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分析我國有關人畜共通傳染病控制之規範與措施,是否對外能呼應全球 控制規範,以及對內有關之傳染病防治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法兩者之調和等分 析,提出我國法制未來調整建議,並做出研究結論。
第1節因應2005IHR
IHR2005 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正式實施以來,台灣雖非 WHO 之會員國,亦 依照國際衛生條例的規定,指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擔任我國「國際衛生條例國家 對口單位(IHR Focal Point)」,與國際交換疫情資訊。
為與國際同步實施IHR(2005),該局亦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推動相關防 疫新措施,包括(1)指定該局為「IHR 國家對口單位」,與國際交換疫情資訊;(2) 修訂傳染病防治法,以符合IHR2005 規範;(3)使用評量表自行評估國內公共衛 生事件,是否達到通報WHO 之標準;(4)檢視及提昇國內緊急應變能力,以強化 疾病監測與防治量能。另外,同步採用新版之「國際預防接種及預防措施證明書」
(黃皮書)、「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及「海事衛生聲明書」。
2009 年初世界衛生組織(WHO)幹事長辦公室主任 Dr. Bernard P. Kean 來函表 示WHO 將接納我參與 IHR,並就我國實質參與 IHR 提出之作為,提出包括(1) 接受我方指定聯繫窗口;(2)WHO 窗口與我窗口互可直接主動進行聯繫;(3)提供 我方密碼登錄「公衛事件資訊網站」;(4)倘我方發生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
WHO 可派遣專家協助、邀請我方人員出席 WHO 緊急委員會;(5)請我方推薦專 家納入WHO IHR 專家群等 5 項要件。
我國現正式被納入 IHR,並於 2009 年 5 月成為 WHO 觀察員,代表我國可直 接與 WHO 聯繫,且可與國際同步取得國際間之緊急公共衛生事件例如 SARS、
禽流感疫情、化學災害、食品安全危害等第一手資訊,故有助於提昇我疫情監測 及預警能力;而倘若台灣發生國際間緊急公共衛生事件,WHO 專家也可來台提 供協助並與我共同執行相關防治措施;我國專家也有機會出席 WHO 召開的委員 會,一起商議如何防範在我國或其他國家發生的緊急事件,以提昇我疫情應變能 力,確保國內民眾之健康安全及減少經濟損失。
第2節因應SPS協定與OIE國際標準調整
首先檢查我國檢疫條件的現況,分別以牛海綿狀腦病與高病原性禽流感檢疫 條件說明如下:
一、我國檢疫條件
(一)牛海綿狀腦病檢疫條件
依據我國農委會2009 年 4 月 8 日農防字第Ο九八一四七八三二五號公 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的國家(地區)如表二十三 226:
表二十三:我國表列之牛海綿狀腦病發生的國家(地區)名稱 動物傳染病 發生之國家(地區)名稱
牛海綿狀腦病 英國、愛爾蘭、法國、瑞士、葡萄牙、荷蘭、比利時、
盧森堡、列支敦斯登、丹麥、西班牙、德國、義大利、
捷克、希臘、日本、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芬蘭、奧 地利、波蘭、以色列、加拿大、美國、瑞典
列於上表的國家(地區)之牛、羊、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血 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腦病之動物 性產品及牛羊之血清禁止輸入。檢疫物之輸入依據「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 疫條件」及相關檢疫有關規定如表二十四 227:
表二十四:我國對發生牛海綿狀腦病之國家/地區的貿易檢疫條件 疫病蟲害名稱 風險措施 動植物名稱及其部
位
主要疫區國家 檢疫條件 牛海綿狀腦病
(狂牛病)
禁止輸入 種牛羊、肉骨粉、禽 肉粉、血粉、牛羊胚 及血清
英國、法國、荷 蘭、丹麥等國
N/A
(二)、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條件
依據我國農委會2009 年 4 月 8 日農防字第 Ο 九八一四七八三二五號公 告,向我國申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並已准予認定的
226 http://www.baphiq.gov.tw/main/object/images/vq/公告疫區表.doc
227http://www.baphiq.gov.tw/main/DepPage.asp?FirstID=1&SecondID=8&ThirdID=&FourthID=&Cla ssID=79&PageID=545
國家(地區)如表二十五。另外,向我國申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
二、我國檢疫條件是否符合OIE 標準之評析
傳統國際檢疫慣例是一國發生OIE 表列疾病, 其他國家乃立即對疫區 之具感受性動物及其產品採取限制輸入措施。依據我國動物傳染病防治傳染 條例第33 條規定:「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 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 輸出入」,參照前述我國檢疫條件與檢疫實務,亦然。
經與OIE 陸生動物法典比較,可以發現我國現行檢疫法規標準不同於 (高於)OIE 制定的國際貿易標準,因此無法直接推定具有符合 SPS 協定所要 求的科學證據,我國因而具有證明我國檢疫規定符合科學證據的舉證責任,
若無提出充分的證據支持,則我國規定將被視為SPS 協定 Article 5.7 的暫 時性措施,依規定必須「設法取得更多必要的資訊以進行客觀的風險評估」, 並在「合理的期限內」檢討該檢驗檢疫措施,亦即必須設法取得更多必要的 資訊以進行客觀的風險評估,並在合理的期限內進行檢討。
因此,我國應僅早準備調和與現行國際貿易標準的差異,或進行風險評 估、提供科學證據等,來支持我們擬定採行的較高標準,以應對受限制的輸 出國持續要求解除SPS 措施的壓力。
三、從規範觀察OIE 通報義務可行性評析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 條,我國法定動物傳染病依危害的嚴 重性分為甲乙丙三類,而OIE 表列疾病(listing diseases),係依據 4 項標 準整合成一個表列,稱為the OIE list。列入表列疫病 4 項標準包括:1.
國際散佈;2. 明顯在有感受性族群動物內散佈;3. 具有感染人的可能 性:4. 新興的疾病(一種被新確認的病原或舊病原但致病性改變
根據OIE 陸生動物法典第 1 章 article1.1.3 規定,OIE 會員國有義務 作疫情通報,而根據該條規定,表列疾病的緊急通報為24 小時。而我 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 條規定,獸醫師對甲類動物性傳染病有 24 小時內向當地防疫機關報告的義務。違反者依本法第43 條處新台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就規範看來,一旦發生符合通報條件的疾病事件,要在24 小時 做到緊急通報OIE,其實操作上太難達成,加上沒有具體細項說明何種 動作階段為時限起算點。由於OIE 沒有懲罰機制,也沒有創造誘因,
所謂的24 小時緊急通報,固難達成,也不會有後續效果,僅凸顯其急 迫性而已。
第3節我國國內法規之競合
以人畜共通傳染病來看,我國有關的控制規範為傳染病防治法與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涉及人畜共通 傳染病之防治等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涉及國民健康者,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簡 言之,人畜共通傳染病係由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與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會 同辦理。
在傳染病防治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亦有法條競合的現象,例如:傳染病 防治法第65 條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法,都涉及將媒介人畜共通傳染病之動物或病 死動物屍體未予撲殺、銷毀、掩埋或其他必要之處理有關罰則,可是兩者罰則有 異。又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32 條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都 涉及有關核准輸入病原體、疫苗、血清、生物製劑等權限,即前述物品可以選擇 向適用的申請輸入程序,若是主管機關評估之風險標準不同,有可能衍生潛在衝 突。
第4節全球控制措施未涉及境內應變計畫
本文前面各章節討論全球層面控制新興傳染病的措施與策略,但前述控制理 論架構並未涉及國境內對於傳染病控制的應變措施議題。國家保留境內應變行動 的主權, 故應處理我國的應變計畫調整,參考美國經驗如下:
美國於2006 年 12 月公佈了「全災害準備法案」(All-Hazards Preparedness Act, 簡稱PAHPA法案),此法案為迄今範疇最廣之公共衛生準備與應變規範。229美國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Pandemic Influenza Plan 並列出五類國內州法在國內 防疫與應變計畫層面上應具之法律規範清單,包括:1.啟動停止上班上課與公眾 集會活動之規範與程序;2. 醫療志工之認證、責任與補償規定;3.隔離與檢疫措 施規範與緊急應變事件時如何啟動與執行;4. 勞工補償規範;5. 受隔離或檢疫 人員之補貼方案等。230
檢驗我國現有機制,距離全災害應變尚有相當距離,建議未來可以境內應變規範 與行動的整合做後續的討論,例如應用災難危機處理理論,關於災害防救法、國 家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有關規範的調和等等。
229 Brain Kamoie et al., Assessing Laws and Legal Authorities for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Legal Preparedness, 36 J.L.MED.ÐICS 23,26 (2008)
230 Hogan, supra note 70, at17-18.
第5節結論
根據OIE 資料,60%人類傳染病之病原來自畜養或野生動物,新興疾病中 75%
為人畜共通傳染病,潛在生物武器清單中80%以上為動物共通病原。而以人畜共 通傳染病為中心,亦可以觀察到人類對於動物產業的高依賴性:2007 年超過 210 億隻動物用以供應全球60 億人食用所須,預測至 2020 年,全球動物性蛋白的需 求量將額外增加現今需求量的50%,所飼養的產食動物數量應也會相對成長;
動物貿易及移動方面,2007 年整年計有 4 百萬隻之禽鳥、64 萬隻爬蟲類動物、4 萬隻靈長類動物等於全球進行交易,非法走私部分估計約有40-60 億隻,由此可 見,動物傳播疾病之風險不可小覷,而人口數量及人類行為、經濟發展及國家利 益、國際旅行及貿易、氣候變遷、貧富不均及社會不平等等因子將成為影響未來 新興或再興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重要因子,使得牛海綿狀腦病、家禽流行性感冒、
動物貿易及移動方面,2007 年整年計有 4 百萬隻之禽鳥、64 萬隻爬蟲類動物、4 萬隻靈長類動物等於全球進行交易,非法走私部分估計約有40-60 億隻,由此可 見,動物傳播疾病之風險不可小覷,而人口數量及人類行為、經濟發展及國家利 益、國際旅行及貿易、氣候變遷、貧富不均及社會不平等等因子將成為影響未來 新興或再興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重要因子,使得牛海綿狀腦病、家禽流行性感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