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我國社會企業發展及法制建立之研究-
以公司型社會企業為中心
A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ment of Legal Systems of Social Enterprises in Taiwan- Focusing on the Company Type’s Social Enterprise
研究生:張慧慈 撰
指導教授:廖義銘博士
謝辭
首先要感謝願意指導我的廖義銘老師,有您的諄諄教誨,我的論文才能順利完成! 另外,也要感謝輔英科大蘇嘉宏老師、本校謝志鵬老師給予的寶貴建議,讓此篇論文 有更高的完整性。再來要感謝當初鼓勵我攻讀碩士班的大家,也非常幸運地順利考取 日間碩士班,謝謝吳宗芳教務長、童士恒教務長非常仁慈地讓我去進修,也謝謝教發 中心同仁們的諒解與協助,尤其是我的夥伴竹君,這兩年多來都是你在 cover 我,也 等到我口試完的當天,才離開學校到其他地方任職,如果沒有你,我該怎麼辦?!還 有櫻丹,謝謝你在那黑暗時間帶來許多歡樂!也謝謝說說笑笑群組的雅淨姊、淑婉、 守恩,我們要繼續扶持走下去喔! 當初是在工作快三年才又重返學生身分,對於法律領域其實已經不是那麼熟悉, 要謝謝信霈學長,總是能給予不同的思考角度,讓我在報告撰寫上能有新的切入點; 同學雪婷,不知道是不是同為女性的緣故,妳總能敏銳地發現我報告不順利時的情緒 低落,總會很溫馨地給我打氣;同學文仁、仁杰、冠廷、獻鋒等人,謝謝你們也會關 心我會不會因為工作疲累而課業跟不上或是報告太繁重而幫我分擔,希望你們早日國 考上榜,也順利畢業。 謝謝千,從國中到現在我們一起走過15 個年頭,妳總是在我身邊,在我心情最低 落時,適時拉我一把;謝謝正薇,三不五時就會關心我的碩士生活,得知我需要國圖 的資料時,二話不說就幫忙借閱,還為了衝上高鐵南下給我資料,在樓梯上跌倒大扭 傷了腳踝,真不知道該如何報答!謝謝逸婷在懷孕期間還要辛苦地供我吃住、陪我療 傷;謝謝ying,幾乎每天陪著我在學校運動瘦身、寫論文,都待到晚上 10 點才回家; 謝謝螃蟹,雖然總是叫我張「廢」慈,但我知道是你在鼓勵我,也謝謝你在我工作上 的協助好多好多,還記得我們一起躺在宅創空間的地板上吧!你知道的,需要協助時 我也都在。 最後,我想感謝我的家人,從小到大對於課業總不會給我們小孩壓力,總教導我 們要平常心面對(好像都是我自己在給自己壓力),我到了碩士對於成績才真正釋懷,因 為實在是太忙碌了,沒辦法全心全意專注地學習(對於老師真抱歉)。也謝謝老哥私下跟 我說過不要給自己太大壓力,邊工作邊讀書慢慢來不及,延畢的話也沒關係,家裡負 擔我會hold 住。謝謝家人讓我無後顧之憂的、一步一步地緩慢前進。這階段終於完成 了,我會開始往下個目標邁進,希望能讓家人過上更好的生活。 張慧慈 謹誌於楠梓 2019 年 8 月I
我國社會企業發展及法制建立之研究
-以公司型社會企業為中心
指導教授:廖義銘博士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 學生:張慧慈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摘
要
近年來,台灣興起一種新的組織型態,稱為「社會企業」,此類組織是介於傳統企 業與非營利組織之間,非以營利為組織目的;而是以公益目的為組織宗旨,營利僅是 維持組織營運的手段。然而國內外對於社會企業並無統一之定義,其概念隨者不同的 地區、文化或國家而有所不同。本研究從我國社會企業發展脈絡進行探究,發現我國 多採取「公司型態」之社會企業,由於此類公司的成立目的有別於傳統公司以營利為 目的,因而認為我國現行公司法並不利於該組織之建立與發展,對於社會企業應另建 立制度性保障與規範,提供利於社會企業發展的生態系統。 我國對於此一新組織型態,曾提出數個相關立法草案,然截至目前仍尚未通過。 鑒於國際上已對於公司型態社會企業發展出一套較為完備的規範模式,本研究針對國 際上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進行介紹與分析,作為我國立法之參考,包括英國的社區利 益公司規定;美國的低獲利有限責任公司、公益公司、社會目的公司法以及亞洲第一 個立法國家─韓國的社會企業促進法。尤其著重於較早發展社會企業的美國與英國之 立法經驗,美國立法特色為政府採低密度管制,仰賴市場機制,合乎美國自由主義與 資本主義之特色;相對而言,英國則採高密度管制來促使社會企業之使命鎖定。 最後,本文建議我國社會企業立法於公司法下設專章即可,理由在於修改現行公 司法第 1 條以營利為目的規定及第 23 條公司負責人忠實注意義務內涵之轉換,即可 讓公司型社會企業追求營利以外之社會目的,實踐其社會使命,不用另立專法規範。 但基於公司型社會企業與傳統公司兩者仍存在著差異,因此建議透過「專章規定」以 提供社會企業基本營運框架。在立法規範上,參考英美兩國規範內容進行制定,透過 四個使命鎖定方法─於公司章程訂定社會目的、課予公司經營者責任、公益報告書揭 露、盈餘分派限制,來確保社會企業能實踐其社會使命。 關鍵字:社會企業、非營利組織、法制、公司法、公益公司法、社區利益公司法、兼 益公司法II
A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ment of Legal
Systems of Social Enterprises in Taiwan- Focusing on the
Company Type’s Social Enterprise
Advisor: Dr. LIAO, YI-MING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and Law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Student: CHANG, HUI-TZU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and Law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Abstract
Recently, a new kind of enterprise rise sharply in Taiwan, called “social enterprise”. It is between traditional corporation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 The characteristic of social enterprises is the public purpose and utilizing commercial method to earn revenue. However, there is no unified definition of social enterprise, and the definition of social enterprise varies with different areas, culture, countries and so on. This study explores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nterprise in Taiwan and finds social enterprises mainly adopting "company type". Because the establishment purpose of social enterpris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orporation, the current Company Act in Taiwan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nterprise. Therefore, it is considered that institutional garantee and regula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for company type’s social enterprises, providing an ecosystem that is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nterprises.
There were more than one draft legislation about social enterprise in Taiwan, but none of them has been passed. Because foreign has enacted legislation creating a specialized corporate form for social enterprises and established a special legal framework for social enterprises,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legislations of social enterprise internationally, as a reference for our legislation, including The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 2005 in UK ; 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enefit Corporation, So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in USA and 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ct in Korea, especially focusing on the experience in USA and UK. The legislation model about social enterprise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USA to UK. In USA, the legislation features liberalism and capitalism, which means legislation relying on market mechanism. By contrast, the CIC act in UK relies on government
III
intervention to keep the CIC in pursuing social purposes.
Finally,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social enterprise legislation in Taiwan be established in The Company Act. Because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and 23 of The Company Act are amended, company type’s social enterprises can pursue social purposes other than profit, without having to establish a special law. Because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social enterprises and the traditional corporation, this study suggests enacting special chapter regulation to create specialized corporate form for social enterprises and establish a special legal framework for social enterprises. In the legislative content, refer to the normative content of the UK and U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social enterprises can implement their social mission through four mission-locking methods─setting benefit purpose in corporation by-laws, corporate managerial liability, benefit report disclosure and limitation on dividends.
Keywords: Social Enterpris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Legal System, Company Act, Benefit Corporation,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IV
目 次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目 次 ... IV 表 次 ... VI 圖 次 ... V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架構... 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5 第四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 6 一、 研究範圍 ... 6 二、 研究限制 ... 6 第二章 新型態組織─社會企業之概念與興起緣由 ... 7 第一節 社會企業介紹... 7 一、 社會企業之意涵 ... 7 二、 社會企業之特色 ... 11 第二節 社會企業的興起 ... 12 一、 社會企業興起理論 ... 12 二、 社會企業發展脈絡 ... 15 三、 社會企業發展途徑 ... 17 第三節 我國社會企業之發展 ... 22 一、 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 ... 23 二、 我國社會企業興起因素 ... 25 三、 我國社會企業之類型 ... 26 第三章 外國社會企業法制介紹 ... 30 第一節 美國社會企業相關法制 ... 30 一、 美國公益公司法 ... 31 二、 美國彈性目的公司與社會目的公司法 ... 38 三、 美國低獲利有限責任公司法 ... 42 第二節 英國社區利益公司規定 ... 44 一、 立法概述 ... 44 二、 規範重點與評析 ... 45 三、 小結 ... 48 第三節 韓國社會企業促進法 ... 49 一、 立法概述 ... 49 二、 規範重點及評析 ... 50 三、 英美法系與韓國社會企業發展與規範之差異 ... 53V 第四章 我國社會企業之現況與法律規範 ... 56 第一節 我國社會企業之現況 ... 56 第二節 我國公司型社會企業所面臨的困境及公司法爭議 ... 58 一、 我國公司型社會企業面臨的困境 ... 58 二、 我國公司型社會企業面臨的法律爭議 ... 59 第三節 我國現行提出的解決方案 ... 63 一、 公益公司之定義與設立 ... 64 二、 公益報告編列及揭露 ... 65 三、 公司經營者責任及監督機制 ... 66 四、 盈餘分派及清算時剩餘財產分配限制 ... 66 第五章 我國公司型社會企業之立法建議 ... 68 第一節 公司法修法建議 ... 68 第二節 社會企業專章規範內容建議 ... 72 一、 章程應明定其公益目的 ... 73 二、 公司經營者責任及公益董事之引進 ... 73 三、 公益報告書之編列與揭露 ... 73 四、 盈餘分派及清算時剩餘財產分配限制 ... 74 五、 公益執行訴訟 ... 74 六、 公司組織型態轉換 ... 75 第三節 研究結論... 80 參考文獻 ... 82 附錄一、我國2014 年公益公司法草案 ... 88
VI
表
次
表2-1 組織光譜表 ... 9 表2-2 社會企業光譜 ... 21 表3-1 英美公司型社會企業規範比較 ... 48 表3-2 韓國社會企業認證之要求 ... 51 表3-3 各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比較 ... 54 表4-1 我國社會企業的法定組織型態特徵比較 ... 57 表5-1 本研究建議公司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理由 ... 69 表5-2 我國針對公司法訂定社會企業專章之贊成與反對意見 ... 70 表5-3 本研究建議社會企業專章條文草案 ... 75圖
次
圖2-1 我國民法傳統下非營利組織的法制規範 ... 231
我國社會企業發展及法制建立之研究
以公司型社會企業為中心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此議題是因為本身工作是在學校執行大學社會責任計畫 (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USR) 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該計 畫契合聯合國提出之17 項永續發展指標,是一個教學革新結合社會實踐,改善學用落 差,以及大學協助解決台灣社經發展問題,提高當地社會永續發展,進而促進學生在 地認同與在地就創業機會的計畫1。整體來說,該計畫是政府透過政策引導,期望大學 能發揮其社會影響力,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 在執行計畫過程中,學校常為了協助社區、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 甚至是國外 NPO 共同解決社會問題,需要將學校的研發成果技轉或是透過學校 行銷販賣商品,再將所得投入社會問題解決上。為了維持學校理念,多數國立大學希 望能由自身控股達50%以上,但目前在國內法制規範下,國立大學設立公司占資本超 過50%者,會歸屬於國營事業,其財務及人員進用等將受到較嚴格的規範,且財務執 行亦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限制,恐有窒礙難行之處。另外, 國立大學校內人員因有公務員服務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適用,其不可兼任私人公 司之職務。因此,現行教育部已提案修訂大學法第38-1 條,將開放國立大學可用自籌 資金開設百分之百控股公司,運用學校的科研技術及成果創造營收,且不受政府人事、 採購法規限制,期藉此有助擴大大學財源、改善高教資源稀釋問題。 然本文認為就算可讓國立大學創立公司進行營收以解決社會問題,仍會被外界質 疑不務正業、拿政府資金賺錢等負面疑慮,或許創立以社會公益為主要目的,營利僅 1教育部大學社會責任推動中心,http://usr.moe.gov.tw/about-2.php (最後瀏覽日:03/30/2019)。2 是經營手段的社會企業會是一個解套方式。但該類組織尚未有相關法制提供制度性保 障與規範,面臨了發展之困境,因而引起研究之動機。 社會企業此一新形態組織的發展是因為非營利組織面臨財源困境而來,世界各國 中的非營利組織對於解決社會問題向來扮演重要角色,但隨著政府補助及民間捐贈減 少,使得非營利組織面臨日漸困難的財務危機,如1970 年代歐洲因經濟成長衰退以及 失業率上升,導致福利系統崩潰,政府收入明顯減少,而公共支出則快速成長,此危 機對於習慣上提供社會福利及失業補助的國家衝擊更大;而美國則為聯邦財政赤字所 苦。非營利組織為求生存,紛紛轉型透過商業模式的運用或企業化方式,發展出社會 企業,藉此提高組織效率、開創財源,以實現組織宗旨及願景、解決社會問題及永續 發展2。 我國社會企業發展較歐美晚,主要是因為關於組織申請立案的法令直到1980 年代 才鬆綁,如殘障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與社會救助法等,此時才漸漸開放及鼓勵人民設 立機構或設施,協助政府推展社會福利。到了1990 年代可謂我國福利發展黃金十年, 不少重要的社會福利法在此期間制定或修訂完成,有些條文明訂政府的社會福利服務 推展應與非營利組織結合,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對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產品及其提供之服務,在合理價格及一 定金額以下者應優先採購。然而此時亦為我國社會變動最迅速的時期,無論是政治、 經濟、人口結構、社會需求都面臨快速轉變,政府即透過各式的政策誘導將非營利組 織納入解決社會問題的協助者,各式各樣的非營利組織在此環境下日趨增多與成長。 由於組織間的資源競爭日趨明顯,以及政府為解決日漸嚴重的失業問題及其他社會問 題面臨財政緊縮,導致非營利組織在實踐其公益目標之際,為尋求組織生存不斷朝著 市場化與產業化的方向發展,開始出現實行商業手段的非營利組織,例如財團法人心 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的心路洗衣坊、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的烘焙坊與餐廳、陽光社會 2 鄭勝分(2007),〈社會企業的概念分析〉,《政策研究學報》,7 期,頁 66。
3 福利基金會的洗車中心與加油站等3。 至2014 年,政府更將該年訂為我國社會企業元年,極力推動社會企業發展,但推 動初期因社會企業整體發展態樣多元且尚未成熟,故未如外國風起雲湧地訂定社會企 業相關法案,我國產官學界共識認為,採「先行政後立法」之方向,先讓民間創意自 由發揮、了解社會企業發展需求,待社會企業的生態系統 (Ecosystem) 發展至一定階 段,社會有一定程度之共識,再進一步研擬立法規範。因此,行政院於2014 年 9 月先 行核定社會企業行動方案(2014-2016 年),透過調法規、建平台倡議相關活動、引導公 益創投、天使資金及民間企業資源等投入社會企業、鼓勵現有育成中心設置社會企業 育成輔導機制等策略推動,期盼能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的生 態環境4。於 2016 年蔡英文總統裁示,將朝三個方向持續努力支持社會創新環境,即 完備相關法規、推動創新法規沙盒申請案件平台,進行法規疑義釐清以及提升社會企 業國際能見度,期許在產官學研、民間組織及社會大眾共同努力下,得以持續創新、 成長並穩健發展。從 1990 年代以來在在可看出政府於我國社會企業發展扮演重要的 推動角色。 有關社會企業立法方面,我國雖早在2013 年已提出公益公司法草案,但至今仍未 立法通過。於 2016 年研議修改公司法之際,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將社企型公司(兼益 公司)列為修法重點之一。根據經濟部於 2016 年底透過 vTaiwan 來收集公司法關於社 企型公司的修正意見中,建議方案主要有二,一案為修改現行公司法第 1 條公司為營 利目的之社團法人以及第23 條公司負責人之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因公司向來被認為是以營利為目的,須追求股東利益對大化;若公司經營者追求或顧 及股東以外第三人之利益時,如員工、消費者、債權人、環境等,可能被認為違反對 於公司應負之受託義務,而陷入訴訟之累,因此建議修改。而另一案認為除了修改公 3 官有垣(2007),〈社會企業組織在台灣地區的發展〉,《中國非營利評論》,第1 卷,頁 149。 4 中華民國行政院,〈2014-2016 年社會企業行動方案〉 http://archives.ey.gov.tw/01ey/20160519/www.ey.gov.tw/News_Content4c991.html?n=0AD1AB287792C301&sms=4A CFA38B877F185F&s=C89333D414EA2A7D (最後瀏覽日:03/10/2019)。
4 司法第1 條及第 23 條,新增社企型公司得追求營利以外之目的,並須於公司法增設社 企型公司(兼益公司)專章節,提供此類公司運作的基本框架(甚至於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新增社企型公司(兼益公司)類型)5。然,2018 年 8 月公布的公司法修正條文僅新增企 業社會責任之概念,即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 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雖符合國際發展潮流,但企 業社會責任和社會企業兩者概念仍不同,此次修法並未包含建構公司型社會企業制度 之相關規定,導致公司型社會企業在適用公司法尚有疑義。因此,本文將參考國際上 有關社會企業相關立法模式及內容,尤其著重社會企業發展較早的美國與英國以及亞 洲第一個立法國家─韓國之經驗,以期對於本國相關法制建立有所助益。
第二節
研究架構
關於本研究的主要章節架構,安排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架構、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二章「新型態組織─社會企業之概念與興起緣由」,由於社會企業在國內外尚未 有統一個定義,本研究透過相關文獻的蒐集,針對社會企業範圍進行界定,並說明其 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之差異。再者,關於社會企業的緣起,先探討社會企業興起理論, 其後因社會企業從歐美國家開始發展,就歐美國家社會企業發展脈絡、發展途徑進行 探究,最後回歸到我國社會企業之發展,發現我國多由非營利組織師法企業之途徑發 展,並歸納我國社會企業發展因素以及發展類型。段落安排如下:第一節、社會企業 介紹;第二節、社會企業的興起;第三節、我國社會企業之發展。 第三章「外國社會企業法制介紹」,我國社會企業法制尚欠缺,因此主要先針對社 會企業法制較早發展且較完備的美國與英國進行介紹,兩國所採取的規範密度不同以 及相關資訊揭露要求、優惠政策亦不相同,將進行各法制立法背景、規範重點介紹以 及規範評析,以供我國社會企業立法之借鏡。最後,因社會企業觀念亦在大陸法系國 5 vTaiwan,https://vtaiwan.tw/topic/social-enterprise/ (最後瀏覽日:02/17/2019)。5 家開始發展,將介紹亞洲第一個訂定社會企業法案的國家─韓國,並與英美法系進行 比較,評析在立法規範上是否存有差異性。段落安排如下:第一節、美國社會企業相 關法制;第二節、英國社區利益公司規定;第三節、韓國社會企業促進法。 第四章「我國社會企業之現況與法律規範」,首先整理我國社會企業近年發展歷程, 並就社會企業現況以及所採取的組織型態作探討,發現我國多採取「公司型」社會企 業組織型態。本研究即針對公司型社會企業所面臨的困境及公司法爭議進行探究,以 瞭解我國現行法制之不足。最後,介紹我國現行所提出的各種立法草案,並針對最早 提出的公益公司法草案進行評析。段落安排如下:第一節、我國社會企業之現況;第 二節、我國公司型社會企業所面臨的困境及公司法爭議;第三節、我國現行提出的解 決方案。 第五章「我國公司型社會企業之立法建議」,針對前章所提出的困境與法律爭議, 先對於公司型社會企業基本運作框架規範,採取於公司法下設專章或直接另立專法進 行探討,並就我國公司法修正內容提出建議。最後,將參考外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內 容,對於我國公司型社會企業規範內容進行建議,以作為本研究之結論,期望對我國 社會企業相關辦法之訂定有所幫助。段落安排如下:第一節、公司法修法建議;第二 節、社會企業專章規範內容建議;第三節、研究結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文獻分析法 (Document Analysis),係指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透 過蒐集有關資訊、調查報告、圖書、期刊與學術論文等文獻資料,從而以系統、客觀 的界定,全面且精準地鑑別和掌握所想要研究的議題現象,並且就上揭資料加以研究 歸納、整理分析,以增進對於事實科學有所認識的一種方法6。 本研究針對我國社會企業發展以及法制建立進行探討分析,除了蒐集國內外和社 6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文獻分析法〉, https://www.sunnyswa.org.tw/12345/189- %E6%96%87%E7%8D%BB%E5%88%86%E6%9E%90%E6%B3%95%EF%BC%88document-analysis%EF%BC%89(最後瀏覽日:03/31/2019)。6 會企業發展相關研究文獻,如專書、學術期刊論文、碩博士論文、網站等文獻外,並 針對較早發展社會企業的美國和英國進行相關規範的蒐集整理,深入了解各該國制定 社會企業相關法制的背景與目的,以及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管制手段和相關政策優 惠等規定,以作為我國社會企業法制訂定之借鏡。
第四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的研究範圍,主要針對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現況以及公司型社會企業法 制之訂定,將從社會企業定義、發展途徑、困境和規範模式與內容進行探究。本研 究焦點會放在社會企業法制較完備的美國與英國規範上。美國是設專章、規範較 多元、採低密度管制;英國是立專法、採高密度管制,並搭配相關政策優惠來推動 社會企業發展。除了借鏡外國立法內容外,應考量我國風俗民情來制定我國公司 型社會企業組織法之內容,如公司章程載明社會目的、經營者責任以及資料揭露 等。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限制主要有三點,由於社會企業組織多元,包含公司、基金會、協會、 合作社或商號等形式,本研究主要針對公司型社會企業法制作探討,且著重在組 織法;作用法涉及較少,為本研究限制之一。再者,根據文獻整理,可發現社會企 業發展途徑主要有兩種,第一為非營利組織師法企業;第二為企業的非營利化途 徑(企業社會責任),然本文認為社會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上仍不相同,故本研 究著重前者之探討,無法做全盤性之統整,此為本研究限制之二。最後,本研究僅 著重法制面探討,對於課責的其他面向如社會面、經濟面等其他面向無法全部顧 及。7
第二章 新型態組織─社會企業之概念與興起緣由
第一節
社會企業介紹
一、社會企業之意涵 (一) 社會企業的定義 不論是在歐美,社會企業的定義至今仍未有統一之界定,因各國文化背 景、社會發展脈絡不同,導致對於社會企業概念也不盡相同。加上社會企業有 各式組織態樣存在,包含公司、基金會、協會、合作社或商號等形式。因此社 會企業的概念非常廣泛,如:非營利組織主動採取商業手段以獲取資源、或在 政府政策鼓勵扶持下,非營利組織為達成社會目的而採用商業策略獲取所需 資源;亦有營利組織發揮企業社會責任精神,從事實踐社會目的之行為7。社會企業主要係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十五個會員國所發展出的新概念。其認為 社會企業係指任何可以產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動,在不同國家採取不同法律 形式的組織,這些組織以企業家精神,追求社會和經濟目標。並指出社會企業 通常是透過提供商品和服務,將弱勢群體重新融入勞動力市場,以滿足未被 實現的社會需求,有助於解決社會排斥及失業問題的組織。其主要特色包含: 1.可採取不同的合法組織型態(如合作社或社團);2.負企業精神活動的組織; 3.利益不得分配之限制,但可重新投資以實踐企業的社會目標;4.重視利害關 係人而非股東,故重視民主參與;5.組織目標含經濟及社會雙重目標;6.具有 高度財源自主性;7.強調回應未經滿足的社會需求;8.從事勞力密集的活動等。 但因社會企業欠缺被廣泛接受的定義,導致無法了解社會企業確實特質,使 7 官有垣,前揭註 3,頁 148。
8 得社會企業發展經常遭受質疑8。 就歐洲而言,認為社會企業是從社會經濟部門發展而來的,常跨越在政 府和市場之間,屬於第三部門9的成員,根據歐洲社會企業研究網絡 (EMES) 所提出的定義:「社會企業是非營利性的私人組織,提供直接與其使社區受益 明確目標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它們依賴於集體動力,治理結構中包括不同類 型的利害關係人,高度重視自主權,承擔與其活動相關的經濟風險。」,此定 義並成為許多國家官方定義之借鏡。其亦提出了社會企業組織的內涵,包含 三面向、九指標: 1.經濟和創業面向:(1)持續性生產貨物或銷售服務;(2)承擔顯著的經濟 風險,財務健全能力須依靠組織成員努力,才能維繫組織生存;(3)最低數量 的支薪員工,以推動組織活動業務。 2.社會面向:(1)具有一個有益於社區的明確目標;(2)由一群公民倡議發 起的組織。 3.企業治理面向:(1)高度自主性,就算依賴公部門補助款,但並無直接或 間接由政府或其他營利企業予以經營管理;(2)決策權的分配非基於持股多寡, 而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3)民主參與的本質,亦即受活動影響的各類不同 行動者,都有參與權利;(4)有限的利潤分配。 一個組織並非需要符合所有條件才為社會企業,這些指標是建立在對歐 洲社會企業活動的比較研究基礎上,便於對社會企業有更準確的定位10。
8 NOYA,ANTONELLA &LECAMP GENEVIÈVE,Social Enterprises,8-11(1999)、鄭勝分,前揭註 2,頁 67-68。
9 第三部門一詞是社會學與經濟學名詞而非法律用詞,意指在第一部門(Public sector,或稱為公部門)與第二部 門(Private Sector,或稱為私部門)之外,既非政府單位、又非一般民營企業的事業單位之總稱。依其性質可略 分為「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常指國際性或非某一特定國家的公益組織;非營利組織用 以指某一國家內的公益組織。(參見江明修、鄭勝分(2002),〈非營利管理之協力關係〉,江明修(編),《非營利管 理》,頁83,台北:智勝。 10 王世強(2012),〈社會企業的官方定義及其認定標準〉,《社會管理研究》,頁38、J. Defourny & M. Nyssens(著),王仕圖、官有垣(譯) (2012),〈歐洲與美國的社會企業和社會創業精神的概念內涵:趨同與分歧〉, 官有垣、陳錦棠、陸宛蘋、王仕圖(編),《社會企業:台灣與香港的比較》,頁 43-45,高雄:巨流。
9 就美國而言,學術與實務界曾對於社會企業定義有重大分歧,學術界認 為,社會企業包含營利組織與非營利組織;但實務界卻認為社會企業僅指非 營利組織,但近來越來越多的公司型態負有社會意識之組織出現,因此美國 的社會企業逐漸被理解為由各種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所構成的光譜的連續 體(參 【表2-1】),從組織從事活動的動機、對誰負責以及收益之使用三面向, 將介於傳統非營利組織和傳統營利事業光譜之間的社會企業分成四種類,包 含透過商業方式獲得利潤來支持社會使命的非營利組織、具有經濟和社會雙 重目的之公司(社會企業)、具備社會使命導向的企業以及從事企業社會責任的 營利公司。因此,在美國社會企業通常被認為是一個包含社會和經濟雙重目 標的非營利組織或營利組織,其治理結構不限於一種11。 【表2-1】組織光譜表 傳統非營利 組織 (Traditional Nonprofit) 非營利組織從事賺 取營收之活動 (Nonprofit with Income-Generating Activities) 社會企業 (Social Enterprise) 社會責任型 (使命導向)的 企業(Socially Responsible Business) 企業從事企業社 會責任 (Corporation Practic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傳統營利事業 (Traditional For-Profit) 社會價值 1. 公益動機 2. 對利害關係人負責 3. 利潤再投入組織或社會計畫 1. 營利動機 2. 對股東負責 3. 利潤分配 財物價值 混合光譜 資料來源:Alter, Kim 2007 , Social Enterprise
Typology,13,https://www.globalcube.net/clients/philippson/content/medias/download/SE_typology.pdf,(最後 瀏覽日:03/16/2019) 綜合歐美社會企業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可將社會企業發展途徑歸納出 兩大方向,第一爲非營利組織的師法企業途徑,其類型包含經濟面的商業化, 11 徐君(2012),〈社會企業組織形式的多元化安排:美國的實踐及啟示〉,《中國行政管理》,第328 期,頁 91-92。
10 以貼補傳統非營利組織財源缺口;以及基於社會指標的社會創新,師法企業 創新理念,強化組織體質、提升組織經營管理能力,進而解決組織所面臨的品 質危機。第二爲企業的非營利途徑,其類型包含力求永續發展的企業社會責 任,係指企業除將利潤回饋股東、員工及消費者外,對於社會及環境也必須有 所回應及關注,以及透過互助合作方式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合作社,主要是 解決失業與社會疏離問題12。 Dennis Young 認爲社會企業包含兩種界定方式,一爲對於社會公益有所 貢獻的企業,另一爲非營利組織透過商業化手段賺取盈收。而依據此兩種界 定方式,社會企業的乃是一個連續體的組織,並可區分成三種組織型態包含: 企 業 慈 善 (Corporate Philanthropist) 、 社 會 目 的 組 織 (Social Purpose Organization),及兩者之間的混合組織 (Hybrids Organization)13。
社會企業聯盟 (The Social Enterprise Alliance) 將社會企業界定為:非營 利組織藉由賺取收入的事業或採取營收策略,以獲取經費來支持實踐公益慈 善使命14。 綜上述各種定義觀之,各國對於社會企業的界定方式不盡相同,在歐洲 將社會企業定位為第三部門組織,採較狹義的社會企業概念;而美國則認為 社業企業包含參與市場交易之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以及具備企業社會責任 的營利公司,是最廣義的社會企業定義。縱使對於社會企業的概念不同,但仍 可歸納出社會企業目標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如弱勢就業、環境保護、醫療 保健等問題。本研究對於社會企業定義採取較廣泛之定義,只要是透過商業 手段來達成組織的社會目的,即可認為是社會企業,但不包括企業從事社會 責任,詳後述。 12 鄭勝分,前揭註 2,頁 75。 13 轉引自鄭勝分,前揭註 2,頁 67。
14 Kerlin, J., Social Enterpris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 Understand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Differences,
11
(二) 社會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之概念差異
我國2018 年於公司法增訂第 1 條第 2 項之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 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該項規定僅訓示了公司企業社會責任,並非為准許設立社會企業組織之規定。
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並無公認定義。一般泛 指企業營運方式遵循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進行商業活動時, 除了考慮自身財政及股東最大利益外,也會考慮對各相關利益人之利益,例 如消費者、員工、債權人利益、社會利益以及自然環境利益等,亦即商業運作 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精神15。雖然早期對於企業是否應承擔社會責任存有爭 議,但晚近各界普遍認為企業於追求股東最大權益之際,亦須考量利害關係 人之利益16。 社會企業 (Social Enterprise) 則是指企業經營以回饋社會及公益為使命 或非營利組織以商業手段達成公益目的,不以接受補助為主,而是以自給自 足、自主運作方式,經營利潤再投入組織或做有限之分配。 兩者在財務、社會面的排序不盡相同。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以企業能獲 得利潤、保留盈餘為優先基礎,社會公益參與則是次要選項,企業投入公益的 策略,也依所屬產業、擁有資源及偏好有所不同;社會企業則是以改善社會問 題為首要目標,賺取利潤僅是組織經營手段17。 二、社會企業之特色 從前述可知各國對於社會企業定義不盡相同,但社會企業皆以企業經營之精 15 郭大維(2016),〈從企業社會責任到社會企業:論英國公司型態社會企業法制對我國之啟示〉,《月旦法學雜 誌》,第258 期,頁 7-8。 16 劉連煜(2014),《現代公司法》,11 版,頁 43-44,臺北:新學林。
17 社企流 Social Enterprise Insights(2014),《社企力!社會企業=翻轉世界的變革力量。用愛創業,做好事又能獲
12 神追求社會及經濟兩大目標。因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指出,可從經 濟與社會層面觀察出社會企業之特徵。從經濟層面觀之,(一)社會企業不同於傳 統非營利組織,係直接從事生產或販賣商品和服務(非單純贈與或提供諮詢)。(二) 社會企業是由公民自發性組織及管理。雖然可能接受公部門或私人企業之補助與 捐款,但社會企業享有高度自主性且其股東有權參加或退出該組織。(三)社會企 業之財務收入主要仍仰賴成員努力,才能維繫組織的生存,從而其經營仍存在相 當大的經濟風險。(四)即使社會企業之活動會有志願性工作人員之參與,但社會 企業之運作仍須一定數量的付薪員工來推動組織活動業務。 就社會層面觀之,(一)社會企業的存在是集體動能產生的,是一群分享共同目 標或需求之公民所發起的組織,並且必須用某種方式來維繫集體動能的存在。(二) 社會企業之決策權是由股東所共享,且通常採取一人一票原則,非按出資比例決 定。(三)社會企業之成功與否在於該企業活動能否引起社會大眾的參與,並且也享 有參與權。亦即消費者的參與、利害關係人取向以及民主的管理,是社會企業重 要特質。(四)社會企業須嚴遵利潤不得分配原則或僅允許有限度的利潤分配,並不 再追求企業利潤之最大化。(五)社會企業以追求特定社群或社區之公益為其運作目 標,並藉由這種作法,社會企業可直接或間接促進其社會責任之履行18。
第二節
社會企業的興起
一、社會企業興起理論 各國學者對於社會企業興起的原因發展多種理論解釋,主要包括政府和市場 失靈理論、社會起源理論、資源依賴理論和制度理論。其中,前二理論從社會企 業是一新的組織型態來解釋;後兩者認為社會企業是從非營利組織形式調整而來。 這四種理論各有其優缺點,並無法只以一種理論來完整解釋社會企業興起的原因。 18 官有垣(2012),〈社會企業在台灣的發展:概念、特質與類型〉,官有垣、陳錦棠、陸宛蘋、王仕圖(編),《社 會企業:台灣與香港的比較》,頁64-66,高雄:巨流、郭大維,前揭註 15,頁 6-7。13
(一) 政府和市場失靈理論 (State/Market failure Theory)
政府和市場失靈理論最早是用來解釋第三部門或非營利組織興起。該理 論從需求角度來解釋,認為在全球化時代,市場自由流通會導致商品不公平分 配,以致於市場無法完全提供具有社會或環境影響的商品或服務,或者在追求 營利目的下,傳統勞動市場不能聘僱弱勢群體進行生產,形成市場失靈情況; 加上政府的服務不足及財政緊縮,難以滿足公民的需求,因而導致第三部門的 崛起,承擔提供公共服務的角色,以彌補政府與市場失靈情況19。 英國學者Roger Spear 曾分析了英國社會企業興起與政府和市場失靈的關 係。其認為在19 世紀中期,由於市場不能提供充足的商品,因此推動了合作 社和互助組織的興起。到了20 世紀末,面對全球化的挑戰,當時英國政府的 住房供給政策失靈、勞動力市場失靈、宏觀經濟政策失靈所導致高失業率,以 及地方政府促進社區發展的失靈,導致整個社會福利體系崩盤。政府和市場都 無法單獨解決社會問題,社會企業此新組織型態在該情況下興起,代替政府提 供公共服務。但有學者認為政府失靈理論無法解釋社會企業的產生,因為社會 福利國家是 20 世紀的產物,從歷史角度觀之,很多國家背景並不適用20。 關於社會企業興起,歐洲學者側重以市場失靈理論來解釋,係為了解決一 些地區缺乏市場供給的問題;美國學者則強調政府失靈理論,透過社會企業來 解決政府無力處理的社會問題。
(二) 社會起源理論 (Social origins Theory)
社會起源理論認為社會企業會因為各國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背景 因素,造成不同的興起狀況。該理論的作用提供了一種針對不同國家和地區背 景下產生新組織的解釋方式。但該理論無法解釋存在細微差異的國家。 19 王世強(2012),〈社會企業在全球興起的理論解釋及比較分析〉,《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第14 卷第 3 期,頁67。 20 轉引同前註,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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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學者Janelle A. Kerlin 認為各地區因存有不同的社會經濟背景與歷史 傳統,而造就不同類型的社會企業興起。並指出社會企業或多或少與四個因素 密切相關:公民社會、政府能力、市場運作、國際援助21。
(三) 資源依賴理論 (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y)
資源依賴理論用於解釋非營利組織面對政府補助與私人慈善捐贈日漸減 少情況下,開始轉型運用商業手段來增加組織收入,即為社會企業興起的原 因。該理論認為,非營利組織營運相當依賴外部資源投入,如政府補助與私人 捐款等,但由於非營利組織漸多、外部資源日漸不足、環境激烈,導致非營利 組織需透過從事商業活動來減少對於外部資源的依賴及環境變化帶來的衝擊, 發展出替代性資源以保障自身利益。但有學者批評,私人和政府捐贈下降這個 基本假設在實證上是錯誤的,認為非營利組織增加商業收入和捐贈下降之間 並沒有任何關聯,並且資源依賴理論無法解釋商業收入能長期和穩定增長22。 (四) 制度理論 (Institutional Theory) 制度理論提供一種不同於傳統分析觀點解釋社會企業的興起,認為社會 企業是商業意識形態定調後的結果。制度理論建立在合法性概念基礎上,認為 組織是在追求合法性的系統,而效率與有效性並非組織的首要目標。所謂合法 性係指管理者只要按照環境的要求使組織符合社會期望,組織就可從中獲取 利益。該理論預測各行業中的組織將來會轉型採取各該領域中主流營運模式, 以維繫組織的生存23。加拿大學者 Raymond Dart 採取制度理論來解釋非營利 組織日漸增加的商業化行為及社會企業興起的原因,其認為在社會環境變遷 下,社會企業相對於傳統非營利組織是較適合的運作模式,因社會企業具有崇 商 (pro-business) 思想與現代社會環境具有一致性。因此,非營利組織從事商 21 王世強,前揭註 19,頁 68。 22 王世強,前揭註 19,頁 67-68。 23 王世強,前揭註 19,頁 68。
15 業活動並不是為了增加組織收入或滿足目標群體需求,而僅是因為該營運模 式符合現代環境潮流24。但有學者批評,制度理論將商業環境作為影響非營利 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的唯一外部因素,忽略了社會、文化等其他因素影響。
二、社會企業發展脈絡
社會企業概念與發展是從西方歐美國家開始,先行描述社會企業概念植基於 歐洲(英國)和美國的歷史脈絡圖像。 (一) 歐洲發展脈絡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在多數西歐國家中的第三部門組織,如非營利組 織、合作社和互惠性質的協會,在提供各式各樣的社會福利服務上已扮演重要 角色。尤其到了 1950 年代,為了消弭住宅與貧窮等社會問題,第三部門組織 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並建立起一些開創性措施。接著在 1960 年代末期和 1970 年代,人們為追求生活各層面更為民主與平等,公民社會運動的浪潮因而風起 雲湧,透過第三部門組織的倡導與社會服務的提供,以處理或舒緩許多棘手的 社會議題。 到了1980 年代,由於西歐國家面臨經濟衰退所導致的高失業率和公共財 政危機,政府部門終於放棄依賴消極性的勞動力市場政策,亦即對失業者採取 現金給付方式,轉而採取較為積極的勞動政策措施,即與非營利組織合作以提 供社會服務脈絡下,創造可以滿足需求的新工作崗位,並透過職業訓練、工作 補貼方案等將失業者整合進入勞動市場之中,以抑制大量社會支出。因此,到 了 1990 年代,歐陸地區社會企業仍聚焦於為弱勢團體創造工作機會,其中最 顯著的一類莫過於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 (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 WISEs)。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的主要目的是去協助容易受到勞動力市場永久 性排除風險的失業人口獲得就業機會,透過生產性活動的運作,將這群弱勢團16 體納入工作場域並協助其融入社會。 關於社會企業法律規範,義大利在1991 年首先採取立法方式開拓社會企 業組織的發展,其他歐洲國家在1990 年代後期也紛紛引進立法型態,以回應 日漸增加的非營利組織所採取的創業精神取向,即使「社會企業」一詞並不必 然被使用為法案名稱當中,由於西歐社會企業典型就是合作社,即以合作社型 態歸在新的立法中,如法國的盈收行合作社、葡萄牙的團結合作社等25。而在 歐洲社會企業發展最具代表性的英國,於2004 年 10 月 29 日,國會在公司法 中增訂第二十七章「公司(審計、調查和社區企業)法令 (Companies(Audit, 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 Act)」,於其中第二部分提出,允許企 業除了股東利益外,可與社區分享利潤,提出創制社區利益公司法律形式。依 據該法規定,於 2005 年 7 月頒布「社區利益公司規定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 2005)」26,為社會企業增設一組織型態─社區利益公司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提供一個法律身分,有別於傳統企業,其是具 有營收取向與社會利益的雙重目的27。
(二) 美國發展脈絡
早在美國建國之初,非營利組織就開始運用商業活動來支持實踐組織的 社會公益使命,當時社區居民或宗教團體販售自製產品或透過市場義賣以補 充志願性捐贈的不足。1960 年代末期,社會企業一詞首次在美國被使用,當 時聯邦政府宣誓推動大社會福利改革計畫 (the Great Society Programs),大量 的資金投入在教育、健康照顧、社區發展和貧窮救助方案,透過非營利組織來 提供各項社會服務,以取代不斷擴大的政府科層組織,同時也導致了許多新興 非營利組織的創設。然而到了1970 年代末期,由於經濟蕭條導致福利減縮和
25 J. Defourny & M. Nyssens,前揭註 10,頁 30-35。
26 王世強(2012),〈社區利益公司─英國社會企業的特有法律形式〉,《北京政法職業學校學報》,78 期,頁
92。
17 聯邦經費的刪減,加上非營利組織對資金的競爭加劇,非營利組織紛紛開始轉 型透過商業化模式尋求組織生存發展,經由銷售與組織使命並無直接關聯的 商品或服務,以填補預算的缺口,社會企業才在此時開始蓬勃發展28。 從 2008 年次級房貸風暴後,美國開始重視起所謂社會企業之企業型態, 各州陸續立法建立此該類企業型態,不再以獲利作為最高指導原則,例如:在 2008 年 4 月佛蒙特州創制低獲利有限責任公司法 (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3C);2011 年 3 月馬里蘭州、紐澤西州、佛蒙特州等州建制公益公 司法 (Benefit Corporations);2012 年 1 月加州成立彈性目的公司法 (Flexible Purpose Corporation, FPC)。 美國社會企業最初是源於結合商業活動來獲取資源以滿足非營利組織達 成其社會使命,但後來逐漸被廣泛地界定為「一種結合社會利益與商業活動的 組織」,將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追求一定公益使命的營利事業也納入其中。因 此,美國社會企業可包含透過商業方式獲得利潤來支持社會使命的非營利組 織、具有經濟和社會雙重目的之公司(社會企業)、具備社會使命導向的企業以 及從事社會企業責任的營利公司。總而言之,社會企業在美國通常被認為是一 個包含社會和經濟雙重目標的非營利或營利組織,其治理結構不限於一種29。 三、社會企業發展途徑 綜合歐洲及美國社會企業發展經驗來看,可將社會企業發展途徑可歸納出兩 大方向,第一爲非營利組織師法企業途徑,以補貼傳統非營利組織的財源困境或 解決非營利組織所面臨的品質危機;第二爲企業的非營利途徑,除追求股東最大 利益外,對於各利害關係人(員工、消費者、社會及環境)也必須有所關注30。以下 就非營利組織商業化及企業非營利化兩面向進行探討。
28 J. Defourny & M. Nyssens,前揭註 10,頁 30-35。 29 徐君,前揭註 11,頁 91-92。
18 (一) 非營利組織商業化 非營利組織係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具有民間私人性質,且獨立運作的正 式組織結構,享有稅法上優惠,然而必須在政府部門法律所規範權利下運作, 運用大眾捐款、自我生產的所得,以及政府部門的補助款,以達到組織宗旨訂 定之目標,使社會上多數人得到幫助31。 有關非營利組織興起理論,從經濟學觀點,分別從「需求面向」提出公共 財理論、失靈理論以及消費者控制理論;從「供給面向」提出企業家理論,以 下加以說明: 1.公共財理論32:Weisbrod 認為非營利組織是為了提供政府無法顧及部分 公共財 (public goods) 的私有生產者。政府所提供的財貨與服務主要是為滿足 中間選民需求,而非營利組織的興起可說是消費者對於公共財多樣性需求的 結果。所謂公共財是指一種商品或服務,其產生的利益不會因為另一個使用者 使用而被大量消耗,且當一人享受此公共財時,無法將其他人排除在外,即使 這些人在享受之餘不願支付成本。因此,公共財在自由市場中的供給經常不足 或過度被濫用,造成負面外部性,導致市場失靈。而許多非營利組織是為了提 供市場供應不足的公共財或從事勸阻已經存在的公共財被濫用。但此理論並 未說明非營利組織為何比營利組織更適合擔任公共財的生產者。 2.失靈理論33:在完全競爭的市場裡,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應由生產者與消 費者共同決定,市場機能才得以充分發揮,達到最高的經濟效率。但是在市場 失 靈 的 情 況 , 即 生 產 者 與 消 費 者 之 間 發 生 所 謂 資 訊 不 對 稱 (information asymmetry) 的情形,不能夠訂定一個對交易雙方均公平合理的契約,導致契 31 官有垣(2000),〈非營利組織在台灣的發展:兼論政府對財團法人基金會的法令規範〉,《行政管理論文選 輯》,第17 輯,頁 47。
32 ANHEIER,HELMUT K.&BEN-NER,AVNER ,THESTUDYOFNONPROFITENTERPRISE:THEORIES AND APPROACHES,SPRINGER
SCIENCE &BUSINESS MEDIA,53(2003).
33 王仕圖、官有垣、李宜興(2017),〈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理論〉,蕭新煌(等著),《非營利組織:組織與運作》,
19 約失效之問題。而非營利組織因本身有不分配盈餘的限制 (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致使該類組織沒有動機去剝削顧客或捐贈者。因此,在市場失靈 的情況下,消費者較偏好由非營利組織來供給所需要的產品。 3.消費者控制理論34:某些非營利組織的形成,是為了讓消費者直接控制 所購買財貨與服務,可以避免非營利組織的所有者將私人捐贈資源獨占利用, 例如互益型的非營利組織(消費合作社、同鄉會、職業團體等)。出現此種現象 的可能環境有三種:第一是因為契約失效,特別是產品數量或品質上的資訊不 對稱,非營利組織以消費者直接控制作為手段,而非藉由不分配盈餘作為手 段。第二是獨占性組織,雖然這類產品或服務品質是看得見的,但因為只有一 個選擇,所以品質差異仍值得存疑。第三是組織生產是一種具價格排擠的集體 消費,消費者以差別訂價來達到控制目的,對於加入組織的成員給予優惠或完 全免費服務;對於非組織成員則須付費。 4.企業家理論35:該理論關注的是非營利組織的供給行為。認為具有某種 人格特質的人會被某種非營利組織或產業型態所吸引,這類非營利企業家追 求非金錢的目標,且根據他們的偏好來帶領非營利組織。 雖然非營利組織彌補了公部門與市場之不足,但仍有其限制,Salamon 提 出下列 4 種志願失靈 (Voluntary Failure) 情況36: 1.慈善的不足性 (Philanthropic Insufficiency):非營利組織往往無法獲得充 分的資源以滿足大家的需求,且其服務地理範圍亦有侷限性,無法涵蓋所有。 2.慈善的特殊性 (Philanthropic Particularism):非營利組織服務對象通常是 社會中較為弱勢的團體,無法遍及整體社會民眾,造成服務資源不夠普遍,甚 至出現服務重複的浪費現象。 34 王仕圖、官有垣、李宜興,同前註,頁 15-16。 35 王仕圖、官有垣、李宜興,前揭註 33,頁 16。
36 SALAMON,L.M.,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BALTIMORE &
20 3.慈善的家長制 (Philanthropic Paternalism):由於非營利組織的資源大都 來自外部捐贈,因此,掌握最多組織資源的人有較大的影響力,進而導致非營 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容易帶有私人喜好,且服務對象對資源運用較難有表達 意見的權利。 4.慈善的業餘性 (Philanthropic Amateurism):非營利組織的運作通常是透 過民眾志願參與提供服務,大部分成員雖有熱情但卻缺乏專業性,且非營利組 織並無法如營利事業提供高額薪資,因此難以吸引專業人士加入。 從上述志願失靈的情況可看出「資源獲取」對於非營利組織經營的重要 性,傳統上是透過公部門補助或是私人捐贈,但因外部捐助的不穩定性,常導 致非營利組織的資源不足而無法實踐組織的社會使命。因此,非營利組織為解 決因資源不足而導致的志願失靈問題,開始師法企業的經營及管理方式,促成 社會企業的興起。 關於非營利組織商業化態樣的論述,以 J. Gregory Dees 所提出的社會企 業光譜 (Social Enterprise Spectrum) 最具代表性。其以交叉補貼觀點,說明捐 贈與商業營收之間所可能產生各種互補關係組合,將社會企業分成三種類型, 包含純慈善的 (purely philanthropic)、混合的 (hybrids) 及純商業的 (purely commercial) (參【表 2-2】)。「純慈善的」指僅接受外部捐贈與志工服務的傳統 非營利組織,以達成組織社會使命為目標;而「純商業的」是指以股東為核心 的商業組織,旨在追求股東權益;而位於兩者之間者為強調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兼含社會與經濟混合動機的,才是指社會企業商業化途徑37。
37Dees, J. G., Enterprising nonprofits:What Do You Do When Traditional Sources of Funding Fall Short?,Harv Bus Rev, 76
21 【表2-2】社會企業光譜 純慈善的 混合的 純商業的 一般動機、方法 與目標 訴諸聲譽 使命驅使 創造社會價值 混合動機 使命與市場的平衡 創造社會及經濟價值 訴諸自利 市場驅使 創造經濟價值 主要 利害 關係 人 受益者 無報酬 補助金或混合全額支付者與無報 酬者 市場行情價額 資本 捐款和補助 低於市場的資本,或混合捐款與 市場行情的資本 市場行情資本 人力 志工 低於市場薪資,或混合志工及全 薪職工 市場行情報酬 提供者 非現金方式的捐 款 特定的折扣,或混合非現金與全 價的捐款 市場行情價格
資料來源:Dees, J. G., Enterprising nonprofits:What Do You Do When Traditional Sources of Funding Fall Short?,Harv Bus Rev, 76(1), 60 (1998)
(二) 營利企業負社會責任
依照美國社會企業概念,係包含參與市場交易之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以 及負企業社會責任的營利公司。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要求企業的商業運作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精神,亦即除了追求股東最大 利益外,還必須同時兼顧到所有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s) 的權益。利害關係 人就是跟企業運作有關的所有人,從內到外包括員工、客戶、供應商、消費者、 社區、國家、與自然環境等。根據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BCSD) 的說法,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 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 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38。 CSR 概念,是 20 世紀工業極其興盛後所引發的反思,當已開發國家工業 及商業發展到一定成熟度後,人民及企業開始思考企業自身與環境、社區、勞 工等的合理關係。主要議題包括:1.員工權益與人權;2.消費者權益;3.股東 38 林宜諄(2008),《企業社會責任入門手冊》,頁26,臺北:天下遠見。
22 權益、經營資訊揭露及公司治理;4.環境保護;5.社區參與;6.供應鏈關係; 7.遵守政策法令39。 CSR 可分成三個層次推動,一、企業參與公益慈善和捐助活動,但與企 業業務沒有直接關係;第二、企業透過加強管理和改進生產方式,減少對社會 和環境的負面衝擊;第三、企業策略同時考量經濟、社會和環境利益,追求企 業利潤和社會責任並重40。因此,一個企業經營有沒有真正符合 CSR 標準, 是以企業能否同時負擔起經濟責任、環保責任和社會責任這三重底線 (triple bottom line) 來判斷。 本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和社會企業仍屬兩種不同概念,落實企業社會責 任的前提是企業已能獲得利潤、保留盈餘,仍以股東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社 會公益參與則是次要選項;社會企業則是重視社會價值多於追求企業最大利 益。而社會企業和非營利組織最大差異在於,社會企業主要以自身營運在市場 機制中自給自足。
第三節
我國社會企業之發展
從上述可知社會企業發展基本上有兩大方向,第一爲非營利組織師法企業途徑; 第二爲企業的非營利途徑(企業社會責任)。我國從 1990 年代開始出現一些採用商業手 段或創設事業單位經營的非營利組織,提供弱勢族群工作機會及職業訓練,透過販賣 其製作之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形成商業化模式以維繫組織之生存。例如:喜憨兒社會 福利基金會的烘焙坊、餐廳及庇護工場、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的洗衣坊及庇護工場等。 加上政府於1990 年代末起,陸續推動政策方案及制定社會福利相關辦法,例如:勞委 會的多元就業服務方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辦法等,有計畫地引導非營利組織營運加入營利的商業行為,以協助政府解決自2000 39 林宜諄,同前註,頁 27。 40 林宜諄,前揭註 38,頁 44。23 年以來居高不下的失業率,因此我國社會企業發展基本上多從「非營利組織師法企業 途徑」41,以下將從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談起,再探討社會企業興起之因素以及社會企 業之類型。 一、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 在我國由公益團體發起的慈善活動最早可追溯到 19 世紀初。但要到了 1987 年戒嚴解除後,我國非營利組織數量及規模才開始急速增加,也啟動了更多公益 資源,提升社會整體對社會議題的認知,並致力提供服務給弱勢團體。 從法制面來看,我國的非營利組織是指依民法、人民團體法、各種特別法規 及相關宗教法規所設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一般性財團法人基金會、依各別特 別法規所設立的財團法人,如私立學校、私立醫院(但不包括政府出資成立的財團 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且向法院辦理登記完成,享有稅法上優惠 的組織42。從民法規定(參【圖 2-1】)可知我國所指稱的非營利組織可分為社團法 人及財團法人兩大類。 【圖2-1】我國民法傳統下非營利組織的法制規範 資料來源:馮燕(2017),〈台灣非營利組織的法規環境與責信〉,蕭新煌、官有垣、陸 宛蘋(著),《非營利組織:組織與運作》,三版,頁 213,高雄:巨流。 41 官有垣,前揭註 18,頁 66-67。 42 官有垣,前揭註 3,頁 150。 民法 社 團 法 人 營利社團法人 (公司法) 公益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法) 互惠性組織 (中間組織) 公共利益性質組織 財 團 法 人 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設立標準及監督準則) 特別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私校法)、私立醫院(醫療法)、 寺廟、教會(宗教法)、研究機構(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 條例、工研院設置條例)、社會福利機構(各種社會福利 法、更生保護條例等)
24 社團法人係以社員為基礎的社團組織,須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發 起,並經法院核可而具有法人地位,可為營利性質或是公益性質,如學會、協會 等;財團法人是因財務而聚集,由一個自然人或法人依遺囑,捐助一筆財產經法 院核可而具有法人地位,並無社員,且皆為公益性質。 根據內政部截至 2017 年底的人民團體統計資料顯示,經各級政府核准立案的 人民團體總數計有 63,157 個。其中,社會團體於 2007 年至 2017 年間,數量從 30,046 個增加至 51,663 個,成長幅度達 72%,顯示出近 10 年來,我國民間社會 團體仍處於蓬勃發展狀態,且社會團體的發展類別多元,如文化、學術、醫療、衛 生、宗教、慈善等,其中以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數量最多43。但其經費來源主要靠 會費與捐款收入,其次是政府資助與活動收入,多依賴外部資源。近來,政府為提 供人民更寬廣且自由的結社環境,增進公民參與,內政部推動社會團體法草案已 於106 年 11 月底完成初審,將設立規定由原先許可制改為登記制。 除了社會團體數量激增外,另一形式的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基金會也迅速 發展,但財團法人的經費收入來源也一樣多依靠外部資源,以社會福利慈善基金 會為例,歷來以捐助收入為第一,政府收入次之,業務收入排名第三44,顯示這類 基金會運作幾乎不靠孳息收入(如利息、股息)來運作,而必須向外籌款,包括大眾 捐款、政府補助與方案委託款及販賣產品或提供服務的業務收入。 總而言之,雖然我國非營利組織數量蓬勃發展,但不論是社會團體或基金會, 其經費來源均普遍依賴捐款、會費及政府補助。而在政府資源及私人捐款日漸減 少情況下,非營利組織之間在資源獲取上形成非常明顯的競爭狀態,導致部分非 營利組織開始師法企業的管理及經營方式,轉向社會企業發展,以維繫組織生存。 43 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查詢,http://statis.moi.gov.tw/micst/stmain.jsp?sys=100 (最後瀏覽日:03/17/2019)。 44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https://dep.mohw.gov.tw/DOS/lp-2989-113.html (最後瀏覽日:03/17/2019)。
25 二、我國社會企業興起因素 學者官有垣認為我國社會企業興起因素可歸納為五點,如下述45: (一) 因應社會的需求 我國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所服務的案主群通常是所謂的社 會排除 (social exclusion) 弱勢者,如身心障礙者、中高齡失業者等,這類案主 在尋求工作機會時,往往不易被主流社會接納,加上部分案主需要特殊復健與 治療,社會福利服務非營利組織進而轉以社會企業的模式因應,如設置符合案 主需要的各類庇護職場,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的庇護工場及餐廳即為一例。 (二) 尋求財務穩定與自主 如前所述,在我國不論是社會團體或基金會,大眾捐款是最主要的經費來 源,但大眾捐款有其不穩定性,隨者經濟景氣變動,會影響人民捐款意願。其 次為政府補助,亦存在不穩定狀態,因受政府單位預算科目之間的競爭以及政 策方案優先順序影響。加上非營利組織數量逐年攀升,導致在資源競爭上日趨 激烈。最後,就算獲得政府經費補助,必須符合政府對方案執行之要求,不免 限縮了非營利組織的決策裁量權,以上種種原因促成非營利組織積極思考開 創自營收入。 (三) 社會福利民營化與促使購買服務 我國政府從 1980 年代即開始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政策,政策目的是為了 降低成本與彌補公部門在社會行政與社工人力不足的問題。透過向民間福利 機構簽約購買服務或是興建硬體房舍,但由民間得標經營各項福利服務,為政 府執行福利民營化政策的核心途徑。此外,也趁便開拓福利使用者付費的服務 方案,如長照的居家服務等,形成福利產業模式。 45 官有垣,前揭註 3,頁 15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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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府的政策引導與經費補助
我國失業率自 2000 年以來居高不下,政府即仿照歐盟提出的第三系統、 就 業 與 地 方 發 展 計 畫 (The Third System, Employment, Local Development Program),透過非營利組織創造工作機會,招募失業人口就業,藉此帶動地方 經濟發展。除了推動各項政策方案外,政府也透過獎助辦法的制定,如勞委會 職訓局曾於 2002 年制定的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現已廢止) 以及設立身心障礙者基金專戶等方式,對於非營利組織在聘僱身心障礙者就 業與輔導提供許多資源補助。 (五) 企業日漸重視社會責任的實踐 觀察政府、營利,以及第三部門互動行為演變,可發現營利部門有日漸增 加在公益活動的參與,並逐漸朝向系統性、長期性,以及與政府、第三部門建 立起夥伴關係,共同推動公益活動,而非短期性地捐贈資金或物資。並且這種 夥伴關係的建立,有助於非營利組織開創社會企業時,因可得到企業組織的經 費及其他管理知識技術的支持而能站穩腳步,如喜憨兒基金會得到花旗銀行 的支持。 三、我國
社會
企業之類型 我國社會企業組織類型多樣化,大致可區分為五種類型:1.積極性就業促進 型;2.地方社區發展型;3.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型;4.公益創投的獨立企業型;5. 社會合作社。這五類型社會企業的特質與構成要素並非完全互相排斥,一種類型 的社會企業可能同時兼具其他類型組織的特色,以下就分別就這五類組織特質及 實例做一詳述46。 46 官有垣,前揭註 3,頁 157-167。27 (一) 積極性就業促進型社會企業 此類型社會企業組織是我國最常見的,該類型是以工作整合為特色,極為 觀切那些被社會排除的弱勢團體,如身心障礙者、女性、原住民,以及經濟或 教育方面的弱勢者,因此藉由設立工作坊或庇護工場以提供就業機會與職業 訓練,使之融入勞動市場。有助於其身體復健,另一方面也使其精神上得到鼓 舞,消除了他們與外界的隔離與被排斥感。例如: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雇用 心智障礙者在麵包坊與餐廳工作、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的洗衣坊、加油站、洗 車中心、清潔隊,以及伊甸基金會的打字排版等。 積極性就業促進型社會企業近年來有日漸增多的趨勢,其中政府提出的 政策與獎勵輔導措施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元素,例如政府設置身心障礙就業基 金專戶的補助款,以降低此類社會企業的人事負擔。然而此類組織在經營手法 上雖然已具備一定程度上的商業取向,但他們仍舊相當依賴政府直接或間接 的補助與支持。 (二) 地方社區發展型社會企業 此類型社會企業是由社區發展運動所產生的地方草根性非營利組織所經 營。隨著全球化腳步加速,我國鄉村社區面臨更嚴峻的社會、人文、經濟發展 挑戰。政府展開一系列相關的方案與計畫,試圖由共同生活的最基層單位─社 區開始,透過對居民的啟發與教育,激發居民為自己與家園打拼的熱情與共 識,進而提升社區整體生活品質與環境。 地方社區非營利組織在改善地方經濟發展的努力上,有些是透過設立社 會企業單位,有些則是扮演起觸媒、催化、促成,以及資源整合的角色,藉由 與地方居民或外來專業人士一同努力,以協助發展地方產業、產品與服務,進 而開發市場行銷管道、提供居民與地方特色結合的工作訓練等。這類組織最終 目標是協助振興地方經濟、改善生活環境、充實居民工作技能、提升居民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