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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三、 兩項事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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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兩項事先聲明

(一) 科舉的本質

科舉是制度史研究的重點,至今已有可觀的研究成果。不過,科舉的制 度史研究多側重考證細則,例如:常科與特殊考試的考試資格與考場規定、

解額及錄取的總數與比例、考試及放榜的日程、考科類別與內容、報到和保 任手續、考官任命和閱卷規定、行卷與公卷之有無、以封彌謄錄為代表的公 正化條規等。考據是制度史研究的基石,但很少涉及科舉的制度原理。科舉 的定義目前尚有爭議,本文無須對此詳加說明,但得辨明「察舉為科舉論」、

「進士科的設置為科舉制起源」二說。被稱為「廣義科舉」的「察舉為科舉 論」是以「分科舉人」、「考試進用」為標準。33然而,若採「廣義科舉」的 定義,從兩漢到明清皆為科舉時代。這樣雖無不可,但終究需要細分科舉時 代的亞型、定義各種亞型。此舉無助於認識科舉本質,甚至會有混淆之虞。

此外,雖然進士科是最受重視、討論最多的考科,但以「進士科的設置為科 舉制起源」,既沒有闡明科舉的本質,又有以偏蓋全之誤」。此說連王安石廢 明經諸科以前的取士制度都無法涵括,顯然不是適當的定義標準。

惟有比較科舉和察舉制、九品官人法的差異,始得突顯科舉的特性,詳 情請參見本文第二章〈從鄉舉里選到科舉〉。於此,只要指出科舉改變了既 有的取士原理,個人取得政治資本的條件不同以往。依據原理,察舉制與九 品官人法要求貢士素行有德,即「積極義務」(positive duties),34藉此累積良

33 劉海峰將學界既有研究的科舉定義分為五種:「分科舉人、考試進用」、「以進士科設置 起始為科舉制起源」、「一切以程文為去留」、「投牒自舉」、「以文取士」。氏著,

《科舉學導論》,頁70-94。

34 當代倫理學家將道德分為「積極義務」(positive duties)和「消極義務」(negative duties)。前

的義務」(duties of commission);後者則是所有人都應該隨時遵守的義務,是「不作為的 義 務 」 (duties of omission) 。 Marcus G. Singer, “Negative and Positive Duties,”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5:59 (1965), 97-103.

35 川勝義雄認為鄉論的理想形式有制約「鄉邑豪族的存在方式」、阻止「豪族領主化」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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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從事符合儒家價值、受鄉人歡迎的行為:他們現在的首要任務是讀書,其 次是累積人脈、資產,最好能協調家內分工、採取多角經營,遠離向下流動 的危險、保有向上流動的機會。本文稱此現象為鄉里瓦解、士人「去鄉里化」。

(二) 不從自利立論的原因

接著浮現的問題是:士人的性質如何?他們真的有自利以外的需求嗎?

雖然很多研究已證實古代士人有自利面向。然而,這不妨礙本文不從自利立 論。原因有四:

第一,本文的研究客體多是經過時間考驗、著作受到特別保護、人格獲 得推崇且特別貼近「理念型態」(ideal type)的士人,或曰「創造少數」(creative minority)。39

第二,士人的定義至今仍有歧異。或說他們是地主、商人、官員的三位 一體;或是擁有功名者、致仕官員、準備舉業的讀書人;又或是讀書人和官 員(scholar-official)的結合。這些以職業、謀生方式、活動內容為標準的說法 有助於揭示士人的實際樣貌,但不能否定士人的理想型態。四民社會中的四 民是四種社會角色,而不是四種經濟角色:農、工、商是以經濟活動為特徵 的社會角色,士人則是以實踐儒家價值為特徵的社會角色。對此,清代袁枚

潘世聖譯,〈宋初行卷考〉,《科舉與詩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頁1-24;

祝尚書,〈論宋初的進士行卷與文學〉,收錄於《宋代科舉與文學考論》(石家莊市:大 象出版社,2006),頁340-362;劉祥光,〈宋代的時文刊本與考試文化〉,《台大文史哲 學報》,75,頁56-61。

39 Max Weber認為「理想形式」(ideal type)或「純型」(pure type)是一種「思維圖像」,由選 擇親和性組成的一組觀念,在現實中很難找到完全符合理想型的例子。但是,透過理想 型能夠較容易把握複雜的歷史概念,其必要性源自社會科學傾向於「個別化 方法」

(ideographic method)的緣故。關於Weber的理論,參見戴維‧比瑟姆(David Beetham)著,

胡漢雲譯,《馬克斯‧韋伯與現代政治理論》(台北:結構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0)。

2009),頁262。根據李弘祺的說法,Parricia Ebrey在Family and Property in Sung China,

Yuan Ts’ai’s Precepts for Social Life「採取一種文化人類學式的定義,重視他們的儒家理

想及教育資格」,認為「Ebrey從『文化』上來定義『士大夫』」很是重要。李弘祺,〈中 譯本導論(代序)〉,《宋代官學教育與科舉》,頁16。

46 余英時,《中國知識階層史論(古代篇)》(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2),頁205-327;

氏著,《朱熹的歷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上(北京:三聯書局,2004),

頁219-220。

47 包弼德(Peter K. Bol)著,劉寧譯,《斯文:唐宋思想的轉型》(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

2001),頁35。

48 閻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頁7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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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們擁有社會政治勢力的主因;49渡邊信一郎稱士為「『非生產』的意識型 態階級」,即社會公共事務的承擔者、勞心不勞動者、調和其他階級矛盾的

「上層建築階級」。50撇除爭議性的修辭,渡邊氏採用「非生產」、「意識形態」

二詞很好地概括了前述種種。

第四,筆者嘗以出身、地域、階層、婚姻、黨派、學術等尺度分類唐北 宋的科舉取士議論,驗證前述說法於本文的適用性,沒有發現較為滿意的結 果。若是硬性分類就會有削足適履之感。比方說,部分研究把司馬光、歐陽 脩的逐路取人爭論當作北方舊族與南方新興士人、地域平等與個人平等的競 爭。實際情形不是這樣,雙方奏議沒有交集且各有隱蔽,歐陽脩還扭曲了司 馬光本意。同樣重要的是,不屬於北方舊族的蘇軾和王安石也主張優待北方 考生。意即,逐路取人爭論很難從地域、出身、黨派等角度加以說明。

以上花了些篇幅交代研究動機、文獻回顧與若干立場,希冀可以釐清可 能引起的疑惑。為使鄉舉里選的特徵更為清楚,下一章擬述從鄉舉里選到科 舉的過程,以便轉入唐北宋的取士改革議論。作為唐北宋科舉議論的實驗之 作,本文但願能起到一分拋磚引玉之效。

49 谷川道雄著,馬彪譯,《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北京:中華書局,2002),頁61-106, 185-285。

50 渡邊信一郎著,牟發松譯,〈關於意識型態階級——中國專制國家的統治階級〉,《中國 前近代史理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頁218-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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