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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之定義分類與研究點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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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公園之定義 公園是「政府為促進都市美觀、國民健康、兼及防洪、避難、防災等功效而

負責設計規劃、投資與開闢的綠化園地(黃淑姿,1982)」。周傑(1986)對都市 公園之定義為:第一,必須位於都市行政範圍內;第二,其服務對象主要以該都 市之居民為主;第三,需有特定的範圍及出入口;第四,有特定的面積,而非指 安全島、廣場之類;第五,具備特定的設施,包含遊憩、遊樂、運動……等設施。

而在 1996 年內政部營建署所舉辦的「全國公園綠地研討會」中提出:「綠地」泛 指穩定維持植物生長的土地或水域,可提供生態、景觀、防災、遊憩等功能的開 放空間。「公園」廣義而言是指政府為促進都市美觀、國民健康、避難及防災等 功能而規劃開闢之綠地,範疇包括非都市與都市地區。「都市公園」乃指依都市 計畫法四十二條於都市計畫區內設置之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需依計畫人口密 度與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佈置,除有特殊情形外,佔用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 畫面積百分之十(許維芝,2002)。

若是詳論運動公園的定義,黃明福(1980)認為運動公園不同於一般之運動 場或公園,它是以運動設施為主體再加上天然或人工的造園技術,對於運動場所 加以綠化與美化的手法,以促進人們將活動與自然環境相結合,達成運動、休閒、

遊憩、娛樂與教育並重之理想公園。劉田修、徐元民(1993)發現歐洲對運動公 園的定義為:休閒運動公園為面積30公頃以上,位於大城市區域內或近郊,以及 小城鎮附近,提供鄰近城市居民日常休憩或週末假日休閒渡假之活動場所。郭滿 洲(2003)在其研究中則提到:根據教育部1993年12月公佈的「運動公園規劃準 則」─以規劃羅東運動公園之原作建築事務所(日本高野景觀株式會社)研擬─

所述:運動公園係指以綠地或樹木為公園建設之主體,並包括運動、休閒及遊憩

等設施,而兼具一般公園之直接與間接功能與效益,以提供一般民眾平日或假日 之運動及休閒活動使用目的。

二、公園之分類

內政部營建署在1999年發行的「公園綠地管理及設施維護手冊」中,按面積 大小來界定公園綠地:面積在20-100公頃之間,甚至100公頃以上屬於都會性大型 公園;面積在5-30公頃之間屬於河濱帶狀型公園;面積在2-20公頃之間屬於地區 性小型公園;面積在2公頃以下屬於鄰里性小型公園(韓鴻恩,2001)。

依照層級規模、屬性之不同,許維芝(2002)將公園綠地分為自然公園綠地、

區域公園綠地及都市公園綠地,而各層級之公園綠地再依其功能劃分為三種專用 綠地。其一為自然公園綠地,通常是跨區域、面積廣大、形成地景特色或蘊含珍 貴資源而經國家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

水庫集水區保育帶、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以及具備重要國土保 安功能之森林地區。其二為區域公園綠地,係指跨越都市可發展區域及非發展用 地之各式公園綠地,依其主要功能劃分為專用、生產、緩衝、保育、交通、水岸、

風景等類型。其三為都市公園綠地,乃指位於都市發展區域內,經都市計畫指定 或依建築、道路建設取得之公園綠地或綠帶。公園依其規模及服務範圍分為都會 公園、中心公園、社區公園與特殊公園。綠地則涵蓋範圍較廣,將古蹟、動物園、

植物園、美術館等因特殊目的而開發之公園綠地皆納入。

以第三種公園綠地之特殊公園而言,黃明福(1980)在國內尚無運動公園設 置相關辦法時,已對運動公園給予基本的區隔與分類,依據其所研擬之類型區分 有:

(一)近鄰運動公園

以設置於市區或近郊,提供日常運動與休閒活動之場所,而其運動設施應以 寓休閒娛樂於運動之活動為主而非以競賽為主體之運動設施。

(二)特殊運動公園

設置於市區或近郊皆可,提供為運動競賽或特定練習之活動對象的運動設 施,以及各種室內運動場或兼設各種娛樂場所,一般可稱此類運動公園為運動公 園城,一般參與之對象為運動員或熱愛運動之人士。公園採半開放方式,針對運 動設施採限制使用;休閒設施則全面開放。

(三)郊外運動公園

設置以運動設施為主體但活動則以戶外活動之運動設施為主要內容,如高爾 夫球場、露營地等,同時配合休閒設施之綠化與美化使其運動與休閒功能兼具。

教育部(1991)則是按地區特性與功能,把運動公園的分為三類(郭滿洲,

2003):第一類位於市區內,面積達 3 公頃以上,應具有運動、展示表演、休憩 等功能。第二類位於市區邊緣地區,面積達 5 公頃以上,應具運動、休憩等活動 功能。第三類位於郊區(或山坡地),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應配合地形、規劃休 閒遊憩、野外活動之功能,提供民眾假日旅遊與接觸自然之機會。

韓鴻恩(2001)亦提出另一種運動公園的分類,其根據之標準是以服務範圍 為考量而非以區位為分類基準,大致區分為:

(一)地方服務型之運動公園

此一類型之運動公園傾向於以結合鄰里單元為服務主體之運動公園,在服務 範圍上屬最小層級,一般而言,其面積限制在3公頃以下,設施項目則以一般簡易 運動設施及公園家具為主,諸如現今幾處簡易的運動場及鄉間的小型運動公園等。

(二)地方區域型之運動公園

此一類型之運動公園服務之對象擴及以縣為單位,結合各鄉鎮市之服務機能 為主體,在面積的限制上一般可介於3-10公頃的範圍,設施內容則強調運動競技、

表演展示並重之多功能運動園區,以目前各地運動公園的建設情形為例,多數的 縣市立體育場均有結合運動公園之設置而成為地方區域型設施,如新莊市立運動 公園即結合體育場、棒球場與展示辦公空間及公園景觀等設施於一體之多功能運 動園區。

(三)都會區域型之運動公園

此一類型之運動公園服務的對象跨越縣市層級而以全國為服務對象,因此在 面積的限制上一般而言均超過10公頃,且其設置之相關設施亦較多樣化,通常以 主題形式呈現,如宜蘭冬山河、羅東運動公園甚至內政部主導之台中與高雄都會 公園亦屬此一層級之運動公園。

若依運動公園所設置設施之特性與層級,約可分為四個層次,各層次均代表 著其使用功能之特色。層次一是指大型運動場所,主要專辦國際性比賽,在運動 公園使用機能層次較高,非一般民眾所能自由使用。層次二是指縣市級運動場館,

在使用上已開放一般民眾使用,但有使用時間與項目限制。層次三是指社區運動 公園,主要以開放空間與草地結合運動設施,提供一般民眾自由參與運動之機會 與場所。層次四是指社區運動場所,就運動公園的機能分析,這是最低階的運動 公園,但一般而言此類的運動公園較不被納入運動公園之行列,而歸類於簡易運 動場所,較不具有公園之特性(韓鴻恩,2001)。

劉田修(1992)於考察歐洲運動公園後提出之定義包括:

(一)社區運動設施部分

有室內外場地之分,地理位置以居民步行20分鐘以內或以自行車騎乘10分鐘 以內為宜;運動項目依民眾的興趣與需求而籌建,面積則依居民人口多寡而定。

一般而言,室外運動場約1-5公頃,室內運動場約300-1,000平方公尺。

(二)委託私人經營之綜合運動公園

主要目的是為了舉辦大型運動賽會而籌建於都會區中的運動設施,一般而言 其設施包括田徑場(可兼足球場使用)、體育館、游泳池及其他附屬專用之運動 設施,而觀眾席之座位至少在2,000人以上,整體面積在10公頃以上者稱之。

(三)休閒運動公園

為歐洲多數運動公園之式樣,一般定義為面積在30公頃以上,位於大城市區 域內或近郊極小鎮附近,提供鄰近城市居民日常休憩或假日休閒度假之活動場 所。公園內以樹林、草坪、湖泊及河流為主,專項運動設施或大型運動場為輔。

三、研究點簡介

(一)北區台 中 ( 中 山 ) 公 園

北區台 中( 中 山 )公 園 其 都市計畫名稱為公29,座落在三民路與公園路口,

涵蓋了新興里、自由里、練武里和尚武里,面積有105,099平方公尺。公園內之景 觀設備包含公園椅、涼亭、路燈,而維護管理設備則包括垃圾桶、指示牌、陰井、

圓形手孔、電力設備、電磁閥、灑水頭、變電箱等(台中市政府,2005)。詳細 之設備數量請參見附錄一。

根據台中市文化局的資料,台中公園是台中市最早期的公園,建立於 1903 年,

公園內泉石花木點綴,曾是台灣八景之一。公園內有一湖,湖上設有涼亭,由於 有醒目的雙亭形式,故稱之為台中公園雙亭,現稱「湖心亭」,1999 年評定為市定 古蹟。湖上泛舟,曾是許多台中人的家庭活動。另有兒童遊戲區、銅製雕馬、網 球場等設施。公園緊鄰三民路段的區域有一塊寬廣的空地,平日是光復國小的外 操場,假日或節慶各項活動皆在此舉辦,尤其是選舉期間,更是政見發表會的兵

家 必 爭 之 地 。 ﹝ 資 料 來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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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區健康公園

南區健康公園其 都市計畫名稱為公47,座落在五權南路與忠明南路口,涵蓋 了和平里和永興里,面積有56,670平方公尺。公園內之遊戲設備包含多功能遊戲 組、造型遊具、跑馬場、溜冰場、溜滑梯、擺盪椅、鞦韆、體能園地;景觀設備

南區健康公園其 都市計畫名稱為公47,座落在五權南路與忠明南路口,涵蓋 了和平里和永興里,面積有56,670平方公尺。公園內之遊戲設備包含多功能遊戲 組、造型遊具、跑馬場、溜冰場、溜滑梯、擺盪椅、鞦韆、體能園地;景觀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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