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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力到底是什麼?是認知歷程?內在動機或趨力?是產品?還是個人行 為?1993 年諾貝爾物理獎得主 說:「創造力最重要的不是發 現前人所未見,而是在人人所見的現象裡,想到前人所未想到的。」這句話指 出,創造力是一種突破性的思考,藉著聯結腦中不同區塊領域的知識與訊息,

能夠提出能夠解決所遭遇問題的策略與做法。雖然這個看法能代表創造力的某 些特質與面向,但創造力的概念其實極為複雜,所以,將本研究中創造力的意 義加以清楚界定,將會是進行創造力研究前的合理起點。

我們在之前提到多個創造力研究的取向上,都是極具代表性的取樣,包括 有:心理計量、實驗、傳記(包括個案研究與歷計量)、生物、計算(電腦)及 脈絡(包括文化及演化)取向等,儘管在許多學者對創造力的定義或有異同,

但許多學者皆認同創造力的標準通常同時包括兩項:第一、就該領域而言,此 產物是新穎獨特或前所未見的;第二、就該領域而言,此產物是良好、適宜、

有價值或能解決問題的。舉例來說,探討創造力個人的個案史的 Howard E.

Gruber 和 Doris B. Wallace 在他們研究中指出:「創造性產品必須是新的,而且 必須根據某些外在的判準而賦予價值。」而 Colin Martindale 則在其創造力生物 基礎的研究中指出:「所謂創造性的構想就是在其所出現的情境裡同時具有原創 與適當這兩樣性質。」最後,Mayer(1990)也:「涉及創造出新穎(Novel) 和 有 價值(Valuable) 的產品」。關於新穎及價值兩點之定義,如下分述說明之:

2.1.1 新穎(Novelty)

對於創造力的表現,最自然的期待首要在於作品能夠突破目前的既有形 式,因此創造力的首要條件即為「原創(Originality)」或至少要是「非常少見 的(uncommon)」。在本研究中我們將仔細從以下三種不同面向對「新穎」加以 定義:

 以產品物件型態(Type):



非典型刺激(

Atypical Stimuli

指的是個人在認知上不曾經驗過該 物件的外型或符號意涵,或是與曾經驗過的認知經歷都不相像。



不常見刺激(

Uncommon Stimuli

則是個人在認知上曾經歷過物 件的外型或符號意涵,但是與上次經驗的時間相隔很久,或是次 數與頻率都是很低的。

這兩者是不同的,在前者,可能會出現很多人同時間想到同樣,但以前人 從來沒想過的,具原創造性的點子;而後者則是一個很不常見的點子,卻可能 不是看起來原創性那麼高的。(Saunders, 2002)

 以時間框架(Timeframe):



即刻的新穎(

Immediate Novelty

,意指在當下受到物件刺激所產

生對「新穎」的經驗或認知。例如圖像。視覺的方式是我們最快 也最容易當下反應是否曾經經驗過的,透過圖像的構成元素,我 們就能馬上辨認是否為曾經歷過的經驗。



短期新穎(

Short-Term Novelty

,此時的新穎經驗或認知是與最近 的經歷相關的。「新穎」的經驗或認知是從人類短期記憶區進行 認知訊息的處理,例如:當聽到一段旋律時,我們不會對單一音 符產生「新穎」經驗,可是,經過短期記憶的搜尋認定沒有聽過 之後,才會有將該段旋律歸類到「新穎」。



長期新穎(

Long-Term Novelty

,類似前者,但是此時經驗的比對 則從長期記憶提取而進行比對的,當對照訊息前後而產生差異 時,對個人來說就會產生「新穎」的經驗或認知。例如笑話或幽 默是在語文上經過計算的概念越界行為(M. Minsky, 1980)。在此 處理的不只是單純的文字或語句,同時還要經過語意的高階認知 訊息處理及概念界線的比對,訊息經過複雜的認知處理步驟我們 才會可能產生「新穎」的反應。

在此一面向以時間為軸度進行比較(Berlyne, 1960),再輔以記憶的觀點來 討論「新穎」的區別,重點在於認知過程中提取訊息處理的複雜度。當下反應 所經過認知處理的步驟較少;短期記憶次之;長期記憶則牽涉到對記憶的提取 與建構,同時還有對於語文的精緻化認知處理。

 以感官智識(Perceptual and Epistemic):



感官上的新穎(

Perceptual Novelty

是跟感官知覺相關的。意指 經由非符號特徵,對感知或感覺產生刺激而產生的「新穎」經驗。

文字或是語言,經過認知處理,對不同意義內容的聯結與比較之 後所產生的「新穎」經驗。

更扼要說明感官及智識的差異:感官的「新穎」經驗是個人在認知接收訊 息的過程中不需對吸引注意力的刺激進行定義,而在智識上則因需要。

2.1.2 價值(Value)

在許多創造力研究中,人們往往傾向追求原創或新穎,而忽略了實際所希 望達到的目標-實用。原創使創造力產品具有人人渴求的正面意義,但是少了 某種形式的社會認可或需求,這些特質便可能流於太過天馬行空,而不足以構 成創造力。而所謂創造力,同時要重視創造力產品的「價值」,此所謂的「價值」

則是包含該產品的實用性、功能適當性,或者也可以包括抽象的社會價值,甚 至是 Gruber & Wallace(1999)所提出,「價值」同時可以包含個人的情意及審 美經驗在內。

所謂價值,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其是否可以加以實作,是否能滿足該主 題下使用者的使用需求,能有效達成既定的功能目標,且令人覺得容易操作的。

如果個人擅於產生有創造力的點子,卻窮於沒有足夠的能力將物品加以描述或 是實作,這樣也還無法稱得上創造力。因此,真正成功的創造力結果除了要能 經得起時間的發展及考驗階段(Weber & Dixon, 1989),還要考慮創造力產品在 社會上是否能實際應用的可能性,以確認是否真正合於社會需求。

2.1.3 小結

在創造力的評鑑過程當中,我們根據創造力的兩大特徵:「新穎」與「價值」

設計評分規準,作為本研究中對受試者的創造行為或作品的評斷標準,同時也 是實際觀察的標的以評鑑產造力作品的創造性與否。(評分規準見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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