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韓非子》農戰思想的評價
第二節 務力自為的人情論
《韓非子》說:「世之顯學,儒、墨也。」(<顯學>)又曰:「世之學者說人 主,……皆曰『仁義惠愛而已矣』。世主美仁義之名而不察其實,是以大者國亡 身死,小者地削主卑。」(<姦劫弒臣>)因此,韓非以為世主美仁義之名而不察 其實,便造就了儒、墨學說的盛行,使國內有有功者而重稅不賞,無功者則不勞 而重賞的事實;如此則民不外務當敵斬首,內不急力田疾作,是以人主欲國之富 實而強,實是不可得。故韓非認為儒者「不善今之所以為治,而語已治之功;不 審官法之事,不察姦邪之情,而皆道上古之傳譽,先王之成功。儒者飾辭曰:『聽 吾言,則可以霸王。』……故舉士而求賢智,為政而期適民,皆亂之端,未可與 為治也。」(<顯學>)所以儒者不審官法之事,不察姦邪之情,而皆道仁義、惠 愛之行,只會徒增暴亂窮困而已,因此韓非便說:「天下皆以孝悌忠順之道為是 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順之道而審行之,是以天下亂。」(<忠孝>)故天下之所以 亂者,乃人主行仁義、惠愛之道,而無視於「上古競於道德,中世逐於智謀,當 今爭於氣力。」(<五蠹>)的歷史進化情形。所以,韓非認為在戰國務力爭強的 年代裡,人主若欲行仁義惠愛,便是「奪力儉而與侈惰也,而欲索民之疾作而節 用,不可得也。」(<顯學>)故儒者一味地稱頌上古之傳譽和聖王治國平天下的 事例,卻不顧當時實際「爭於氣力」(<五蠹>)的情形,便是不知「世異則事異……
事異則備變」(<五蠹>)的道理。
此外,儒家所提倡之仁愛禮治,是要人君以愛民為其先決的條件,但是在君 臣、君民之間,其親愛的程度是不可能超越過父母子女之間。且韓非以為父母之 愛都未必能管教得好子女,但官府嚴刑卻能有效地約束人所犯的過失,故《韓非 子》說:「父母之愛,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嚴刑者,民固驕於愛聽於威矣。」
(同上)是以,儒者以惠愛仁義治民,則必失之,無怪乎韓非譏諷其如宋人守株 待兔般的可笑。故《韓非子》對儒家之德治,便批評說:
歷山之農者侵畔,舜往耕焉,? 年畎畝正。河濱之漁者爭坻,舜往漁矣,
? 年而讓長……或問儒者曰:「方此之時也,堯安在?」其人曰:「堯為天 子」然則仲尼之聖堯奈何?聖人明察在上位,將使天下無姦也。今耕漁不 爭,陶器不窳,舜又何德而化?舜之救敗也,則是堯有失也……舜救敗,
? 年已一過,三年已三過,舜壽有盡,天下過無已者,已有盡逐無已,所 止者寡矣。賞罰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賞,弗中程者誅。」令朝 至暮變,暮至朝變,十日而海內畢矣,奚待? 年?舜猶不以此說堯令從己,
乃躬親,不亦無術乎?且夫以身為苦而後化民者,堯舜之所難也;處勢而 矯下者,庸主之所易也。將治天下,釋庸主之所易,道堯舜之所難,未可 與為政也。(<難一>)
夫施與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 愛也。夫施與貧困,則無功者得賞;不忍誅罰,則暴亂者不止。國有無功 得賞者,則民不外務當敵斬首,內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貨財,事富貴,
為私善,立名譽,以取尊官厚俸。故姦私之臣愈眾,而暴亂之徒欲勝,不 亡待何?(<姦劫弒臣>)
所以《韓非子》認為儒家對於治國之道,忽略人情自利之情性,所以才會稱數堯、
舜、文、武、周公之行,以為德治仁恩之道,足以行之於天下。殊不知姦劫篡弒 之臣,為足其私情己欲,不惜會虧國以便家,終至國辱而地削,因此《韓非子》
說:「且世之愚學,皆不知治亂之情,讘夾多誦先古之書,以亂當世之治。」(<
姦劫弒臣>)此之謂也。業師徐漢昌也說:
心悅誠服孔子仁義的,只有七十二人,而魯哀公一位下主,都能臣服境內 所有的百姓,韓非根據此一事實,批評當時的儒者說:「今學者之說人主 也,不乘必勝之勢,而曰務行仁義則可以王,是求人主之必及仲尼,而以 世之凡民皆如列徒,此必不得之數也。」……在韓非認為都是不太可能的。
以仁義愛心治民,實際的做法是:「與貧窮地,以實無資」(<顯學>)。 韓非則認為這種做法只是造成不平,並使人民不再努力耕作。因為,在正
常情形下,能安定生活的,必是努力與勤儉的人;反之,貧窮的人,必是 奢侈而懶惰。所以主張周濟貧窮的做法,是「徵斂於富人,以布施於貧家,
是奪力儉而與侈惰也。而欲索民之疾作而節用,不可得也。」(同上)人 民不再盡力於耕作,則國家無法富強,不富強則不足以生存,因為當時是 爭於氣力的時代。8 1
因此,國君如用儒者之說,以治天下,則索國之富強,誠不可得之。
故在這務力爭強的年代裡,韓非以為人與人之間便皆以「自為之心」與「好 利之情」為其主要的考量,所以君民、臣下之間,便無所謂親愛忠順之可言,一 切皆以計相合。《韓非子》說:
夫買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錢布而易錢者,非愛庸客也,
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且熟云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盡巧而正 畦陌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也易云也。此其養 功 力 , 有 父 子 之 澤 矣 , 而 必 周 於 用 者 , 皆 挾 自 為 心 也 。(<外儲說 左 上 > )
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賞厚而信,人輕敵矣;刑重而必,人不北矣。
長行徇上,數百不一人;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難二>)
君以計蓄臣,臣以計事君,君臣之交計也;害身而利國,臣弗為也,害國 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無利;君之情,害國無親。君臣也者,
以計合者也。(<飾邪>)
是以,在下位者(臣民)便不會做有損於己之事,而以利其君;同樣的,上位者
(君王)更不會損及己利,而益之於臣下。所以,人際間只有利害相計的展現,
甚至是自己的血緣至親亦然,《韓非子》舉例說:
81徐師漢昌:《韓非的法學與文學》,頁 54。
魏王遺荊王美人,荊王甚悅之。夫人鄭袖知王悅愛之也,亦悅愛之,甚於 王,擇其所欲為之。……夫人知王不以己為妒也,因謂新人曰:『王甚悅 愛子,然惡子之鼻,子見王,常掩鼻,則王長幸子。』……。王謂夫人曰:
『新人見寡人常掩鼻,何也?』對曰:『不知也。』王? 問之,對曰:『頃 嘗言惡聞王臭』王怒曰:劓之。(<內儲說下>)
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 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計算之 心以相待也,而況乎無父子之澤乎!(<六反>)
人為嬰兒也,父母養之簡,子長而怨。子盛壯成人,其供養薄,父母怒而 誚之。子父,至親也,而或? 或怨者,皆挾相為,而不周於為己也。(<
外儲說左上>)
為人主而大信其子,則奸臣得乘於子以成其私,故李兌傅趙王而餓主父。
為人主而大信其妻,則奸臣得乘於妻以成其私,故優施傅麗姬,殺申生而 立奚齊。夫以妻之近與子之親,而猶不可信,則其餘無可信者矣。且萬乘 之主、千乘之君,后妃、夫人、適子為太子者,或有欲其君之蚤死者。何 以知其然?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愛則親,不愛則疏。語曰:「其母 好者,其子抱。」然則其為之反也,其母惡者,其子釋。丈夫年五十,而 好色未減也;婦人年三十,而美色衰矣。以衰美之婦人,事好色之丈夫,
為后,而子為主,則令無不行,禁無不止;男女之樂,不減於先君,而擅 萬乘不疑,此鴆毒扼昧之所以用也。(<備內>)
因此依韓非所見,就連最親之父子、夫妻亦會因各謀己利而相互計算,何況乎群 臣、庶民等毫無血緣之人?所以,在下位者為求諸己利,便會無所不用其極地,
去虧損人主之大利。《韓非子》說:「 君臣之利,相與異也,何以明之哉?曰:
主力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力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
主力在豪傑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孤憤>)故人主必須瞭解當今之世,人 之情性已由昔日樹封禮法所講究之尊卑長序,轉變為以自為、務利為主的情形,
因此,明主應使自己能去好去惡、去智去勇,而「無為於上」以? 知臣下之陰情。
因此,在人情普遍自私而自利的情形下,人與人之間便已無所謂「孝悌忠順之道」
(<忠孝>),一切皆以利相合。所以,人主欲行法治以行其國,則必因人情之所 欲,施之以爵賞、誅罰,如此方能驅民於農耕戰陣之中。《韓非子》說: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 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 制也;勢者,勝眾之資也。廢置無度則權,賞罰下共則威分。是以,
明主不懷愛而聽,不留說而計。故聽言不參,則權分乎姦,智術不 用 則 君 窮 乎 臣 。 故 明 主 之 行 制 也 天 。( < 八 經 > )
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人情莫不出 其死力以至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 好惡以御民力,事實不宜失矣。(<制分>)
夫耕之用力也勞,而民為之者,曰:「可得以富也。」戰之為事也危,而 民為之者,曰:「可得以貴也。」(<五蠹>)
是以在當今務之於力的情境下,人主之治國則不得不考量人之常情,而施之以名 賞、刑罰之制。因此韓非才說:「人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至其所欲。」(<制分>)
正反映出當時社會人情的普遍現象。
然而,人之常情雖是好利而惡害、喜利而畏罪,但 如彼此之間有著共同 的利益,那麼就算是田主與庸客,亦會拹心同力完成所欲。因此明主之治國行法,
既是無以改變人情自為而自利之情性,便應利用此一人情,而壹之以賞罰,
以 使 人 情 之 自 為 與 私 心 , 歸 之 人 主 之 大 利 - 「 富 國 強 兵 」。然而,人主之
大利乃在農耕戰陣之間,故民之遠農戰而務末作者,便應設法予以禁抑,
以使民之富、貴皆出於農戰,亦是趨之於人主之公利矣。所以《韓非子》
以使民之富、貴皆出於農戰,亦是趨之於人主之公利矣。所以《韓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