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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對待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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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後代在人們行事決斷的理由中,經常扮演著宣示性的角色。

例如,在《史記》〈世家第十九外戚〉篇裡,褚少孫曾續補記載著漢武帝 這段立子去母的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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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世學者在審視這段史實時,大多著力於批評漢武帝對女寵的絕情殘忍、

與褚少孫歧視女性的論點;而所謂「昭然遠見,為後世計慮」云云,則未 見有論者對此多加著墨,至多將之認作為褚少孫稱頌漢武帝「賢聖」的佐 證,加以肯認或予以批駁而已。在歷史上、在日常生活中,諸如此類的例 子屢見不鮮:人們經常引後代以作為行事決斷的理由,卻極少針對所謂的 後代、或者人們的行事決斷對後代所造成的影響,認真地加以分析檢視。

對人們來說,後代較為特殊的部份,不過就是存在於不同時間中的另一群

「他者」;除此之外,人們與後代之間的關係,相較於人們彼此之間的關 係,彷彿沒有什麼不同。

這種人們僅隱約意識到自己的行事決斷將影響到後代、卻未曾仔細思 考這些決斷將「如何」影響後代的情形,在晚近的四十年裡,逐漸有所轉 變。引起人們對後代感興趣、並開始探究與後代之間關係的理由,部份來 自於人們關於生存與發展的危機感。二十世紀的人們憂慮:環境惡化與資 源耗竭的速度與程度,將迅速地迫使人類無法維持現有的生存與發展方 式。有越來越多的人據而倡議,人類若想要持續地發展下去,那麼人們就 不能僅只考慮自己的資源分配或生存發展問題,而必須開始尊重後代對於 良好生存環境與資源需求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各種科學技術的疾速發 展,使得人類擁有更多、更大改造環境的能力,而這些能力的展現與運用 對於環境與後代的影響之鉅,也促使人們開始思索人類與周遭環境、以及 人們與後代之間的和諧與合理關係。例如,人類在基因科技方面的研究成 果,已經讓人類掌握了足以改變生物─包括人類自身─基因組成的能力;

然而,人類是否能據此任意改造周遭的生物以符合自身需求,甚至改變人 類自身的遺傳基因、以求訂做一個「完美寶寶」,便成為各種當代無法不 面對、卻也值得人們謹慎思慮的環境與代間倫理學問題。自一九六○年代 以來,隨著人類發展的進程,後代在人們的行事決斷過程中,逐漸扮演著 關鍵的角色:人們越來越在意自己的行事決斷將為後代所帶來的可能後 果,而後代也儼然成為人們在判斷行事決策時,無法忽略的重要考量因素 之一。

對後代的關注,開啟了當代探究代間關係與代間議題的門徑。其中,

較常為人們所進行的思考是:「我們應該/能夠為後代做些什麼?」或者:

「我們的行事決斷將對後代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對這些問題的思考,意 味著在當代與後代之間、存在著某種相對應的道德或正義關係:由於當代 所作的各種行事決斷將對後代造成或好或壞的影響,因此,當代理應對後 代負有某種責任,而後代也得以對當代主張某種權利。例如,在使用資源 的政策上,一種常見的、認為當代應該限縮資源使用量的理由是:為了讓 後代也能夠有機會使用到這些資源,當代必須自我約制使用資源的方式與 數量。這樣的理由似乎意味著:後代有權利與當代共同分配資源,而當代 則是有責任尊重、保障後代的這份分配權利。1 然而,當我們進一步去刻 劃這份存在於代間的權利與責任關係,探究後代將可能受到什麼影響、以 及後代能夠擁有什麼權利時,我們卻遭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直覺上,當 代應該為自己的行為對後代所造成的影響負起責任;然而,後代、特別是

1 例如Annette Baier便認為,要求當代承認未來世代在現時現刻中的權利,其實是意味著當 代的人們對於未來世代負有責任;同時,這份權利並不是政治或公民權利,而是要求當代必 須將未來世代納入考慮、公平地分配地球資源的權利。參見Annette Baier, “The Rights of Past and Future Persons,” in Ernest Partridge(ed.), Responsibilities To Future Generations(N. Y.:

Prometheus Books, 1981), p.171.本書以下簡稱為Responsibilities。

目前尚未存在的未來世代,能夠對當代主張他們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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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權利是人們經常用以維護切身相關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們對 於自身的生命擁有不可被侵害剝奪的權利,對於財產擁有處分的權利,甚 至我們擁有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等不被他人任意干預的自由權 利;在社會中,我們經常以「向他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來保障自身的利 益與彰顯我們身而為人的價值。按理說,後代與我們一般身而為人,應該 也擁有向他人主張自身利益的各種權利。然而,問題似乎並非如此單純。

一般而言,所謂的權利,指的是由法律、道德、規則、或其他規範所賦予 擁有者之有利的地位。2 換言之,無論是在哪一種區分或規範的意味底 下,它總是作為權利擁有者的利益表示;而權利無法獨立存在,它必然為 某道德主體所擁有。據此而言,後代是否能夠擁有權利,頗令人遲疑:人 們也許可以同意,後代在「未來存在時」能夠擁有權利;然而,若是後代 尚未存在呢?一個目前不存在的道德主體,怎麼去向當代的人們主張她/

他的權利?

反對後代能夠擁有權利的論者,便是以「後代目前不存在」為主要理 由,否認後代有向當代主張權利的空間與正當性。例如,里察.喬治(Richard T. De George)便認為,雖然當代在資源使用政策的思考上,有所謂「未 來世代也擁有分享自然資源的權利」之議,然而此議卻明顯地混淆了現實

2 Robert Audi et al.(ed.), The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d , 1999), pp.796-97.

與概念的區分──我們也許能以權利的概念來討論後代存在時的相關利 益問題,但這並非表示在現實上我們認同後代在尚未存在時也能擁有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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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提醒我們:由於前代與後代並不共存於同一時間中,後代其實無法與 當代在同一時間裡競爭同一項利益──後代無法以主張權利的方式,向當 代主張關於現存資源的使用或分配權利,正如同我們實際上無法真正地向 逝去的前代要求補償、回復某些已經失逸、無可挽回的事態或損害一樣。

同樣反對以權利論述來維護後代利益的麥克林(Ruth Macklin),也有 相似的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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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ichard T. De George, “The Environment, Rights, and Future Generations,” in Responsibilities, p.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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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克林與喬治的立場相同,都指出當代無法以權利的概念,來說明與保障 後代的利益。較為特別的是,麥克林認為,權利必須賦予那些可以被認定、

確認為人格同一之實際上存在的人們;而後代由於目前並不存在,即便他 們在概念上是可能存在的人們,我們仍無法確認他們的人格是否同一

(unidentif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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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麥克林而言,反對後代能夠擁有權利的推論,並非意在主張後代不存 在,而毋寧是要指出,後代之所以無法被認可能夠擁有權利,主要的原因 在於我們無法確認後代的人格是否同一:由於無法確定後代的人格,我們

4 Ruth Macklin, “Can Future Generations Correctly Be Said to Have Rights?” in Responsibilities, pp.151-52.

5 See Responsibilities, p.152.

無法賦予後代適當的權利,正如同我們無法課以後代適當的責任一般。6

要之,上述兩位論者都試圖指出,當代現有的權利論述架構,可能無 法完整地處理代間的道德或正義問題:後代的存在與否,竟導致權利論述 中權利與權利擁有者的理論結構失衡,進而使得後代的「權利」雖然受到 前代行事決斷的影響,卻無法在權利論述的架構下有所保障。然而,後代 之不存在、或者後代無法向當代主張權利,並不表示當代毋需為自己影響 到後代的行為負起責任。值得考慮的是,如果我們全盤接受了「後代目前 不存在、因而無法主張權利」的論斷,那麼按照喬治的推論脈絡,我們可 能會得出這個進一步、但卻令人難以接受的結論:既然後代目前不存在,

並因而無法對當代主張其關於資源的相關權利,那麼當代大可揮霍耗盡現 有的資源,而毋需顧慮後代在未來存在時的需求──這個結論顯然並非我 們探究代間關係的本意。另一方面,令人困惑的是,在兩位論者所提供的 論證中,出現了「後代目前不存在」與「後代人格無法被確認是否同一」

這兩種關於後代的不同描述。在「後代目前不存在」的論證上,我們得到 了:「後代目前無法向當代主張權利」的結論;然而在「後代人格無法被 確認是否同一」的論證中,我們得到的結論卻是:「後代在目前無法被適 當地賦予權利」。問題是,這兩個結論在代間關係的權利論述上有什麼差 別?麥克林為什麼要特別指出後代有人格不確定的問題?而當代的行事 決斷,在後代人格無法被確認是否同一的問題上,又扮演了什麼樣的角 色?

6 所謂的「人格同一」(personal identity)問題,指的是:我們「如何認定現在的某人是否就 是過去做過某事的某人」。參見戴華,〈洛克的人格同一理論〉,收錄於戴華、錢永祥主編,《國 科會八十二~八十五年度哲學學門專題計畫研究成果發表會論文集》(台北:中研院人文社 會科學研究所,1999 年),頁 1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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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許可以初步同意喬治的主張:後代在目前的時空中尚未存在,

因而無法親自主張權利;然而在直覺上,我們卻可能無法同意:人們因此

因而無法親自主張權利;然而在直覺上,我們卻可能無法同意:人們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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