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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章節安排

本文總共分為六章,扣除第一章〈緒論〉與第六章〈結論〉,正文共有 四章。

第二章〈從鄉舉里選到科舉〉主軸有二。一是簡述鄉舉里選的發展過程,

二是說明空間、「地方」、鄉里三者的關係,釐清這三個相近卻不相同的地理 概念,有助於展開後續研究。

第三章〈唐代的科舉取士議論〉以唐代議論為主軸,細分為三節。首節 處理安史亂前的議論,次節處理安史亂後的議論,第三節為〈小結〉。以安 史之亂為分水嶺不僅出於論述之便,也是史料本身呈現的結果。唐代取士議 論有一價值內在化發展,本章任務是說明發展情況及可能原因。

第四章〈中唐至北宋前期的科舉公正化改革〉敘述這段期間的兩條科舉 公正化路線的發展與互動。重點放在較少獲得關注的「訴諸條規的改革路 線」,試圖釐清科舉公正化改革的初衷與後果,說明公正化改革介於兩波取 士議論之間的意義。

第五章〈北宋的科舉取士議論〉以北宋議論為主軸,細分為五節,各節 標題如下:〈仁宗慶曆朝以前〉、〈仁宗慶曆朝至英宗〉、〈神宗朝〉、〈哲宗元 祐初年及其後〉、〈小結〉。分節標準不完全依據數次改革的時間點,也是斟 酌議論質量的結果。仁宗以前的議論質量雖然不高,但由於預示著某些趨勢 與原理而獨立成節。哲徽二朝合為一節的原因有二:一是哲徽新政的材料不 完整;二是就可見資料而言,原本寬闊的議論空間明顯受到壓縮,二元對立 的修辭取代了多樣化的議論傳統。

整體說來,本文主軸有三。首先是科舉取士議論的發展與變化,從中可 以看見科舉時代的創造少數如何面對鄉里瓦解的現實。他們有抗拒也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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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復古也有發明,依據自行宣稱的理念,解構鄉舉里選與科舉為諸多取 士要素,再重構為某種新的取士方案;其次是官學如何從鄉里替代品成為超 越鄉里的聖王之制。此事意味著學習漸受重視與鄉里的質變;再次是唐北宋 取士改革的難題。中央集權是正確但籠統的解釋,必須進一步檢視實際遇到 的難題。皇帝專權與黨爭阻礙是重要的原因,但在這些外部因素之外,取士 制度和思想價值的發展本身已經絞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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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鄉舉里選到科舉

一、 鄉舉里選的發展概況

察舉制與九品官人法是兩漢魏晉南北朝的常貢,兩者雖有些許不同,原 理上均由鄉里舉薦貢士至朝廷,本文合稱二者為鄉舉里選。1前已簡要交代鄉 舉里選到科舉的取士原理變化及影響,但作為理解唐北宋科舉取士議論的重 要背景,請略加說明鄉舉里選的發展概況如下。

察舉制始於漢武帝元光元年(134 BC),《漢書》卷 6〈武帝紀〉:「初令郡 國舉孝廉各一人。」2此外還有秀才(東漢稱茂才)、賢良方正等科。起初,郡 吏多半只薦秀才和賢良方正等科,不願舉薦孝廉,3直到武帝規定「不舉孝、

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以後,4情況有了改變。

孝廉科特重德行,其取士理論很簡單:郡吏每年依據鄉評舉薦有德行者

1 朱熹說道:「魏晉以來雖不及古,然其九品中正之法猶為近之。及至隋唐,遂專以文詞取 士,而尚德之舉不復見矣。」錢穆認為九品官人法「此雖為軍政狀態下一時之權宜,然 其初『猶有鄉論餘風』」,岡崎文夫亦持此說。就筆者所見,宮崎市定的分析最明確:

「大凡貴族做為貴族立世要經歷三個階段,……在起家以前,還需要另一個誕生的經 歷,這就是中正認證的鄉品,它可以稱做社會的誕生。」中正品評之所以是貴族的「社 會」誕生,正由於鄉品的源頭是鄉里評論。《朱子全書》,第23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69,〈學校貢舉私議〉,

頁3358;錢穆,《國史大綱》,上冊,頁296-300;關於岡崎文夫的說法,轉引自川勝義 雄,《六朝貴族制社會研究》,頁46;宮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 究:科舉前史》(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329-349。

2 《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97),卷6,〈武帝紀〉,頁160。

3 《文獻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卷34,〈選舉考七〉,頁319。

4 《漢書》,卷6,〈武帝紀〉,頁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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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以吸收新人充任各級官員。9

總體而言,這些政策在士族豪強看來像是「紅蘿蔔或鞭子」的選擇題:一是 平日謹言慎行、投入鄉里公共事業以獲取良好名聲,擔任三老等鄉官再由察 舉解褐入仕;另一是隨時可能強制遷徙或遭到酷吏打擊。10

鄉舉里選是為政者的集權理念與實存的鄉村勢力不致爆發毀滅性衝突 的關鍵。從政權的角度而言,它沒有直接打擊士族豪強,也沒有完全放任他 們為所欲為,而是開了一條參政及保有地位、資產的道路。鄉舉里選能讓有 力者留在鄉里,減少他們水平流動的機會與想法,自然降低了相互串聯、集 結勢力的可能。同樣重要的是,鄉舉里選要求士族豪強注意日常言行、重視 鄉里的公共事業、幫助政府調解糾紛,使得有力者無論任官或居鄉皆有「公」

的性質。從士族豪強的角度而言,自利與他利沒有矛盾。鄉舉里選允諾他們,

只要作為鄉里再生產的核心,便可換取相對穩定的個人、家族與資產的安 全,並且提升地位名聲、獲得政治資本他們部分出於自利考量。因此,有力 者願意放棄某些潛在的行為與事業的選擇;從鄉里百姓的角度而言,他們掌 握觀察、監督、評價的權力,避免有力者竭盡全力剝削壓榨鄉人,甚至還可 能獲得他們的體恤照料。有學者認為宋代以降的中國是個「單線社會流動」

的社會,富有但缺乏功名者「沒有社會地位」。11這種情況其實也出現在鄉舉 里選時代。

上述只是鄉舉里選的理想型態,有很多材料可以用來質疑這個生態圈的

9 許倬雲著,程農、張鳴譯,《漢代農業:早期中國農業經濟的形成》(南京:江蘇人民出版 社,1998),頁44, 47。

10 關於漢代酷吏打擊豪強,參見瞿同祖,《漢代社會結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頁200;余英時,〈漢代循吏與文化傳播〉,《中國思想傳統與現代詮釋》(台北:聯經出 版公司,1987),頁167-258;許倬雲,〈西漢政權與社會勢力的交互作用〉,《求古編》,

頁157-176。

11 李弘祺,〈宋代教育與科舉的幾個問題〉,《宋代教育散論》(台北:東昇出版事業有限公 司,1980),頁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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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性。不過,也有很多例子可以肯定它曾經有些作用。本文以為,制度原 理的意義不限於施行實況,它往往反映了為政者與士人如何看待他們所處時 代、如何思索某個領域的應然狀況。

從制度原理思考「德行」會發現鄉舉里選的道德標準是行為本身、行為 結果,無關乎行為者的內在認知、動機、價值觀。東漢第五倫舉薦許武一事 很能說明這點:

許荊祖父武,太守第五倫舉為孝廉,武以二弟晏、普為顯,欲令成名。

乃請之曰:「禮有分異之義,家有別居之道。」於是其割財產以為三 分,武自取肥田、廣宅、奴婢強者,二弟所得悉劣少,鄉人皆稱弟克 讓,而鄙武貪婪,晏等以此並得舉。武乃會宗親,泣曰:「吾為兄不 肖,盜聲竊位,二弟年長未豫榮祿,所以求得分財,自取大譏。今理 產所增三倍於前悉以推二弟,一無所留。」於是郡中翕然,遠近稱之,

位至長樂少府。12

許武為了累積弟弟們的名聲而操作分家過程,鄉人知道實情以後的反應竟是 讚許而非唾棄。有些人不認同鄉舉里選的德行標準:東漢徐幹指責察舉不論

「中涌之泉」而顧「外來之注」,反有害於社會風氣,「以此毒天下之民,莫 不離本趣末,事以僞成,紛紛擾擾。」13范燁也說:「中興之後,……榮路既 廣,觖望難裁,自是竊名偽服,浸以流競,權門貴士,請謁繁興。」14甚至 有「父盜子名,兄竊弟譽,骨肉相紿,朋友相詐」的情況。15

這些弊害引起士人的關注,其中以東漢順帝朝的左雄方案最重要:

雄又上言:「郡國孝廉,古之貢士,出則宰民,宣協風教。若其面牆,

12 《文獻通考》,卷34,〈選舉七〉頁320。

13 《新編中論》(台北:台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0),卷下,〈考偽第十一〉,頁347。

14 《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2012),卷61,〈論曰〉,頁2042。

15 《新編中論》,卷下,〈考偽第十一〉,頁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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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無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強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 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牋奏,副之端門,

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 才異行,自可不拘年齒。」帝從之,於是班下郡國。16

試文做為取士要素在漢代已非新鮮事,西漢初期的秀才科、各科制舉、太學 試課等均有試文,但是,常貢增添試文是另一回事。左雄認為加試家法、牋 奏可確保貢士有「孝廉」認知、可剔除偽濫虛冒與結交營私之人,並使真正 的孝子廉吏入仕。也就是說,左雄主張在鄉論之後,增設朝廷的檢驗機制,

透過試文考察貢士的認知,防止鄉評受到操作、控制。

不過,陽嘉改制後的孝廉科仍是鄉舉里選的一種,貢士還是需要良好鄉 評始得接受試文。17左雄沒有忽視德行與鄉評,他的目的是確認德行真偽、

彌補鄉舉里選的漏洞。改制後的孝廉科沒有「一切以程文定去留」、「投牒自 舉」等特徵,不該被視為科舉的開端。

曹魏時陳群提出九品官人法。所謂「九品」既是九個等級的官階,也是 九等社會評價,宮崎市定認為:「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包含著鄉品九品和官 品九品,兩者同時成立。」18由各地出身的官員為中正官依據鄉論決定個人 鄉品,再由州郡長吏依據鄉品代表舉薦貢士。漢代長吏擁有的察舉權被分為 薦舉權、風采權兩種,並將後者改授中正官。陳群顯然把漢代察舉的弊端視 為州郡長吏無能舞弊的結果,認為他們無法或無意按鄉評舉薦,而沒有質疑

16 《後漢書》,卷61,〈左雄傳〉,頁2020。

17 何懷宏認為「限年四十以上」的目的是減少貢士總數。然而,各地貢士員額是由朝廷規定,

17 何懷宏認為「限年四十以上」的目的是減少貢士總數。然而,各地貢士員額是由朝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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