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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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亞洲其他華人國家如香港、新加坡,金融環境遠比台灣成熟、國際化,
當然也較見多識廣,仗著知識落差找一群無知的業務員去騙無知的投資大眾。
通常至少 2 億台幣以上,然後逃之夭夭,留下一群受害的投資人和業務員。
這種大型國際吸金詐騙案,幾乎每 2 年就會在台灣發生一次,近期較新的詐 欺商品,如:全球暖化—碳基金等。因國人貧乏的金融知識,台灣便成了不 肖他國華人從事不法吸金的最佳溫床之一。這些騙人的金融商品,都是假金 融商品之名,行地下吸金之實,例如:期貨、外匯、海外存單、債券、保單 貼現,以及曾於香港盛行的假避險基金為名的詐欺吸金。
二、主管機關應更積極作為
整個 Lydia 事件,其實只是台灣資本市場道德風險的冰山一角,暴露人 性貪婪的一面。正如盈正案一樣,當這些年輕的經理人站在龐大的利益面前,
人性的善良被狠狠的踐踏面前,人民的血汗錢、投資人想從投資市場獲取些 微報酬的心意,完全被丟棄不顧,而經理人們卻住豪宅、享受豪奢的生活。
如果監理單位金管會與司法機關,再不嚴懲這些惡行惡狀的炒作違法者,恐 怕第二樁、第三樁 Lydia 事件或盈正案,此刻仍在資本市場某個角落持續上演,
而投資人和人民的血汗錢,仍會繼續血流不止。25
第三節、後續研究建議
誠如本論文第一章第二節與附錄一促進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之法 令或相關措施整理一覽表等一再提及,台灣投信業之經營相對專業,其所有 業務的推展皆須符合一定的法規和內控,同時,主管機關對投信經營者與從 ---
註25資料來源:今周刊 829 期 P122 標題:全民血汗錢坑殺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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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人員的資格條件限制亦相當嚴格,尤其是發起人中需具有一名持股至少 20%
以上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基金管理機構、銀行或保險公司等專業股東。可 見主管機關必定對於此專業發起人在投信公司的管理與經營上,賦予相當的 責任與期許。
另外,近十年來,企業社會責任(CSR)的推動已逐漸受到政府、學者和台 灣部分公司的重視,其關懷的議題亦十分多元,如:環境保護、職場健康、
教育推動、社區社群關懷和公益推廣等,皆有助於企業形象的提升和健全公 司的經營。然而,目前台灣整體投信產業的形象,受到個案公司保單貼現詐 騙基金、安泰投信謝姓經理人「盈正案」和不斷爆發的投信舞弊案等影響,
已大不如前,許多投資人對投信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和基金經理人的操守等 抱持質疑的態度,顯示投信產業急需積極投入 CSR,贏回外界的信任,以重 建投信產業的端正形象。
所以,建議後續研究者可將以下二項議題,納入研究範圍:
1、 專業發起人的角色。
2、 投信產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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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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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劉坤億--國立台北大學教授、蔡淑美(2004),公司治理
18、劉紹樑(2002),從莊子到安隆—A+公司治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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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謝巧君(2009),結構型債券不當銷售爭議與投資人保護之法律問題,國立政 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21、韓錦堂(2008),台灣中型投信核心競爭力建構之探討—以台灣工銀投信為 例,國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碩士學程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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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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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rossman and Hart (1986),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4、Jensen, M.C. & Meckling, W. (1976),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P305-360
5、La Porta(1999),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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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Shleifer, Andrei, and Vishny, Robert W(1997),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52 No.2, P737-783
9、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 Case No. 07-ev-10712-RGS
10、World Bank(1999),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Overview World Bank(1999),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Ov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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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網站、雜誌等)
1、今周刊 829 期 P115-135,全民血汗錢坑殺內幕
2、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4、財訊月刊 294 期、359 期
5、瑞傑資產管理網站 2009 年 9 月 20 日保單受益權證券化之剖析
6、遠見雜誌 323 期 P30-31,「公司治理」不是什麼萬靈藥方!
7、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8、MBA 智庫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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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1 月 開放投信業至大陸投 資或設立子公司(含合 資公司)
政府開放證券業與投信業至大陸投資與 設立子公司(含合資公司),但控管台灣資 金大量流向大陸,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淨值 10%。
2004 年 11 月 金管會鼓勵投信業互 相併購
金管會鼓勵投信間互相併購,有效發揮投 信事業的經營績效,開放投信事業專業股 東可以擔任兩家以上投信專業發起人。
2005 年 8 月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頒布實施
自此國內境外基金之銷售開始得以浮上 檯面,也開始了境外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銷售既競爭又合作之關係。
2007 年 開放投信業跨入期貨 基金市場
主管機關致力於期貨信託四個子法,讓證 券投信業跨入期貨市場。
資料來源:投信投顧公會網站(www.sitca.org.tw)、宋文琪(2003)、江郁青(2007)和 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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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嚴選基金保證收益判決書
【裁判日期】 1000714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0,台上,1129
【裁判日期】 1000714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九號 上 訴 人 張金龍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被 上訴 人 OOOO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毓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 更(二)字第一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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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為:第一審共同被告 000 以被上訴人董事長身分,為使上訴人投資(申購)系爭「
嚴選基金」,向上訴人為保證獲利之承諾行為,雖因有害及證券 市場公平性及交易秩序與安全,致欠缺社會適法性及妥當性,違
嚴選基金」,向上訴人為保證獲利之承諾行為,雖因有害及證券 市場公平性及交易秩序與安全,致欠缺社會適法性及妥當性,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