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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者責任及公益董事之引進

第五章 我國公司型社會企業之立法建議

第二節 社會企業專章規範內容建議

二、 公司經營者責任及公益董事之引進

在傳統公司法下,董事對公司負有受託義務;而擔任社區公益公司董事的 受託義務雖仍以公司整體利益,但其內涵已從傳統公司營利目的轉換成社區 利益公司所追求的公益目的。因社區利益公司係以商業模式來達成其公益目 的,從而董事在決策時必須以公司所設立的社區利益目的為首要考量。當董事 或公司營運無法符合社區利益測試所設定的社區利益目的時,社區利益公司 股東得依法選任或解任董事、修改章程、重大交易決定權以及向社區利益公司 管理局舉報,使其介入調查究責等方式,對於社區利益公司經營者進行監督。

社區公益公司每年應編列及公開並向社區利益公司管理局提供社區利益 報告書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port)。報告內容主要為公益目的實踐情 形,須說明過去一年公司為追求社區利益所做的努力以及和利害關係人的互 動,並針對公司財務資訊進行揭露,包括董事報酬、公司盈餘分派數額以及公 司資產變化等資訊,用以確保公司資產與盈餘確實用於公益目的,非為變相的 盈餘分派流入私人之手89

綜合上述,主管機關社區利益公司管理局可藉由社區利益報告書審查是 否有可疑事項而主動調查或介入公司營運外,另一方面透過股東或利害關係 人發現弊端主動向其檢舉後介入。若社區利益公司管理局確實發現社區利益 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有任何不法行為,依法有權將其解任並重新任命新的董 事或經理人,其亦可代表社區利益公司向違法的董事與經理人進行訴追究責,

並亦得指派獨立會計稽核人員對公司會計帳目進行稽查,甚至於向法院聲請 解散公司等權利90。可見英國對於社區利益公司是採取高密度管制,政府機關 有多種手段對於公司進行監督與介入,英國社區利益公司相較於美國社會企 業所擁有的裁量空間較為狹窄。

89 郭大維,前揭註 15,頁 12。

90 Companies (Audit, 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 Act 2004, ss. 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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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資產鎖定原則91

此原則為社區利益公司之特點,關於公司的資產移轉、股利分派以及公司 解散時的資產分派等,皆受此原則的限制。社區利益公司可透過外界資助、捐 贈、貸款或發行股份等方式籌措資金,為確保社區利益公司的資產、收入及利 潤只能為社區利益所用,因此公司章程必須包含資產鎖定 (asset lock) 條款。

若社區利益公司欲移轉資產,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資產是以市場價格出售;

2.經主管機關許可,將資產轉移至其他資產鎖定機構,如社區利益公司、慈善 組織、經許可之產業互助協會 (Industrial and Provident Society) 或英國以外之 同類機構等;3.資產轉移係基於社區利益所為。

另外,資產鎖定原則亦展現在股利分派限制。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型態者,

雖然股東可分派股利,但目前社區公益公司股利分派之累積總額依法不得超 過可分派盈餘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各公司應於其章程中明確訂定股利分派 之上限。此一限制目的,一方面是提供誘因給社會大眾投資社區利益公司,另 一方面則確保社區利益公司的資產及收益皆用於社區利益。

最後,當社區利益公司解散時,為確保社區利益公司資產可繼續用於社區 利益,並防止變相分派給董事、股東或其他關係人,若公司清償債務後仍有剩 餘資產,股東僅能依股份票面金額拿回其出資,該公司剩餘財產或出售資產所 得之收益,應交由另一資產鎖定組織用於公益用途或歸給主管機關。

(四) 政策優惠

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社區利益公司的投資意願,英國政府早已提供租稅 減免優惠,如企業投資方案 (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 及創投信託基金 (Venture Capital Trusts),提供投資人所得稅減免之優惠;另為鼓勵投資人投資 貧困地區之社會企業,再提供額外租稅減免或補貼扶助,以平衡社會資源配

91 郭大維,前揭註 15,頁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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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鑑於原有之租稅優惠政策不足,從 2014 年 4 月起,英國政府更擴大投資 社會企業之所得稅減免制度,以吸引個人參與及投資社會企業92。另外,大社 會資本銀行 (Big Society Capital, BSC) 依循著讓社會部門從資本市場籌資的 理念而生,試圖改造社會弱勢者的前景。它一方面提供具有配套措施和規範的 社會投資環境,近來更投資了 6 億英鎊活化社會企業投資市場;另一方面,也 讓社會部門學習如何以財務創新和社會報酬吸引投資人,促進社會企業在爭 取投資、拓展規模和提升效能等層面的良性競爭93

三、小結

觀察英國對於社區利益公司所採取的管制與監督規定,和美國社會企業相關 法制相較是屬於高密度管制(參【】),社區利益公司除了每年提供社區利益報告 書以外,公司資產與利潤分配必須嚴格遵守資產鎖定原則,以及關於社區利益公 司問責制度,透過內外雙重監督機制,來確保社區利益公司達成其社會公益使命,

亦即除了保留傳統公司法有關股東對董事的監督權限外,藉由主管機關社區利益 公司管理局的外部監督究責機制,來確保公司或股東怠於對董事或經理人追究責 任時,尚有主管機關得提起訴訟或逕以命令解任董事或經理人94

【表3-1】英美公司型社會企業規範比較

美國

(以公益公司法為例)

英國社區利益公司規定

立法形式 各州於公司法下另訂專章

另立專法,主要由 2004 年公司(審計、

調查和社會企業)法令第二部分,以及該 法授權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社區利益公司 規定所規範。並於2006 年公司法新增 CIC 公司類型

規範密度 較為寬鬆 嚴格

主管機關 國務卿,只受理公司登記,不

監督 社區利益公司管理局,有廣泛監督權限

公司設立 準則制 許可制,須通過社區利益測試

92 蔡嘉昇(2015),〈社會企業立法導向─租稅誘因〉,《稅務旬刊》,第2304 期,頁 4。

93 社企流網站(2012),〈英國 Big Society Capital(一):典範移轉〉,https://www.seinsights.asia/news/131/498 (最 後瀏覽日:04/02/2019)。

94 郭大維,前揭註 15,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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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有自給式促進機構 (Self-Support Promotion Agency, SPA)的資格才能得到政 府補助,此為社會企業的先驅。但是政府在審查時只注重市場上獲利,變成鼓勵 市場導向的專案,而忽略社會意義。2003 年勞工部(現為就業與勞工部)投入 73 億 韓元支持創造社會性工作方案,透過民間非營利團體,提供社會服務工作機會等 項目。儘管上述措施在短期内減緩了失業率問題,但仍存在著過度依賴國家政府、

就業較為短期且低薪等問題。另一方面人口老化、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導致社 會關係與家庭結構也面臨急遽變化,勞動力市場的壓力也導致離婚率及自殺率飆 升。此時韓國面臨重大的社會問題,人民紛紛要求政府增加社會福利。

面臨政府與市場失靈的狀況下,韓國政府不得不尋求第三部門組織共同為國 家社會福利系統提出創新作法,社會企業成為韓國制度化解決社會結構性失業問 題的重要轉折關鍵。此時,如何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的生態環境即成為政府的 重要課題。從 2005 年開始,國會和勞工部積極探討社會企業法制化途徑,並於 2006 年 12 月通過「社會企業促進法」,於 2007 年 7 月正式生效。並於勞工部(現 為就業與勞工部)下設專責單位─韓國社會企業振興院 (Korea 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gency, KoSEA),統籌規劃社會企業教育宣導、創業支援、資源連結、

認證諮詢和發展評估分析等,以全力支持推動社會企業。從該法之立法目的「透 過支持社會企業的建立、營運和發展,完善國家社會服務,創造就業機會,致力 於促進社會和諧與提高國民生活質量。」,即可看出韓國社會企業發展目標是以促 進就業為中心,並重視社會服務需求和社會與經濟的平衡發展95

二、規範重點及評析

首先,韓國 2006 年所公布的社會企業促進法將社會企業予以定義,社會企 業是指「為弱勢群體提供社會服務和就業機會,在實現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等社會 目標的同時,進行商品生產、銷售及服務等營利活動,並得到就業與勞工部認證 的企業」,該定義僅追求當時政府政策目標,將社會企業限縮於「促進弱勢就業」

95 金仁仙(2015),〈韓國社會企業發展現狀、評價及其經驗借鑒〉,《北京社會科學》,第5 期,頁 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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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組織。雖然社會企業於 2000 年左右基於公民社會力量,以自給自足型企業之 姿崛起,但在政府極力推動下,儼然發展成為一個新的政策工具96

在此定義發展下,實務上韓國多數社會企業是屬於勞動密集型企業,市場競 爭激烈且附加價值低,高度依賴國家政策,工作機會多為短期和低薪,導致社會 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遭受質疑。又由於社會企業的定義過於狹隘,導致降低南 韓社會企業環境的多樣性,2012 年韓國政府針對定義狹隘的問題,頒布合作社架 構法 (Framework Act on Cooperatives),將合作社納入,近年則開始討論是否納入 扶貧、降低犯罪、教育、照護服務等範疇97

對於社會企業的設立,韓國政府為了規範和集中社會企業經營領域,保證社 會企業育成基礎,採行社會企業認證制度。組織必須提交申請書予就業與勞工部,

經部下之韓國社會企業振興院受理申請、文件審核、實地審查等行政程序,再由 認證小組委員及專業委員召開會議進行篩選。申請者必須符合該法所規定資格才 得以被認證為社會企業(參【表 3-2】)98。截至目前(2019 年 4 月 3 日)為止,共有 2,154 家公司獲認證為社會企業99

【表3-2】韓國社會企業認證之要求

範疇 詳細說明

組織型態 必須是獨立自主的組織

組織型態 必須是獨立自主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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