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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廨利錢與內外官之俸料

在文檔中 唐代官方放貸之研究(2/2) (頁 29-44)

褚遂良謂京司捉錢的情況是:每司九人捉錢,人捉四、五十貫,月納利 4000 文。由此可知每司月得利 36 貫,七十餘司的總利數,或京司月俸總數約 2500 貫,而年利或年俸約在 30000 貫左右。這樣的數量除非與其他方案做比較,才 能看出究竟是多是少,《通典》卷35〈職官.祿秩〉:

貞觀十二年,罷公廨,置胥士七千人,取諸州上戶為之。準防閣例而收 其課,三歲一更,計員少多而分給之。

新法準防閣例收胥士課。胥士取自諸州上戶,三番更代。防閣納課每年不過2500

97 如《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八冊〈唐開元十二年(724)請補岸頭府府史捉錢牒〉,頁 289。

98 據《唐會要》卷 71〈州縣改置下〉揚州於武德九年改為大都督府。地志殘卷可能誤記。

99 據《唐六典》卷 3〈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延州已為中都督府,此處改以中都督府記。

文,以此估算胥士課,年尚不足6000 貫,月收不到 500 貫。100用胥士課代替公 廨本錢,則京官俸約只有原來的五分之一。或許因此施行才滿三年,便欲恢復 行之至少十年的本錢生利法,101但在褚遂良的極諫下,太宗似亦不願承受賣官 之譏,遂又停捉錢之弊法,「依舊本府給月俸」。102就目前史料所知,貞觀十五 年以前因府庫尚虛,103國家並無直接給京俸的事實,故此處的「依舊」,大概仍 收自胥士課。

自貞觀十二年罷公廨本錢後,可能只有在褚遂良諫議前短暫實施過捉錢 制,而直到貞觀二十一年復置京司本錢之前,104大抵都用胥士課給俸。唐政府 放棄約有十年光景的胥士課,重返置本生利之舊法,想來原因不外有二,一是 京官抱怨俸錢太薄,二是諸州上戶不耐被收課錢。只是復置本錢後不到二、三 年,又開始尋求新的京俸來源,《通典》卷35〈職官.祿秩〉:

永徽元年,悉廢胥士等,更以諸州租庸腳直充之。

這裏的「悉廢胥士等」,不是指胥士課,而是指貞觀二十一年「置令史、府史、

胥士等職賈易收息」。永徽元年以諸州租庸腳直充之,雖是一時權宜之計,卻可 能有助於增加京官俸錢。唐初漕事簡,歲不過 20 萬石,105自東都西至陝,「三 百里率兩斛計庸錢千」,106省此一段腳錢即可省 10 萬貫。就算永徽元年高宗未 行幸洛陽,這段租庸腳錢也只省下零頭,但或許仍比胥士課的年不足6000 貫要 多些。只是漕運經費豈能輕易挪用,此非經久之法自是無庸置疑。

唐初的京官俸錢除了來自胥士課、租庸腳直外,最常用的就是置本生利法。

同樣的置本生利,本錢來源卻有不同,大抵貞觀以前由國庫撥給,永徽以後「薄 賦百姓一年稅錢」。107二者最終皆來自於民,但後者直接徵稅充本,看似較節省 庫藏,在財政觀點上略有所異。乾封元年國家給京官俸食等錢總153,720 貫,其 項目包括月俸、食料、防閣庶僕、雜錢等。108乾封京俸總數遠多於公廨利錢、

胥士課或租庸腳直,即以其中的月俸一項來估算,也可能比利錢充俸要多。以 下且以六部、九寺之首的吏部、太常寺,及御史臺為代表,試比較之:109 表(甲)1-6 乾封月俸估算表

100 《冊府元龜》卷 505〈邦計部•俸祿一〉該條做「二年一替」,則胥士課年約 8750 貫,月計 730 貫。

101 如本章第一節所論,京司本錢可能自武德初已置,貞觀二年才有足夠條件成為定制,則實行 到貞觀十二年至少有十年之久。

102 《新唐書》卷 55〈食貨志〉、《唐會要》卷93〈諸司諸色本錢上〉皆做:「復(詔)給百官俸。」

103 《通典》卷 35〈職官.祿秩〉:「貞觀十五年,以府庫尚虛,敕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給錢充 本。」可知在此之前國家無力給俸,緣於府庫尚虛。

104 《新唐書》卷 55〈食貨志〉做貞觀二十二年。

105 《新唐書》卷 53〈食貨志〉:「高祖、太宗之時,用物有節而易贍,水陸漕運,歲不過二十萬 石。」

106 《唐會要》卷 87〈轉運鹽鐵總敘〉:「舊制,東都含嘉倉,積江淮之米,載以大輿,運而西至 於陝,三百里率兩斛計庸錢千,此耀卿所省之數也。」20 萬石全數西運,約需腳錢 10 萬貫,

但實際可能沒有那麼多。《舊唐書》卷98〈裴耀卿傳〉:「凡三年,運七百萬石,省腳錢三十萬 貫。」則一年運 200 多萬石才省腳錢 10 萬貫,因此永徽元年實際所得的租庸腳值應不到 10 萬貫。

107 《通典》卷 35〈職官.祿秩〉,頁 964。

108 同上註。

109 本表只計在京正官之月俸數,食料、雜錢、防閣庶僕等皆不計。太常寺各署之品官,亦不計 入本表。各官之官品、人數據《新唐書.百官志》,月俸數據《新唐書.食貨志》高宗期。高 宗期之俸錢制有些混亂,但月俸部分還算清楚,可與公廨利錢對比的主要也是月俸部分。關於

《新志》高宗期俸錢之討論,見:古賀登,〈新唐書食貨志內外官祿.月俸記事弁正〉,頁274-278。

吏 部 太 常 寺 御 史 臺 官名 官品 人

月俸

(文/人) 官名 官品 人 數

月俸

(文/人) 官名 官品 人 數

月俸 (文/人) 尚書 正三品 1 5100 卿 正三品 1 5100 大夫 正三品 1 5100 侍郎 正四上 2 3500 少卿 正四上 2 3500 中丞 正四下 2 3500 吏部

郎中 正五上 2 3000 丞 從五下 2 3000 侍御

史 從六下 6 2000 吏部

員外郎 從六上 2 2000 主簿 從七上 2 1750 主簿 從七下 1 1750 司封

郎中 從五上 1 3000 博士 從七上 4 1750 錄事 從九下 2 1050 司封

員外郎 從六上 1 2000 太祝 正九上 6 1050 殿中 侍御

從七下 9 1750 司勳

郎中 從五上 1 3000 奉禮

郎 從九上 2 1050 監察

御史 正八下 15 1300 司勳

員外郎 從六上 2 2000 協律

郎 正八上 2 1300

考功

郎中 從五上 1 3000 錄事 從九上 2 1050

考功

員外郎 從六上 1 2000

總  計 14 39,100 總  計 23 41,700 總  計 36 63,200

依褚遂良所言的捉錢法,每司月得利錢36 貫,即 36,000 文,皆比上述三司據乾 封制的月俸數要少,而且因為各司總利錢數固定,將導致官員數愈多的官司,

個人所分得的就愈少,故該種不問各司大小閑劇的利錢分配法,其公平性、合 理性顯然不如乾封制,何況乾封制還有食料、防閣庶僕、雜錢等項,更是利錢 充俸期所不能比。

高宗初承治平之世,人庶豐足後自然想到稅錢給俸之正途,永徽以後既已 有「薄賦百姓一年稅錢」的經驗,乾封元年的「又以稅錢為之」,110應是駕輕就 熟,無甚難事。所不同的是,前者只收一年稅錢,用置本生利法;後者改為年 年徵收,罷其息利。乾封新制所給的京官俸既遠較公廨利錢所給的多,財源取 給又無問題,因此棄捉錢之弊法,轉從俸錢多而較穩定之新制,亦京官所樂見 也!

地方公廨本錢自高宗朝定制後,大抵直持續到玄宗天寶年間。高宗朝除了 設定等級性本數、提升置本水準外,在外官月料的計算方式上也做了明確規定。

外官料錢並不依品給俸,也無固定數額,而是隨利錢多少,依各官分配比例來 決定。俸額的分配方式,《通典》卷35〈職官.祿秩〉、《冊府元龜》卷 505〈邦 計部•俸祿一〉、《新唐書》卷 55〈食貨志〉都有記載,但各書所錄多少有些出 入,茲列表比較各書異同,並據以說明外官料錢的分數:111

表(甲)1-7 都督府、府州官料錢分配表

職 官     出 處 通 典 新 唐 書 冊 府 元 龜

長官 以長官定數 (以長官定數) 以長官定數

少尹、長史、司馬 減長官之半 減長官之半 減長之半

110《通典》卷35〈職官.祿秩〉,頁 964。

111 1. 各書所列盡量依原載文字著錄。空缺部分即書中未載。加括號者乃以意補。

2.《新唐書》、《冊府元龜》都未提及「尹」。只《冊府元龜》有「判試判司」。

尹、大都督府長史、

副都督、別駕、判司

准二佐,以職田數為 加減

(准二佐,以職田數 為加減)

准上佐,以職田數為 加減 參軍、博士、

判試判司 減判司 減判司三之二 各三分之一

市令、錄事 以參軍職田為輕重

三種資料都清楚而無疑義地定出長官與上佐的分數關係,這是外官料錢的重要 計算基準,尹、大都督府長史、副都督、別駕、判司則據此基準而加減。所謂

「以職田數為加減」,即是依各官品所給職田的高下而加減其俸數。府尹官品高 於少尹一品,其職田亦多於少尹,相應地,府尹俸額亦應加於少尹;他如大都 督府長史的官品高於司馬一品,州之別駕的官品亦高於長史、司馬一品,故各 自的俸額應加於長史、司馬。112反之,判司的官品低於少尹或長史、司馬二∼三 品,判司的俸額應相對地低於上佐。參軍、博士的分數,只知減判司,但各書 所記可能有謬誤不清之處,如《新唐書》的「減判司三之二」,就只有判司的 1/3,

或不超過長官的 1/6;而《冊府元龜》的「各三分之一」,似是判司的 1/3,又像 是長官的 1/3。至於市令、錄事,只有《新唐書》做了很簡略的說明。

這樣錯綜複雜的分數關係,或許可由一道利錢充俸的練習題,解開其間糾 結之處,讓各官的俸數分配,更精確地表現出來,《夏侯陽算經》卷中〈分祿料〉: 今有官本錢八百八十貫文,每貫月別收息六十,計息五十二貫八百文,

內六百文充公廨食料,五十二貫文逐官高卑共分,太守十分,別駕七分,

司馬五分,錄事參軍二人各三分,司倉參軍三分,司法參軍三分,司戶 參軍三分,參軍二人各二分。問各錢幾何?

據學者考證,本書寫成於德宗至憲宗年間,113但官本錢收息一題,長官為太守,

應是天寶間事;息利既逐官高卑共分之,食料也未自公廨本錢中獨立出來,皆 與安史亂後外官俸料轉由國家統一支付,以及食利本錢已單獨自成一項不同;

再者,該題月息 6%,正是開元十六年以後至天寶年間的利率水準,而高於代宗 時代的月息 5%。114因此可斷言本題反映地是天寶期現象。從所敘述的本錢數與 職官情形看,無疑指得是下州。唯下州錄事參軍只一人,此處以二人計,若「錄 事參軍」指錄事與錄事參軍,又因錄事官品與參軍同,分數卻比照勾官或判司 配給,不盡合理;而且題中未列博士等官分數,亦顯有疏漏。儘管本題在職官 敘述上有些許瑕疵,不過如對照前表來分析,則發現二者實可相互呼應。115 表(甲)1-8 《夏侯陽算經》官俸分數表

職 官 太 守 別 駕 司 馬 錄事參軍 判 司 參 軍

職 官 太 守 別 駕 司 馬 錄事參軍 判 司 參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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