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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 結構專業監造制度條文研擬

地方政府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第六節 SRC 結構專業監造制度條文研擬

根據國內建築物耐震規範及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鑑制 度,建立國內施工中結構專業監造制度,以提供中央或地方對於公共工 程或民間一般工程,實施施工中檢查與監督鋼骨鋼筋混凝土工程,本節 並參考美國結構專業監造制度(IBC 2000)以及日本中間檢查制度,並酌參 國內現行勘驗及監造制度,提出 SRC 施工結構專業監造之運作機制建 議。

1. 【通則】相關條文所規定之施工規模及檢查項目,起造人(或起造人 之代理人)必須聘用一位以上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於施工期間 依據本條文規定之項目,實施 SRC 結構專業監造,SRC 結構專業監 造工程師必須符合相當資格,並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能力認證。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必須就本章所定之結構專業監造項目,對於 SRC 營造施工或操作程序實施結構專業監造,並將 SRC 結構專業監 造過程、結果依據本章規定,通知建築主管機關、起造人、承造人、

監造人、以及相關專業設計單位。

2. 【SRC 結構專業監造實施對象】SRC 結構專業監造實施對象由各級主 管機關,指定某些用途及具有一定規模、高度或構造型態之建築物,

應進行結構專業監造。

建議符合下列條件者,須進行建築物之結構專業監造:

(1)用途係數大或等於 1.25 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築物。

(2)工址位於活斷層帶 6 公里以內之建築物。

(3)建築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工程者。

(4)起造人或設計人(顧問公司、建築師或結構專業技師)所指定 者。

3. 【SRC 結構專業監造機制】SRC 結構專業監造除原則上定義其實行之 監造對象外,另建議其執行之基本架構及流程如下:

(1)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於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時,依據 SRC 結構 專業監造實施對象之規定,通知起造人申請案件是否須進行

SRC 結構專業監造。

(2)須進行 SRC 結構專業監造建築物,其起造人應向結構專業檢 查機構申請實施 SRC 結構專業監造,SRC 結構專業監造合約 書及 SRC 結構專業監造計畫書,列為各縣市申報開工許可文 件之一。

(3)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應依據工程規模及施工項目,須有 足 夠 合 格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工 程 師 , 親 赴 工 址 實 施 結 構 專 業 監 造。工程進行中,配合地方政府勘驗制度,並依相關規定認 為符合時,核發「SRC 階段結構專業監造報告」。工程完成時,

依相關規定認為符合時,核發「SRC 結構專業監造完工報告」。 (4)未取得「階段結構專業監造報告」時,不得進行後續工程。

[說明]取代現行勘驗制度

本 條 文 擬 就 現 行 各 縣 市 之 施 工 勘 驗 制 度 , 以 結 構 專 業 監造機制強化,使勘驗檢查過程專業化,並使各縣市政府 建築施工管理效能提高,並避免如台北市東興大樓倒塌事 件中,政府機關背負過巨之建築管理責任。

[說明]特定專業工程及其後續工程

結構專業監造之「特定專業工程」,係指完成該項工程 即必須進行結構專業監造合格後,才得繼續其後續工程之 工程。例如放樣結構專業檢查,需確認建築線、中心樁、

基地地界線確與核准施工圖說相符。或是各樓層之鋼筋及 鋼骨結構專業監造,為「特定專業工程」;而其他工程指定 為「後續工程」,例如添加防火建材及內部裝修工程指定為 後續工程等,各特定專業工程及其後續工程係依構造之不 同,應依據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之施工檢查規定,實施 指定之結構專業監造。

特 定 專 業 工 程 項 目 內 容 並 非 全 國 一 致 , 而 配 合 各 地 方

主管機關考慮地方的建築動向、工程相關狀況及建築物之 用途、結構型式及規模等另作指定,本文所建議之建築結 構 SRC 結構專業監造項目,為共通性之基本檢查項目,以 台北市為例,特定之勘驗項目現行規定如下:

z 放樣勘驗:在建築物放樣後未開始挖掘基礎土方以前,

但基地境界線仍由起造人負責。

z 基礎勘驗:在挖掘基礎土方後未搗製基礎以前,基礎如 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時,在基礎配筋完畢,未搗製混凝土 以前。

z 鋼骨鋼筋勘驗: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 凝土、構造之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骨)完畢後,搗製混凝 土之前。

z 屋架勘驗:在(鋼)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5)建築使用執照許可

起造人申請建築使用執照許可時,須檢附該工程之『SRC 結構專業監造合格證』。

4. SRC 結構專業監造計畫書

結構專業監造機構應提出之『SRC 結構專業監造計畫書』,『SRC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計 畫 書 』 內 容 必 須 完整 列 表 說 明 包 含 合 格 工 程 人員 名單、人員編制、監造項目及相關合格標準等、SRC 結構專業監 造工作內容,並表列出獨立、經認可之專業檢查機構(為實際上持 續從事於結構專業監造工作者)。

5.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開放由民間建築結構專業技師事務所或 工程顧問公司,依據市場機能,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監造,並受中央主 管機關管理或符合資格認證程序。

6.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訓練及資格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係指對於特殊施工方法或作業的 監 造 或 在 執 行 需 要 專 業 檢 查 項 目 上, 有 足 夠 知 識 能 力 符 合 建 管單 位之要求的專業人員。

(1)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須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結構專業施工 作業之結構專業技師或擁有經認可合格之相關專業證照(例如 銲接檢驗師)。

(2)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須依核准之設計圖與結構專業監造 規定項目,依據施工規範來實施 SRC 結構專業監造作業,並 向 設 計 單 位 、 專 業 技 師 、 建 築 師 、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以 及 其 他 規 定之單位出監造報告。

(3)所有不符規定之施工作業須即時通知承造人改正,若未改正,

須馬上通知起造人及設計單位並告知建築主管官員。

(4)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須提出 SRC 監造完工報告,內容包 括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之 範 圍 、 依 設 計 圖 與 施 工 規 範 所 須 完 成 之 監 造作業與施工技術符合規定之確認,並在 SRC 結構專業監造 報告上簽署。

(5)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 辦理之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 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 SRC 結構專業監造檢查人 員。回訓實施期程、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之。

(6)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及其所聘任之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應 為專任,不得從事SRC 結構專業監造以外之業務。

7. SRC 結構專業監造費率

建議 SRC 結構專業監造費率,依據 SRC 工程規模,以法定 SRC 結 構體工程造價約5%,或依實際所需人天費計算之。

8. 起造人

起造人職責為『品質督導』,起造人辦理施工品質督導作業時,應 查核承造人、監造人是否確實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並須依據 SRC 結構專業監造相關規定,聘僱一個以上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執行結構 專業監造工作。

9. 承造人

承造人應負『品質管制執行』之責,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指出 之不合格項目,承造人須依規定修正。

[說明]

承造人於申報開工時,應提報品質計畫,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 及性質,分『SRC 整體品質計畫』與『SRC 分項品質計畫』二種。SRC 整體品質計畫應依據各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於申報開工時提報,分項 品質計畫應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起造人所指定之監造人或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起造人及監造單位另 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 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 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組織人員方面,至少應包括品管組織、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 品管人員)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等項目。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 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 是否詳實記錄等。

(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1)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 導紀錄表。

(2)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

(3)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

10. 結構專業監造檢查項目

鋼骨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建議需依表2-6.1 實施結構專業監造。

11. 【承造商製造認證許可】本章所規定之 SRC 結構專業監造項目,若 承造人另委託專業承造商於製造廠內完成,該製造廠所並經過專業 認證機關認證通過,則該製程之產品不需經過 SRC 結構專業監造,

可免除本章所指定之 SRC 結構專業監造項目。製程認證必須經由專 業之認證機構核定,依據承造商之施工程序及品質管理能力,通過 後發給『製造認證許可』,當施工完成時,承造人或承造商需檢附相 關產品符合專案設計圖說及相關規範要求之『合格證明書』,至結構 專業檢查構。

12.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責任】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必須持續對監 造工作紀錄,並對建築主管機關及起造人提出『SRC 階段結構專業監 造報告』及『SRC 完工結構專業監造報告』,報告中必須指出已完成 之監造項目與施工許可圖中之要求相符,不合格項目必須立刻通知 承造人改正,如果不合格項目持續未改正,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

12.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責任】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必須持續對監 造工作紀錄,並對建築主管機關及起造人提出『SRC 階段結構專業監 造報告』及『SRC 完工結構專業監造報告』,報告中必須指出已完成 之監造項目與施工許可圖中之要求相符,不合格項目必須立刻通知 承造人改正,如果不合格項目持續未改正,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