角色;儘管與健康議題有關的國際組織 不少,但以人畜共同傳染病控制為中心來看,最重要的國際組織為世界衛生組 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以及世界糧農組織等 4 個為主要參與者;

相關的國際規範則包括:WHO/IHR 2005、WTO/SPS 協定與 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以下各節將分別由組織面與規範面檢視現況,並探討不同組織與規範合作或競合 之可能性。

第1節國際組織概況 第1項世界衛生組織142

一、成立

1945 年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為因應第二次大戰的重大傷 亡並解決戰後的國際公共衛生問題,加上考量到未來可能出現的生化戰爭,決議 在聯合國的架構下建立一個新的國際衛生組織。1946 年國際衛生會議通過世界 衛生組織憲章。1948 年 4 月 7 日「世界衛生組織憲章(Constitu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 WHO 憲章)」獲得聯合國過半數會員國政府批准生效,

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誕生,4 月 7 日也因此被訂為「世界衛生日(World Health Day)」;迄今共有 193 個會員國,我國在 2009 年成為觀察員。

二、宗旨

世界衛生組織之宗旨在世界衛生組織憲章中明確指出,為「享有可能獲得的 最高健康標準,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與 社會條件而有區別。」亦即「將全人類的健康水準提至最高( the attainment by all peoples of the highest possible level of health)」。而其對於健康的定義為:「不僅僅 在於生理上疾病的消失,更包括了心理上、社會上的所展現的身為人完美狀態 ( a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well-being and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r infirmly)」。

三、主要職能

142 台灣世界衛生組織研究中心 http://www.twwho.org/

世界衛生組織的主要職能包括:促進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進公 共衛生、疾病醫療和有關事項的教學與訓練;推動確定生物製品的國際標準等。

三、行政運作

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 WHA)是世界衛生組織的最高機構,

由會員國代表組成,每年5 月在日內瓦舉行會議,由所有會員國的代表出席。主 要任務是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工作規劃、批准兩年一度的活動預算預算、接 納新會員國和討論其他重要問題,並且制定主要的政策。

四、立法活動

WHO憲章第 19 條143和21 條144賦予WHO在公共衛生領域之準立法權,不過 WHO的立法紀錄卻很有限,依據第 21 條訂定的只有「國際菸草控制架構公約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obacco Control,簡稱FCTC)」以及「國際 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其餘通常屬於不具法律拘束力之軟 法(soft law)性質建議案(recommendations)。145

在全球傳染病控制方面,世界衛生組織(WHO)於 1951 年為減低世界各國遭受 傳染病疫情擴散之危害,特訂定一套防止疾病散播之國際性策略準則,其名稱為

「International Sanitary Regulations(ISR)」。該條例旨在透過定期的港埠 檢疫機制,遏止傳染病疫情造成國際間的散播,並闡述 WHO 及會員國對特定疾病 爆發流行時,所應扮演角色與責任,其後於 1969 年更名為「國際衛生條例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1969)」。

惟 WHO 有鑑於近年新興傳染病(如 SARS 與禽流感)疫情爆發時,原國際衛 生條例的預警與應變能力不足,且舊有通報傳染病限於霍亂、鼠疫、黃熱病已不 敷需求,再加上不當使用生物性、化學性及輻射性物質機率增加,種種因素皆對 健康、交通及經貿等產生莫大危害,亟需納入適當且透明的通報機制。為因應新 興傳染病的全球控制問題,WHO 於 2005 年完成新版國際衛生條例(簡稱 IHR 2005) 修正工作,並於 2007 年正式生效。

143 WHO 憲章第 19 條:「世界衛生大會在世界衛生組織之職權範圍內,應有權限採認任何事項之 公約或協定…」。

144 WHO 憲章第 21 條:「世界衛生大會應有權限採認與下列事項有關之規則:(a) 為了防止疾病 國際性傳播所採取之公共衛生與隔離要求;(b)與疾病、死亡原因及公共衛生實務有關之命名;(c) 與診斷程序有關之標準(d)與國際商業流通之生物、藥物及類似產品之安全、純化與用途有關之 標準(e) 有關生物性、藥品及類似產品之商業廣告與標示」。

145 張孫福、楊一晴,論公共衛生議題在國際法之發展與趨勢,經社法制論壇第 33 期,頁 324-330,

2004 年元月

第2項世界貿易組織146

一、成立與功能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依據「馬爾喀什 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於 1995 年正式成立,迄今共有 153 個會員,是現今最重要 之國際經貿組織。其功能主要有五:1. 綜理並執行 WTO 所轄之多邊與複邊 協定;2. 提供進行多邊貿易談判之場所;3. 解決貿易爭端;4. 監督各國貿 易政策;5.與其他有關全球經濟決策之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二、行政運作

WTO 最高決策之機構為「部長會議」,於部長會議之下,設有「總理事 會」、「爭端解決機構」及「貿易政策檢討機構」負責日常事務。而在總理事 會下另設有「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與貿易有關智 慧財產權理事會」,各依相關協定所賦予之職權,掌理有關貨品貿易、服務 貿易與保護智慧財產權規範之執行。此外,WTO 秘書處雖非 WTO 之業務 機構,但卻是WTO 運作之靈魂。該處係由秘書長(DIRECTOR-GENERAL) 所掌理,其功能主要在協助各國執行WTO 所屬各機構之決議事項,並負責 處理WTO 日常行政事務,。

三、WTO 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

WTO多邊貿易體系之基本理念在於創造一個自由、公平之國際貿易環 境,使資源依照永續發展之原則,作最佳之使用以提升生活水準,確保充分 就業,並擴大生產與貿易開放、平等、互惠與互利,期能透過貿易提升開發 中與低度開發國家之經濟發展。其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有不歧視原則147、漸 進式開放市場148、對關稅與非關稅措施予以約束149、促進公平競爭150及鼓

146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 中心網站,at http://taiwan.wtocenter.org.tw/WTOintro.asp

147所謂無歧視之貿易係指:在對外關係上須對來自所有會員之貨品給予同等最優惠待遇之「最惠 國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在對內關係上則須對自會員進口之貨品給予與本國 貨品同等待遇之「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148例如烏拉圭回合談判在關稅議題,獲得與會國家關稅係逐年調降之承諾,在非關稅障礙、服務 貿易及智慧財產議題,則允許各會員以漸進之方式開放市場及提高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149例如WTO 農業協定中規定,所有進口農產品之非關稅限制如:進口數量限制、變動差異金、

最低進口價格、進口許可之行政裁量等,均應轉化為關稅,並分六年調降,提高農產品市場之可 預測性。至於有關農業之出口補貼,及各國以國內規定對農業進行之各項扶助、補貼等(即所謂 之「境內總支持」)亦應受到約束,逐年削減。

150 WTO 係在規劃一個公開、公平與不扭曲之競爭體系,以確保公平的貿易條件。例如,WTO 農業協定旨在提升較公平之農業貿易;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則對涉及概念與創意部分改

勵發展與經濟轉型151等五項。

四、與傳染病控制議題有關的WTO 規範 (一)SPS 協定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 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簡稱SPS 協定)」,規定會員為了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可以 採取相關的措施(例如相關法律、規章、要求或程序),範圍涵蓋最終 產品之標準,製程或製造方法,測試、檢驗、證明與批准程序,檢疫處 理,相關統計方法、採樣程序及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 有關的包裝和標示等。SPS 協定規定各會員國必須以科學根據為依據實 施有關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並鼓勵採用SPS 承認之國際標準。

(二)公共衛生宣言

2001 年通過的「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nd Public Health)」,便是衡量開發中國家與 低度開發國家藥物可近性的權利,以及已開發國家保護本國製藥企業的 利益兩方面,提出對於國家危難或公共衛生危險狀態,賦予使用藥品的 專利強制授權的法源依據。

由於世界貿易組織所包括的內容日益廣泛,而且自1995 年以來建立的 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較其他國際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對會員國有較高的拘束 力,因此更突出世界貿易組織在全球公共衛生合作架構的地位。

第3項世界動物衛生組織152

一、成立與宗旨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舊名 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簡稱 OIE),是在 1924 年 1 月 25 日由阿根廷、

比利時、巴西、法國等28 個起始會員國家共同簽署「關於在巴黎建立世界

進其競爭條件;而服務貿易總協定在服務貿易部分亦有公平競爭之相關規範。惟在自由貿易之 外,WTO 允許在少數情況下採取限制競爭之措施以維持公平貿易,例如:反傾銷措施與平衡稅 措施等。

151 WTO 有四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為開發中國家,或過去屬於非市場經濟體系而正進行轉型至市場 經濟之國家。WTO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亦提供技術協助給開發中國家及正進行轉型至市場經濟之 國家。

152 整理自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網站資訊,at http://www.oie.int/eng/en_index.htm

動物衛生組織的國際協定」而產生的政府組織,其成立遠早於聯合國與世 界衛生組織,總部設立於巴黎,迄今有174 個會員國。我國自 1954 年成為 會員,迄今已有45 年,惟 1992 年因中國加入而將會籍改為 Taipei China。

OIE 的成立宗旨在於促進國際合作,共同預防、控制、消滅禽畜等的 傳染病,並進行動物、獸醫等學術交流研究,以及監督與即時通報動物疫

OIE 的成立宗旨在於促進國際合作,共同預防、控制、消滅禽畜等的 傳染病,並進行動物、獸醫等學術交流研究,以及監督與即時通報動物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