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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析我國有關人畜共通傳染病控制之規範與措施,是否對外能呼應全球 控制規範,以及對內有關之傳染病防治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法兩者之調和等分 析,提出我國法制未來調整建議,並做出研究結論。

第1節因應2005IHR

IHR2005 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正式實施以來,台灣雖非 WHO 之會員國,亦 依照國際衛生條例的規定,指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擔任我國「國際衛生條例國家 對口單位(IHR Focal Point)」,與國際交換疫情資訊。

為與國際同步實施IHR(2005),該局亦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推動相關防 疫新措施,包括(1)指定該局為「IHR 國家對口單位」,與國際交換疫情資訊;(2) 修訂傳染病防治法,以符合IHR2005 規範;(3)使用評量表自行評估國內公共衛 生事件,是否達到通報WHO 之標準;(4)檢視及提昇國內緊急應變能力,以強化 疾病監測與防治量能。另外,同步採用新版之「國際預防接種及預防措施證明書」

(黃皮書)、「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及「海事衛生聲明書」。

2009 年初世界衛生組織(WHO)幹事長辦公室主任 Dr. Bernard P. Kean 來函表 示WHO 將接納我參與 IHR,並就我國實質參與 IHR 提出之作為,提出包括(1) 接受我方指定聯繫窗口;(2)WHO 窗口與我窗口互可直接主動進行聯繫;(3)提供 我方密碼登錄「公衛事件資訊網站」;(4)倘我方發生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

WHO 可派遣專家協助、邀請我方人員出席 WHO 緊急委員會;(5)請我方推薦專 家納入WHO IHR 專家群等 5 項要件。

我國現正式被納入 IHR,並於 2009 年 5 月成為 WHO 觀察員,代表我國可直 接與 WHO 聯繫,且可與國際同步取得國際間之緊急公共衛生事件例如 SARS、

禽流感疫情、化學災害、食品安全危害等第一手資訊,故有助於提昇我疫情監測 及預警能力;而倘若台灣發生國際間緊急公共衛生事件,WHO 專家也可來台提 供協助並與我共同執行相關防治措施;我國專家也有機會出席 WHO 召開的委員 會,一起商議如何防範在我國或其他國家發生的緊急事件,以提昇我疫情應變能 力,確保國內民眾之健康安全及減少經濟損失。

第2節因應SPS協定與OIE國際標準調整

首先檢查我國檢疫條件的現況,分別以牛海綿狀腦病與高病原性禽流感檢疫 條件說明如下:

一、我國檢疫條件

(一)牛海綿狀腦病檢疫條件

依據我國農委會2009 年 4 月 8 日農防字第Ο九八一四七八三二五號公 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的國家(地區)如表二十三 226

表二十三:我國表列之牛海綿狀腦病發生的國家(地區)名稱 動物傳染病 發生之國家(地區)名稱

牛海綿狀腦病 英國、愛爾蘭、法國、瑞士、葡萄牙、荷蘭、比利時、

盧森堡、列支敦斯登、丹麥、西班牙、德國、義大利、

捷克、希臘、日本、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芬蘭、奧 地利、波蘭、以色列、加拿大、美國、瑞典

列於上表的國家(地區)之牛、羊、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血 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腦病之動物 性產品及牛羊之血清禁止輸入。檢疫物之輸入依據「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 疫條件」及相關檢疫有關規定如表二十四 227

表二十四:我國對發生牛海綿狀腦病之國家/地區的貿易檢疫條件 疫病蟲害名稱 風險措施 動植物名稱及其部

主要疫區國家 檢疫條件 牛海綿狀腦病

(狂牛病)

禁止輸入 種牛羊、肉骨粉、禽 肉粉、血粉、牛羊胚 及血清

英國、法國、荷 蘭、丹麥等國

N/A

(二)、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條件

依據我國農委會2009 年 4 月 8 日農防字第 Ο 九八一四七八三二五號公 告,向我國申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並已准予認定的

226 http://www.baphiq.gov.tw/main/object/images/vq/公告疫區表.doc

227http://www.baphiq.gov.tw/main/DepPage.asp?FirstID=1&SecondID=8&ThirdID=&FourthID=&Cla ssID=79&PageID=545

國家(地區)如表二十五。另外,向我國申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

二、我國檢疫條件是否符合OIE 標準之評析

傳統國際檢疫慣例是一國發生OIE 表列疾病, 其他國家乃立即對疫區 之具感受性動物及其產品採取限制輸入措施。依據我國動物傳染病防治傳染 條例第33 條規定:「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 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 輸出入」,參照前述我國檢疫條件與檢疫實務,亦然。

經與OIE 陸生動物法典比較,可以發現我國現行檢疫法規標準不同於 (高於)OIE 制定的國際貿易標準,因此無法直接推定具有符合 SPS 協定所要 求的科學證據,我國因而具有證明我國檢疫規定符合科學證據的舉證責任,

若無提出充分的證據支持,則我國規定將被視為SPS 協定 Article 5.7 的暫 時性措施,依規定必須「設法取得更多必要的資訊以進行客觀的風險評估」, 並在「合理的期限內」檢討該檢驗檢疫措施,亦即必須設法取得更多必要的 資訊以進行客觀的風險評估,並在合理的期限內進行檢討。

因此,我國應僅早準備調和與現行國際貿易標準的差異,或進行風險評 估、提供科學證據等,來支持我們擬定採行的較高標準,以應對受限制的輸 出國持續要求解除SPS 措施的壓力。

三、從規範觀察OIE 通報義務可行性評析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 條,我國法定動物傳染病依危害的嚴 重性分為甲乙丙三類,而OIE 表列疾病(listing diseases),係依據 4 項標 準整合成一個表列,稱為the OIE list。列入表列疫病 4 項標準包括:1.

國際散佈;2. 明顯在有感受性族群動物內散佈;3. 具有感染人的可能 性:4. 新興的疾病(一種被新確認的病原或舊病原但致病性改變

根據OIE 陸生動物法典第 1 章 article1.1.3 規定,OIE 會員國有義務 作疫情通報,而根據該條規定,表列疾病的緊急通報為24 小時。而我 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 條規定,獸醫師對甲類動物性傳染病有 24 小時內向當地防疫機關報告的義務。違反者依本法第43 條處新台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就規範看來,一旦發生符合通報條件的疾病事件,要在24 小時 做到緊急通報OIE,其實操作上太難達成,加上沒有具體細項說明何種 動作階段為時限起算點。由於OIE 沒有懲罰機制,也沒有創造誘因,

所謂的24 小時緊急通報,固難達成,也不會有後續效果,僅凸顯其急 迫性而已。

第3節我國國內法規之競合

以人畜共通傳染病來看,我國有關的控制規範為傳染病防治法與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涉及人畜共通 傳染病之防治等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涉及國民健康者,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簡 言之,人畜共通傳染病係由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與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會 同辦理。

在傳染病防治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亦有法條競合的現象,例如:傳染病 防治法第65 條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法,都涉及將媒介人畜共通傳染病之動物或病 死動物屍體未予撲殺、銷毀、掩埋或其他必要之處理有關罰則,可是兩者罰則有 異。又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32 條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都 涉及有關核准輸入病原體、疫苗、血清、生物製劑等權限,即前述物品可以選擇 向適用的申請輸入程序,若是主管機關評估之風險標準不同,有可能衍生潛在衝 突。

第4節全球控制措施未涉及境內應變計畫

本文前面各章節討論全球層面控制新興傳染病的措施與策略,但前述控制理 論架構並未涉及國境內對於傳染病控制的應變措施議題。國家保留境內應變行動 的主權, 故應處理我國的應變計畫調整,參考美國經驗如下:

美國於2006 年 12 月公佈了「全災害準備法案」(All-Hazards Preparedness Act, 簡稱PAHPA法案),此法案為迄今範疇最廣之公共衛生準備與應變規範。229美國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Pandemic Influenza Plan 並列出五類國內州法在國內 防疫與應變計畫層面上應具之法律規範清單,包括:1.啟動停止上班上課與公眾 集會活動之規範與程序;2. 醫療志工之認證、責任與補償規定;3.隔離與檢疫措 施規範與緊急應變事件時如何啟動與執行;4. 勞工補償規範;5. 受隔離或檢疫 人員之補貼方案等。230

檢驗我國現有機制,距離全災害應變尚有相當距離,建議未來可以境內應變規範 與行動的整合做後續的討論,例如應用災難危機處理理論,關於災害防救法、國 家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有關規範的調和等等。

229 Brain Kamoie et al., Assessing Laws and Legal Authorities for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Legal Preparedness, 36 J.L.MED.&ETHICS 23,26 (2008)

230 Hogan, supra note 70, at17-18.

第5節結論

根據OIE 資料,60%人類傳染病之病原來自畜養或野生動物,新興疾病中 75%

為人畜共通傳染病,潛在生物武器清單中80%以上為動物共通病原。而以人畜共 通傳染病為中心,亦可以觀察到人類對於動物產業的高依賴性:2007 年超過 210 億隻動物用以供應全球60 億人食用所須,預測至 2020 年,全球動物性蛋白的需 求量將額外增加現今需求量的50%,所飼養的產食動物數量應也會相對成長;

動物貿易及移動方面,2007 年整年計有 4 百萬隻之禽鳥、64 萬隻爬蟲類動物、4 萬隻靈長類動物等於全球進行交易,非法走私部分估計約有40-60 億隻,由此可 見,動物傳播疾病之風險不可小覷,而人口數量及人類行為、經濟發展及國家利 益、國際旅行及貿易、氣候變遷、貧富不均及社會不平等等因子將成為影響未來 新興或再興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重要因子,使得牛海綿狀腦病、家禽流行性感冒、

動物貿易及移動方面,2007 年整年計有 4 百萬隻之禽鳥、64 萬隻爬蟲類動物、4 萬隻靈長類動物等於全球進行交易,非法走私部分估計約有40-60 億隻,由此可 見,動物傳播疾病之風險不可小覷,而人口數量及人類行為、經濟發展及國家利 益、國際旅行及貿易、氣候變遷、貧富不均及社會不平等等因子將成為影響未來 新興或再興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重要因子,使得牛海綿狀腦病、家禽流行性感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