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利本錢在唐後期的推廣運用 第一節 公廚與食本的設置
第四節 食本的經費來源
公廚食錢由生息取利而來,不需政府年年編列預算,但生利的食本主要仍 出自財稅的撥付,並非額外徵自百姓或商人。食本的來源既多且雜,大體分為 以下四端:
1.戶部支給
舉凡政府特別賜予各司的食本,無論中央與地方,通常財源來自戶部,如 長慶元年(821)三月添給諸司本錢,「共賜錢一萬貫文,以戶部錢充」;290會昌 二年(842)正月放免外百司食利,「令戶部共賜錢訖」。291戶部掌天下土地人民 錢穀貢賦,食利本錢究竟出自戶部何司,以何種方式支給,值得深究。《唐會要》
卷 26〈待制官〉建中二年(781)五月二日敕:
宜令中書門下二省分置待制官三十員,……度支據品秩量給俸錢,並置 本收利,供廚料。
同書卷 93〈諸司諸色本錢上〉貞元二十一年(805)七月中書門下奏:
伏以百司本錢,久無疏理,年歲深遠,亡失頗多,食料既虧,公務則廢,
事須添借,令可支持,……仍請以左藏庫度支除陌錢充。
兩條置本供廚料,都提到度支。292《唐六典》卷 3〈度支郎中員外郎〉條謂其職 掌是:「支度國用、租賦少多之數,……每歲計其所出而支其所用。」度支為計 畫支給機構,財物出納需經度支判給,前條的「度支據品秩量給俸錢」,可能是 由隸屬於太府寺下的左藏庫,廩度支文符後,再由掌出納的金部,頒木契及符 牒於太府寺支給,293而非百司直接向度支請月俸。同理推證同條下文的「並置本 收利,供廚料」,應該也與俸錢出納是同一來源與程序。由此可知,以戶部錢充 的食利本錢,一般來自掌管全國賦調租稅收入的左藏庫,而由政令機關的度支 判給。294
在正常情況下,國家用度應取給於左、右藏庫,然安史亂後,政府財政困 窘,食本耗散而無由填補,建中三年(782)曾一度令省院自斂本錢。295至涇原 兵變後,政局粗安,方才想到別開財源,以闕官錢物充本,如貞元元年(785)
九月八日敕,所欠錢數,「仍任各取當司闕官職田,量事糶貨,充填本數」;296貞 元六年(790)九月詔將有事於南郊太廟,「其諸司先無公廚者,以本司闕職物
290《唐會要》卷93〈諸司諸色本錢下〉,頁 1684。
291《唐會要》卷93〈諸司諸色本錢下〉,頁 1686。
292 唐後期財務行政上的一項重要變革是,度支職事變繁重,不僅原管事務增多,職權範圍也擴 大。見:何汝泉,〈唐代度支職事由簡變繁略論〉,《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11 期,(1991),
頁167-175。
293 中央財物機構彼此間的關係,及財務支納的程序,李錦繡有詳盡分析。但李氏以為百司請月 俸似無申報度支批准的手續,不過由本條引文來看,大概還是要廩度支文符。有關討論與說明 見: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上卷),頁290-308。
294 唐後期左藏庫一度被封,《新唐書》卷 55〈食貸五〉:「大曆元年,斂天下青苗錢,…輸大盈 庫,封太府左、右藏,鐍而不發者累歲。」直至楊炎為相,請將財賦歸有司後,德宗方下詔:
「凡財賦皆歸左藏庫,一用舊式。」(《新唐書》卷118〈楊炎傳〉)
295 《冊府元龜》卷 507〈邦計部•俸祿三〉元和十二年正月條載門下、中書二省奏應管食利本 錢,註引建中三年四月敕:「當院自斂置本。」《唐會要》卷 93〈諸司諸色本錢下〉同條註誤 做建中二年。
296 《唐會要》卷 93〈諸司諸色本錢下〉,頁 1677。
充。」297貞元十二年(796)四月禮部尚書李齊運奏,請準祕書省、大理寺例,「取 戶部闕職官錢二千貫文,充本收利,以助公廚。」298無論是用闕職官錢或職田物 做本,都是在不破國家常費下想出的權宜之計,也可說是充分利用已編入預算,
但未曾執行的部分。這兩項錢物的數量或許還相當可觀,如能善加利用,對財 務吃緊的政府而言,無異是多增添一筆額外收入。為了妥善管理與運用闕官錢 物,貞元年間李泌主政時遂以專庫貯之,《新唐書》卷 55〈食貨五〉:「復有闕官 俸錢、職田錢,積戶部,號『戶部別貯錢』。」前述諸例,大概就是在專庫成立 前後動支的。
以闕官錢物充食利本錢,來源既有限,變動性亦大,而且易被各司隱沒,299 所以貞元以後更多的情形是改以除陌錢充,《新唐書》卷 55〈食貨五〉:
李泌以度支有兩稅錢,鹽鐵使有筦榷錢,可以擬經費,中外給用,每貫 墊二十,號『戶部除陌錢』」。
中外給用的除陌錢在貞元四年(788)其隸屬有所變動,《通鑑》卷 233 貞元四 年條考異引實錄曰:「詔以中外給用除陌錢給文武官俸料,……初,除陌錢隸度 支,至是令戶部別庫貯之,給俸之餘,以備他用。」中外給用的除陌錢原隸度 支,貞元四年後將部分除陌錢移隸戶部下,別庫貯之,於是除陌錢由度支、戶 部二司分掌之。300供食利本錢的除陌錢,像貞元二十一年就出自度支,元和九年
(814)、太和元年(827)則由戶部添放。301這種每貫抽二十文或五文的除陌錢,
看來只是將原給各司的經費稍事挪用而已,政府並未感覺到必須另外編列預 算,以給百司公廚,也因此當各司食本不足時,政府常不吝以除陌錢充。
戶部支給的食本大抵有三個來源,左藏庫錢物非戶部所貯,但由度支判給,
闕官錢物與除陌錢都由戶部貯之。史料中言及賜予者,除非指明出自闕官錢物 或除陌錢,可能有些仍取於左藏庫。不過在某些情況下,有時也會并合兩種財 源而撥給,如前引貞元二十一年條的添借京百司食本,就以左藏庫與度支除陌 錢充。302
2.稅錢雜支
食利本錢的給付,大宗者似皆出自戶部,但其他由官府支給的各式雜項稅 錢,在補貼食本欠數上也小有幫助,如《唐會要》卷 93〈諸司諸色本錢〉:
大歷六年三月敕,軍器公廨本錢三千貫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 料紙筆。宜於數內收一千貫文,別納店鋪課錢,添公廨收利雜用。
同卷另條:
297 《舊唐書》卷 13〈德宗紀〉,頁 370。
298 《冊府元龜》卷 506〈邦計部•俸祿二〉,頁 6081。
299 杜梭,〈唐后期“戶部”添置京司食錢考述〉,《河北師院學報》1988:1,頁 132。
300 中外給用的除陌錢的起源,隸屬關係的變動,及除陌錢的作用、數量等問題,陳明光有很詳 細的分析,見:〈唐代“除陌”釋論〉,收入:《唐代財政史新編》,頁 322-329;又,〈再論唐代的
“除陌”〉,《中國史研究》1992:2,頁 4-8。
301 《新唐書》卷 55〈食貨五〉:「元和九年,戶部除陌錢每緡增墊五錢,四時給諸司諸使之餐,
置驅使官督之。」《冊府元龜》卷507〈邦計部•俸祿三〉元和九年八月詔:「諸司食料錢,原 初令戶部出放已久,散失頗多。……宜以戶部除陌錢,每貫先收二十文,數外更加五文,委戶 部別收貯,計其所費,逐處支給。」又,元和九年十一月戶部奏:「諸司食利本錢,……以除 陌五文錢,量其所欠,添本出放。」都是以戶部除陌錢充。除陌錢又稱抽貫錢,同卷太和元年 十二月條賜尚食局本錢一千貫文,則是「以戶部五文抽貫錢充」。
302 本條食本來源,鄙意以為出自左藏庫與度支除陌錢,而除陌錢又分掌於度支、戶部二司,未 必專隸於一處。在這些觀點上皆與杜梭不同,杜氏頗疑於該條文字有誤。見:杜梭,〈唐后期
“戶部”添置京司食錢考述〉,頁132。
元和二年六月中書門下上言:……其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 十四人,望令歸府縣色役。
《冊府元龜》卷 508〈邦計部•俸祿四〉:
(會昌元年六月)戶部奏:……今請落下徵錢驅使官每貫二百文錢,並 更請於合給錢內四分中落一分,均攤分配。
這幾個與食本有關的條文,都同樣涉及納課這一事實。課錢是色役的代役錢,
通常與官員的力祿供給相關,自乾封以後為國家的正式稅目。303唐後期納課的種 類與範圍擴大,304但影占納課的問題也很嚴重。305大歷六年(771)條的「別納 店鋪課錢」,似乎就要求店鋪比照一般色役人納課錢,添本收利給用。元和二年
(807)、會昌元年(841)二條,雖然不確定課錢是用做本數,或直充利錢,但 總歸是向服色役的陪廚戶與負責徵錢的驅使官收取課錢。這些不需戶部撥給食 本,又非防閤、庶僕等原色役人之納課,想來是安史亂後國用匱乏下,新創出 的各種籌錢方法,然亦由此反映食利本錢在政府心目中有一定的重要性,才會 如此幾近橫徵苛斂地濫用名目,開發新財源。
為了填補食本不足,另一項被運用的財源是吏部告身錢。《唐會要》卷 93
〈諸司諸色本錢下〉開成三年(838)七月敕:
尚書省自長慶三年賜本錢後,歲月滋久,散失頗多,……如聞尚書丞郎 官入省日,每事闕供,須議添助,除舊賜本錢徵利收及吏部告身錢外,
宜每月共賜一百貫文,委戶部逐月支付。
選人官成後皆給告身,據大中六年(852)七月考功奏,得殊考、上考者,「請 准吏部告身及禮部春官牒,每人各出錢收贖」,306以是知有吏部告身錢。開成三 年尚書省的食錢,是由舊本生利、吏部告身錢與月賜一百貫文三種來源共同組 合而成。吏部告身錢用於公廚,顯得有些突兀,但卻更可證明其時財政左支右 絀,東挪西用的窘狀。
開源與節流並重,應是國家財務機構秉持的一貫理念,像前述的擴大課錢 對象與開徵吏部告身錢,就是用額外收入來挹注虧欠的食本。另外在會昌元年
(841)六月戶部奏中,還可見到兩種添給食本的方式,《冊府元龜》卷 508〈邦 計部•俸祿四〉:
長慶三年得新賜錢,三十二司外,更有剩錢五百四貫八百文,便將此錢 均給東都台省等一十四司祇用。……其御史台頻得報牒稱,本錢數多,
支用處廣,雖有諸道贓罰錢,公用常不充足。
前者是將長慶三年(823)賜錢的用後剩餘,轉撥給東都台省十四司用,這可說 是因節流政策而擴大財政效果。後者是由專知贓罰錢的御史台報稱,307各司食本 雖然收用諸道贓罰錢,依然常不充足。可見本錢來源多端,名目甚雜,非必由
303 陳明光,《唐代財政史新編》,頁 17-21;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上卷),頁 541-542。
304 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上卷),頁 570。
304 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上卷),頁 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