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公共藝術的起源與定義
一、公共藝術的起源
有關於公共藝術的起源,依照李霏瑩(2003)的說法,如果從美術史 的角度來看,公共藝術並不是一個新話題。公共藝術應可追溯到遠古時期 的洞穴藝術及西元前1800-1400年英格蘭Stonehenge石柱群,都屬於早期公眾 參與藝術活動的事實。之後古希臘時期的神廟或中國的敦煌壁畫、寺廟藝 術,甚至歐洲教堂、文藝復興時期、民眾廣場,處處顯示當時民眾已經透 過藝術的形式來傳達美感、凝聚共識。可見幾乎從有人類的歷史開始,公 共藝術就一直依存在人類的生活當中;然而倪再沁(2003)認為「公共藝 術於西元前三百到五百年間巴比輪時代已經出現,古巴比倫人在磚上所雕 出的動物形象就可稱為「公共藝術」。中國則早在一千年前就將雕塑融於 建築屋頂、牆面與庭園環境設置之中,而台灣公共空間中的「藝術」,在 古早以前多屬歌誦忠孝節義之紀念碑、牌坊;『政治威權時代』則多紀念 偉人、領袖的塑像;『經濟成長時期』,改由許多民間社團在公園、道路 的重要據點設置獅子座、扶輪塔、青商鐘 …等。」。
鐘靜雯(2003)認為公共藝術於各國的萌芽期,幾乎是在政治民主以 及經濟達到一定水準後,才可能開始重視文化建設。以美國為例,則是在 三十年代羅斯福總統推行「新政」到五十年代「百分比藝術條例」之間,
於七十年代進入公共藝術高潮期,各大城市處處見藝術品,落實「生活藝
術化,藝術生活化」的目標。
韓可宗(2003)則論及「美國自1960年代之後,隨著生活的富裕以及對 環境品質要求的提昇,人們對環境美學(Environmental aesthetics)或景觀美 質(scenic beauty)也日益重視。……對景觀美質的重視,也由原本的自然 地區漸漸的延伸至都市地區,而容積率建蔽率、開放空間獎勵、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Public Art)依字面的意義解釋是「公共」(public)的
「藝術」(art),公共藝術在國內是一個新興的翻譯名詞,“Public Art"
以公眾藝術的名詞出現,後來因為和景觀藝術、戶外藝術、公共藝術等名
公共藝術按照民間一般的定義就是3P原則:運用公共的資金(Public Money),設置於公共的空間(Public Place);並具有公共參與(Public Involvement)過程的藝術品;謂之「公共藝術」(Public Art)。又如呂清夫
(1997):「公共藝術」可能僅限於「百分比公共藝術計劃」(Percentage for public art programs)之下的作品。也就是說,呂清夫認為符合文建會頒佈之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章「公有建築物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美化
且不論具爭議性的「軟體化」、「節慶化」、「暫時性化」趨勢,研究者 認為本研究中的公共藝術應是較符合尹倩妮廣義的定義,並兼具相關專家 從內涵層面所論及的各種內蘊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