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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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委託人監督代理人,代理人也自我約束,但是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仍 然存在尚未解決的利益衝突時,導致委託人未能從事最佳決策創造公司最大價 值,所導致的其他損失。
第二節、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理念在歐美地區風行已久,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發生時,因公 司經營者的不當行為,投資人、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等蒙受重大損害,才讓亞 洲各國政府、主要國際組織與投資人等正視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並相繼提出強 化經營者責任之治理紀律與效能訴求。以下將就公司治理的定義、公司治理的 架構和公司治理的原則和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會等,依序探討。
ㄧ、公司治理的定義
公司治理的目的在於消除代理問題。由於企業內負責經營的管理者與企業 資金提供者之間的利益可能有分岐,因此常造成資金提供者權益受損的情況發 生,為防止上述情形,公司治理制度因運而生。因此,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與日 俱增,國內外機構、學者及專家們也從不同的角度切入探討公司治理的意義與 範圍,並提出許多不同的見解,表 2-1 為國內外機構、學者及專家對公司治理 定義的相關文獻彙整,本研究整理。
表 2-1 機構、學者及專家對公司治理定義的探討
機構、學者、專家與論文 定義
Ira Millstein(2001) 透過法律、經濟與公司營運的規 範,協助公司充實財務與人力資 源,增進股東的財富,同時,公司 治理為建立穩定和有益的商業環境 提供了基礎,對於新興市場和謀求 在全球經濟中脫穎而出的企業,可 能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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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eifer and R. W. Vishny(1997) 如何確保資金提供者的投資能夠獲 得合理的報酬,所設計的機制。 World Bank
公司治理體系可以從公司和公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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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定義雖可從不同角度切入探討,期大致結論如下:
(ㄧ)、強調法律觀點,如:證期會(2002):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設計,防止違法 行為之經營弊端。
(二)、主張財務觀點,如:Shleifer and R. W. Vishny(1997):透過所設計的機制,
確保公司資金提供者應有的權益等。
(三)、重視經濟觀點:降低代理成本,追求公司經濟價值極大化。
(四)、本研究認為:主要是防止或降低公司負責人與管理階層因自利行為而侵 害股東和債權人等之權益,並透過一套有效的機制安排,引導負責人與管理階 層致力於公司的營運,提升公司價值,使公司負責人、管理階層與股東共享公 司經營的成果。
二、公司治理的架構
世界銀行為協助其會員國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於 1999 年提出了公 司治理之架構,其架構可分為內部治理機制為董事會功能和股東結構兩部份,
與外部治理機制為外部環境與制度,包括各種法律規章和組織制度的建立,其 目的為追求公司價值和股東財富極大化,並保障各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ㄧ)、公司治理之內部機制:分為董事會功能與股東結構兩方面。
1、董事會
公司治理的核心在董事會,董事會的責任在於提供公司經營上的建議,並 監督公司負責經營的管理階層,以確保公司永續經營,所以董事會主要的職責 為:(1)、對股東和債權人負責,維護公司利益,創造股東財富極大化;(2)、監 督公司管理階層並提供經營上之建議,確保公司永續經營。
2、股權結構
當公司股權分散時,公司治理機制則應強化外部股東如何監督經理人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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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當公司股權集中時,公司治理機制應側重於防止最大股東為了自身利益而 侵害到小股東的權益,因此董事會中應有代表小股東利益者擔任董事,使最大 股東及經理人不會完全控制公司,侵害小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二)、公司治理之外部機制
若公司治理只靠企業內部機制,仍然無法達成有效監理的目標時,此時則 須仰賴公司治理之外部機制,如:法規制度之建立或透過市場機制的運作、政 府和民間專業團體等參與和監督。
1、法規體制
建立一套有效規範公司行為的法規和執法體系,為公司治理機制外部環境 之根本,同時使投資人的權益受到保護。所以,在一定準則下,管理階層應善 盡責任,若有違背原則情形產生,法律將給于適度的懲罰,以抑制不法行為的 發生。
2、金融市場
銀行為提供企業經營上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之一,當公司向銀行融資時,
金融機構會要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及相關資訊,亦會要求公司遵照融資合約相 關條款行事,使公司作為受到相當約束,此時金融機構扮演著公司治理部分重 要的角色。
3、資本市場:
當公司欲從股票市場或債券市場募集資金時,必須提供年報、公開說明書、
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等,以供投資人參考。以效率資本市場而言,股票的價格 將反映出公司目前經營績效與未來前景。當公司經營不善時,投資人會拋售股 票促使股價迅速下跌,所以股票價格上所顯示公司訊息的隱約性,可使投資人 間接了解公司的現況,因此,資本市場亦扮演著監督的角色。
4、市場競爭:
管理階層應努力增加公司財富與股東價值,在市場競爭下,當公司經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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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不佳,將可能面臨被替換、被併購或委託書收購等情事發生。
5、法人與積極股東:
一般投資人因持股過低,對公司治理之議題不關心也不積極參與,而法人 機構及大股東因投入資金多與本身資源較豐富,所以有足夠誘因和能力,在公 司治理上發揮較多監督功能。
6、民間團體的參與:
民間各種專業人士或團體的積極參與,提供金融與資本市場所需的種種資 訊,且經由參與各項活動或提供服務,會關注公司管理階層的經營行為與經營 成果,亦有監督的力量。
三、公司治理的原則
鑒於 1990 年代以來大型公司陸續出現財務醜聞和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的 威脅,以及公司治理對改善總體經濟效率的重要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於 1998 年 4 月召開的部長會議中,呼籲與會政府、相關國際組織及私人 部門,共同發展一套公司管控標準及指導原則,並於 1999 年正式公布。由於這 個基本原則也得到其他國際組織的支持,同時也為國際間落實公司健全經營,
提供了較具共通性的指導原則。國內學者對此原則也多有探討,相關重點如下:
OECD(1999)提出五個公司治理的原則,共分別為:
(一)、保障股東權益。
(二)、對股東的待遇應符合平衡原則。
(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四)、資訊揭露及透明度的要求。
(五)、董事會的責任。
之後,因恩隆、世界通訊公司等財務醜聞,2002 年 OECD 部長會議授權成 立「公司治理原則指導小組」檢討 1999 年的公司治理準則,之後,OECD(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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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提出公司治理原則,以更寬廣的視野來看待公司治理的制衡議題,也關注 環保、反貪污與倫理的決策過程,並將利害關係人擴大到國際投資機構,主張 一個健全的公司治理必須符合六項原則,以下為 OECD(2004)公司治理原則:
(一)、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構。
(二)、股東的權益和關鍵所有權的功能。
(三)、對股東的待遇應符合平衡原則。
(四)、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五)、資訊揭露和及透明度的要求。
(六)、董事會職責。
台灣證期會在 2002 年亦公佈了「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原則」,指出建全 的公司治理須符合五大原則,其內容摘要如下:
(一 )、保障股東權益:
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宜由同一人擔任,但如董事長及總經理為同一人或 互為配偶或ㄧ等親屬,則宜增加獨立董事席次,以強化監督機制。
(二)、強化董事會職能:
每兩個月開會一次,議事規則要強調議案討論、發言、表決會議紀錄以及 利益衝突的迴避;董事會休會時,要求董事會明確授權,不得概括委任,而且 對足以影響公司的重大事項,仍須全會決議。
(三)、發揮監督功能:
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董事會不得少於 3 人;證交法第 26-3 條 更指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設置不得少於 5 人;有關獨立董事之規定在證交法 第 14-2 條第 1 項中指出,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 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 得少於 2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 1/5。
(四)、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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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透明度:強化財務業務、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等資訊揭露。
四、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會
誠如美國企業圓桌會議,於 1997 年公司治理原則聲明中所指出:「……良 好公司治理的本質比它的形式更加重要,採用一整套規則和任何特殊的政策實 踐原則也不能替代公司治理結構,更不能確保良好公司治理的實現。」公司治 理原則的確為公司良好運作和股東權益保障畫出一個美好的前景,但公司治理 成果必須依賴董事會和 CEO 的互動,若 CEO 不尊重董事會,或董事會不能直 言勸諫,再好的原則都只是文字,也不會自動落實的。3
(ㄧ)、董事會的職權(OECD2004)
檢查和指引公司策略、重大行動計劃、風險管理策略、年度預算和業務計劃,
並且設定績效目標、監督執行情形,以及監督重大投資支出、收購、合併與撤 資。
1、 對高階管理者的遴選、獎酬與監督,必要時予以更換並監督繼任計劃。
2、 審查高階管理者與董事的薪酬,和公司及股東的長期利益同步。
3、 確保正式及透明的董事會提名程序。
4、 監督管理者、董事會成員和股東間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包括關係人交易、
公司資產被誤用或濫用與公司資產之侵占等。
5、 確保公司會計和財務報告系統的真實性。
6、 監督公司治理實務運作的有效性,必要時加以修改。
7、 監督資訊揭露和溝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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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3 參考資料:台北大學教授劉坤億和蔡淑美(2004)「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