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
成果報告
論永續發展-一個羅爾斯式的觀點
核 定 編 號 : NSC 95-2420-H-004-057-DR 獎 勵 期 間 : 95 年 08 月 01 日至 96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 指 導 教 授 : 何信全 博 士 生 : 楊士奇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指導教授:何信全 博士
論代間正義:
一個羅爾斯式的觀點
博士生:楊士奇 撰
本文於寫作期間,曾蒙獲國科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
人撰寫博士論文」獎助,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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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題旨為:「論代間正義:一個羅爾斯式的觀點」。代間正義是晚近 三十年來新興且益愈受到重視的倫理學議題之一,其主要關切的核心問題, 乃在於追問「當代之於後代所應擔負的責任」。本文透過當代政治哲學與倫理 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有關社會正義理論的設計與主張,分兩部分處理此 問題。 第一部份所處理的問題為由帕菲特(Derek Parfit)所深化之「後代人格 不同一問題」(The Non-Identity Problem),旨在探究「代間正義是否可能」。 帕菲特指出,前代不同的行為選擇,將造成不同後代的存在,而這使得現存 既有之各種權利與責任相對應的理論,無法合理地適用於代間關係。帕菲特 主張,可以採取「忽略特定人格的比較(品質)原則」以解決此後代人格不 同一問題。然而,帕菲特此舉卻陷入「不特定人格的後代無法追究前代之行 為責任」的理論困境。本文主張,透過羅爾斯原初位置(original position)的 理論設計啟發,即便在代間存在著「前代不同的行為選擇,將造成不同後代 的存在」的後代人格不同一疑慮,當代仍可採納原初位置的理論啟示,區分 人的屬性(properties)與獨特性(particular)的差異,在後代存有人格不同 一問題(獨特性)的情形下,針對「屬性」而確立追問當代之於後代所應擔 負責任之正當性。 第二部分主要處理羅爾斯有關代間正義觀點的內部論證問題,並進一步 藉此說明「代間正義如何可能」。羅爾斯以「正義的儲蓄原則」(just savings principle)說明代間的分配正義問題,並《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 將它納入正義二原則之中,成為建構社會基本體制的基本原則之一。然而, 羅 爾 斯 早 期 解 釋 與 證 成 儲 蓄 原 則 的 相 關 理 據 如 動 機 假 定 ( motivation突、衍生解釋融貫上的困難,而遭到眾多學者們的質疑。羅爾斯在一九九三 年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中對此做出回應,並將關切下一 代的動機假定,修正為「要求前代也承諾遵守他們所遵守的儲蓄原則,無論 向前或向後追溯多遠」。除此之外,羅爾斯於《正義論》以外的其他著作,在 提及正義二原則時,皆不再表述「正義的儲蓄原則」。本文認為羅爾斯後期所 提出的證立主張,不僅整合了代內分配正義(差異原則)與代間分配正義(儲 蓄原則)的論證理據(小中取大規則的應用),更與其主張「社會作為一世代
相繼之公平的合作體系」時所標舉之「相互性理念」(the idea of reciprocity) 的核心概念相符應。本文認為,在論證理據得到順利整合的前提下,羅爾斯 仍可在後期表述正義二原則時,將「正義的儲蓄原則」放回其中,並可據此 呼應當代永續發展理念「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 能力造成危害」的核心主張。 關鍵詞:代間正義、後代、未來世代、後代人格不同一問題、羅爾斯、社會 契約論、原初位置、正義的儲蓄原則、相互性
The topic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s one of the newest but getting more important ethics problems to contemporaries. One of the key points of this issue is how to make sense of our obligations to the posterity (include future people) if possible. In this dissertation, I intend to clarify this problem by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into two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held by Derek Parfit. This problem shows that “in the different outcomes, different people would be born”, and it seems inactive the traditional theories of rights. Parfit suggests that we can through it by the priinciple Q: “if in either of two outcomes the same number of people would ever live, it would be bad if those who live are worse off, or have a lower quality of life, than those who would have lived.” But this principle makes new difficulties about this problem. According Reiman, I argue that we can adjust this non-identity problem by the theory hypothesis “Original Position” of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and that there are obligations from contemporaries to the future people.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arguments of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According to early Rawls in 1971, the theory of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represented by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and was one part of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in A Theory of Justice. But there are some argument troubles about the assumptions that makes the theory of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difficultly, especially on the “motivation assumption” and the family mode and so on. In 1993, Rawls changed his arguments about the theory of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but he also take off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from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in other books or articles besides A Theory of Justice. I argue that latter arguments seem more reasonable to the theory of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and they also makes the whole theory of social justice comprehensive. Then I argue that Rawls can still presents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when he says about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Keywords: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posterity, future people,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John Rawls, Contractarianism, Original Position, Just Savings Principle, Reciprocity.
論代間正義:一個羅爾斯式的觀點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001 第一節 問題脈絡……….001 第二節 研究取徑……….011第一部 論後代人格不同一問題
第二章 認真對待後代………...……
019 第一節 代間的權利與責任關係………..019 第二節 後代人格不同一問題………..026 第三節 帕菲特的解決之道………..033第三章 公平地對待後代………..…….….
045 第一節 對帕菲特論點的幾項評估……….…..045 第二節 維護基本價值:重返權利的視域……….…..053 第三節 羅爾斯「原初位置」的應用:瑞曼論人的屬性與獨特性….…..062第二部 代間分配正義:聚焦於儲蓄原則的討論
第四章 羅爾斯的代間正義觀………
073 第一節 社會契約理念與代間關係的特徵………..… 073 第二節 羅爾斯論正義的儲蓄原則……….. 084 第三節 正義的儲蓄原則之初步證立……….. 092第五章 論羅爾斯之社會作為一世代相繼之公平的合作體系……
101 第一節 對儲蓄原則的批評與修正………....101 第二節 社會契約理念的核心:相互性理念………110 第三節 儲蓄原則與世代相繼之正義的社會………127第六章 結論……….
137參考文獻……….
149本文所引用之羅爾斯主要著作略語說明:
略語 著作
TJ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TJrev. / rev.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revised edition, 1999.
PL Political Liberalism. N. 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LP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Restatement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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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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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九六○年代起,環境議題逐漸為人們所關切與重視。從地表氣溫 逐漸升高的溫室效應,到數以百萬計的物種滅絕,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 自然環境遭受破壞與污染程度之嚴重,使得人類不得不積極地正視與面 對。自然科學的研究數據顯示,二十世紀中葉的全球平均地表溫度,較以 往至少上升攝氏 0.5 度,增溫幅度之大,為千年所僅見:自五○年代開始, 北半球春夏季海冰影響範圍減少了約 10-15%,在六○年代後期,地球表 面覆雪面積更少了約 10%,北極晚夏初秋期間的海冰厚度,則是在僅僅數 十年間就減少了約 40%,同時期全球平均海平面則是升高了 0.1 至 0.2 公 尺;在溫室氣體方面,自一七五○年代以降,二氧化碳的濃度較過去增加 31%、甲烷增加 175%,為四十二萬年以來的最高值,氧化亞氮則是增加 了 17%,增加的幅度也是近千年的最高量。 除了上述溫室氣體大幅增加所形成的地球溫室效應之外,人類文明發 展所面臨的環境困局,還包括有酸雨污染、土壤流失與沙漠化、熱帶雨林 的砍伐與消逝、水源的污染與短缺、乃至於整體生存環境的質變等。一般 認為,這些人類所遭遇到自然生態的破壞與生存環境的危機,主要來自一七五○年代的工業革命。工業革命改變了人類的生產工具與生產模式、提 升經濟文明的發展速度與人類的生活物質水準,卻也製造了許多難解的問 題。蓬勃發展的各種輕重工業燃燒大量能源,製造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甲 烷、氟氯碳化物等溫室氣體,形成氣候暖化現象;而工業發展所帶動的整 體經濟生產消費機制,也同時造成自然資源的大量消耗與環境污染。遲至 一九五○年代,僅僅兩百年間,人類的物質文明被推上有史以來最為豐碩 的階段,而自然環境受到工業發展所帶來的交叉侵蝕與連鎖破壞的程度, 也幾乎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 一九六八年,瑞典的官方研究報告指出,該國區域內雨量酸度較以往 高出許多,原因是由於工業長期排放大量廢氣所致,而主要污染源不僅來 自於國內,更來自於鄰近各國。瑞典官方認為這並非其獨力可以解決,隨 即建議聯合國召開國際會議尋求共識。同年,聯合國於巴黎所召開的「生 物圈會議」也提出會議結論,認為人類對於環境的使用與保育問題,僅僅 只有生物相關領域的努力是不夠的,必須涵蓋社會、政治與經濟等層面。 聯合國意識到人類生存環境所面臨威脅的嚴重性與迫切性,已經不是任何 單一國家、單一領域可以獨自面對並解決,遂於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至 十六日),召集共一百一十三個國家,於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
會議」,以「我們只有一個地球」(only one earth)為主軸,展開一連串的
環境議題討論。 這是人類史上第一次以地球為單位、以環境為主題的全球性會議,環 境議題所涵括的範圍超出原先的想像:除了生態上已然面臨的污染破壞問 題之外,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之間的經濟對立、以及與會各國以自身 經濟利益為本位的思考,都被納入正式會議的討論範圍當中。此次會議達 成了幾項結論與共識,包括了一百零九項需要各國聯手推動的國際環境合 作計畫,以及著名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其中,較為重要的, 便是確認人類解決環境問題的起點,在於: ˠᙷߊߏ۞ᒖဩ۞౹ౄۏĂ˫ߏ۞ᒖဩ۞ౄ۰ČϤٺࡊ ጯԫఙ൴ण۞֝ిΐԣĂˠᙷᒔ˞ͽᇴ͞ڱд۩݈۞ఢ
ሀ˯Լౄᒖဩ۞ਕ˧Ąˠᙷᒖဩ۞࣎͞ࢬĂӈ͇ˠࠎ ۞࣎͞ࢬĂ၆ٺˠᙷ۞ض၆ٺֳצૄώˠᝋĂࠤҌϠх ᝋӀώ֗Ăౌߏυ̙Ξ͌۞Č1 以及: дฟ൴̚۞઼छĂᒖဩયᗟ̂ΗߏϤٺ൴ण̙֖ౄј۞ĄČฟ ൴̚۞઼छυื˧ٺ൴ण̍үĂկࣇᐹАЇચ᜕ܲ̈́ Լචᒖဩ۞υࢋĄ2 人類共同面對環境危機的合作行動,自此正式揭開序幕。各項國際合 作陸續展開,而聯合國也於一九七二年十二月成立環境署(UNEP),統籌 掌握環境議題的發展。由於各區域所遭受到的環境破壞程度與污染種類不 盡相同,隨著侵害程度的擴大與延伸,國際間以環境議題為核心的互動與 交流日益頻繁:從一九七二年到一九九二年之間,國際間簽署的國際重要 環保條約,包括《倫敦廢棄物投棄公約》、《拉姆薩爾公約》、《蒙特婁議定 書》、《海牙宣言》等,就有近二十件議案,範圍涵括海洋污染防治、溼地 與生物保育、臭氧層破洞的補救措施、大氣污染限制等等。然而,儘管人 類已著手處理相關環境污染的問題,生態破壞的科學數據,仍是以驚人的 速度持續增加:二十年間,全球有近五億英畝的森林消失,並增加將近三 億英畝的沙漠面積;科學家新發現南極上方出現臭氧層破洞;而全球的增 溫情況不僅毫無消退的跡象,甚至有越演越烈的趨勢──環境生態惡化的 規模不再只是局部國際性的,而是已經發展為全球性的危機。各國政府了 解到,威脅人們的是全球性的生存困局,環境問題已然「全球化」,全球 1 引自《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中文版。 2 同註 2。文中「開發中國家」原文為「發展中國家」,係按我國習慣用語更改之。
各國必須要攜手實際地合作,共同面對與謀求解決。一九九二年的里約會 議,便是在聯合國主導、全球合作的氛圍下展開。 在巴西里約所召開的地球高峰會議,全名為「環境與發展會議」,主 要分三層次:分別是以聯合國會員國為主的官方會議「地球高峰會議」、 由各國國會議員所組成的「國會地球高峰會」、以及民間代表(非政府組 織)的「全球論壇」。由於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辦單位宣稱,如果這 次會議不能達到一定程度的成果,那麼被稱為「地球號太空船」的地球, 將被迫準備「沈船」作業。也許正是有這種舟沈釜破的認知與決心,參與 高峰會的各國官方儘管利益立場各不相同,卻也達成了《里約宣言》、《森 林原則》兩項宣示性的共識,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生 物多樣性公約》兩個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文件,以及認可《二十一世紀議程》 這項為人類的未來預作準備的功課表。 相較於一九七二年《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確認人類解決環境問題的起 點,《里約宣言》進一步宣示,人類處理其與環境之間關係的原則,是「永 續發展」的: ˠᙷдᙯڦϖᜈ൴ण۞͕̚ĄࣇѣᝋТ̂ҋםአ˘Ă ଂְઉ۞ă౹ౄੑಱ۞Ϡ߿Ą3 同時,延續《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的基調,重申已開發國家不應以環境問 題為理由,對開發中國家進行剝削之實: 3《里約宣言》第一條原則。
ͽᒖဩࠎϫ۞ٙଳפ۞ٽ߆ඉନ߉Ă̙ᑕјࠎ˘Їຍ۞ٕ ̙Ъந۞ڡෛ߱͘Ăٕ۰јࠎ˘၆઼ᅫٽ۞ۤົࡊጯࢨ טĄ4 其中,《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便是廣受各界所矚目、已於二○○五 年二月十六日正式生效上路的《京都議定書》前身;5 而以永續發展理念 為計畫主軸的《二十一世紀議程》,則是確認了聯合國關於人類未來生存 與發展的基本施政方針: ԧࣇࢬ၆઼छ̝มЧ઼̰ొܜഇхд۞ᚙঅன෪Ăళӧă ዴăঽ൭͛۠ѣᆧ̏ĂԧࣇࡅٙᏥ۞Ϡၗրᜈೋ ̼Ą҃Ăԯᒖဩ൴णયᗟტЪந֭೩၆ֱયᗟ۞ڦ ຍĂົֽ႕֖ૄώᅮࢋă೩ٙѣˠ۞Ϡ߿ͪπăԼซ၆ Ϡၗր۞᜕ܲგநă౹ౄՀщБăՀᓄၷ۞Ϗֽ۞ඕڍĄ ՟ѣЇң˘઼࣎छਕಏ၁ன࣎ϫᇾĂҭΪࢋԧࣇВТӅ ˧Ăޙϲܳซϖᜈ൴ण۞БူҡᙯܼĂ࣎ϫᇾߏΞͽ၁ன ۞Ą6 4《里約宣言》第十二條原則。 5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主要目標,乃在於「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 氣候系統受到人為干擾的水準上」,並且管制二氧化碳、甲烷、氟氯碳化物、氧化亞氮等溫 室效應氣體的排放,以減緩地球氣候的暖化。由於締約各國條件差異過大,經濟利益糾葛太 多、因此執行方式也很複雜:《氣候公約》僅僅只是各國對於限排氣體這項政策的原則性承 諾,真正具體的施行細節,必須依賴後續的「締約方會議」,持續在各國之間折衝、妥協, 乃至於獲得共識。廣受各方矚目與爭議的《京都議定書》,便是《氣候公約》第三屆締約方 會議的成果。 6 《二十一世紀議程》,〈第一章〉〈序言〉1.1。
࣎ᛉͅᑕ˞ᙯٺ൴णᄃᒖဩЪү۞БВᙊ৺Ҿ ۞߆ڼٚᏚĄ7 由於這份議程要求聯合國發揮關鍵作用,輔助各國實施議程,尤其是 各國關於戰略、計畫、政策和程序的安排,聯合國於是順勢在一九九三年 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CSD),協助世界各國以《二十一世紀議程》 為藍圖,推動永續發展的各項工作。二○○二年八月,聯合國於南非約翰 尼斯堡召開「永續發展世界高峰會」,針對水資源、能源、健康、消滅貧 窮、農業資源、生物多樣性、以及如何在全球化趨勢下推動永續發展等議 題進行研討協商,會後並由各國領袖共同發表《約翰尼斯堡永續發展宣言》 及《世界高峰會永續發展行動計畫》,重申人類追求永續發展的決心: ֗ࠎ͵ࠧˠϔ۞ܑĂԧࣇٺ˟ŒŒ˟ѐ˝͡˟͟Ҍα͟ჸะ дݑܧࡗᎰκಢϖᜈ൴ण͵ࠧपົĂࢦϦԧࣇ၆ϖᜈ൴ण ۞ٚᏚĄ8 同時,宣言也明確描述,永續發展理念所應用的範圍與領域,乃在於經濟 發展、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 ČԧࣇٚፉВТ۞యЇĂଂг͞ăડાĂ̈́Бᆸࢬܳซ̈́ૻ ̢̼࠹ֶ̢̈́࠹ૻ̼۞ϖᜈ൴ण͚ߗǕགྷᑻ൴णăۤົ൴ण ̈́ᒖဩ᜕ܲĄ9 永續發展因而從一個共同努力的目標,進一步擴充內涵並形成策略, 7 《二十一世紀議程》,〈第一章〉〈序言〉1.3。 8 《約翰尼斯堡永續發展宣言》〈第一條〉。 9 《約翰尼斯堡永續發展宣言》〈第五條〉。
成為當代人類發展文明的主要方針。自里約會議之後,世界各國相繼成立 以永續發展為名的相關機構,配合聯合國的政策,共同推動人類的永續發 展。一時之間,永續發展理念儼然成為國際潮流所趨、為各國所本的基本 政策指導原則。我國的「永續發展委員會」在民國八十六年以任務編組的 方式成立,民國九十一年透過「環境基本法」取得法定位階,成為行政院 正式編制中的法定委員會;同時,自民國八十九年起,陸續擬定《永續發 展行動計畫》、《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國家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綱 領》、《台灣永續發展宣言》等政策綱領,作為我國推動永續發展的施政 依據。然而,永續發展理念的意涵,以及永續發展的目標、策略、範圍、 領域與應用等,在世界各國的政策實踐中,卻呈現出多元而分歧的風貌; 甚至部份政策或行動雖有永續發展之名,卻無當初聯合國倡議永續發展理 念時原有的初衷。例如,在我國的《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中,雖然將永 續發展分為三部份:永續環境、永續經濟與永續社會,並提出環境承載、 成本內化、世代正義、科技創新與制度改革並重、國際參與等五大原則, 但就一般認知與政策實踐層面上而言,卻仍偏重於經濟發展而鮮少環境保 護。10 而由行政院所籌辦、於二○○六年六月份開議的「台灣經濟永續發 展會議」,更是顯著的例子──會議名稱雖然有永續發展之名,但卻僅關 注於經濟發展層面,而幾乎沒有環境保育的面向。 綜觀二十世紀中葉整體環境議題的發展歷程,永續發展理念的雛形, 最初來自於當代對保護環境的迫切需求,以及開發中國家對於發展經濟以 獲取基本生活水準的堅持。自一九七二年斯德哥爾摩會議以降,歷經一九 九二年里約熱內盧會議,乃至於二○○二年約翰尼斯堡會議等多次共識的 凝聚,永續發展理念的提出與商榷,乃在於調解「環境保護」與「經濟發 10 例如,在一九九六年的「永續台灣論壇」中,便有該論壇重要領導者宣稱:「永續發展就 是經濟發展」。參見紀俊傑,〈永續發展:一個皆大歡喜的發展?〉,收錄於《應用倫理研究 通訊》,第十期,1999 年 4 月。
展」之間所存在的內在衝突──就當代人類的發展模式而言,發展、開發 意味著自然資源的使用、消耗,以及自然環境的破壞、污染;而對於保護 環境的要求,則是意味著必須抑制經濟的成長。因此,作為一指導人類生 存發展施政方針的基本原則,永續發展理念所關注的,並非僅是單一側面 的經濟發展策略或是環境保護要求,而是在於為人類尋求一條既能兼顧人 類的生存發展、亦能維持自然環境生態平衡的出路。據此,就人類政治實 踐層面而言,如何在指導政治行動與經濟策略的基本原則中,適當地融入 人類對於保護環境的關注,當是一項極富意義的嚴肅思考。更進一步言, 在永續發展理念的視角下,對於承接當代高度文明發展成果與擔負污染破 壞代價的人們而言,在各項經濟政策或政治行動的思考中納入環境保護思 惟並加以整合融貫,並非是「要」或「不要」的問題,而是「應如何做」 的問題。那麼,作為世界各國思考施政方針的基本原則,由聯合國所提倡 的永續發展理念,又是如何提示我們關於人類與環境的關係?
2. ჸ൏Ĉϖᜈ൴णநه̚۞ม̶੨ϒཌྷᛃஉ
「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最初是作為人類與生物圈互 動共存的目標而被提及。11 一九八七年,由聯合國徵召成立、俗稱「布蘭 11一九八○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國際自然保育同盟(IUCN)、以及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WWF)共同出版《世界保育方略》(World Conservation Strategy)一書,內容便 指出:由於人口與消費不斷增加,對地球的需求日益加重,人類與生物圈的關係日益惡化, 各種生物(包括人類)的生存幾乎成為危機。面對這個問題,人類的當務之急,是必須達成 一種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採用一種新環境道德觀:「研究自然的、社會的、生態的、經濟的 以及利用自然資源體系中的基本關係,確保全球的永續發展。」見World Conservation Strategy, Robert, Prescott-Alan (ed.) 。《世界自然保育方略》,內政部營建署譯,台北市,1984。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在華語世界中原有幾種譯法,如「可持續發展」、「持續發展」等,
倫特委員會」(Brundtland Commission)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以《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為名發表報告,針對西元二○○○年以後的地球,提出 一份長期的環境對策。該份報告除指出當前人類正面臨共同的危機──生 存與發展的危機之外,也說明人類發展歷程所面臨各方面共同的挑戰,包 括人口與人力資源、糧食保障、物種與生態系統、能源、工業乃至於城市 發展等問題,以及提出人類可以共同努力的方向與實踐的策略。重要的 是,這份報告對「永續發展」提出了一套理念界說: ϖᜈ൴णߏ˘ߊ႕֖༊۞ᅮࢋĂ˫̙၆ޢ႕֖ᅮࢋ۞ ਕ˧ౄјПच۞൴णĄιΒӣ࣎ࢦࢋ۞ໄهĈ ᅮࢋ۞ໄهĂ͵ࠧ˯ళӧˠϔ۞ૄώᅮࢋĂᑕజٸдপҾᐹА ۞гҜ˯ֽ҂ᇋćͽ̈́ ࢨט۞ໄهĈυืࢨטϫ݈ۤົᖐᄃࡊጯԫఙࠎ႕֖ீ݈ᄃ Ϗֽ۞ᅮՐ҃၆ᒖဩ߉ΐᑅ˧۞ਕ˧Ą12 這套界說指明,人類所遭遇到生存與發展的危機,展現在兩個層面上:一 是當代貧富發展差距懸殊的問題,另一則是當代與後代關於環境與資源的 分配競爭。這套界說也提出解決危機的原則:對於當代貧困人民的需要, 必須優先滿足;以及考慮到後代的發展,當代人必須限制為了滿足自己的 需要而給予環境的壓力,特別是在科學技術與社會組織的能力上。 12
參照WCED, Our Common Future(N. 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43. 中文譯本可
參考: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原著,王之佳等譯:《我們共同的未來》(台北:台灣地球日出
這顯然是一組有關資源分配的原則:這組原則除了關注當代貧富之間 懸殊差距的困境、科技與經濟發展對於自然環境的影響之外,更由於當代 過度消耗自然資源的緣故,而注意到了代與代之間的資源分配問題。然 而,這也是一組自相矛盾、令人懷疑是否真能實踐的原則。在人類目前的 文明發展模式中,「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往往是相衝突的──眼下 的科技發展尚未能完全免去污染、破壞自然環境的疑慮。按照第一項原 則,如果我們要優先考慮當代貧窮人民(即,開發中國家)的發展,那麼 我們將很難兩全其美地顧及到第二項原則對於環境保護的要求,更遑論為 後代設想。 證諸現實,從《京都議定書》制定上路歷經十三年所遭遇到的重重困 難,到二○○五年底台灣漁業活動遭到國際間聯手制裁等,相關經濟發展 與環境保護的兩難、甚至藉環境保護之名行經濟剝削之實的例子,比比皆 是。13 儘管如此,這套企圖調解人類發展與自然保育之間衝突與矛盾的理 念界說,仍值得我們加以考慮。在思考後代福祉與環境政策的基礎學理面 向上,永續發展理念的基本訴求可以說開啟了一個新的倫理學視野:由於 生存環境面臨急迫的嚴重威脅,當代人開始著重思考人與環境之間、貧窮 與富有之間、以及代與代之間的各種合理與和諧的關係。在晚近的三十年 中,環境倫理逐漸為人們所重視,論述及於動物、植物、大地乃至於生態 之內在價值等,成為倫理學中新興並且十分重要的一環;而同代/代內關 係(contemporary / intragenerational relations)與代間關係(intergenerational
13 二○○五年十一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召開例行年會,會中接受 日本、加拿大、美國等對我國的控訴,指我業者在二○○四年仍有違規超捕以及洗魚事實, 以及我國籍漁船繼續涉入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UU)漁業,決議將二○○六年我國 在大西洋大目鮪漁獲配額削減近七成,原來七十六艘捕撈大目鮪漁船必須減為十五艘,其餘 六十一艘則需轉捕長鰭鮪或停航。初步估計,此舉將造成我漁獲及售魚營收損失達十九億餘 元,而後續補償漁民等事宜,以及因此引發的其他魚類獲額度連鎖效應,損失更可能高達新 台幣百億元以上。
relations)的論述,大多依循分配正義的理路脈絡加以證成,尤其在正義 觀點的一貫性上,如何揉合代內分配與代間分配之間的差異性質,以提出 一套相融貫的正義論述,更成了各家政治思想基礎理論所關注的重心。 要之,永續發展的理念,至少指明了當代人在面對後代時所應擔負的 責任之一:當代的人們思考或決定採取一項政策行動,無可避免地皆必須 考慮這項行動對環境、對貧富差距乃至於對後代的影響。更進一步言,作 為一組資源分配的原則,「永續發展」理念特殊的地方,主要在於透過對 後代福祉的關注,展現出當代保護環境的企圖。因此,對於當代的人們而 言,構思一套能夠融貫代內關係與代間關係的分配正義理論,不僅是實踐 上所迫切需要,在學理上也極富意義;尤其在永續發展理念中所提出關於 代間關係的理路上,一方面由於是新興的倫理學課題之一,另一方面則是 與當代政治與政策理論密切相關,更值得我們深究與探索。在此脈絡下, 本文的論題核心,主要源自於對環境議題的關懷,而著眼於永續發展理念 的內涵,聚焦於當代與後代之間相關正義問題的處理。要之,由聯合國所 提示之永續發展理念,要求當代的各項行動或政策思考,應以「不對後代 滿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作為行事決斷的基本原則;易言之,永續發 展理念在最根本的意義上提示我們:當代的人們在進行行為選擇時,應該 為了後代考慮、設想。然而,我們該如何為後代設想?我們需要為後代設 想嗎?而,我們真的能為後代設想嗎?
ௐ˟༼ ࡁտפश
1. ൴ĈયٺᘲႬ
本文擬藉當代處理社會分配正義問題最力的美國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之眼,探看代間正義之主要內涵。要之,羅爾斯從調和自由與平等之間的矛盾出發,提出既兼顧自由、平等,又符合公平要求的「正義二 原則」,以作為人類社會合作基本結構的制度原則,在二十世紀後半葉, 重新振興了沈寂許久的政治哲學。對羅爾斯而言,社會是人類以合作的方 式獲取利益的場域,這種合作同時具有利益一致與利益衝突的特點:一方 面,合作使得人們能夠獲得比各自獨力生活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分 配合作成果的立場上,則往往因為各自的人生計畫與目標不同,而形成利 益衝突。因此,找到一種為大家所共同接受、分配利益與負擔的原則,是 這個合作方式得以繼續維持的關鍵。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中,羅爾斯認為,這組社會基本原則可以表達為: ௐ˘ࣧĈՏ࣎ˠౌͽπඈૺֳѣ˘ҋϤᝋវրĂѩវր ࠹Ҭͷ࠹टٺٙѣˠٙጾѣ̝ᇃھăૄώ۞πඈҋϤᝋᓁ វրĄ ௐ˟ࣧĈдۤົགྷᑻ͞ࢬ۞̙πඈщଵĂᑕਕĞağ၆ऴ ๕۰ѣӀĂᄃϒཌྷ۞ᐼ蓄ࣧ࠹˘Ă֭ͷĞbğዋϡٺд ̳平۞፟ົӮඈ୧І˭Шٙѣˠฟٸ۞Ч̳ᖚᄃۤົг ҜĄ14 較為特別的是,羅爾斯不僅關切同代之間的分配原則,並且也注意到 了隔代之間關於資源分配或分享的正義問題,以及這些分配分享的原則與 環境議題的關係: 14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revised edition, 1999), p.302; rev., p.266. 本書以下簡稱為TJ,1999 年的修訂版為rev.
Čۤົϒཌྷ۞યᗟߊхдٺ˘̝̚Ă˵хдٺ͵̝มĂּ тĂዋ༊۞ྤܛᐼᄊͧதҋྤͽ̈́ҋᒖဩ۞᜕ܲય ᗟĄ15 གྷᑻщଵ۞˘࣎ૄώপᇈߏĂϤξಞՙؠᐼᄊதԸྤ͞Ш۞ ቑಛĂͽ઼̈́छੑಱѣк͌ϡٺҋ᜕ܲĂк͌ϡٺঐੵ၆ޢ Ӏౄј۞ڱྃା۞๋चĄČČኢߏռѣטĂᔘߏۤົ ཌྷ۞ۤົĂౌໂࠎᙯڦ̙֨ͤΞਗ਼ᖼ۞ᗼă༼ࡗҋྤ ͽ᜕̈́ܲᒖဩඈયᗟĄ16 另一方面,羅爾斯卻也指出,代間正義的問題不僅是困難的,對於各種倫 理學的論點融貫更是一項嚴苛的挑戰: ł͵̝ม۞ϒཌྷયᗟŃ͔ٙ൴۞ӧᙱߏͦཉႷ۞Ąιֹ Чࣖநጯநኢགྷצ˞ೀͼڱٚፉ۞ᚑध҂រĄ҃Ă̙ ኢ࣎ࢦࢋ۞યᗟĂϒཌྷӈ̳π۞ϒཌྷᄲځಶΞਕ̙ԆፋĄ17 羅爾斯這項觀點不僅說明了代間關係不同於代內關係,並且代內的正義觀 點並不能直接適用於代間正義中,甚至代間正義的求索將可能導致原有倫 理學體系基礎崩解的危機。令人好奇的是,這兩項關係究竟有什麼不同? 原有代內的正義觀點為什麼不能適用於代間關係?代間的正義問題對於 原有代內正義觀點的衝擊程度為何? 對這些問題的反思,構成了本論文核心關懷的一部份。其中,有關羅 15 TJ, p.137, rev., pp.118-19. 16 TJ, p.271, rev., p.239. 17 TJ, p.284, rev., p.251.
爾斯「正義的儲蓄原則」的推導、證立、以及與「正義二原則」之間的關 係,更是本文探究的重點之一。要之,在《正義論》中,羅爾斯最後以「正 義的儲蓄原則」概括他關於代間正義探究的結論,並將此原則涵納至「正 義二原則」的完整表述當中;然而,儘管在一九九九年修訂版的《正義論》 中,羅爾斯並未更動他關於儲蓄原則的表述,但自一九八五年之後,在〈正 義 即 公 平 : 政 治 的 而 非 形 上 的 〉( “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一文中、甚至在《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 以及《正義即公平:正義新論》(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二書 中,有關正義二原則的表述,羅爾斯都不再提及「與正義的儲蓄原則相一 致」(consistent with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相關的字眼。18
這是否意味 著羅爾斯終究難敵有關倫理學的「嚴峻考驗」,而放棄了儲蓄原則,抑或 者僅是羅爾斯為求論題聚焦的方便之舉,例如,他曾指出的: ݭ˯â࣎ޙၹё۞ጯᄲдந˘րЕѣᙯ߆ڼϒཌྷࣧ۞ ᗟॡĂߏଂދౕҋ֖̝ϔۤົ۞ૄώඕၹฟؕ۞Ąඈొ ЊԆјޢĂГତШ݈ĞforwardğநϏֽ͵ٙࢋՐ۞ࣧĂ ШγĞoutwardğநϔ̝ม۞ޠĂͽ̈́Ш̰Ğinwardğ நপҾ۞ۤົયᗟࣧĄ༊̚۞Տ˘ѨĂޙၹኢ۞Ԕౌࢋᐌ ٙኢ۞ᗟ࣒҃ϒĄ19 18
參見John Rawls, “Justice as F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in Samuel Freeman (ed.),
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392; 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5-6;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42-43.
19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in Samuel Freeman(ed.), 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532. 本譯文參考並修改自林炫
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探討,並嘗試找出融貫而合理的解釋。 另一方面,關於代間正義理論的探究,也遭遇到所謂「探究前提」的 質疑。要之,儘管如高瑟里(Axel Gosseries)所言,永續發展理念已然成 為當代公共論述中的主流觀點之一;然而,也有許多論者認為,這項由聯 合國所提呈的理念有許多晦暗難明之處,並因此懷疑此項理念是否真能落 實。其中,反對立場最為鮮明的,莫過於英國牛津大學的經濟學教授、同 時 也 是 貝 利 爾 學 院 ( Balliol College ) 的 名 譽 院 士 貝 克 曼 ( Wilfred
Beckerman)。自一九七○年代環境議題興起,貝克曼便同步關切著環境議 題的發展:從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兩種人類生存基本主張相衝突,到聯合 國永續發展觀點的提出,貝克曼發表過相當多篇論文以及專書,來說明他 之所以反對永續發展觀點的立場,以及主張代間正義不可能實踐的理由。 貝克曼認為,儘管道德權利是倫理學的核心論題,但道德權利的概念卻無 法應用到與未來世代相關的議題上。要之,貝克曼所持的基本論點是: (1)﹝我們﹞無法主張未來世代─未出生的人們─擁有任何權利。 (2)任何一套融貫的正義理論都蘊含著賦予人們各種權利﹝的預設﹞。 因此, (3)未來世代的利益無法在任何正義理論的架構下被保護或提倡。20 貝克曼認為,「未來世代擁有向我們主張﹝他們的﹞利益的權利」這 項命題必須先滿足兩個條件,這項命題才可能成立。第一,未來世代必須 2005 年 12 月,頁 7。 20
Wilfred Beckerman, “The Impossibility of a Theory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 Joerg Chet Trammel (ed.), Handbook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Cheltenham: Edward Elgar, 2006), pp.53-54. Also see Wilfred Beckerman and Joanna Pasek, Justice, Posterity, and the
存在。如果我們指稱一個人擁有某件事物,或一個人擁有向他人主張利益 的權利,那麼我們是預設了這個人必然存在。然而,未來世代目前並不存 在。一個不存在的人如何能主張他擁有任何事物、主張任何權利的能力或 可能性呢?因而,未來世代目前既然尚未存在,那麼也就沒有主張權利的 問題:他們根本沒有擁有任何事物或主張權利的可能性。第二,貝克曼進 一步指出,我們如果要主張我們擁有某件事物的權利,那麼該項事物至少 必須存在,或者是可被合理地欲求、可獲得的:一個人主張擁有某種不存 在、或無法合理欲求、獲得的事物,並沒有意義。隨著時間的推移,當那 些目前尚未存在的未來世代在未來某個時間點真正存在了,屆時目前存在 著的事物卻也極可能已不存在。如此一來,未來世代便無法主張擁有那些 已然不存在事物的權利;甚至,未來世代也無法向已不存在的前世代主張 他們的利益。基於上述兩個理由,貝克曼認為,「未來世代擁有向我們主 張﹝他們的﹞利益的權利」這項命題無法成立,我們無法適當地與後代建 立一種正義的關係與觀點。 貝克曼關於探究代間正義問題之前提的相關提問,事實上也反應了代 間關係所觸及之現實議題的深度與廣度。要之,隨著人類所擁有之能力的 強化與提升,現實中人類所必須面對之代間相關議題,不僅止於前述所提 及之環境保護等問題,更為切身的,尚及於人類對於後代生存問題的掌 握,諸如基因研究、生殖技術等生醫科技問題。在此視野下,我們可以發 現,與同代間之正義問題相對照,代間正義問題所呈現出的基本重要差異 之一在於:後代存在與否的問題,很可能導因自前代的行事決斷或行為選 擇。換言之,當代在處理與後代間正義相關問題時,必須先面對後代存在 問題與當代行事決斷之間關連的問題。究言之,若我們要進行代間正義問 題的探究,我們似乎必須得先回應貝克曼的質疑;就本文的目標而言,在 處理代間分配正義理論之前,必須先合理地說明代間關係。事實上,貝克 曼所提呈的論證,可進一步深化為所謂的「後代人格不同一問題」(The Non-Identity Problem):前代不同的行為選擇,將可能造成不同的後代。 那麼,前代該如何為他的行事決斷或行為選擇負起責任?特別是,當這些 行為對後代造成傷害時,前代該對哪一個後代負起責任?對這個問題的探 討,則是構成了本論文的另一個主要部份;同時,本文也將採用羅爾斯用
以求索社會正義原則的相關理論程序設計,來回應這部份的問題。
2. ྋᛖĈౢ༼щଵᄃ࠹ᙯфෟ۞ֹϡᄲځ
據前所述,本文擬分為二部份進行有關代間正義問題的探究。第一部 份自對「代間正義是否可能」的質疑出發,並以由帕菲特(Derek Parfit) 所勾勒之「後代人格不同一問題」為主題,分兩章處理。第二部份則進一 步探究「代間正義如何可能」,並自羅爾斯的契約論視角,分兩章探看代 間正義觀點、以及代間正義觀點與代內正義觀點的融貫問題。主要章節安 排如下: 第一章 導論 第一部 論後代人格不同一問題 第二章 認真對待後代 第三章 公平地對待後代 第二部 代間分配正義:聚焦於儲蓄原則的討論 第四章 羅爾斯的代間正義觀 第五章 論羅爾斯之社會作為一世代相繼的公平合作體系 第六章 結論 另外,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本文中所稱之「後代」,將不作特別嚴格 的定義,而包括存在的後代、以及尚未存在的未來世代。主要的原因是由 於:在談論後代人格同一性之相關問題時,大部分涉及到後代人格與當代 行事決斷之間的影響,因此,這裡所謂的後代,大部分指的是尚未存在的 未來世代;然而,在論及社會的分配正義時,由於牽涉到社會決定的權力問題,不僅是未來世代沒有權力參與當代的決策,即便連同時共存的孩 童、幼兒等後代,也無權力、無能力參與政策選擇。因此,此時的後代, 包括了現時存在的後代,以及尚未存在的未來世代。 此外,對當代而言,對代間關係的全面性考察,本應包括當代與過去 世代之間的關係,以及當代與後代之間的關係;然而,囿限於本文論題之 環境議題的背景關懷,本文暫時將代間正義的範圍,僅限定在當代與後代 之間的關係上,並不特別討論當代與前代之間的(轉型)正義問題。
第一部
論後代人格不同一問題
ৌϒ۞ᙱᗟ̙֭ߏԧࣇ̙ቁؠԧࣇ ۞ޢտౣߏӎਕхдĂ҃ߏԧࣇ ॲώ̙ۢࣇߏኡĄ ǕǕJoel Feinberg, “The Rights of
第二章 認真對待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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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ࠎޢ͵ࢍᇋ
在過去,後代在人們行事決斷的理由中,經常扮演著宣示性的角色。 例如,在《史記》〈世家第十九外戚〉篇裡,褚少孫曾續補記載著漢武帝 這段立子去母的史實: ࿘͈̔ˠؖᅀͩĂګยˠ˵ĄضڠޓĂϠ̄˘ˠĂߌޓߏ˵Ą ڠޓѐ˛ȈĂ˜ϠߌޓĄߌޓϲॡĂѐ̣໐҅Ą͉̄ᆿޢĂ Ϗೇϲ͉̄Ą҃፷ͳό˯३Ăᙸᕩ઼ˢĄڠޓޤĂϲୈ ֹ۰ٺΔᗒĄ˯اϟߵझĂΡ൪̍ဦ൪̳јͳ˵Ąٺߏν ΠཏҊۢڠޓຍ୬ϲ͌̄˵Ąޢᇴ͟Ăޓ᜔య࿘͈̔ˠĄ͈ˠ ௲ᖋὙΣᐝĄޓ͠ĈĶ͔ΝĂਖ਼ଢलႯĊķ͈ˠᔘᜪĂޓ͠Ĉ ĶҖẴ̙߿Ċķ͈ˠѪำวझĄॡᇷࢲೳဧĂѺؖຏ๋Ą ֹ۰؆ഉـཨ̝ĂދᙊĄޢޓภاĂયνΠ͠ĈĶˠ ֏̠ңĉķνΠ၆͠ĈĶˠ֏ͷϲ̄ĂңΝϓͼĉķޓ͠ĈĶĄߏܧຌˠٙۢ˵ĄـΟ઼छٙͽใ˵ĂϤ͌ϓӴ ˵Ą̃اĂใҋहĂంਕ༰˵Ą̙̃ჷӕЬ֢ĉķ ߇ኜࠎڠޓϠ̄۰Ăշ̃Ăϓ᜔̙ѪĂΞᏜܧኰཐݙĊ ߌᅈ֍Ăࠎޢ͵ࢍᇋĂܧჷຌጏ̝ٙ̈́˵ĄよࠎĶڠķĂ ݙĊĮΫą͵छௐȈ˝γଜį 後世學者在審視這段史實時,大多著力於批評漢武帝對女寵的絕情殘忍、 與褚少孫歧視女性的論點;而所謂「昭然遠見,為後世計慮」云云,則未 見有論者對此多加著墨,至多將之認作為褚少孫稱頌漢武帝「賢聖」的佐 證,加以肯認或予以批駁而已。在歷史上、在日常生活中,諸如此類的例 子屢見不鮮:人們經常引後代以作為行事決斷的理由,卻極少針對所謂的 後代、或者人們的行事決斷對後代所造成的影響,認真地加以分析檢視。 對人們來說,後代較為特殊的部份,不過就是存在於不同時間中的另一群 「他者」;除此之外,人們與後代之間的關係,相較於人們彼此之間的關 係,彷彿沒有什麼不同。 這種人們僅隱約意識到自己的行事決斷將影響到後代、卻未曾仔細思 考這些決斷將「如何」影響後代的情形,在晚近的四十年裡,逐漸有所轉 變。引起人們對後代感興趣、並開始探究與後代之間關係的理由,部份來 自於人們關於生存與發展的危機感。二十世紀的人們憂慮:環境惡化與資 源耗竭的速度與程度,將迅速地迫使人類無法維持現有的生存與發展方 式。有越來越多的人據而倡議,人類若想要持續地發展下去,那麼人們就 不能僅只考慮自己的資源分配或生存發展問題,而必須開始尊重後代對於 良好生存環境與資源需求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各種科學技術的疾速發 展,使得人類擁有更多、更大改造環境的能力,而這些能力的展現與運用 對於環境與後代的影響之鉅,也促使人們開始思索人類與周遭環境、以及 人們與後代之間的和諧與合理關係。例如,人類在基因科技方面的研究成 果,已經讓人類掌握了足以改變生物─包括人類自身─基因組成的能力;
然而,人類是否能據此任意改造周遭的生物以符合自身需求,甚至改變人 類自身的遺傳基因、以求訂做一個「完美寶寶」,便成為各種當代無法不 面對、卻也值得人們謹慎思慮的環境與代間倫理學問題。自一九六○年代 以來,隨著人類發展的進程,後代在人們的行事決斷過程中,逐漸扮演著 關鍵的角色:人們越來越在意自己的行事決斷將為後代所帶來的可能後 果,而後代也儼然成為人們在判斷行事決策時,無法忽略的重要考量因素 之一。 對後代的關注,開啟了當代探究代間關係與代間議題的門徑。其中, 較常為人們所進行的思考是:「我們應該/能夠為後代做些什麼?」或者: 「我們的行事決斷將對後代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對這些問題的思考,意 味著在當代與後代之間、存在著某種相對應的道德或正義關係:由於當代 所作的各種行事決斷將對後代造成或好或壞的影響,因此,當代理應對後 代負有某種責任,而後代也得以對當代主張某種權利。例如,在使用資源 的政策上,一種常見的、認為當代應該限縮資源使用量的理由是:為了讓 後代也能夠有機會使用到這些資源,當代必須自我約制使用資源的方式與 數量。這樣的理由似乎意味著:後代有權利與當代共同分配資源,而當代 則是有責任尊重、保障後代的這份分配權利。1 然而,當我們進一步去刻 劃這份存在於代間的權利與責任關係,探究後代將可能受到什麼影響、以 及後代能夠擁有什麼權利時,我們卻遭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直覺上,當 代應該為自己的行為對後代所造成的影響負起責任;然而,後代、特別是 1 例如Annette Baier便認為,要求當代承認未來世代在現時現刻中的權利,其實是意味著當 代的人們對於未來世代負有責任;同時,這份權利並不是政治或公民權利,而是要求當代必 須將未來世代納入考慮、公平地分配地球資源的權利。參見Annette Baier, “The Rights of Past and Future Persons,” in Ernest Partridge(ed.), Responsibilities To Future Generations(N. Y.: Prometheus Books, 1981), p.171.本書以下簡稱為Responsibilities。
目前尚未存在的未來世代,能夠對當代主張他們的權利嗎?
2. ޢਕૉጾѣᝋӀĉ
在當代,權利是人們經常用以維護切身相關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們對 於自身的生命擁有不可被侵害剝奪的權利,對於財產擁有處分的權利,甚 至我們擁有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等不被他人任意干預的自由權 利;在社會中,我們經常以「向他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來保障自身的利 益與彰顯我們身而為人的價值。按理說,後代與我們一般身而為人,應該 也擁有向他人主張自身利益的各種權利。然而,問題似乎並非如此單純。 一般而言,所謂的權利,指的是由法律、道德、規則、或其他規範所賦予 擁有者之有利的地位。2 換言之,無論是在哪一種區分或規範的意味底 下,它總是作為權利擁有者的利益表示;而權利無法獨立存在,它必然為 某道德主體所擁有。據此而言,後代是否能夠擁有權利,頗令人遲疑:人 們也許可以同意,後代在「未來存在時」能夠擁有權利;然而,若是後代 尚未存在呢?一個目前不存在的道德主體,怎麼去向當代的人們主張她/ 他的權利? 反對後代能夠擁有權利的論者,便是以「後代目前不存在」為主要理 由,否認後代有向當代主張權利的空間與正當性。例如,里察.喬治(Richard T. De George)便認為,雖然當代在資源使用政策的思考上,有所謂「未 來世代也擁有分享自然資源的權利」之議,然而此議卻明顯地混淆了現實 2Robert Audi et al.(ed.), The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d , 1999), pp.796-97.
與概念的區分──我們也許能以權利的概念來討論後代存在時的相關利 益問題,但這並非表示在現實上我們認同後代在尚未存在時也能擁有權 利: Ϗֽ۞ˠࣇĂ̙გүࠎ࣎ˠٕүࠎ˘পঅ۞ཏវĞclassğĂౌ ̙ਕдனॡனג̚၆னх۞ྤૺࣇ۞ᝋӀĄࣇ̙Тٺ னॡхд۞ˠࣇĂਕૉ၆ჯϠх۞υᅮݡૺᆶຕЪநֹϡ ۞ᝋӀĄӈܮֱυᅮݡϤٺனॡநّ۞ᅮࢋ҃ਈა߰Ⴝ˞Ă Ϗֽ۞ˠࣇٕϏֽ͵˵̙ਕૉૺłጾѣιࣇ۞ŃᝋӀĂٕ ۰ଠԧࣇਈႽֱυᅮݡߏܬच˞ࣇ۞ᝋӀĄϏֽ͵ٕ Ϗֽ۞࣎វٕཏវࢋਕజٚᄮጾѣᝋӀĂΪѣдࣇৌϒхд ̝ॡĂبॡࣇΞਕ۞ăϏֽ۞ᝋӀ˵ົតј၁ᅫхд۞ᝋ ӀĄ3 喬治提醒我們:由於前代與後代並不共存於同一時間中,後代其實無法與 當代在同一時間裡競爭同一項利益──後代無法以主張權利的方式,向當 代主張關於現存資源的使用或分配權利,正如同我們實際上無法真正地向 逝去的前代要求補償、回復某些已經失逸、無可挽回的事態或損害一樣。 同樣反對以權利論述來維護後代利益的麥克林(Ruth Macklin),也有 相似的論斷: ČČϏֽ͵ڱజᄮࠎਕૉ適༊гጾѣᝋӀ۞ࢋࣧЯĂд ٺᝋӀΪਕజኬ̟၁ᅫłхдŃ۞ˠࣇĂ̙҃ਕజኬ̟Ξਕ 3
Richard T. De George, “The Environment, Rights, and Future Generations,” in Responsibilities, p.160.
łхдŃ۞ˠࣇĄߊϏֽ͵ΪਕజᄮࠎߏΞਕłхдŃ۞ ˠࣇĂӈܮଂЧ၆ĶϏֽ͵ķѣӀ۞ೡ୧Іֽ࠻Ă˵Ϊ ਕ݈ᗟٙ֏ĂϏֽ͵ڱజዋ當гኬ̟ᝋӀĄ4 麥克林與喬治的立場相同,都指出當代無法以權利的概念,來說明與保障 後代的利益。較為特別的是,麥克林認為,權利必須賦予那些可以被認定、 確認為人格同一之實際上存在的人們;而後代由於目前並不存在,即便他 們在概念上是可能存在的人們,我們仍無法確認他們的人格是否同一 (unidentifiable): ྍĦ˯۞ħኢᙋૺĂԧࣇዋ༊гኬ̟ߙ˘ཏˠᝋӀĂߏ ᄲĂڱቁᄮజኬ̟ĦᝋӀħ۰۞ˠॾߏӎТ˘ߏ̙ዋ༊۞Ą னдཏˠజჍ̝ࠎĶϏֽ͵ķĂຍקдཏˠ֭̚՟ ѣΞజቁᄮࠎˠॾТ˘۞јࣶǕǕ՟ѣ၁ᅫ۞ăٕ۰ֱ֤Ӏৈ Ξజࠎૺ۞ˠхдĄӈܮԧࣇ࠹ܫཏˠдϏֽߏ၁ᅫх д۞Ăࣇ۞ᝋӀனд˵ڱхдĂੵܧࣇனдхдĄֱ ϤΞਕ̝ˠٙј۞Ϗֽ͵ĂڱᖣϤ˘ਠ۞͞ёĂညቁᄮ ၁ᅫ̝ˠ۞ˠॾТ˘֤ᇹĂдனдజቁᄮࣇ۞ˠॾТ˘Ą5 對麥克林而言,反對後代能夠擁有權利的推論,並非意在主張後代不存 在,而毋寧是要指出,後代之所以無法被認可能夠擁有權利,主要的原因 在於我們無法確認後代的人格是否同一:由於無法確定後代的人格,我們 4
Ruth Macklin, “Can Future Generations Correctly Be Said to Have Rights?” in Responsibilities, pp.1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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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賦予後代適當的權利,正如同我們無法課以後代適當的責任一般。6 要之,上述兩位論者都試圖指出,當代現有的權利論述架構,可能無 法完整地處理代間的道德或正義問題:後代的存在與否,竟導致權利論述 中權利與權利擁有者的理論結構失衡,進而使得後代的「權利」雖然受到 前代行事決斷的影響,卻無法在權利論述的架構下有所保障。然而,後代 之不存在、或者後代無法向當代主張權利,並不表示當代毋需為自己影響 到後代的行為負起責任。值得考慮的是,如果我們全盤接受了「後代目前 不存在、因而無法主張權利」的論斷,那麼按照喬治的推論脈絡,我們可 能會得出這個進一步、但卻令人難以接受的結論:既然後代目前不存在, 並因而無法對當代主張其關於資源的相關權利,那麼當代大可揮霍耗盡現 有的資源,而毋需顧慮後代在未來存在時的需求──這個結論顯然並非我 們探究代間關係的本意。另一方面,令人困惑的是,在兩位論者所提供的 論證中,出現了「後代目前不存在」與「後代人格無法被確認是否同一」 這兩種關於後代的不同描述。在「後代目前不存在」的論證上,我們得到 了:「後代目前無法向當代主張權利」的結論;然而在「後代人格無法被 確認是否同一」的論證中,我們得到的結論卻是:「後代在目前無法被適 當地賦予權利」。問題是,這兩個結論在代間關係的權利論述上有什麼差 別?麥克林為什麼要特別指出後代有人格不確定的問題?而當代的行事 決斷,在後代人格無法被確認是否同一的問題上,又扮演了什麼樣的角 色? 6 所謂的「人格同一」(personal identity)問題,指的是:我們「如何認定現在的某人是否就 是過去做過某事的某人」。參見戴華,〈洛克的人格同一理論〉,收錄於戴華、錢永祥主編,《國 科會八十二~八十五年度哲學學門專題計畫研究成果發表會論文集》(台北:中研院人文社 會科學研究所,1999 年),頁 1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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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許可以初步同意喬治的主張:後代在目前的時空中尚未存在, 因而無法親自主張權利;然而在直覺上,我們卻可能無法同意:人們因此 毋需為自己影響到後代的行事決斷擔負起責任。7 換言之,儘管可能沒有 後代在現時現刻中向人們主張「他們的權利」,我們依舊會認為,人們仍 應為後代設想──至少,當代不應做出損及後代利益的行為;同時,若是 真的損及了後代的利益,那麼當代必須為自己影響到後代的行為負起責 任。只是,當代該如何對後代負起責任?而後代(在未來存在時)又將因 此而擁有什麼權利? 我們似乎可以從區分喬治與麥克林兩種反對後代擁有權利的不同主 張中,找到一條線索。一個初步地辨別是:相較於麥克林所言,喬治所謂 的「後代目前無法向當代主張權利」,似乎意味著後代不僅能夠擁有權利, 並且這些權利的內容明確,只是目前尚未存在;然而,麥克林關於「後代 人格無法被確認是否同一」的進一步描述,以及「後代無法被適當地賦予 權利」的結論,卻是暗示著:人們無法清楚地識別後代的人格條件,甚至 也無法清楚地認知到,自己的行事決斷將對後代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簡 言之,人們可能無法真正地、適當地設身處地為後代著想。乍看之下,這 7 例如,喬治也指出,儘管通過他的論證,當代毋需為了後代在物質的富足程度上做出超過 當代所擁有程度的犧牲,但這並不表示當代沒有責任留給後代其他事物,像是文化、知識、 道德價值等。See Responsibilities, pp.163-64.項論斷似乎違反我們的直覺:一般而言,人們的行事決斷,大部分都是經 過思慮後所作的理性選擇──這表示我們能夠預測、了解自己的行為將會 造成什麼樣的後果。那麼,在什麼意義底下,人們竟無法確切地預測、判 斷自己的行為將對後代造成什麼影響? 如果我們進一步思考人們關於「能為後代做些什麼」的論述,我們可 以發現,人們所習於為後代設想的,大部分是關於後代的「利益」或「福 祉」等問題;換言之,在與後代利益相關的議題上,人們是以「後代存在 時」作為思考的前提,就當代的行為是否影響到後代的利益得失進行判 斷。然而,這樣的思考方式似乎忽略了一個屬於代間關係的特殊面向:在 時間中,當代與後代是相繼承續的,邏輯上後代總是後於前代而出現── 這項關連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前代的行事決斷不但有可能影響到後代的 利益得失,同時也有可能影響後代的存在問題。例如,在生育問題方面, 目前科技的發展,早已讓人們擁有了干預後代人格的能力:自一九七八年 世界上第一位試管嬰兒誕生開始,人們在生育技術方面的進展,除了讓當 代不孕症者有機會擺脫無法生育的困擾外,在生育時機的選擇上、甚至在 後代的性別、健康等特定生理條件的篩檢上,人們都能透過強大的科技能 力,對後代的人格進行具決定性的干預。只是,據此而言,後代的人格應 該不會有無法確認是否同一的問題──當代既有能力影響到後代的人 格,後代的人格理應在人們的預測當中,而人們自然也應能根據後代的人 格進一步設想後代的利益、福祉或權利,不是嗎?那麼,麥克林所謂的「後 代人格無法被確認是否同一」,究竟是什麼問題? 要更清楚地理解麥克林的意思,以及辨別當代的行事決斷、後代的人 格同一問題、與後代的權利問題三者之間的關連,我們可以透過人們在面 臨生育時機的選擇時常見的思考,加以釐清。一般而言,人們經常會以「為 了後代(小孩)好」之類的道德理由,來勸說過於年輕、甚至未成年的少 女,不要輕易地懷孕、生育:
例一:十四歲女孩的生育選擇8 有一位十四歲的女孩─瑪麗,想要懷孕生個小孩。由於她是如此 地年輕,社會、經濟等生活條件都不足,若是瑪麗將這個小孩─ 傑克─生下來,那麼,傑克至少在人生剛開始時,會過得較辛苦。 如果瑪麗願意晚幾年再生,那麼,瑪麗便不會虧待了她的小孩。 在這兩種選擇中,瑪麗必須為她的小孩設想:哪一種選擇對她的小孩比較 好。如果瑪麗選擇了十四歲時懷孕並生下傑克,那麼由於瑪麗的準備與條 件不足,瑪麗很有可能給了傑克一個較為辛苦的人生起點。據此而言,瑪 麗似乎應該選擇晚幾年、待社會、經濟等生活條件較為成熟了再懷孕生 育。然而,如此一來,我們卻發現了另一個問題: 然而,瑪麗晚幾年懷孕所生下的那個小孩,卻不可能會是傑克; 那是另一個不同的小孩。 在一般自然生育的生理條件限制下,當初可能受孕形成傑克的那個受精 卵,不可能是晚幾年後瑪麗決定生育時的同一個;9 換言之,瑪麗的不同 選擇,將造成不同小孩的存在──瑪麗當初「為小孩(傑克)好」的考量, 卻造成了「傑克」的不存在: 那麼,瑪麗虧待或傷害了傑克嗎?或者,瑪麗做錯了什麼事嗎? 這個問題,也就是麥克林要提醒人們、由帕菲特(Derek Parfit)所刻劃出 8
此例參考Derek Parfit, Reasons and Person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358-60. 本書以下簡稱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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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的情況下,只要母親提早一個月或延遲一個月懷孕,就會由於不同的卵而受孕成不 同的受精卵,生下不同的小孩。相關討論詳見RP, pp.352-55.
之「後代的人格不同一問題」(The Non-Identity Problem):對不同行為後
果的選擇決斷,造成了不同後代的存在。10 那麼,我們需要為那些由於我 們的選擇而不存在的「後代」負責嗎?而後代是否因此而能主張什麼權 利?就追求一份合理之代間關係的目的而言,我們該怎麼理解與面對這個 由「後代人格的不同一」所衍生的道德判斷問題?換言之,在造成不同後 代存在的行事決斷上,我們怎麼評估我們的選擇是恰當的、合乎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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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在乍見這個「後代人格不同一」的問題時,也許會反駁:對於尚 未存在、僅僅是在概念中想像、討論的「傑克」,瑪麗根本毋需擔負任何 責任。這項反駁或許有些道理;然而,如此一來,這無疑是承認了前面為 我們所拒絕的結論:除非後代存在,否則我們根本無法為後代考量任何福 祉或利益──這個結論徹底地否認了談論代間關係的可能性。人們也可能 會質疑:並非每個與後代有關的行事決斷,都會造成後代的人格不同一困 境;上述的問題,很可能僅是發生在人們對於生育時機的選擇上而已。關 於這個問題,帕菲特要人們試想: 10 參見RP, Ch.16.其實,並非只有帕菲特注意到這個後代人格不同一的問題,包括Michael Bayles,”Harm to the Unconceived,”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5 (1976): 292-304; Robert M. Adams, “Existence, Self-Interest,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Noûs 13 (1979): 53-65; and George Kavka, “The Paradox of Future Individuals,”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1 (1982): 93-112.等, 也都專文著述這個問題。參見Jeffrey Reiman, “Being Fair to Future People: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in the Original Positio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35, no.1:69-92.дԧࣇ༊̚Ăѣк͌ˠਕૉৌϒгૺĈĶдᜠྮᄃՠ֘՟ѣ జ൴ځ۞݈೩˭Ăԧ̪ਕజϠ˭ֽĉķ11 換言之,帕菲特為我們指出:其實,由於當代高度科技發展所賦予人們的 強大能力,不僅是對於生育時機的選擇,包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一般的行 事決斷、國家社會的整體政策等,都將對後代的存在人格產生關鍵性的影 響。12 因此,在「為後代設想」的前提下,我們仍必須面對這個「後代人 格不同一問題」所衍生的道德困境。──我們或許可以試著思考,有關「傑 克」真的存在時,可能擁有的「權利」:假設瑪麗在十四歲時,仍舊懷孕 生下了傑克,同時由於當時的社經條件不足,相對於另一個選擇而言,瑪 麗的確也給了傑克一個較差的人生起點;那麼,長大後的傑克,是否能向 瑪麗主張:瑪麗虧待/傷害了傑克、並應負起相對的責任?13 面對傑克的要求,我們有兩種答案可以考慮。如果我們認同傑克的主 張,認為瑪麗當初的確虧待/傷害了傑克,那麼這是意味著:瑪麗當初應 該/能夠─即,有能力─給傑克一個較好的人生起點。然而,事實上瑪麗 11 RP, pp.355-56. 12 誠然,我們可以認為未必前代的每個行事決斷,都將影響後代的人格同一性。然而,這僅 是眾多可能性的一種,我們無法絕對地證明,前代的行為不會影響到後代的人格同一性。本 文接受帕菲特的前提,即:「前代不同的政策決斷將會產生不同的後代」這項論斷,將會隨 著時間的推移而日益成為真實。帕菲特指出,即便在同一段婚姻中,只要父母親提前或延遲 一個月的懷孕期,就會產生不同的後代,因此,後代人格同一性是極容易受到前代行事決斷 的影響的,不僅在生育時機的選擇上,更包括各種複雜的國家或社會政策的決策,都會隨著 時間的遞移,對後代造成更深遠的影響。見RP, p.355, p.361. 13 在本文中,我將不特別討論關於虧待/傷害之間的清楚界線究竟為何。要之,儘管帕菲特 也指出,在後代人格不同一的問題中,的確有些前代的行為影響僅虧待了後代、損及後代的 利益,但並未真正傷害到後代;但帕菲特所提出之解決方案,卻無法明辨虧待與傷害之間的 關鍵差別。見RP, pp.361-64。我將在第三章的討論中進一步呈現這一點。
做不到這一點。瑪麗只有兩種選擇:如果傑克不滿意他的存在條件,即, 較差的人生起點,那麼瑪麗只能考慮晚幾年、等社經條件好一點時再生育 ──但此舉同時意味著:瑪麗晚幾年生下的,絕不會是傑克。因此,賦予 傑克權利、要求瑪麗負起責任的結果,竟是傑克將不曾存在──如此一 來,我們將得到這項結論:瑪麗應為了負起責任、不虧待傑克而使得傑克 不存在;而那些在現實生活中真實存在著的「傑克們」可能會抗議這項結 論:要求瑪麗選擇晚幾年再懷孕生育的道德評價,無異是認為這些擁有年 輕母親的「傑克們」不應該存在。14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不認為傑克有理由向瑪麗主張他的權利,那麼這 意味著我們不認為瑪麗虧待了傑克;相反地,這可能還意味著:由於瑪麗 的選擇創造了傑克的存在,無論傑克的存在處境再怎麼差,對傑克而言, 這都是件好事──在絕大部份的情況下,有什麼處境是比不存在還糟的? 15 因此,瑪麗並未虧待傑克,毋需對傑克負責任。這項結論令人訝異:瑪 14 帕菲特提到一個實際的例子:在英國,曾有一位政界人士,對於當時英國國內的青少女懷 孕(teenage pregnancies)的統計數據有下降的趨勢表示欣慰,而這項言論隨即遭到一位中年 人投書泰晤士報反駁。這位中年人指出,他的母親就是在十四歲時懷孕生下他的,而儘管當 初他的確辛苦過,但如今苦盡甘來,開創出一個非常值得過的人生。這位中年人抗議:那位 政界人士的言論等於是說,像他這樣的人,根本不應該來到這世界;同時,他也不認為他的 母親有虧待他。帕菲特認為,即便賦予這位中年人權利向母親伸張,按照這位中年人的話意, 這位中年人也甚至會宣稱:「我放棄這項權利!」那麼,以權利的論述來說明後代的利益遭 到侵害,就會有問題。參見RP, pp.364-66. 15 當然,如果我們造成了後代一生下來就患有無法治療的重大疾病,以致於無法充分發展人 類的理性或認知等基本能力,甚至沒多久就夭折等不幸的情況,在可預測此結果、並可避免 此結果的前提下,我們當然會認為,這個生命的父母對她/他做了錯事、造成了她/他不值 得過活的錯誤人生(wrongful life)。然而,這樣的案例一方面極為少數,另一方面也較無爭 議,因此並不在本文討論之列。相關討論可參見戴華,〈帕菲特論「人格不同一」情況下的 生育選擇〉(發表於國科會人文學中心:「批判與反思」研讀會,第六場),頁 4;Elizabeth Harman,
“Can We Harm and Benefit in Creating?” in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18, Ethics, 2004, pp.89-113.
麗根本毋需為後代設想。據此而言,我們似乎再也不需要為後代設想了: 後代不僅如喬治所言般,只是目前尚未存在、因而無法主張他們的權利而 已;甚至,後代的存在與否根本就依賴著前代的行事決斷,而即便他們的 存在條件再怎麼不佳,他們都無法歸責於前代,因為前代的行事決斷創造 了他們的存在。16 我們甚至可以順理成章地推論:只要我們創造了後代的 存在,我們就沒有虧待後代。 顯然,我們不會接受上述兩種結論的任何一種。仔細檢視上述的推 論,我們會發現,使我們無法接受上述任一結論的原因,主要來自瑪麗與 傑克之間、責任與權利無法產生一般對應關係的問題:對瑪麗而言,她所 應擔負的道德責任,是在兩種行為後果之中,評估一個較好的選擇,而此 舉卻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不同後代的存在;對傑克而言,儘管瑪麗在一般價 值評估的意義下虧待了他,然而傑克卻無法在此意義下充分地向瑪麗主張 權利,因為瑪麗看似虧待他的選擇,實際上卻創造了他的存在,而如果傑 克要求瑪麗必須盡責,那麼傑克很有可能根本不存在,也就無所謂是否能 主張權利的問題。此例顯示,面對後代的人格不同一問題,我們似乎無法 在一般權利與責任的對應關係中,找到一種足以完整解釋後代人格不同一 問題的權利論述──當代與後代之間權利與責任的對應,似乎是一種不對 稱的關係。 我們陷入了一個很深的困惑之中。要之,前述例一所呈現出的代間問 題結構是:當我們試圖關切後代、為後代設想、並據而選擇自認為對後代 較好的行事決斷時,我們很可能反而因此造成後代的不存在。追究這項代 間權利責任關係不對稱的原因,一方面似乎是:「前代的行事決斷造成後 16 參見RP, pp.358-61.
代存在」這項事實,造成了後代無法向前代主張利益或權利遭到侵害的窘 境;另一方面則可能是:我們為後代設想所賴以評估、據以行事決斷的價 值判斷,似乎無法完全適用於代間關係的考量。換言之,若是要繼續追問 一份合理的代間關係,我們必須重新審視:一方面,前代的行事決斷造成 後代存在的事實,是否真的佔據了如此重的道德份量,以致於後代無論如 何都不能向前代主張他的權利受到前代行事決斷的損害?另一方面,前代 所賴以選擇行為後果的評估依據,在面對後代人格不同一問題的情形下, 是否還能確切無誤地進行判斷:在選擇即是創造存在的前提下,我們如何 能依舊指稱,當代錯誤的行為選擇(即便因此創造了後代),是虧待了後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