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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地對待後代

第三章 公平地對待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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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菲特在面對「當代能夠為後代做些什麼」、或者討論「當代的行事 決斷將對後代造成什麼影響」等提問時,主張以後代「生活品質」或「福 祉」的高低作為前代評估適當行事決斷的依據,要優於直接訴諸後代的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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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面對後代人格不同一的問題,帕菲特則是提出 Q 原則與無異觀點以作為

1 RP, p.365.

對應。要之,Q 原則與「對特定個人造成影響」(person-affecting)的 V 原 則相同,基本上也是一種比較原則:比較相同數目、但不同後代之生活品 質的高低;然而,若人們只從比較「生活品質」的觀點來說明前代與後代 之間行為與後果的關連,以及藉此評估前代行事決斷的適當性,恐怕會失 之衡準,並衍生許多問題。為了更清楚地凸顯出 Q 原則可能出現的問題,

我們可以再考慮下列兩個與前述例一、例二處境相仿的案例,以作為對比:

例三:懷孕前的選擇

阿美生病了。她的醫生開立處方時,再三叮囑她和配偶(或伴 侶),在一個月的服藥期間需要避免性行為,而假使無法避免 性行為的話,也務必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因為處方中有一種 會導致畸形兒的藥品。阿美和配偶向來嫌麻煩而不想避孕,也 沒有將醫師的囑咐放在心上。他們在阿美服藥期間明明知道藥 品對胎兒有嚴重副作用,但仍我行我素。結果,阿美懷孕了,

懷孕後生下肢體發育不全、有智能障礙的小偉。若是小美避開 了這個月、或者一個月之後才懷孕,那麼小美應該生下的是四 肢健全、智能完好的小明。2

例四:具風險性能源政策的考量

在一個社群中,我們得考慮某些具有風險性的能源政策。假設 現在有兩種關於能源使用政策的選擇。這兩種政策都能維持至 少三百年左右的安全性,但其中一種在更遠的未來之中會有相

2 此例主要取材自Allen Buchanan, Dan W. Brock, Norman Daniels, and Daniel Wikler, From Chance to Choic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44. 相關譯文、討論見於 戴華,前揭文,頁 1-3;Jeffrey Reiman, “Being Fair to Future People: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in the Original Positio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35, no.1, p.76。

當高的風險,例如核能的使用。如果我們採取了這個(核能)

政策,至少到下個世紀結束之前,人們的生活水準都將因此大 幅提升;但另一方面,在風險的管理上,人們則是必須非常注 意核廢料的處理。核廢料是具有高度風險性的,即便我們將這 些核廢料安排埋放在數百年內都不會有地震的地底,由於核廢 料放射線的放射年限將長達千年之久,長遠的未來世代仍將受 到這些放射線的威脅:或是地殼發生變動產生地震,造成放射 線外溢,導致未來數以千人計的人們死亡;或者放射線外溢,

導致未來的人們將獲致一種在四十歲左右就會死亡的疾病,儘 管在這之前這些人將不會受到這種疾病的任何影響。3

透過帕菲特之眼,我們將會從這兩個案例中得出什麼樣的行為選擇?

若是依帕菲特,在所謂的無異觀點以及 Q 原則的判斷下,我們也許可 以明確地指認:在例三中,由於小偉重度殘障、生活品質遠比正常的小明 低,因此,阿美在服藥期間未作好避孕措施,導致懷孕生下小偉,是做了 一個不好的、錯誤的行為選擇;而在例四中,如果當代採取了風險甚高的 核能使用政策,由於數百年後的未來世代將面臨放射線的威脅─或者放射 線外洩導致未來世代數以千計的人口死亡,或者罹患中年致命的莫名疾病

─生活品質也遠比當代不採取核能政策時可能存在的另一批數目相同的 後代要差,因此,當代也是做了一件不好的、錯誤的行事決斷。然而,與 例一、例二相較,例三、例四中的後代所遭受到的待遇,遠遠要糟於例一、

例二中的後代:傑克也許只是生下來時,有著一個外在社經條件不那麼好 的人生起點而已,但小偉卻面臨著自身智能障礙、四肢發育不全等更為嚴

3 此例參見RP, pp.371-72.

重窘迫的困境;而相較於遭受放射線外洩的死亡威脅,那些僅是面臨資源 為前代所耗盡、生活水準相對低落之數百年後的後代,處境顯然要好得 多。那麼,Q 原則是否能清楚地告訴我們,前代的不同行為、以及因此所 影響不同後代之不同生活品質之間、福祉的高低或虧待/傷害嚴重程度的 區別?換言之,Q 原則是否能辨別出小偉與傑克之間、資源耗竭的後代與 生命遭放射線威脅的後代之間,不同後代受到前代虧待/傷害程度的差 異?而 Q 原則是否又能清楚地指認與區分:小偉的母親─阿美、和傑克的 母親─瑪麗,以及將耗竭資源的當代、與將放射線威脅留給後代的當代之 間,所應擔負責任之不同程度?

我們似乎無法依靠 Q 原則來澄清上述的疑惑。Q 原則也許能告訴我 們,當面臨選擇情境時,在可供選擇的幾種行為後果下,什麼是好的選擇,

什麼是壞的選擇;然而,Q 原則卻無法說明,當我們在不同選擇情境下採 取了不同的壞選擇,該如何區分出不同壞選擇之間的程度差別──我們無 法透過 Q 原則來判斷阿美與瑪麗、耗竭資源的當代與將放射線威脅留給後 代的當代,各自所應擔負的不同責任。甚至,Q 原則可能會使我們推論出 令人困惑的結論:我們可以想像,在例三中,阿美與例一中的瑪麗同樣是 十四歲,同樣擁有不那麼好的社經條件;換言之,阿美的另一可能選擇─

小明─大致與例一中的傑克相同,擁有一個社經條件較差的人生起點。當 阿美面臨小偉與小明之間的生育選擇時,我們會發現,在例一中被 Q 原則 認為是「壞的選擇」之傑克的存在條件──較差的人生起點,在例三中與 小偉相較之後,卻可能是 Q 原則所謂的「好的選擇」。

由此可見,Q 原則無法在不同的選擇情境中,給我們一致的價值評 估:同樣的行事後果,在不同選擇情境中,竟有截然不同的價值評斷。更 重要的是,Q 原則也無法告訴我們,造成人們生活品質或福祉提升或降低 的行事決斷,是否一定相應於道德判斷中的對錯。例如,伍德沃(James Woodward)在評估帕菲特對後代人格不同一問題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時,

便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在造成他人福祉或生活品質的高低、與判斷人們 的權利是否遭到侵害、以及人們行事決斷的道德對錯之間,其實並不具有 那麼緊密的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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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德沃質疑:從權利的觀點看來,法藍克與史密斯的基本權利諸如人身自 由或平等權等,明顯遭到不當行為的侵害,然而他們的生活品質或福祉似 乎並沒有因為侵害的行為而降低,反而有所提升;那麼,我們真的能按照 比較生活品質的原則,從他們的福祉有所提升而指稱:這些人其實並沒有 遭到虧待/傷害嗎?

顯然,我們無法同意這項推論。換言之,伍德沃透過前述案例要提醒 人們的是:對人們福祉或生活品質高低的計算或判斷,其實無法完全地、

直接地說明人們是否在道德上做對或做錯了什麼事。這使得我們不得不重 新思考:生活品質/福祉的提升或降低、善待/造福或虧待/傷害的概

4 參考James Woodward,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in Ethics 96(1986), pp.809-11.

念、以及關於行為對錯的道德判斷等三者之間的關連。要之,帕菲特的企 圖─透過後代生活品質受到前代行為影響而提升或降低,說明造福或傷害 的概念,並進而據以判斷該行為的道德對錯─在暫時忽略後代有人格不同 一問題的前提下,可以透過下列的命題加以刻劃:

當 A 透過做 N 事讓 B 的生活品質或福祉變低時,那麼,這是 說:A 因做 N 事而虧待/傷害了 B,或 A 對 B 做錯 N 事。

然而,這項命題卻至少呈現出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B的福祉因為A做 了某事而或高或低,不見得A一定就是做對或做錯事,也不見得A就因此 善待/造福或虧待/傷害了B。例如,前述伍德沃所提出之法藍克與史密 斯的兩個案例,便是在納粹與航空公司對他們二人做錯事、使得他們身而 為人的基本價值遭到侵害的情形下,造成二人生活品質或福祉的提升;二 方面,B的福祉因為A做了某事而或高或低,也許無關乎對錯。我們也可 以想像,一位身價以億萬計的富豪,為極想要擁有一部昂貴進口跑車的兒 子,買了一部便宜的國產車。5 在此例中,我們也許能藉由兒子的福祉由 進口跑車的高度降至國產車而指認:這位富豪虧待了兒子;但我們卻很難 說明,富豪此舉是傷害了兒子,更遑論道德上的對錯──進口跑車與國產 車之間的福祉落差,並無關乎道德對錯,而比較原則顯然無法清楚地從福 祉高低的落差中,分辨出在「虧待」與「傷害」之間道德蘊含的強弱。換 言之,我們無法僅透過對生活品質或福祉程度高低的計算,來論斷人們行 為的道德對錯;而對生活品質或福祉的比較計算,或許也無關乎行為的道 德對錯──我們似乎難以從Q原則的比較視角中,找到道德判斷的客觀衡 準。

5 此例參考戴華,前揭文,頁 14。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發現,前述命題在不考慮後代有人格不同一問題 時,其中的 B 是具有特定人格、或者說是同一人格的行為後果影響對象。

然而,若是將後代人格不同一的因素考慮進來,亦即,在行為影響對象不 具有特定人格、或者人格不同一的情形下,我們會得出下述令人遲疑的命 題:

當 A 透過做 N 事讓(不特定人)的生活品質或福祉變低時,

當 A 透過做 N 事讓(不特定人)的生活品質或福祉變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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