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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社會行為相關研究 利社會行為相關研究 利社會行為相關研究 利社會行為相關研究 壹、利社會行為之定義 壹、利社會行為之定義

利社會行為、助人行為(helping behavior)與利他行為(altruistic behavior)意思相近。此三者的共同點為都是一種利人的正向社會性行 為;均是道德行為的一種表現;都有外顯的利人行為。不過利社會行為的 範圍大於助人行為與利他行為,即除了涵括助人及利他外,還包括互惠合 作、利己利人、正向積極的社會行為(羅瑞玉,1997)。

分析學者們對於利社會行為的定義,主要有狹義和廣義之分。以下分 別加以分析說明。

一、狹義之定義

利社會行為狹義定義是以「動機」的觀點著手,不考慮個人的利益得 失 , 甚 至 犧 牲 自 己 的 利 益 , 表 現 出 利 他 的 正 向 積 極 行 為 均 屬 之 。 像 Eisenberg(1982)提到利社會行為狹義的定義,主要是以「動機」為關 注點,不求回報的社會行為。

王耀德(2004)、紀淑萍(2001)亦認為利社會行為是完全出自於關 懷,以他人福祉為依歸,不求任何外在的酬償,是一種完全不求個人利益 的滿足,甚至是必須犧牲自我利益、冒險付出才可能達到。

王彩鳳(2004)也提出狹義的利社會行為乃是助人者的行為完全是出 自於他人的福祉為依歸,甚至是有損於自身的利益來成就其助人的行為。

其主要包含三種特性:

(一)其行為必須是一種自動自發的行為。

(二)其行為必須以致利他人為目標。

(三)其行為不附帶任何酬賞的期望。

二、廣義之定義

利社會行為廣義定義是以「行為」的觀點著手,不管是利人或利己,

只要是表現出利於社會的正向積極行為均屬之。像Eisenberg(1982)將 利社會行為廣義的定義,認為泛指積極形式的社會行為,只要有利他人的 行為,不管動機如何,都算是利社會行為。

王耀德(2004)、林清湫(1999)、郭怡汎(2003)、趙宗慈(1986)

也提出積極形式的社會行為,如友善的接近他人、幫助他人或與人分享等 這種助人行為,它是個體自由選擇的情況,不期望有外在酬賞,便能自動 自發地做出有利於他人生理或心理等需求的行為,皆算是利社會行為。

羅瑞玉(1997)則提出兒童的利社會行為,也是個體在社會互動的歷 程中,自我表現出有益於他人或群體積極正向的行為,它是一種能兼顧利

人或利己的平衡行為。

因此本研究主要著重於獨生與非獨生學童其利社會行為之差異情 形,在行為上的表現為何,並不探討其動機,故採廣義的定義,係指個體 有意願或實際表現出正向積極的社會行為,不論其行為者的動機為何,只 要有益於他人或群體,皆屬於利社會行為。

貳、利社會行為之類型

利社會行為所包含的類型相當廣泛,不同學者的看法也不ㄧ致。國外 學者Barrette 與 Radke-Yarrow(1971)認為利社會行為是一種能滿足他 人生理或情緒等需求上的行為,它所包含之利社會行為的型態是安慰

(comfort)、分享(sharing)、及救助(helping)等行為(引自王彩 鳳,2004)。Bar-Tal(1976)則將利社會行為分為援助(aiding)、救 助(helping)、協助(assisting)、分享(sharing)、捐贈(donating)

等利他與報償(restitution)。Eisenberg(1982)將利社會行為類型分 成救助(helping)、分享(sharing)、安慰(comfort)等三種,每項 行為又分主動與被動之分。

國內學者方面,趙宗慈(1986)將利社會行為分為救助、給予、分享 及安慰四種類型,每項行為又分成主動(個體自動表現出利社會行為)及 被動(個體需經他人指導才採取利社會行為)之分。羅瑞玉(1997)則綜 合國內外學者之類型,發現最常探討的為慷慨(含分享)、救助、安慰與 合作等四種類型,其中分享與安慰等則同屬於關照類型。

綜合以上學者之分類可以發現,關照(安慰與分享)、救助、合作為 較常見的類型,而每一類型均包含了許多行為,如救助涵蓋援助、協助、

捐贈;分享涵蓋慷慨、報償、給予或贈與;安慰行為則含有照顧、關心等 類型。故本研究將參酌先前學者的分類,將關照(安慰與分享)、救助與 合作等納入利社會行為的探討範圍。

參、兒童利社會行為發展模式

個體的利社會行為深受個人需求、動機、社會化歷程、經驗背景、價 值態度、認知及情緒等因素交互影響(吳明宗,2001;吳瑛,2006),其 Eisenberg(1986)的模式架構,則可以解釋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

一、Eisenberg(1986)結合了社會與發展心理學觀點,不僅包含認知、

情感等層面之外,同時涵蓋各理論的基礎(引自Eisenberg & Fabes, 1998)。

圖 2-3-1 利社會行為的啟發模式

資料來源:Prosocial development, by Eisenberg & Fabes, 1998, Handbook of child psychology, l(3),701-778.

先前社會認知 發展、性格特 質和個人變項

先前短暫的 情緒狀態

生物學 對情況的注意 與解釋(包含 他人需求)

對特殊情境 的解釋

幫助行為的認知 和從事幫助行為 能力的再認知

社會化

動機:相關 情境的評估

情緒的反應 相關的個人特質

企圖幫助 利社會行為 結果(包含 自我評估)

特殊情境中 個人目標的 階層

個人或情境因時 間而改變

此模式其兒童利社會行為之產生分為六個步驟:

(一)對情況的注意與解釋

首先注意到事件的發生,並解讀事件,此能力受到個人特質,包括社 會認知水準、同理心;社會化的經驗,如父母師長的身教、社會規範、社 會互動;暫時的情緒狀態,即當時的心情;特殊情境的解釋,即對週遭環 境和外表的表達方式有關等四種因素之影響。

(二)幫助行為的認知和從事幫助行為能力的再認知

兒童評估自己能力許可,以給予他人協助時,會判斷是否要幫助,此 各種階層受到個人的同情心、同理心、價值觀及對他人行為的歸因等因素 影響。

(三)特殊情境中個人目標的階層

個體目標的階層是受到個體因素(如兒童的情緒反應)和情境因素(如 兒童會為了表現給外人看,尋求認同而做出利社會行為)的影響,但也有 可能評估自己狀況只對某些人做。因此以上這些因素都會影響行動的產生 與否。

(四)企圖幫助

個人目標的階層是決定兒童是否企圖去幫助,而決定去幫助的過程 中,仍受到相關的個人特質影響(如個人自我效能),另外情境或時空的 改變也會有不同的決定。

(五)利社會行為的表現與回饋

此部份為第五和第六步驟,兒童決定表現利社會行為後,行為的過程 和結果的評估,可能有助於日後利社會行為表現的增強,或是增進兒童助 人的能力與社會認知技巧。

二、羅瑞玉(1997)解讀Eisenberg(1986)所提出的利社會行為發展模 式時,歸納出兒童利社會行為之產生,至少可經由下列三種途徑:

(一)社會化途徑

此途徑最簡單的路線應如下所示:

產生利社會行動 圖 2-3-2 利社會行為的社會化途徑

資料來源:社會化途徑,羅瑞玉,1997,國小學生的利社會行為及其相關 因素之研究,頁 51。

此途徑針對兒童利社會行為的探討,著重於社會化的歷程。簡言之,

兒童成長中的重要他人,包括家庭與學校環境的人、事、物與個體的互動,

交互影響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利社會行為。

(二)個體認知判斷途徑

此途徑所採取的路線,著重於個體認知判斷的歷程,可簡示如下:

援助/

不援助 (受社會 (先前特質影響)(個人動機因素影響)

文化影響) (價值、情感、歸因作用)

圖 2-3-3 利社會行為的個體認知判斷途徑

資料來源:個體認知判斷途徑,羅瑞玉,1997,國小學生的利社會行為及 其相關因素之研究,頁 51。

此途徑從認知角度來解釋兒童利社會行為的決定歷程,強調個體表現 出助人的行為,與其社會道德推理、角色取替能力、認知理解、分析評估 能力等一連串認知能力的影響。

個體社會化歷程 個體的相關能力

社會認 知水準

對情境

之解釋 對他人需求 之注意

目標 設定

(三)個體動機運作途徑

此途徑乃注重個體行為的動機與情感運作的層面,可以簡示如下:

援助/

不援助 (社會認知發展水準)(對他人需求注意) (能力認知)

圖 2-3-4 利社會行為的個體動機運作途徑

資料來源:個體動機運作途徑,羅瑞玉,1997,國小學生的利社會行為及 其相關因素之研究,頁 52。

此途徑強調個體表現利社會行為,主要是與其內在動機、價值、情感、

同理心這些動機情感的運作有關,促使個體設定目標,表現行為。雖然認 知水準、個體對其自我能力的評估,會加以影響,但是並非是其關鍵因素。

綜合兩位學者的模式,觀察有關利社會行為的影響因素,可以發現與 社會化歷程有關的層面甚多,也顯得最重要,且研究者主要探究父母教養 方式與獨生子女利社會行為之間的關係,因此著重於影響兒童利社會行為 之社會化歷程因素中「重要他人」--父母教養方式的層面。

肆、利社會行為測量方式

利社會行為的測量方法,各學者依據自己的觀點,設計評量方法。依 據Eisenberg 與 Mussen(1989)的看法,評量方式大致可分為以下五種方 法:

一、自然觀察

研究者在自然情境中,直接觀察要紀錄的對象,有系統的記錄在觀察 情境中的所有行為反應。自然觀察可以提供高度的可靠性和精確評定研究 對象在現場的利社會行為實際表現,但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和精力以及較

個體社會化 歷程

個體的動機、價值、

情感、歸因、同理

個人目標之 設定

二、情境測驗

安排某種利社會情境,使研究者藉此觀測研究對象的反應。使用這種 情境設定來評量利社會行為的方式,由於受試者在情境中所反應的只是其 行為的一小部分,並不能推論到其他情境的行為。

三、評定法

評定法通常是由熟悉研究對象的相關人物,如父母、老師,由高到低 的連續性標準,來評定其利社會行為的相關特質。

評定法通常是由熟悉研究對象的相關人物,如父母、老師,由高到低 的連續性標準,來評定其利社會行為的相關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