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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起,即頒布『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行政院所屬各級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工程採購案時,依據作業 管理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本項制度中要點如下:

(一)施工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性質及品質計畫內容: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品質計畫得視工 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 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於整體施工前提報,分項品質計畫應於各分項工 程施工前提報。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

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 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等。至少應包括品管組織、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 員)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等項目。

(二)材料試驗及檢驗程序: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 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 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 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三)區別『施工單位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單位品質管理人員』及『監 造單位監工人員』管理責任、人數、及工作重點:

1.品管人員數目: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契約內依工程規模及 性質,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2.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廠商應於 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資訊網 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 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 是否詳實記錄等。

(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3.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專任 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 導紀錄表。

(2)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

(3)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

(4)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4.監工人員人數及工作要點:

監造單位應比照作業要點第五條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 練資格之『監工人員』;其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監造單位應於開始監工前,將其監工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 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2)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 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 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3)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 品質查核紀錄表。

(4)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四)品管人員訓練: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 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 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前項回訓實施期程、課程、

時數及實施方式,由工程會另定之。

(五)品質管理費用:

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

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 0.6 至 2.0 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 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六)施工品質評鑑制度:

各工程主管機關應對所屬主辦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 主辦機關)興辦之公共工程,實施工程評鑑(以下簡稱評鑑)。辦理評鑑 時,應組設『施工品質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評鑑小組以臨 時任務編組方式遴聘評鑑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其中外聘之委員人數不得

少於五分之二。各工程主管機關遴聘評鑑委員時,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建置之評鑑委員登錄名單中選取,並應遵守利 益迴避原則。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1)選項:由評鑑小組視工程規模及實際施工進度選定受評工程之項 目,並通知主辦機關辦理配合事宜。

(2)取樣:由評鑑委員依作業手冊規定於現場隨機選取適當數量。

(3)評鑑實施:由評鑑委員就選定之檢查點,依評鑑標準,以目視檢 查或簡易工具量測方式進行評鑑。如評鑑小組認為有需要時得選 定適當處實施抽驗。

(4)評鑑計分:計分由評鑑委員依評鑑結果各評鑑項目之合格比例,

計算其得分。計算公式如作業手冊。

(5)品質檢討:由評鑑小組召集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含建築師或專 案負責人)及承包廠商(含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品管人員)等 相關人員,舉辦施工品質檢討會,針對受評工程施工品質及管理 績效提出檢討及建議,並作成會議紀錄報工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