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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骨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施工實務手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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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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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鋼骨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施工 實務手冊之研究. 計畫主持人:陳正誠 共同主持人:陳生金. 研究單位: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委託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計 畫 編 號 : 091301070000G1007 執行期程:九十一年三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鋼骨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施工 實務手冊之研究. 計畫主持人:陳正誠 共同主持人:陳生金 研 究 人 員 :馬道奇 研 究 助 理 :鍾偉舜、徐敏晃 研究單位: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委託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計 畫 編 號 : 091301070000G1007 執行期程:九十一年三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

(3) ARCHITI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MANUAL FOR CONSTRUCTION OF SRC BUILDING STRUCTURES. BY CHENG-CHENG CHEN SHENG-JIN CHEN DOU-CHI MA WEI-SHUN CHUNG December 2002.

(4) 摘. 要. 關鍵詞: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專業監造、特別監造、中間檢查 國內自 921 地震後,採用鋼骨鋼筋混凝土(SRC)結構物之建築 比率大為提昇,由於 SRC 結構使用鋼骨與鋼筋混凝土兩種不同構 材 , 使 得 兩 構 材 間 配 筋 及 混 凝 土 澆置 施 工 之 困 難 度 更 高 , 不 僅設 計者須對 SRC 結構之細部有深入之瞭解,施工品質之確保亦為重 要 關 鍵 , 因 此 為 確 保 結 構 物 之 耐 震能 力 , 建 立 系 統 化 之 施 工 中結 構專業檢查機制乃為當務之急。 本計畫參考美國 IBC 2000 特別監造制度、日本中間檢查制度 及 國 內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之 耐 震 工程 品 管 , 建 立 國 內 施 工 中 結構 專業監造制度,並針對國內常見之 SRC 結構施工問題,制定施工 中結構專業檢查項目及檢查表,作為 SRC 施工中結構專業檢查作 業之參考。. I.

(5) ABSTRACT. Key words:SRC, Professional Structure Inspection, Special Inspection, In-Duration Inspection Since the “921 Earthquake”, the ratio of buildings using SRC has drastically increased. As SRC calls for the use of two different kinds of construction materials, namely, a steel skeleton and RC, higher difficulty would be encountered in aspects of steel bar arrangement and concrete pouring between these two materials. To cope with this trend, the designer needs to acquire deeper knowledge about the details of the SRC structure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assur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is also a key factor. To ensure the seismic strength of the structure, 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a systematic professional inspection mechanism for the structure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By making reference to USA’s IBC 2000 special inspection system, Japan’s in-duration inspection system, and the seismic work QC in the domestic seismic design specification draft, this Plan was prepared in establishing the domestic in-duration structure professional inspection system. Aiming at the frequent construction problems with the SRC structure in the local market, the in-duration professional structure inspection items, and a checklist has also been formulated for use as the reference of professional inspection work for the in-duration SRC structure.. II.

(6)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二章. 研 究 緣 起 ........................................................... 1 研 究 內 容 範 圍 及 成 果 ......................................... 2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 3.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制 度 探 討 ............................................ 5. 第 一 節 前 言 .................................................................. 5 第 二 節 美 國 IBC 2000 特 別 監 造 制 度 ............................. 5 第 三 節 日 本 中 間 檢 查 制 度 ........................................... 10 第 四 節 國 內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之 耐 震 工 程 品 管 ........... 15 第 五 節 國 內 現 行 施 工 檢 查 機 制 ................................... 20 第 六 節 SRC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制 度 條 文 研 擬 ........................ 30 第三章. SRC 設 計 施 工 實 務 探 討 ......................................... 40.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章. SRC 施 工 實 務 手 冊 ................................................. 54.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五章. 前 言 ............................................................... 40 SRC 斷 面 及 配 置 及 施 工 問 題 探 討 .................... 41 SRC 構 造 梁 鋼 筋 與 鋼 骨 柱 續 接 之 設 計 與 檢 驗 ... 45. SRC 施 工 檢 查 手 冊 綱 要 ................................... 54 SRC 施 工 檢 查 項 目 .......................................... 56 SRC 施 工 檢 查 表 .............................................. 62. 結 論 與 建 議 ............................................................ 63. 參 考 文 獻 ............................................................................. 64 附件. III.

(7)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鋼骨鋼筋混凝土(SRC)結構已在國內普遍使用,921 大地震後 採用 SRC 結構之建築比率更迅速提昇。SRC 結構結合鋼筋混凝土 與 鋼 骨 兩 種 不 同 構 材 , 不 論 在 設 計或 施 工 上 均 較 為 繁 複 , 以 致於 國內目前 SRC 結構之設計與施工仍存在許多問題[1],而對於處於 地震帶之台灣,SRC 結構之耐震能力更是值得重視。 影 響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的 因素很 多 , 但 就 施 工 的 觀 點 來 看 , 以 耐 震 細 部 最 為 關 鍵 。 結 構 之 耐 震 細部 影 響 構 材 之 延 展 性 進 而 影響 結構之耐震能力,尤其是 SRC 結構內含鋼骨及鋼筋,使得配筋及 澆置混凝土之施工困難度更高,不僅設計者須對 SRC 結構之細部 有 深 入 之 瞭 解 , 施 工 品 質 之 確 保 亦為 重 要 關 鍵 , 因 此 為 確 保 結構 物之耐震能力,建立系統化之施工檢查機制乃為當務之急。 主持人於民國 85 年與陳生金教授、林文賢教授共同主持「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材 與 接 合 之 耐 震 細部 設 計 準 則 」 建 築 研 究 所 研究 計畫案,完成「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與接合之耐震細部設計準則」 報告[2],此報告受到工程業界的歡迎與使用;然因 SRC 結構之耐 震 能 力 受 施 工 品 質 好 壞 之 影 響 甚 鉅, 因 此 本 計 畫 擬 延 續 「 鋼 骨鋼 筋混凝土構材與接合之耐震細部設計準則」 ,研擬施工品管檢查需 求要項與內容,以建立起施工中之檢查機制。 本 計 畫 依 現 行 建 築 法 令 下 [3~ 10], 配 合 「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材與接合之耐震細部設計準則」,及參考國外之設計標準、施工標 準及施工檢查制度[11~15],針對目前國內常見之 SRC 結構,制定 施 工 中 檢 查 執 行 細 則 及 施 工 查 核 表, 完 成 施 工 實 務 作 業 手 冊 之建. 1.

(8) 立。此外,並將配合管理單位訂定檢查專業人員資格與作業模式, 除將 SRC 結構之施工中檢查執行細則及施工檢驗查核有效落實現 由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建 管 單 位 外 ,亦 有 利 於 未 來 委 由 工 程 界 專業 人 士 辦 理 施 工 品 質 之 監 督 以 輔 助 縣市 政 府 目 前 建 管 人 力 之 不 足, 並維護使用者之權益。. 第二節 研究內容範圍及成果 一、研究範圍 本計畫之研究範圍: 1.建立建管單位審查與監督鋼骨鋼筋混凝土工程之機制與訂定檢 查專業人員資格與作業模式。 2.研討鋼骨鋼筋混凝土工程建築結構施工實務手冊與鋼骨鋼筋混 凝土工程施工查核表。 二、研究內容 本計畫之研究內容包含: 1.蒐集國內 SRC 建築結構細部設計及施工實例,並拍照紀錄。 2.探討國內 SRC 結構施工作業實務及常見的問題,配合現行相關 規範之內容與要求,研擬 SRC 施工實務作業手冊之內容與檢查 制度之要項。 3.參考國外政府部門施工中檢查制度,並配合國內業界施工中檢 查方法,以公共安全、品管監督之立場,研訂我國政府對於業 界興建 SRC 構造建築施工中檢查機制,檢查項目及檢查標準, 並訂定系統化之檢查表格。 4.邀請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就本計畫之施工檢查要點及檢查機制提 出建議,並據以修改、調整,以利作業手冊之推動。. 2.

(9) 三、預期成果 本計畫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包含: 1.建立鋼骨鋼筋混凝土工程之施工中檢查機制,裨益建管單位推 動施工中檢查監督之應用。 2.研訂鋼骨鋼筋混凝土工程建築結構施工實務手冊與工程施工檢 驗查核表,以供 SRC 施工實務、管理、訓練之應用。.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 計 畫 在 建 築 法 令 下 ,制定施 工 中 檢 查 執 行 細 則 , 有 效 落 實 現 由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建 管 單 位 辦理 之 施 工 檢 查 機 制 功 能 。 未來 可 輔 縣 市 政 府 目 前 建 管 人 力 之 不 足, 委 由 業 界 之 專 業 人 士 來 辦理 施工品質之監督,維護善意的第三者之權益。 1.蒐集國內 SRC 建築結構細部設計及施工實例,並拍照紀錄: SRC 建築結構之耐震能力受結構細部設計與施工之影響甚 鉅,而不論鋼骨或鋼骨鋼筋混凝土之施工又深受環境及施工機 具之影響,因此研擬 SRC 施工實務作業手冊之前,必須先蒐集 國內 SRC 建築結構細部設計及施工實例。 2.探討國內 SRC 結構施工作業實務及常見的問題: 由蒐集所得之 SRC 建築結構細部設計及施工實例,配合現 行相關規範之內容與要求,研擬 SRC 施工實務作業手冊之內容 與檢查制度之要項。 3.蒐集國外施工檢查制度: 因國內目前施工中之檢查制度較為缺乏,因此將蒐集國外 施工中檢查制度,作為擬定國內檢查機制及檢查表格之參考。 4.研訂檢查機制及檢查表格:. 3.

(10) 系統化之檢查機制及檢查表格為本計畫之要項,亦為落實 及推動政府及工程界 SRC 施工品質之基礎。因此將參考國外政 府部門施工中檢查機制,並配合國內工程界施工中方法,擬定 檢查項目及檢查標準,訂定系統化之檢查表格。 5.學者專家座談會: 邀請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就本計畫之施工檢查要點及檢查機 制提出建議,使施工作業手冊更臻完善。. 本計畫研究步驟流程如圖 1-3.1 所示。. 4.

(11) 第二章 結構專業監造制度探討 第一節 前言 本章將探討日本中間檢查制度、美國 IBC 2000 結構專業監造 制 度 及 國 內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草 案 之 耐 震 工 程 品 管 , 有 關 美 國 IBC 2000[18]結構專業監造制度乃參考美國 IBC 2000 建築法規第 1704 節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而 日 本 中 間 檢 查 制 度將 參 考 並 節 錄 廖 慧 燕 研 究 員主 持之「強化施工勘驗機制之探討」計畫成果報告[16],另國內耐震 工 程 品 管 乃 參 考 建 研 所 八 十 九 年 「建 築 物 耐 震 規 範 及 解 說 之 修訂 研究」[17]第 2.7 節耐震工程品管,茲分列詳述如后。. 第二節 美國 IBC 2000 特別監造制度 美國的建築法規並非由中央統一規定,而是由民間協會制 定 , 再 由 州 政 府 依 據 當 地 之 氣 候 、地 理 環 境 等 , 全 盤 或 選 擇 性地 引 用 民 間 制 定 之 法 規 , 經 州 議 院 立法 通 過 後 正 式 成 為 該 州 之 建築 法規。過去民間制定之法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基本建築規則(Basic Building Code, BBC),為美國東部及中西部主要之建築法規;南方標 準建築規則(Southern Building Code, SBC),為南方各州之主要建築法 規;UBC 建築法規(Uniform Building Code, UBC),廣泛地為美國西部 及 西 北 都 地 區 所 採 用 。 近 年 來 , 美國 已 致 力 於 整 合 此 三 個 主 要參 考規範,訂名為 IBC 2000 建築法規(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2000, IBC 2000)。 IBC 2000 建 築 法 規 第 十 七 章 第 1704 節 之 特 別 監 造 (Special Inspection)規定在建築執照頒發之前,指定的建築師或工程師應備 妥特別監造計畫(Special inspection Plan)送交建管人員核准。特別 監 造 計 畫 應 標 明 須 特 別 監 造 的 部 份, 及 將 執 行 特 別 監 造 之 個 人或. 5.

(12) 公司名稱,並註明特別監造人員的責任,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特別監造人員 (1)特別監造人員之聘用 特別監造人員(Special Inspector)應由起造人、指定的建築 師或工程師、或起造人之代表聘用,不得由承包商或其他負責 工程興建的人所委任。 業主或代表業主的開業工程師或建築師,視工程規模應雇 用一個或更多的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施工中之監驗作業。 (2)特別監造人員之資格 特別監造人員,係指對於特殊施工方法或作業的監驗或在 執行需要專業檢查項目上,有足夠能力符合建管單位之要求的 專業人員。 (3)特別監造人員的責任與義務 特別監造人員應監督其所屬工作項目,符合已核准的工程 圖樣及施工說明書(或規範),且由其負完全之結構安全責任。 特別監造人員應提供建管單位,工程師或建築師,以及其 他的指定人員檢查報告。所有不符合的項目,應立即知會承包 商,以證其正確性,如確認其不符,應即通知設計主管機關及 建管單位。 特別監造人員應提報一份簽名的完結報告,報告必須根據 檢查人員個人的知識與判斷,說明需要進行特別檢查的作業項 目,是否符合核准的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或規格,及本規範 中適用的技術條款。 2.建築開工許可. 6.

(13) 建 築 開 工 許 可 申 請 人 必須檢附 由 負 責 本 工 程 設 計 之 專 業 技 師 (符合美國 IBC 2000 第 106.1 節所定義之專業人員) ,所提出之『特 別監造說明書』。以作為核發施工許可之條件, 『 特 別 監 造 說 明 書 』 必 須完整 列 表 說 明 包 含 材 料 、 特 別 監 造 工作內容、必須執行之檢查項目等…..,並表列出獨立、經認可之 專業檢查機構(為實際上持續從事於特別監造工作者)。 3.特別監造報告規定 特 別 監 造 人 必 須 持 續 對監造工 作 紀 錄 , 特 別 監 造 人 必 須 對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及 負 責 本 工 程 設 計 之 註冊 專 業 技 師 提 出 『 特 別 監 造報 告』 ,報告中必須指出已完成之監造項目與施工許可圖中之要求相 符 , 不 合 格 項 目 必 須 立 刻 通 知 承 造人 改 正 , 如 果 不 合 格 項 目 持續 未 改 正 , 特 別 監 造 人 必 須 通 知 建 築主 管 機 關 及 負 責 該 工 程 項 目之 設 計 技 師 , 最 終 之 『 特 別 監 造 報 告』 需 包 含 所 有 特 別 監 造 項 目及 不 合 格 改 正 項 目 , 特 別 監 造 實 施 頻率 須 符 合 建 築 開 工 申 請 人 及建 築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檢查項目。 4.承造人(商)監造 當 主 結 構 施 工 之 相 關 工程人員 及 協 力 廠 商 將 於 承 造 人 所 指 定 之 工 址 或 工 廠 展 開 施 工 時 , 承 造 人必 須 提 出 之 『 營 造 施 工 監 造計 畫』,監造項目至少必須符合美國 UBC 2000 第 1704 節或其他相關 章節所指定要求之項目。 5.鋼結構施工 鋼構造之建築物及結構物,必須依據美國 IBC 2000 第 1704.3 節及表 1704.3 實施特別監造。鋼結構之特別監造另須符合美國 IBC 2000 第 1715 章節規定。. 7.

(14) (1)銲接 銲接檢驗須符合 AWS D1.1 規範,銲接監造人員資格必須根 據 AWS D1.1 規定為基礎。 (2)詳圖 特 別 監 造 人 針 對 鋼 造 架 構 實 施 檢 驗, 以 驗 證 施 工 結 果 符 合 『原許可設計圖說』中之詳圖標示,例如斜撐、加勁板、構件 位置以及接合詳圖正確的被引用於所有接合。 (3)高強度螺栓 高強度螺栓之安裝必須依據 AISC 規範,週期性進行抽驗。 (4)混凝土結構物 混凝土結構物之特別監造及驗證,必須依據美國 IBC 2000 第 1704 節及表 1704.4 之規定。 (5)污工構造 污 工 構 造 必 須 依 據 本 節 規 定 監 造 及評 定 , 本 節 依 據 建 築 、 結構、用途等與以分類,此分類定義於美國 IBC 2000 表 1604.5 及表 1617.6。 (6)土壤 工 地 現 存 之 土 壤 情 況 、 回 填 料 及 承載 力 要 求 之 特 別 監 造 需 符合美國 IBC 2000 第 1704.7.1 至 1704.7.3 節,而 1802.2 節所要求 之土壤報告,可用來決定其符合度。 (7)樁基礎 當 樁 基 礎 正 在 安 裝 及 測 試 時 , 特 別監 造 員 應 在 現 場 。 特 別 監造員必須製作及提供每一支樁安裝的建物正式紀錄及載重試. 8.

(15) 驗結果。紀錄必須包括每一支樁的鑿除部份及樁尖相對於永久 參考值之評估。 (8)沉箱基礎 根據美國 IBC 2000 第 1616.3 節規定,依耐震設計分類 C、D、 E 或 F 之沉箱基礎建物,需要特別監造。 (9)牆板及外掛裝飾材 根據美國 IBC 2000 第 1616.3 節規定,依耐震設計分類 C、D、 E 或 F 之外掛及內裝建築牆板及外掛裝飾材之錨栓,需要特別監 造,且外掛石材須符合美國 IBC 2000 第 1704.5 節之規定。 (10)噴霧式防火材料 使 用 於 結 構 構 件 及 樓 板 之 噴 霧 式 防 火 材 料 須 符 合 美 國 IBC 2000 第 1704.11.1 至 1704.11.5 節之規定。特別監造需根據核准之 建築文件所指定之防火設計。 (11)外部隔絕系統及表面處理(EIFS) 所有外部隔絕系統及表面處理皆必須實施特別監造。 (12)特殊情形 於下列提及之特殊情形或其他狀況,可實施特別監造。 a.採用本規範所敘述之建築材料或系統的替代品。 b.採用本規範所敘述之建築材料或系統的特殊設計。 c.依 據 製 造 商 之 書 面 說 明 所 加 裝 之 非 本 規 範 敘 述 之 建 築 材 料 或系統。 (13)煙霧控制之特別監造 煙霧控制系統須由特別監造員測試。. 9.

(16) 第三節 日本中間檢查制度 日 本 為 確 保 建 築 物 工 程品質, 乃 以 「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 為 其 建 築 施 工 管 理 法 規 , 並 以 日 常 的 工程 監 造 為 重 點 , 建 築 基 準 法規 定「工程施工時,建築起造人,必須指定建築師為工程監造人」; 另 外 , 建 築 師 法 規 定 「 建 築 師 於 工程 監 造 結 束 時 , 必 須 立 即 以書 面向建築起造人報告其結果。」。但實際上未進行工程監造的情況 很多,尤其 1995 年發生的阪神大地震,有不少人係因建築物傾倒 致 死 , 因 此 日 本 政 府 體 認 到 必 須 落實 建 築 監 造 及 加 強 施 工 檢 查, 以確保建築物安全的必要性。所以日本政府於 1998 年修訂「日本 建築基準法」,設置了「中間檢查」制度,加強施工管理,以期提 昇建築物結構強度,確保居住安全。 新修 訂 之 「 日 本 建 築 基準法」 對 於 中 間 檢 查 制 度 僅 規 定 其 施 行 原 則 , 其 實 施 係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依該 地 之 建 築 情 況 , 考 慮 建 築物 之 用 途 、 規 模 、 高 度 、 建 築 結 構 型態 等 , 以 決 定 其 實 施 區 域 、期 間 及 檢 查 對 象 , 並 就 各 工 程 之 特 色決 定 其 應 作 檢 查 之 工 程 , 故日 本 中 間 檢 查 制 度 是 較 具 有 彈 性 , 而不 會 局 限 於 固 定 的 檢 查 模 式, 且 並 非 全 面 性 的 , 而 係 因 地 制 宜 , 以 下 分 別 對 「 區 域 」、「 期 間 」 及「檢查對象」說明中間檢查制度之實行原則。 1. 「區域」 所謂「區域」是指各地方主管機關就其所管轄之區域,指定全 部或限於某區域實施中間檢查制度,完全依該地情況來判斷, 基本上係考慮地方的建築動向或者施工相關之狀況及其他相 關事項等。 2. 「期間」 中 間 檢 查 制 度 對 於 執 行 之 「 期 間 」, 亦 因 地 而 異 , 例 如 在 大 規. 10.

(17) 模開發時,一定期間建築開工數會增加,在那段期間 ,若發 生違法建築的可能性提高,所以訂該期間為執行中間檢查之 「期間」 。一般而言,中間檢查之「期間」為 3 年到 5 年,在這 段「期間」終了時,針對該指定相關之建築物的中間檢查的結 果、工程監造狀況、違法狀況等來考量,以決定是否要進行特 定工程的再指定。 如果特定行政廳在期間的終了前,判定無需再指定區域實施中 間檢查的話,「應立即解除該指定」,且此規定「施行後經過十 年 時 , 應 對 此 規 定 加 以 檢 討 , 依 其 結 果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 即 法律明定其必要性消失時可廢止,或必要性增加時可加強之規 定 3. 「檢查對象」 所謂檢查對象,亦由各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地方特性,指定某些 用途及具有一定規模、高度或構造型態之建築物,應作中間檢 查。. 中 間 檢 查 除 原 則 上 定 義 其 實 行 之 「 區 域 」、「期間」及「檢查 對象」外,另規定其執行之基本架構及流程,茲簡述如下: 1. 特定行政廳在工程申請建造許可時,建築主事指定必要的特定 工程及特定工程之後續工程。 2. 建築起造人在結束特定工程時,向建築主事申請檢查。 3. 建 築 主 事 檢 查 所 申 請 之 建 築 物 工 程 施 工 是 否 符 合 建 築 基 準 相 關規定,如認為符合時,則發給「中間檢查合格證」。 4. 與特定工程有關之後續工程,在取得「中間檢查合格證」後才. 11.

(18) 能施工。進一步說明其作法如下: (1)指定特定工程及其後續工程 中間檢查之「特定工程」 ,係指完成該項工程即必須進行 中間檢查合格後,才得繼續其後續工程之工程。例如木造建 築,將上部結構樑架等接合部分施工指定為「特定工程」,而 將 屋 頂 工 程 和 外 牆 工 程 指 定 為 「 後 續 工 程 」; 或 者 是 鋼 構 建 築,將基礎架構或上部結構之接合部分指定為特定工程,而 將添加防火建材及內部裝修工程指定為後續工程等,各特定 工程及其後續工程係依構造之不同,個別檢討指定其內容。 因 此 特 定 工 程 項 目 內容並非全 國一致,而係由各地方主 管機關考慮地方的建築動向、工程相關狀況及建築物之用 途、結構型式及規模等作指定。 (2)檢查申請 特 定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後,建築起 造人得依自己選擇,向特 定行政廳、申請並由建築主事來辦理中間檢查,亦可委請指 定之確認檢查機關來作中間檢查。 申 請 中 間 檢 查 須 於工程完工之 日起,四日內送達建築主 事或請民間確認檢查機關辦理,建築主事或確認檢查機關, 須於受理申請日起七日內,針對該建築物之中間檢查規定事 項是否符合建築基準相關規定進行檢查。 (3)檢查之執行 a.基本的檢查方式 中間檢查是用來檢查施工中的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基 準法及相關規定。因此,在特定工程完成階段,對已經施工. 12.

(19) 完成的部分及其基地等進行檢查。 其檢查方法為,從外部利用目視或是尺寸測定等,並 以非破壞性檢查為原則,在可檢查之範圍內進行合法性的檢 查。 b.核對圖說 當檢查時,在參照中間檢查申請中所記載之工程監造 的狀況等利用目視、尺寸測定等來進行與建造執照圖說,及 其附加之圖說是否相符。此外,有關確認的申請書及其附加 圖說無法對照之部分,必要時,為確認設計圖、構造計劃書 等符合建築基準關係規定,得要求承造人提出書面資料,以 進行必要之對照。 c.與圖說不符時之處理 當施工與建造執照及施工圖說有不符合的部分時,其 變更內容除符合法令所規定之輕微變更外,須依據設計變更 相關之確認手續的結果,就變更地方再作檢查。此外,符合 輕微變更之部分,在確認其變更內容後,進行變更地方之檢 查 d.銲接等相關之檢查 有關鋼骨構造的銲接部分、高拉力螺栓(bolt)的接合部 分及鋼筋的壓接部分,關於缺陷或施工的基準不一定明 確,但若有銲接缺陷或螺栓的捆緊不良等狀況時,應該是 不符合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的規定。因此須先參考「建築工 程標準規格書 JASS6 鋼骨工程」,外觀檢查、熱間押入拔 出法檢查等,再檢查是否有缺陷、捆扎不良等,當有疑問. 13.

(20) 時,應要求在非破壞檢查等工程監造時所進行的檢查結果 的報告,並加以確認。 (4)檢查結果之處理 檢 查 結 果 如 合 於 法令規定及建 築執照圖說,則發給合格 證,可進行其後續工程;如檢查不合格,則應做改善後再申 請檢查。 指 定 應 作 中 間 檢 查之工程,必 須在獲得檢查合格證後, 才可進行其後續工程之施工。. 中 間 檢 查 制 度 除 明 訂 其 執行原 則 及 流 程 外 , 對 違 反 其 流 程 亦 訂 有 罰 則 , 如 未 取 得 中 間 檢 查 合 格證 即 進 行 特 定 工 程 之 後 續 工程 之營造廠(工程施工者),處三十萬日圓罰金;對未申請中間檢查 之建築起造人,處二十萬日圓。 不 論 是 行 政 或 民 間 機 關,在辦 理 檢 查 工 作 時 , 當 然 有 可 能 因 故 意 偽 造 結 果 , 或 因 疏 失 而 判 斷 錯誤 , 而 發 生 起 造 人 蒙 受 損 失之 情 形 。 建 設 省 將 這 種 情 況 分 成 故 意、 過 失 、 及 無 過 失 三 種 情 況來 負 責 任 , 對 前 面 二 種 情 況 , 皆 須 負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的 義 務 , 及承 受 行 政 處 分 。 其 負 責 方 式 包 括 民 事責 任 及 行 政 責 任 , 民 事 責 任為 基 於 與 屋 主 關 係 的 , 係 以 損 害 賠 償方 式 來 處 理 ; 至 於 行 政 責 任, 則需視其疏失之意圖而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1. 故意 故意或明顯違反注意義務時,則須對屋主負起民事上的賠 償責任。另外,在行政上,對於犯下重大過失的確認檢查員, 會要求停止業務或甚至取消登錄資格的行政處分。至於故意過. 14.

(21) 失者,不只是確認檢查員,就連該員所屬之指定確認機關,亦 可能遭到停止業務,或甚至是取消資格之處分。 2. 過失 此類疏失基本上以民事賠償為主,目前的法制下,要確認 檢查員來賠償,執行上有實質之困難,起造人也很難獲得實際 之經濟保障,因此必須用保險制度來配合。. 第四節 國內耐震設計規範草案之耐震工程品管 有鑑於美國目前所採用之結構獨立審查以及 IBC 2000 對結構 試 驗 及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有 結 構 專 業 的規 定 , 以 確 保 結 構 之 品 質 及公 共 安 全 , 另 日 本 亦 採 行 建 築 鑑 定 檢查 制 度 交 付 民 間 之 指 定 檢 查機 構 , 並 導 入 中 間 檢 查 制 度 , 以 提 昇結 構 耐 震 安 全 品 質 , 建 研 所於 八 十 九 年 「 建 築 物 耐 震 規 範 及 解 說之 修 訂 研 究 」 案 , 參 考 國 外之 施 工 檢 查 機 制 研 擬 國 內 耐 震 工 程 品管 之 檢 查 機 制 , 依 據 其 條 文之 內容可歸納其流程如圖 2-3.1,茲分別說明如下: 1.耐震工程品管 起造 人 為 公 共 安 全 須 支付提升 品 質 之 費 用 予 結 構 專 業 技 師 , 使 結 構 專 業 人 員 能 負 起 監 造 結 構 施工 之 責 任 , 其 次 辦 理 適 任 之獨 立專業結構設計審查,同時並責成承造人提出施工品質保證計 畫,以對耐震工程之施工品質管制,負起施工責任。 2.設計審查 設計 審 查 包 括 建 築 主 管官員之 平 面 審 查 及 獨 立 之 專 業 審 查 屬 於 特 殊 結 構 審 查 之 結 構 設 計 須 依 規定 委 請 建 築 管 理 單 位 所 規 定之 審查單位來審查。 3.平面審查. 15.

(22) 對 簡 單 之 建 築 物 或 規 格 設計之 建 築 物 , 僅 建 築 管 理 官 員 對 設 計獨立之審查,了解其設計內容,並提供對平面作適當之審查。 4.專業結構設計審查 對 其 他 之 建 築 物 包 括 特 殊,不 規 則 或 重 要 性 結 構 , 獨 立 之 專 業 審 查 是 必 需 的 。 此 種 審 查 可 在 概念 設 計 之 後 與 最 後 設 計 階 段之 間 。 以 獨 立 的 專 業 技 師 就 結 構 設 計之 假 設 , 模 擬 分 析 及 有 效 性提 供專業的評定。 業 主 須 委 請 獨 立 之 結 構 專業技 師 作 結 構 專 業 審 查 , 其 費 用 依 所 委 託 之 事 項 而 定 , 除 要 求 審 查 之結 構 專 業 技 師 重 新 分 析 設 計應 支 付 規 定 之 結 構 設 計 費 用 之 外 , 以不 超 過 結 構 設 計 費 用 之 二 分之 一為宜。 5.施工品質保證計畫 承造人應提出由負責人及主任技師簽署之施工品質保證計 畫,包含耐震施工品質保證計畫及結構以外之施工品質保證計 畫 , 耐 震 施 工 品 質 保 證 計 畫 由 結 構監 造 人 提 出 而 結 構 人 之 施 工品 質保證計畫由建築裝修監造人、建築設備監造人等分別提出。 6.耐震施工品質保證計畫 結構監造人應提供施工品質保證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耐震系統有依規定作施工品質管制 (2)結構專業監造及試驗有依據相關施工規範執行 (3)試驗之型式及頻率 (4)結構專業監造之型式及頻率 (5)規定之試驗及結構專業監造報告之提送頻率及提送單位. 16.

(23) (6)結構檢視之執行計畫 (7)規定之結構檢視報告之提送頻率及提送單位 除 結 構 部 份 外 須 由 建 築 裝修監 造 人 及 建 築 設 備 監 造 人 提 供 , 其他之附加系統之施工品質保證計畫包括: (1)外牆及其錨定 (2)吊掛天花板系統及其錨定 (3)高架地板及其錨定 (4)鋼骨貯架及其錨定 (5)相關之機電設備系統如空調、管線、緊急發電機、昇降梯 等及其錨定或支撐 7.耐震結構施工品質管制 承 造 之 施 工 廠 商 應 提 出 由負責 人 及 主 任 技 師 簽 署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 施 工 計 畫 書 中 之 內 容 除 建 築 主管 機 關 之 規 定 者 外 應 包 含 品質 管制計畫,提出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 於 施 工 期 間 將 施 工 品 質管制作 業 之 結 構 按 時 彙 整 成 品 質 管 制 結 果 報 告 書 , 送 請 監 造 者 審 查 簽 認。 經 業 主 認 可 後 送 交 主 管 機關 備查。 施工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 (1)品質管制預定表 (2)工程品質管制表 (3)自主檢查表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至少應包括: (1)一般工程概要. 17.

(24) (2)使用之材料與施工方法 (3)試驗與檢查部位 承造之施工廠商應提出: (1)結構施工品質管制人員,其資格應具結構專業技師資格或 經結構施工品質管制訓練通過具有證明者 (2)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3)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 (4)施工品質管制結果報告書 (5)接受到施工品質保證計畫之簽收及依據執行 8.特別監造 除 一 般 規 定 之 監 造 程 序外,起 造 人 應 增 加 聘 雇 一 個 以 上 之 特 別 監 造 人 , 來 執 行 特 別 監 造 工 作 。如 果 此 項 施 工 作 業 為 一 較 不重 要 之 小 型 作 業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可 免除 此 項 特 別 監 造 之 規 定 , 有關 特別監造人之資格與責任如后: (1)特別監造人須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施工作業之特別技師。 (2)特別監造人須依核准之設計圖與施工規範來監造施工作業,並 向特別技師、建築師、建築主管機關以及其他規定之單位提 出監造報告。 (3)所有不符規定之施工作業須即時通知承造人改正,若未改正, 須馬上通知設計單位並告知建築主管官員。 (4)特別監造人須提出監造完工報告,其內容包括特別監造之施工 作業範圍,以及依設計圖與施工規範所須完成之施工作業與 施工工人之工藝技術符合規定,並在報告上簽署。 9.結構檢視. 18.

(25) 符合下列條件者,須作建築物之結構檢視: (1)用途係數大於 1 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築物。 (2)近斷層工址之建築物。 (3)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規定者。 (4)建築主管機關規定者。 起 造 人 須 聘 請 負 責 結 構 設計之 特 別 技 師 或 由 負 責 結 構 設 計 之 特別技師所指定之特別技師來執行結構檢視。 結構檢視所發現的缺點須以書面報告通知業主(或業主代 表)、特別監造人、承造人與建築主管機關。結構檢視者必須書面 述 明 已 知 現 場 訪 視 , 並 依 構 檢 視 者之 最 佳 認 知 , 指 出 任 何 在 報告 中尚未解決缺點。 10.非破壞性試驗 抗 彎 矩 構 架 及 特 殊 抗 彎 構架, 其 完 全 束 制 接 頭 之 銲 接 必 須 依 核 准 之 標 準 及 工 作 規 範 作 非 破 壞 性試 驗 , 此 為 特 別 監 造 規 定 之一 部份。 此 種 試 驗 之 需 求 須 由 對 結構設 計 之 負 責 人 員 來 建 立 並 示 於 圖 說與施工規範上。此試驗計畫至少包括: (1)所有接頭與搭接之全滲透銲(Complete penetration groove welds) 須 100%接受超音波或 X 光試驗。 (2)當用於柱搭接之半滲透銲(Partial penetration groove welds)須根 據圖說與施工規範之規定接受超音波或 X 光試驗。 若其有效銲喉小於 19mm 厚,則可不須作非破壞性試驗, 對此銲接,連續性監造為必要者。. 19.

(26) (3)基元金屬其厚度大於 38mm 者,當承受全厚度銲接數縮應變, 必須在接合處完成後,對銲道後方直接作超音波試驗監造以校 核其有否不連續處。 任 何 材 料 之 不 連 續 必 須 根據標 準 之 規 定 之 缺 陷 評 分 來 決 定 是 接受或拒絕接受。. 第五節 國內現行施工檢查機制 國內現行施工檢查制度,有屬於地方性之檢查制度,例如台北縣政 府之『建築執照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及台北市之『建築施工檢查 作業要點』中之勘驗制度,另外亦有屬於中央(全國)性質之『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評鑑制度』,其目的仍以維護施工品質,減少公共災害並降低 社會整體成本為主要目的,其立意甚佳,但由於其施工檢查制度或屬於 地方性質,檢查標準難以獲得全國一致性,或其評鑑制度為行政命令, 只針對一定金額以上(例如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要點第三條規定為新台幣 二千萬以上之公共工程),故造成施工品質檢查標準不一致,例如台北縣 政府因幅員較為遼闊,人員編制精簡,故著重於施工過程『品質管理』 ; 台北市政府著重於施工過程『勘驗檢查』,市政府須派員於申報勘驗後 二日內配合至現場完成勘驗程序;由於地方政府檢查人員之員額限制, 無法配合所有工地之施工進度,於施工之適當時機或關鍵檢查點,提出 週期性或連續性之施工檢查,因此往往無法有效落實施工檢查制度,當 大地震來襲導致使用中大樓倒塌之後,衍生政府機關施工勘驗不實之訴 訟案件,(例如台北市東興大樓倒塌案件),以及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因 此確有必要研擬一套全國性適用之施工檢查制度,由中央主管機關頒布 施行,以減少未來因施工品質不良所帶來的損失以及降低社會成本。. 20.

(27) „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起,即頒布『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行政院所屬各級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工程採購案時,依據作業 管理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本項制度中要點如下: (一)施工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性質及品質計畫內容: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品質計畫得視工 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 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於整體施工前提報,分項品質計畫應於各分項工 程施工前提報。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 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 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等。至少應包括品管組織、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 員)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等項目。 (二)材料試驗及檢驗程序: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 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 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 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三)區別『施工單位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單位品質管理人員』及『監 造單位監工人員』管理責任、人數、及工作重點: 1.品管人員數目: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契約內依工程規模及 性質,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1.

(28)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2.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廠商應於 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資訊網 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 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 是否詳實記錄等。 (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3.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專任 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 導紀錄表。 (2)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 (3)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 (4)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4.監工人員人數及工作要點: 監造單位應比照作業要點第五條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 練資格之『監工人員』;其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22.

(29) 監造單位應於開始監工前,將其監工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 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2)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 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 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3)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 品質查核紀錄表。 (4)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四)品管人員訓練: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 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 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前項回訓實施期程、課程、 時數及實施方式,由工程會另定之。 (五)品質管理費用: 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 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 0.6 至 2.0 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 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六)施工品質評鑑制度: 各工程主管機關應對所屬主辦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 主辦機關)興辦之公共工程,實施工程評鑑(以下簡稱評鑑)。辦理評鑑 時,應組設『施工品質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評鑑小組以臨 時任務編組方式遴聘評鑑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其中外聘之委員人數不得. 23.

(30) 少於五分之二。各工程主管機關遴聘評鑑委員時,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建置之評鑑委員登錄名單中選取,並應遵守利 益迴避原則。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1)選項:由評鑑小組視工程規模及實際施工進度選定受評工程之項 目,並通知主辦機關辦理配合事宜。 (2)取樣:由評鑑委員依作業手冊規定於現場隨機選取適當數量。 (3)評鑑實施:由評鑑委員就選定之檢查點,依評鑑標準,以目視檢 查或簡易工具量測方式進行評鑑。如評鑑小組認為有需要時得選 定適當處實施抽驗。 (4)評鑑計分:計分由評鑑委員依評鑑結果各評鑑項目之合格比例, 計算其得分。計算公式如作業手冊。 (5)品質檢討:由評鑑小組召集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含建築師或專 案負責人)及承包廠商(含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品管人員)等 相關人員,舉辦施工品質檢討會,針對受評工程施工品質及管理 績效提出檢討及建議,並作成會議紀錄報工程主管機關。. „ 地方政府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各地方政府基於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制定有各縣市之施工品 質管理要點,並配合各縣市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管理,於施工過程 中,分段提出品質管理自我查核表,並局部(例如台北縣)或全面(例 如台北市)由各縣市工務局配合至現場勘驗,但由於各縣市之人員配置 或檢查制度並不相同,其施工品質也不亦獲得全國一致性之標準。 本節中例舉『台北縣政府』及『台北市政府』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作為討論地方政府品質管理制度之範例,並由現行制度中,檢視其具有 代表性或建設性之規定,作為未來建議失供品質管理制度之參考。由各. 24.

(31) 縣市主管機關已制訂有『建築執照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或依據『建 築施工檢查要點』實施各階段勘驗,各縣市作業管理要點舉其要點分述 如下: (一)台北縣政府『建築執照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施工管理課,對於領有台北縣工務局核發之建築 執照建築物,實施施工品質管理,規定縣市政府所轄行政機關、公私立 學校以及私有住宅及建築物,領有建築執照並辦理申請施工前,依據作 業管理要點,由監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監造查核表』,再由承造人 據以擬定『施工計畫書及施工自主檢查表』,施工管理之精神為施工中 之自主檢查,以便於早期發現施工缺陷問題,並予以修正或補強,施工 管理對象為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其作業要點說明如下: 1.施工品質管理作業人員及應辦事項: 本要點所稱建築執照施工品質管理,係指承造人、監造人、起造人 及工務局分別辦理下列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1)『品質管制執行』為『承造人』應辦事項。 (2)『品質保證查核』為『監造人』應辦事項。 (3)『品質督導』為『起造人』應辦事項。 2.計畫書及查核表: 監造人及承造人應依工程特性、設計圖說及建築相關法令,分別先 由監造人擬定監造計畫書及監造查核表,承造人再據以擬定施工計畫書 及施工自主檢查表。計畫書及表格應於向工務局『申報施工計畫』時檢 附。 3.監造計畫書及查核表應包含項目: (1)施工進度。 (2)查核承造人是否依照設計圖說施工並進行抽查。. 25.

(32) (3)材料規格及品質查核。 (4)承造人是否確實執行施工自主檢查表。 4.分項工程制訂施工計畫書及自主檢查項目: 承造人辦理施工品質管制作業,應依分項工程制訂施工計畫書及自 主檢查表: (1)放樣工程 (2)基礎工程 (3)模板工程 (4)混凝土工程 (5)鋼筋(或鋼構)工程 (6)鷹架工程 (7)主要裝修工程 (8)雜項工程基地安全檢查項目 5.檢查結果確認機制: 承造人辦理台北縣工務局品質管制作業,應於每一分項工程施工 時,填具施工自主檢查表,經工地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確認無誤後, 始得進行下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6.監造人職責: 監造人辦理施工品質保證作業,應隨時查核承造人是否依工程進度 確實執行施工自主檢查表;並依查核結果填具監造查核表。監造人為確 保施工品質,對於材料規格及品質應予以查核,必要時得進行現場比對 抽驗;如發現缺失,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限期改善並送工務局及起造人 備查。 7.起造人職責:. 26.

(33) 起造人辦理施工品質督導作業,應隨時查核承造人、監造人是否確 實依本要點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查核時應填具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並留存施工場所備查。 8.台北縣政府施工品質管理職責: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得派員前往施工場所勘驗時得查核起造人、監造 人、承造人是否依規定辦理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起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 人未依本要點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工務局得要求承造人就已完成混 凝土單元進行三處以上鑽心取樣及強度試驗,所需鑽心及試驗相關費用 由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負擔。前項試驗未合格者,應即由起造人或 承造人或監造人再委由具公信力鑑定單位進行安全鑑定,鑑定結果如仍 有安全之虞者,應隨即停工並向本局提報『結構補強計畫』並辦理『變 更設計』,完成後始得向工務局申領使用執照,無法補強者應予拆除。 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必須勘驗部分時,應檢附各該施工階段施工 品質管理查核表、監造查核表及施工自主檢查表等文件資料報工務局備 查。 (二)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施工品質管理: 台北市原訂有『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並依據建築管理規則制定『台 北市建築施工檢查作業要點』以及『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 分作業要點』,對於領有台北市核發之建築執照建築物實施施工勘驗, 勘驗之精神為階段完工品質之檢驗,以階段品質控制及勘驗程序,便於 早期發現施工缺陷問題,並予以修正或補強,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十 四條相關規定如下: 『建築工程進行至下列必須勘驗部份時,除依法免設主任技師得由 承造人出具證明者外,應先由承造人主任技師出具證明確實依照核准範 圍施工之證明書送請監造人查驗無訛方得繼續施工,但供公眾使用之建. 27.

(34) 築物經監造人出具證明書後,由承造人報請工務局派員複驗,經復驗合 格後方准繼續施工。』,施工管理對象為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 其作業要點說明如下: 1.主管機關職權: 建築主管機關對本市轄區得劃分若干責任檢查管區,分別督導工地 公共安全及抽查工程品質。 2.品質勘驗: 承造人於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送達建築主管機關收文報備之次 日,即可繼續施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抽查之樓層,應由承造人之主任 技師或專業技師負勘驗責任,但規定必須勘驗樓層之報驗,仍應報經核 准後始得施工。前項規定必須勘驗樓層之範圍另定之。起造人、承造人、 監造人及主任技師應依據規定各盡職責。 3.品質勘驗程序: 對於施工中建築物,實施品質勘驗制度,現場品質勘驗時機為『放 樣勘驗』『各樓層鋼筋排列完成查驗申報』 ,勘驗執行主體為『承造人』, 並須包含監造人於申請書上簽章,並由工務局管區人員應負責抽查勘驗; 建築物開工報告、施工計畫、放樣勘驗及各樓層查驗申報作業程序規定 如下: (1)開工報告: a.申報開工時,應依臺北市建築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 方案,規劃施工計畫書圖說,審查時工地負責人應親洽管區人員 溝通施工計畫之內容,並示知工地之詳細位置及連絡電話號碼, 以便洽處緊急事件。施工計畫核可後,應附副本乙式兩份,併入 管理卡及工地資料卡。. 28.

(35) b.工地負責人更換時,承造人應於一週內檢附報備書,由新任工 地負責人洽知管區人員。 (2)放樣勘驗: a.承造人依施工計畫書核准圖說完成安全圍籬等設施,放置龍門 板,查明基地之標高、建築線、中心樁及基地尺寸,確實與核准 圖說相符,並會同監造人簽章後,檢具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送 請建築主管機關勘驗。 b.管區人員應負責勘驗,勘定施工工地之安全圍籬等措施及基地 標高、建築線、中心樁位置、基地主要尺寸及查明有無設置工地 資料卡及工地巡查箱。並將勘驗結果詳註於查驗表,經勘驗合格 後,始得施工。 (3)施工勘驗: a.必須勘驗部分,依核准圖說施工,配筋完成後,由承造人檢具 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由其主任技師簽章後,送請監造人查驗。 b.監造人查驗合格後,應於查驗表及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簽章, 以示負責。 c.承造人報驗時,應檢附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乙式兩份及建造執照 暨查驗表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收文後建造執照、查驗表及建築 工程勘驗報告書各乙份,由承造人取回,併入工地資料卡存放。 (4)地方機關檢查人員作業程序: a.管區人員應整理工地巡查清冊,將工地位置註明於圖上並附於 清冊內,隨身攜帶。清冊資料包括工地位置、工程進度、工地負 責人聯絡方法及獎懲事項。 b.管區人員應隨時巡查管區內工地,巡查時,應簽署現地檢查表 乙式兩份,簡評工地狀況,乙份留置工地併入工地資料卡;乙份 陳核後,併入管理卡列管。. 29.

(36) c.管區人員巡查工地時,應確實掌握工地之公共安全措施及工程進 度,並應核閱工地資料卡,必要時應抽查建築基地之建築線、標 高、建物位置、尺寸、及主結構體(柱、樑、剪力牆等)之配筋, 抽查結果應簽註於查驗表內,並詳填現地檢查表,陳核後併入管 理卡列管。 (5)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及申報勘驗時間規定如下: a.放樣勘驗:基礎或地下室土方開挖前。 b.基礎勘驗:基礎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含檔土措施。 c.鋼骨鋼筋勘驗: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構造 之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鋼骨組立)完畢後,搗製混凝土之前。 d.屋架勘驗:在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e.雜項工程勘驗:雜項工作物,於施工計畫檢定之各階段配筋完 畢,澆置混凝土前。 f.其他如連續壁、基樁等,於施工計畫書中核定。 (6)勘驗申報 建築工程進行至必須勘驗部分後,應先由承造人及其技師確實 依照核准圖說施工,並請監造人查驗無訛後,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 簽章按時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報勘驗』,未申報而先行施工者, 由承造人負其責任。 (7)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派員勘驗 承造人向工務局申報勘驗時,應檢附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施 工勘驗報告表及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放樣勘驗案件,工務局於二 日內派員勘驗,其餘各必須勘驗部分之施工,由工務局隨時派員勘 驗之。. 第六節 SRC 結構專業監造制度條文研擬. 30.

(37) 根據國內建築物耐震規範及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鑑制 度,建立國內施工中結構專業監造制度,以提供中央或地方對於公共工 程或民間一般工程,實施施工中檢查與監督鋼骨鋼筋混凝土工程,本節 並參考美國結構專業監造制度(IBC 2000)以及日本中間檢查制度,並酌參 國內現行勘驗及監造制度,提出 SRC 施工結構專業監造之運作機制建 議。 1. 【通則】相關條文所規定之施工規模及檢查項目,起造人(或起造人 之代理人)必須聘用一位以上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於施工期間 依據本條文規定之項目,實施 SRC 結構專業監造,SRC 結構專業監 造工程師必須符合相當資格,並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能力認證。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必須就本章所定之結構專業監造項目,對於 SRC 營造施工或操作程序實施結構專業監造,並將 SRC 結構專業監 造過程、結果依據本章規定,通知建築主管機關、起造人、承造人、 監造人、以及相關專業設計單位。 2. 【SRC 結構專業監造實施對象】SRC 結構專業監造實施對象由各級主 管機關,指定某些用途及具有一定規模、高度或構造型態之建築物, 應進行結構專業監造。 建議符合下列條件者,須進行建築物之結構專業監造: (1)用途係數大或等於 1.25 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築物。 (2)工址位於活斷層帶 6 公里以內之建築物。 (3)建築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工程者。 (4)起 造 人 或 設 計 人 (顧 問 公 司 、 建 築 師 或 結 構 專 業 技 師 )所 指 定 者。 3. 【SRC 結構專業監造機制】SRC 結構專業監造除原則上定義其實行之 監造對象外,另建議其執行之基本架構及流程如下: (1)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於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時,依據 SRC 結構 專業監造實施對象之規定,通知起造人申請案件是否須進行. 31.

(38) SRC 結構專業監造。 (2)須進行 SRC 結構專業監造建築物,其起造人應向結構專業檢 查機構申請實施 SRC 結構專業監造,SRC 結構專業監造合約 書及 SRC 結構專業監造計畫書,列為各縣市申報開工許可文 件之一。 (3)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應依據工程規模及施工項目,須有 足夠合格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親赴工址實施結構專業監 造。工程進行中,配合地方政府勘驗制度,並依相關規定認 為符合時,核發「SRC 階段結構專業監造報告」 。工程完成時, 依相關規定認為符合時,核發「SRC 結構專業監造完工報告」 。 (4)未取得「階段結構專業監造報告」時,不得進行後續工程。 [說明]取代現行勘驗制度 本條文擬就現行各縣市之施工勘驗制度,以結構專業 監造機制強化,使勘驗檢查過程專業化,並使各縣市政府 建築施工管理效能提高,並避免如台北市東興大樓倒塌事 件中,政府機關背負過巨之建築管理責任。 [說明]特定專業工程及其後續工程 結構專業監造之「特定專業工程」 ,係指完成該項工程 即必須進行結構專業監造合格後,才得繼續其後續工程之 工程。例如放樣結構專業檢查,需確認建築線、中心樁、 基地地界線確與核准施工圖說相符。或是各樓層之鋼筋及 鋼骨結構專業監造,為「特定專業工程」;而其他工程指定 為「後續工程」 ,例如添加防火建材及內部裝修工程指定為 後續工程等,各特定專業工程及其後續工程係依構造之不 同,應依據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之施工檢查規定,實施 指定之結構專業監造。 特定專業工程項目內容並非全國一致,而配合各地方. 32.

(39) 主管機關考慮地方的建築動向、工程相關狀況及建築物之 用途、結構型式及規模等另作指定,本文所建議之建築結 構 SRC 結構專業監造項目,為共通性之基本檢查項目,以 台北市為例,特定之勘驗項目現行規定如下: z 放樣勘驗:在建築物放樣後未開始挖掘基礎土方以前, 但基地境界線仍由起造人負責。 z 基礎勘驗:在挖掘基礎土方後未搗製基礎以前,基礎如 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時,在基礎配筋完畢,未搗製混凝土 以前。 z 鋼骨鋼筋勘驗: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 凝土、構造之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骨)完畢後,搗製混凝 土之前。 z 屋架勘驗:在(鋼)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5)建築使用執照許可 起造人申請建築使用執照許可時,須檢附該工程之『SRC 結構專業監造合格證』。 4. SRC 結構專業監造計畫書 結構專業監造機構應提出之『SRC 結構專業監造計畫書』 , 『SRC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計 畫 書 』 內 容 必 須 完整 列 表 說 明 包 含 合 格 工 程 人員 名單、人員編制、監造項目及相關合格標準等、SRC 結構專業監 造工作內容,並表列出獨立、經認可之專業檢查機構(為實際上持 續從事於結構專業監造工作者)。 5.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開放由民間建築結構專業技師事務所或 工程顧問公司,依據市場機能,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監造,並受中央主 管機關管理或符合資格認證程序。 6.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訓練及資格. 33.

(40)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係指對於特殊施工方法或作業的 監 造 或 在 執 行 需 要 專 業 檢 查 項 目 上, 有 足 夠 知 識 能 力 符 合 建 管單 位之要求的專業人員。 (1)SRC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工 程 師 須 為 有資 格 執 行 該 項 結 構 專 業 施 工 作業之結構專業技師或擁有經認可合格之相關專業證照(例如 銲接檢驗師)。 (2)SRC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工 程 師 須 依 核准 之 設 計 圖 與 結 構 專 業 監 造 規定項目,依據施工規範來實施 SRC 結構專業監造作業,並 向設計單位、專業技師、建築師、建築主管機關以及其他規 定之單位出監造報告。 (3)所有不符規定之施工作業須即時通知承造人改正,若未改正, 須馬上通知起造人及設計單位並告知建築主管官員。 (4)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須提出 SRC 監造完工報告,內容包 括結構專業監造之範圍、依設計圖與施工規範所須完成之監 造作業與施工技術符合規定之確認,並在 SRC 結構專業監造 報告上簽署。 (5)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 辦理之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 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 SRC 結構專業監造檢查人 員。回訓實施期程、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之。 (6)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及其所聘任之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應 為專任,不得從事 SRC 結構專業監造以外之業務。 7. SRC 結構專業監造費率 建議 SRC 結構專業監造費率,依據 SRC 工程規模,以法定 SRC 結 構體工程造價約 5%,或依實際所需人天費計算之。 8. 起造人. 34.

(41) 起造人職責為『品質督導』,起造人辦理施工品質督導作業時,應 查核承造人、監造人是否確實執行施工品質管理作業。並須依據 SRC 結構專業監造相關規定,聘僱一個以上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執行結構 專業監造工作。 9. 承造人 承造人應負『品質管制執行』之責,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指出 之不合格項目,承造人須依規定修正。 [說明] 承造人於申報開工時,應提報品質計畫,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 及性質,分『SRC 整體品質計畫』與『SRC 分項品質計畫』二種。SRC 整體品質計畫應依據各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於申報開工時提報,分項 品質計畫應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起造人所指定之監造人或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起造人及監造單位另 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 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 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組織人員方面,至少應包括品管組織、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 品管人員)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等項目。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 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 是否詳實記錄等。 (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35.

(42) (1)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 導紀錄表。 (2)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 (3)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 10. 結構專業監造檢查項目 鋼骨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建議需依表 2-6.1 實施結構專業監造。 11. 【承造商製造認證許可】本章所規定之 SRC 結構專業監造項目,若 承造人另委託專業承造商於製造廠內完成,該製造廠所並經過專業 認證機關認證通過,則該製程之產品不需經過 SRC 結構專業監造, 可免除本章所指定之 SRC 結構專業監造項目。製程認證必須經由專 業之認證機構核定,依據承造商之施工程序及品質管理能力,通過 後發給『製造認證許可』,當施工完成時,承造人或承造商需檢附相 關產品符合專案設計圖說及相關規範要求之『合格證明書』 ,至結構 專業檢查構。 12.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責任】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必須持續對監 造工作紀錄,並對建築主管機關及起造人提出『SRC 階段結構專業監 造報告』及『SRC 完工結構專業監造報告』,報告中必須指出已完成 之監造項目與施工許可圖中之要求相符,不合格項目必須立刻通知 承造人改正,如果不合格項目持續未改正,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 必須通知建築主管機關及起造人。 最終之『SRC 完工結構專業監造報告』需包含所有結構專業監造 項目及不合格改正項目,SRC 結構專業監造實施頻率除本文中規定之 外,尚須符合建築開工時,建築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檢查項目及其頻率 (連續性或週期性)。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員應監督其所屬工作項目,符合已核准 的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或規範) ,且由其負結構專業監造責任。. 36.

(43) [說 明 ].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應提供建管單位、設計單位工程師或建 築師、以及其他的指定人員檢查報告。所有不符合的項目,應立即知 會起造人及承造人,並由承造人確認不符項目,如確認其不符,應即 通知原設計單位及建築主管機關。 SRC 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應提報一份簽名的完結報告,報 告必須根據檢查人個人的知識與判斷,說明需要進行結構專業 檢查的作業項目,是否符合核准的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或規 格,及施工規範中適用的技術條款,以及不符合規定部分,承 造人後續處理結果。 結構專業監造制度除明訂其執行原則及流程外,對違反其流程亦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立罰則,如未取得結構專業監造合格證即進行特 定工程之後續工程之承造人(工程施工者) ,處以罰金(例如日本制度 處以新台幣約十萬圓罰金);對未申請結構專業監造之起造人,處以 罰金(例如日本制度處以新台幣約五萬圓)。 不論是行政或民間機關,在辦理檢查工作時,有可能因故意偽造 結果,或因疏失而判斷錯誤,而發生起造人蒙受損失之情形。本文將 情況分成故意、過失、及無過失糾紛三種情況來討論應負之責任,對 前面二種情況(故意及過失),皆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及受主管機關 相關行政處分。其負責方式包括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為基 於與屋主關係的,係以損害賠償方式來處理;至於行政責任,則需視 其疏失之意圖而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1) 故意 故意或明顯違反義務時,則須對屋主負起民事上的賠償責 任。另外,在行政上,對於犯下重大過失的結構專業檢查人, 要求停止業務或甚至取消登錄資格或停權或撤銷執業執照的行 政處分。至於故意過失重大者,不只是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 37.

(44) 就連該員所屬之指定檢查機關,亦可能遭到停止業務,或甚至 是取消資格之處分。 (2) 過失 此類疏失並非基於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故意為之,屬於業 務上之過失,基本上以民事賠償為主,目前的法制下,要確認 檢查員來賠償,執行上有實質之困難,起造人也很難獲得實際 之經濟保障,因此必須以保險制度來配合。 (3) 無過失糾紛 此類情形可能因承造人對結構專業檢查結果之認定不同, 引起結構專業檢查人員與承造人糾紛,或導致工程延誤,造成 起造人損失。 13. 【監造人】『品質保證查核』為監造人職責,工程施工時,起造人 必須指定工程監造人,工程監造人得為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涉及不 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 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不同建築或技師科別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起 造人應指定一人為監造代表負責整合,並由監造代表與其他涉及建 築或不同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監造人於工程監造過程中及結 束時,必須以書面向起造人報告其結果。結構專業監造工程師依據 法定結構專業監造項目,向監造人調閱相關監造紀錄時,監造人不 得拒絕。 監造人員工作重點: (1) 監造單位需依據工程規模,指派符合需求數目之監造人員,監造 人員之資格,另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監造人員需依據監 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依據起造 人要求,隨時撤換之。 (2) 監造人員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 行。. 38.

(45) (3) 監造人員須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 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 對抽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4) 監造人員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 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該紀錄表至少必須保留至完工後七年。 監造人員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承造人(或承造商)限期改正,或 依據各縣市規定,通知建築主管機關,並得要求承造人採取預防或補 救措施。. 39.

(46) 第三章. SRC 設計施工實務探討 第一節 前言. 鋼骨鋼筋混凝土雖具有耐震特性,但因為該結構系統於各階段作業 項目繁多,例如混凝土作業、鋼筋作業、鋼骨作業、模板作業、續接器 作業、銲接作業、吊裝作業等,所需之專業施工承包商亦需要具備特別 之施工專業技術以及品質控制能力。另外,於設計鋼骨鋼筋混凝土階 段,亦需要注意相關尺寸之比例或預留灌漿空間,以避免尺寸不足而影 響作業程序,進而影響完成後之耐震品質。 本章即探討 SRC 構造於施工中常見之影響施工品質問題,例如 [1,2]: 1. 使用者或設計者所定尺寸不合理,導致施工困難。 2. 梁柱接頭施工困難或灌漿不易。 3. 梁、柱腹板穿孔影響接頭區強度。 4. 鋼筋續接器品質不良,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經由探討 SRC 設計與施工過程中,影響品質或耐震能力之施工問題 以及施工與設計上之案例,作為施工查核之重點,並將查核重點以及查 核頻率標準化,以協助提昇國內 SRC 構造之耐震性能。 本章探討針對 SRC 施工及設計問題,簡要區分為: 1. 梁主筋配置問題探討。 2. 柱主筋配置問題探討。 3. 箍筋配置問題探討。 4. 鋼筋續接器配置問題探討。 5. 鋼骨斷面尺寸配置問題探討。 由於各種不同構材之間,具有交互影響施工之因素存在,故各類問 題分類時,盡可能的將主要影響施工品質之問題逐項列出,偶有各不同. 40.

(47) 構材之間之問題類似,但因為影響施工品質因素以及改進方式不同,故 仍依據各分項逐項分開討論。. 第二節 SRC 斷面及配置及施工問題探討 3-2.1 主筋設計及施工問題探討 1. 梁配置過多主筋: (上下層各四支以上主筋) SRC 大樑上下層須配置主鋼筋,主鋼筋之位置距離鋼骨表面約 為主筋直徑加箍筋直徑再加 20mm[2],如主筋配置過多,將形 成施工之困難如下: (1) 水平橫隔板無法配合主筋水平位置,或水平橫隔板數量 多,造成工廠銲接施工困難[圖 3-2.10~3-2.12]。 (2) 梁鋼筋採用搭接方式續接時,鋼筋與鋼骨之間隙太小,產 生搭接不易,或搭接範圍主筋之間灌漿孔隙太小情形,影 響混凝土正常流動,容易引起蜂窩現象。 (3) 梁主筋與主筋之間之間距不足,影響混凝土填充或鋼筋與 混凝土間之握裹力。 (4) 主鋼筋重量過重,或主筋中點撓度過大,形成與主筋與鋼 樑之間距不足,影響鋼筋之握裹力。 (5) 梁柱接合若採用貫穿柱腹板方式,柱腹板因為貫穿孔過 多,損害柱構材剪力強度。 2. 柱配置過多主筋: (每個角落超過三支以上主筋) 主筋與鋼骨共同分擔軸向應力以及彎矩,如果二者分配比 例不當,以主筋承擔較多應力時,主筋配置數量必須增加,但 因為柱斷面須預留三面或四面接鋼梁時之梁寬,以致於主筋過 於集中於角落區域或彎折至大樑翼版面下,形成施工不良,例 如:. 41.

(48) (1) 柱之斷面過小,但主筋排列過多,造成混凝土填充不良。 (2) 容易與鋼樑翼板寬度相衝突,使柱之主筋易位或困難施工。 (3) 容易與大梁主筋相衝突,使主筋配筋施工困難。 (4) 柱鋼筋續接段空間不足,鋼筋搭接或續接施工不易。 (5) 柱之箍筋、繫筋因為尺寸預留不當,導致施工困難。 3-2.2 箍筋設計及施工問題探討 箍筋圍繞 SRC 柱或梁外圍,以環型圍繞 SRC 尺寸外圍,當柱 或大樑尺寸太小時,箍筋往往與其他接合構材位置相衝突,導致 施工品質不良或耐震能力損失,例如: (1) 由於 SRC 大樑尺寸受限,使大梁箍筋與鋼骨之間距太小, 大樑箍筋 135 度彎鉤現場施工不易,容易與大樑鋼骨翼板 碰撞。 (2) 柱箍筋現場施工時,無法預先頂部套入柱內,因此無法採 用閉合箍筋方式施工,需採用 L 型或ㄇ型結合方式施工, 箍筋之圍束強度及品質控制不易。 (3) 梁柱接頭處,箍筋需貫穿大樑腹板,如柱之斷面尺寸太小 時,箍筋穿孔位置與鋼骨大樑腹板螺栓孔將非常接近,形 成大樑剪力接合板附近腹板撕裂,影響耐震能力[圖 3-2.9]。 3-2.3 鋼筋續接器設計及施工問題探討 使用於方形鋼柱(BOX COLUMN)或超高層建築物,鋼筋用量漸 漸增加,鋼筋續接器品質成為影響耐震能力之重要因素,因為設 計階段考慮不周,將形成容易破壞之接合弱點;另由於施工以及 製造階段,SA 級續接器品質控制,於 SRC 耐震品質控制中,需 將之列為重要品質管制要項,鋼筋續接器於 SRC 構造應用過程 中,常見之問題點如下所列:. 42.

(49) (1) 柱之翼板面續接器數量過多,甚至鋼筋續接器雙層排列, 造成銲接施工困難,或是柱內橫隔板間距過小,施工不 易,或因為柱內橫隔版與鋼筋續接器無法水平對齊,造成 柱翼板容易撕裂[圖 3-2.10~3-2.12]。 (2) 由於大樑尺寸壓縮,使鋼筋續接器與大樑翼板空間不足, 影響大樑與柱之全滲透銲接或續接器銲接品質。 (3) 塑性鉸區域鋼筋續接器品質(強度以及韌性)須達到 SA 級標準,但試驗中常發生脫牙及斷裂現象[圖 3-2.15]。 (4) 鋼柱翼板上已完成銲接之鋼筋續接器,於運送、搬運、吊 裝過程中容易遭到碰撞損壞。 (5) 鋼筋續接器排列過密,小於最大粗骨材直徑,容易形成灌 漿孔隙或蜂窩現象。 3-2.4 混凝土配比設計及施工問題探討 由於 SRC 構造之鋼骨與鋼筋之間隙較小,混凝土核心有鋼骨 斷面或柱內之加勁板、橫隔板,阻礙混凝土流動性因素較多,因 此與純粹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問題不同,必須另考慮坍度或流 動性之配比問題,以及骨材最大粒徑之控制,常見 SRC 構造中混 凝土配比設計與施工問題如下: (1) 混凝土坍度或流動性不足,造成灌漿不易。 (2) 依據 SRC 斷面配置,如未指定最大粗骨材粒徑,容易造成材 料分離於梁柱內形成空洞孔隙。 (3) 混凝土施工搗實不足,梁柱接頭區域形成蜂窩現象。 (4) 柱內橫隔板或加勁版未預留灌漿氣孔,形成灌漿孔隙。 3-2.5 鋼骨設計斷面及施工問題探討 由於 SRC 構造之鋼骨與鋼筋之斷面,在設計階段已經決定, 但斷面之比例及形狀,影響施工甚鉅,甚至無法以施工方法克服. 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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