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利本錢在唐後期的推廣運用 第一節 公廚與食本的設置
第三節 食堂制度與食本功能
貞觀年間內外百司設食的目的誠如崔元翰「判曹食堂壁記」所言:252 凡聯事者,因於會食,遂以議政,比其同異,齊其疾徐,會斯有堂矣。
則堂之作,不專在飲食,亦有政教之大端焉。
設食之本旨不專在飲食,然朝廷畢竟以烹飪之養勞賞官吏,使其不必日中回府 用膳,再跋涉至衙署辦公,既節省官吏的體力與時間,也因免費供食而無異於 提高官吏的經濟待遇。253設食的主要用意,其實在有益於政教,所謂「比其同 異,齊其疾徐」,就是借由同僚之間的因食通聯,共議時政,使事理平允而化異
249 李錦綉認為公廨田收也是吏廚食料來源之一。見:《唐代財政史稿》(上卷),頁 706-710,
867-868。但公廨田收所供之佐史等常食,似與吏廚供公務午食一頓的廚料不是同一件事,故 公廨田收是否亦為吏廚食料來源,猶待進一步證實。
250 《新唐書》卷 207〈宦者魚朝恩傳〉,頁 5684。
251 《唐會要》卷 93〈諸司諸色本錢下〉,頁 1681。
252 《全唐文》卷 523,頁 5321。
253 陳明光,《唐代財政史新編》,頁 115。
為同,慎於處斷而輕重得宜。同樣的理念更清楚地表現在蔡詞立「虔州孔目院 食堂記」中:254
京百司至於天下郡府,有曹署者,則有公廚,亦非惟食為謀,所以因食 而集,評議公事也。繇是凡在厥位,得不遵禮法舉職司,事有疑,獄有 冤,化未洽,弊未去,有善未彰,有惡未除,皆得以議之。
由是食堂成為非正式的議政場所,長吏與僚佐於同桌共食間,化卻等級差異,
跨越職司藩籬,互相交換意見,以收集思廣益之效,進而提高行政效率,使施 政更公正客觀。唐朝百司諸廳皆有壁記,255各司食堂粉壁亦書朝廷律令格式與 條流節目,大中四年(850)以後還刻石於會食之所,目的即在使官吏於起坐間,
觀省壁記,俯仰在心,庶令案牘周詳。256故食堂制度不僅有利於營造議政的和 睦氣氛,還開闢了一個集會聯事的管道,並時時提醒官吏勤於政務,勿飽食而 退,這或許就是食堂價值倍受肯定,食堂設置不斷向各司及下屬單位延伸,並 持續到唐末的原故。
設食既為「政教之大端」,則議政功能外,教化作用也不宜忽略,柳宗元「盩 厔縣新食堂記」曰:257
乃合群吏于茲新堂,升降坐起,以班先後,始正位秩之敘;禮儀笑語,
講議往復,始會政事之要;筵席肅莊,樽俎靜嘉,燔炮烹礞,益以酒醴,
始獲僚友之樂。
同僚共食之際,固然可以往復議政,暫不受職司與層級的局限;可以聯繫感情,
笑語酬答,共享僚友之樂,但官場中最重視的禮儀規範,仍不可有絲毫怠忽,
不僅會食之位秩次序皆有法式,連筵席之間也需保持肅莊,茲以御史台之會食 為例以說明之:258
每公堂食會,雜事不至,則無所檢轄,唯相揖而已。雜事至,則盡用憲 府之禮。雜端在南榻,主簿在北榻,兩院則分坐。雖舉匕筋,皆絕譚笑。
食畢,則主簿持黃卷揖曰:「請舉事。」……凡入門至食,凡數揖。祇揖 者,古之肅拜也。
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二人為廊下食使,掌朔望朝參之會食禮儀。259此處之公堂會 食,是指台內公廚之設食,由主簿負責檢轄,《唐六典》卷13〈御史台〉主簿條 原注:「兼知官廚及黃卷。」即此之謂也。台內之會食,彼此有相見揖讓之節,
凡位次品秩無不依等級秩序而來,如有違者,則主簿持黃卷書其過。其他內外 百司之公廚會食,其儀節與查核方式,大概也仿此而來,如韓愈「唐故河南令 張君墓誌銘」:「(張署)拜京兆府司錄,諸曹白事,不敢平面視,共食公堂,抑 首促促就哺歠,揖起趨去,無敢闌語。」260司錄職在掌正違失,與主簿之覈台 務約略相當,想來各司勾官同負維持食堂秩序之責。此外,代宗大歷四年(769)
254 《全唐文》卷 806,頁 8472。
255《唐語林校證》,卷8,頁 686。
256 《舊唐書》卷 18 下〈宣宗記〉大中四年七月丙子,大理卿劉濛奏:「……下諸州府粉壁書於 錄事參軍食堂,每申奏罪人,須依前件節目。……今後請下諸道,令刻石置於會食之所,使 官吏起坐觀省,記憶條目,庶令案牘周詳。」《唐會要》卷66〈大理寺〉大中四年七月大理 寺卿劉濛奏:「……如聞內外官寮多不習律,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式,書於廳 之壁,俯仰觀瞻,免使遺忘。」
257 《柳宗元集》卷 26,頁 699-700。
258 《唐語林校證》,卷 8,頁 689-690。
259 《新唐書》卷 48〈百官三〉,頁 1237、1239。
260 《韓愈全集校注》元和十二年,頁 2207。
京兆府大興善寺不空和尚奏請:「天下食堂中置文殊菩薩為上座」,制許之,261則 內外百司食堂供奉文殊菩薩塑像,官吏於食前頂禮膜拜,262也成為各司勾官查 檢項目之一。然各司所屬之局、署,或諸使、諸軍所屬單位,是逕由上級機構 的主簿、糾曹檢校食堂,或各自於所設食堂中別立督察官員,則史料中尚難找 到確切證據。
食堂的設立也示尊賢之意,故食堂之豐給視品秩而異,《唐會要》卷53〈崇 獎〉龍朔二年(662)條:
諸宰臣以政事堂供饌珍美,議減其料,東台侍郎張文瓘曰:「此食,天子 所重機務,待賢才也。吾輩若不任其職,當即陳乞以避賢路,不可減削 公膳,以邀求名譽也。」
類似事情在建中年間亦發生,常袞請固讓堂廚食,議者也以「厚祿重賜,所以 優賢崇國政」為辭,263不可而止。正因設食為待賢者,是以凡機務要員、顧問 待詔者,皆厚其禮以供膳;264而為培育人才,示激勸之意,連學館生員也廩飼 之。265廚料之厚薄依品秩、賢愚而異,不僅表現在中央官方面,可能地方官也 如此,李翱「故河南府司錄參軍盧君墓誌銘」:266
召主饌吏約之曰:「司錄、判官、文學、參軍皆同官環處以食,精麤宜當 一,不合別二,無踵舊犯,吾不恕。」及月終,廚吏率其餘而分之,文 學、參軍得司錄居三分之一,君曉之曰:「俸錢職田手力數既別官品矣,
此餐錢之餘,不當計位高下。」
司錄應是檢核食堂秩序者,盧君以為,諸官既同桌共食,精粗宜相等,不合別 有異同。然吾人從其說話之口氣及「無踵舊犯」之語,依稀推知昔時諸官食料 並不相同,至盧君才一切畫一。此外,本段後半敘述月終餐錢有餘而分之,可 能不只行之於河南府,其他內外百司或許也有此慣例,如陳京任職集賢院,「始,
御府有食本錢,月權其贏以為膳;有餘,則學士與校理官頒分之,學士常受三 倍,由公而殺其二。」267然盧君所謂「餐錢之餘,不當計位高下」,或陳京的「學 士常受三倍,由公而殺其二」,無異反映一般分配方式,就正是依官品而定。盧 君或陳京的特立獨行,意圖改變食堂制度中的種種等級秩序,從公平的角度來 看,這自然是他的政績,但能否就此讓內外百官拋棄原有的禮儀規範與品食次 序,則大有疑問。
官廚之外,唐朝還有專供府史令史驅使官等食料的吏廚。268官與吏在身分 上判然分畫,官廚與吏廚也不應隨意混雜,前引盧君墓誌銘言及掾曹家僮就食
261 贊寧撰,范祥雍點校,《宋高僧傳》(台北,文津書局,1991),卷 1,〈唐京兆大興善寺不空 傳〉,頁9。
262 拜根興,〈試論唐代的廊下食與公廚〉,頁 347。
263 《唐會要》卷 53〈崇獎〉,頁 918。
264 如《新唐書》卷 80〈鬱林王恪附祇傳〉:「是時勛望大臣無職事者,皆得待詔於院,給餐錢署 舍以厚其禮。」《舊唐書》卷97〈張說傳〉:「(徐堅)常以集賢院學士多非其人,所司供膳太 厚。」都顯示國家對備顧問之侍臣,厚與供膳以優待之。
265 《唐會要》卷 66〈國子監〉元和元年四月國子祭酒馮伉奏:「其禮部所補生,到日,亦請准 格帖試,然後給廚役。每日一度,試經一年,等第不進者,停廚。庶以上功,示其激勸。」
266 《全唐文》卷 639,頁 6456。
267 《全唐文》卷 591,頁 2650。
268 如《唐會要》卷 93〈諸司諸色本錢下〉元和九年十二月條:「其諸司應見徵納,及續舉放所 收利錢,並準今年八月十五日敕,充添修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又,元和 十年正月條:「請改案額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應緣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府史等廚 並用。」
公堂,侵撓廚吏事,盧君在整頓弊端,維護國家體制上,頗見心力。269吏廚的 設置未必如官廚有諸多堂皇理由,但其附隨官廚運作,應有助於加速推動公務,
有效執行政令。只是官與吏不得同桌而食,起坐之間有其分際,故官廚與吏廚 的各自存在,其實就是一種身分等級秩序的表現。
食堂設置的地點,據大理卿劉濛之言:「下諸州府粉壁書於錄事參軍食堂。」
270似地方公廚一般皆隨糾曹處所而設,然實際情形可能稍有出入,如崔元翰「判 曹食堂壁記」、蔡詞立「虔州孔目院食堂記」等,會食之所就各自權宜而立,非 指定地點,想來是考慮衙署的格局與寬敞與否吧!京司公廚的食堂,循劉濛所 言州府之例,與御史台主簿的兼知官廚,理應隨各司勾官所在而籌建,只是京 司食堂一司不止一處,有向各司下屬單位延伸之勢,故食堂地點似乎也視各司 便宜而設立。
食堂既寓「政教之大端」,亦應是國家權力的象徵,與官體官威的表現,故 其構築不能太寒酸破舊,也不能過分豪奢,如盩厔縣食堂毀於戰火後,其新作 者:「飾之文質,階之高下,視邑之大小與群吏之品秩,不陋不盈」,271正示人 以國之威儀,禮教名分也。河東柳公為汾州節度使,「視使院之狹湫,顧會食之 無所」,遂「敞公府之新宇,增階陛,所以示尊威也;卜高明,所以啟顧慮也。
大不逾制,崇不近奢,榱桷礎闥,無不中度」,272亦同此之類,非敢失儀制也。
公廚飲饌的供辦,州縣可能由倉曹或司倉負責,沒有司倉的縣則大概由司 戶掌管,《舊唐書》卷44〈職官三〉:
倉曹、司倉掌公廨、度量、庖廚、倉庫、租賦、徵收、田園、市肆之事。
廚食的採買、烹煮等劇務,應有專司專人負責,才能應付日日供食之需,而州 縣官司中唯倉曹或司倉的職權,最與廚食供辦相近。273至於實際造食者,則大
廚食的採買、烹煮等劇務,應有專司專人負責,才能應付日日供食之需,而州 縣官司中唯倉曹或司倉的職權,最與廚食供辦相近。273至於實際造食者,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