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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根據貨幣政策的傳遞機能(monetary policy transmission)理論,中央銀行可 藉由貨幣政策的實施,透過不同的影響管道,達成其設定的目標。由於金融拆款 市場的交易目的之一是對準備金不足的銀行提供短期資金,故理論上,若金融拆 款市場傳遞機能健全,金融拆款利率對短期借貸成本就具有一定的影響,中央銀 行可以透過貨幣工具的操作,來影響金融拆款利率,達成其他短期利率的目標。

近年來,金融拆款利率已成為許多國家貨幣政策的操作目標,而且各國所採取的 控制方式為所謂的利率渠道(interest rate corridor),亦即將中央銀行貼現率及中 央銀行對準備金的付息利率分別視為金融拆款利率的上限與下限,澳洲、紐西 蘭、美國等國都採取此種制度。雖然透過利率渠道可以讓金融拆款利率的波動受 到限制,但是實際的金融拆款利率仍受到市場資金供需變化的影響,本文主要的 研究目的即是以金融拆款市場中借貸雙方的議價力為出發點,根據不同金融機構 的借貸特性,來研究決定臺灣金融拆款市場議價力的因素,藉由議價力與金融拆 款利率之間的關係,即可推論出金融拆款利率變化的原因。

在正式進入研究之前,以下先簡略介紹臺灣金融拆款市場制度。臺灣金融拆 款市場成立於 1980 年,其制度主要仿效美國聯邦基金市場的設計。設立之初,

中央銀行並未完全開放所有機構進入市場,而是僅限有提放準備金的機構才可參 與,1991 年至 1994 年間,為增加市場效率,進一步開放更多機構參與。現今 主要參與金融拆款市場的成員依機構可列述如下: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 行、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公司以及信用合作社。圖 1 與圖 2 分別為各機構在金融拆款市場中拆進與拆出的概況。從圖形中可推論出,本國銀 行的拆款數量,不論是拆進或拆出,皆為最多。外國銀行的總拆款數量則為第二,

中華郵政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的拆款量皆相對較低;此外,信用 合作社在近年金融拆款市場中的交易量不大,且逐年下降,故本圖並未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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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金融機構拆進額(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圖 2:金融機構拆出額(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0 5000000 10000000 15000000 20000000 25000000

本國銀行 外國銀行 信託投資 票券金融 中華郵政 2001 200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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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 外國銀行 信託投資 票券金融 中華郵政 200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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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銀行的法規規定,須提存準備金的金融機構若在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帳 戶中沒有存放到規定的金額以上,會對金融機構進行罰款。1如此一來,會使有 準備金需求的金融機構,增加在金融拆款市場的交易動機。我們將金融機構以是 否提放準備金分為兩類,需要提存準備金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

以及郵政儲金匯業機構;不需提存準備金的金融機構則是信託投資公司與票券金 融公司。由於提放準備金的金融機構能獲得部分準備金的付息,故可推論這些金 融機構在作為金融拆款市場中的貸方時,收取的最低利率不會低於中央銀行對準 備金的付息利率。2

除了金融拆款市場,金融機構還可以透過中央銀行的融通窗口來融通資金。

我國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最後貸放者,其提供重貼現率、短期融通率以及擔保融 通率三種管道,後兩者分別做為短期與長期資金的管道。除了票券金融公司之 外,其餘機構均可使用中央銀行的融通管道。不過,向中央銀行融通的代價通常 會高於金融拆款市場,故有資金需求的機構不會輕易使用它。除了我國之外,其 他國家也有類似此融通管道的制度設計。但我國與其他國家有一點不同,即在 2003 年以前,我國將重貼現率訂為所有利率的下限目標,也因此成為金融拆款 市場利率的下限指標;2003 年以後,為順應國際潮流,允許金融拆款利率低於 重貼現率,與多數國家的制度呼應。

由上述可知,我國中央銀行對不同機構在貼現政策與提放準備金付息上有不 同的規定,後續章節也會將此特點加入研究內容,並分析對我國金融拆款市場的 影響。本研究討論架構依序為:第一節為前言,第二節為文獻探討,第三節為理 論模型介紹,第四節為實證分析,最後則為結論。

1根據現行中央銀行設計的準備金制度,金融機構出現準備金提存不足時,可以先以前期的超額 準備進行部分抵充,但仍有不足時,則會追收利息。相關的法規內容,可參照「中央銀行法」第 23 條與「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等規定。

2金融機構存放於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可分為準備金甲戶(往來戶)與準備金乙戶(計息戶)兩個帳 戶。由於乙戶資金不能隨時提存,故中央銀行會對乙戶資金酌予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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