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法重賞以勵農戰 一、行法以去私

在文檔中 韓非子農戰思想研究 (頁 85-92)

韓非認為在戰國詭譎多變的局勢裡,人主惟有壹行農戰以務本,方得以圖存 於當世之間。因此,重農戰在積極上除可以圖王於天下,消極上亦可作為不亡之 術也;但是富國以農,而彊兵以戰,然則農耨民勞苦而少金,戰陣傷身而多危。

是以,人主如欲農戰以富強者,便須以「法」保障農戰者的利益,使權臣與姦逆 無以侵其田宅美眷,如是官吏則無以為私,貨賂不行於下而境內之事盡如衡石 也。故《韓非子》曰:「明法者強,慢法者弱。」(<飾邪>)「明主之道,必明於 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飾邪>)「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 功,不自度也。」(<有度>)因此,韓非以為人主如要達至農戰以富強的地步,

便須要能明其法度、重其賞罰,而依法以治國,是以「 法分明,則賢不得奪不肖,

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守道>)如此,進退各有所據,則國富強矣。

所以說,人主之欲民「務本」,則須以法治民,所謂「治亂決繆,絀羨齊非,

一民之軌,莫如法。」(<有度>)因此「法」的運用與否便關係到一國強弱興衰 之基礎,是以明主之制法教民,便是須明確而強制,且盡為眾所易知易行的。因 此,為了達到此目的,法的制定與佈告便須是行之於文書的成文法,且一經公布 便須一而固,不得朝令而夕改。其分述如下:

(1)成文法

孔子說:「 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 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 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 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左 傳 . 昭 公 二 十 九 年 》)。 由 此 可 知 , 周制之法便是封建貴族得以尊尊而親親的因 素所在,也是樹封禮法得以依存之所歸。但是降至春秋以後,封建漸趨解體,天 子之禮不行,上下長幼之序不尊,於是鄭為刑書而晉鑄刑鼎以經緯其民,如此貴

族對百姓所擁有的特權,便失去了其原有神秘的性質與面貌71(生殺大權的使 用),因此孔子說:「民 在 鼎 矣 , 何 以 尊 貴 ? 」

而韓非深知周制裂土封民的缺失所在,所以便以其歷史的進化理論說明法的 重要性,因此「家有常業,雖饑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亡。」(<飾邪>)所以 法的設立便須是「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故法莫如 顯。……是以名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難三>)又說:「法者,

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定法>)

(2)法須易知易行

韓非說:「所謂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難知也。今為眾人 法,而以上智之所難知,則民無所從識之矣。」(<五蠹>)所以韓非主張明主之 設法教民須使民能易知而易行,如此才能使一般庶民也可熟悉法令的規定72,是 以「明主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故賢者勸而不見子胥之禍,不肖者少罪而不 見傴剖背,盲者處平而不遇深谿,愚者守靜而不陷險危。」(<用人>)又說:「明 主之表易見,故? 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為,故令行。」(同上)因此,

韓非以為明主之設法教民必須是「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為,故令行」(同 上),而使智者之慮無所用,那麼「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

有度>)如此則國治矣。

(3)法與時轉,法一而固

韓非反對儒墨行上古之道而遵堯舜之法,他說:「夫古今異俗,新故異備,

如欲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悍馬,……今儒、墨,皆稱先王兼 愛天下,則視民如父母。……夫以君臣為如父子則必治,推是言之,是無亂父子 也。人之情性,莫先於父母,父母皆見愛而未必治也;君雖厚愛,奚遽不亂?」

71 在周朝肇立以致於春秋時期,周之貴族掌握實際之政權,刑罰政令大抵是不成文的,亦是秘 密而不公開的。所以當鄭國子產公佈刑書時,便引起晉國大夫叔向的批評(《左傳.昭公六年》)。

72 韓非認為人主之法如艱深玄奧,則民便無所了解,而不知如何去遵循;這是因庶民並非為上 智之士與賢能之才,因此以上智之所難解之微妙之言,而令為眾人法,《韓非子.五蠹》則曰:

「民無所從識之矣。」所以,人主之立法應顧及到民眾知識與能力的程度,如是法才能有效地 推展在各個角落之中。

(<五蠹>)古今異俗,新故備異,禮義法度者,亦應與時而變異。是以,明主 制法教民便須與時而移,如此法與時移則治,治與世移則有功,故《韓非子》說:

「治民無常,惟法為治,治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故民樸而禁之以民則 治,世知而維之以刑則從。時移而治不易者亂,能眾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之治 民也,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心度>)所以當外在現實的社會環境已經有所 改變時,便不能再以上古之傳頌與前世之舊法來治當事,故「如欲以寬緩之政,

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悍馬。」(<五蠹>)然而,人主一但順時而制法之後,

便須使法令統一而固定(標準性與規範性),如此庶民方能有所遵循。是以《韓 非子》又說:

工人數變業,則失其功;作者數搖徙,則亡其功。……凡法令更,則利害 易;利害易,則民務變。民務變謂之變業。故以理觀之,事大眾而數搖之,

則多敗傷;烹小鮮而數撓之,則賊其澤;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是 以有道之君,貴虛靜而重變法。(<解老>)

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 後君之令右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令,則姦多。故利在故法前令,

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則深不害雖十使 昭侯用術,而奸臣由有所譎其辭矣。(<定法>)

所以明主之法一但正式公佈實行,便須是統一而穩定的,是以「法莫如一而固,

使民知之」(<五蠹>)如此,民便無所譎辭而不致輕犯法禁矣。

(4)法以去私

法既立,明主只須依法而治,使法量功而不自臆度,則偏愛私行去,姦邪妄 法之人便無所生,而耕戰實利之士便得以興國矣。故《韓非子》曰:

夫立法令者,所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私者所以亂法也。而士又 二心私學,嚴居窞處,託伏深慮,大者非世,細者惑下;上不禁,又從而 尊之以名,化之以實,是無功而顯,無勞而富也。如此,則士之有二心私

學者,焉得無深慮,勉知詐,誹謗法令,以求所與世相反者耶?……「所 以治者,法也;所以亂者,私也;法立,則莫得為私矣。」故曰:「道私 者亂,道法者治。」上無其道,則智者有私詞,賢者有私意,上有私惠,

下有私欲。聖智成群,造言作辭,以非法措於上;上不禁塞,又從而尊之,

是教下不聽上,不從法也!是以賢者顯名而居,姦人賴賞而富。是以上不 勝下也。(<詭使>)

人主離法失人,則免於伯夷不妄取,而不免於田成盜跖之禍也。今天下無 一伯夷,而姦人不絕於世,故立法、度量。度量信,則伯夷不失是,而盜 跖不得非。法分明,……則貞士不失分,姦人不僥倖;……服虎而不以柙,

禁姦而不以法,塞偽而不以符,此賁、育之所患,堯、舜之所難也。故設 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備曾史也,所以 使傭主之所以止盜跖也。為符,非所以豫尾生也,所以使眾人不相謾也。

不恃比干之死節,不幸亂臣之無詐也;是怯弱之所能服,握傭主之所易守。

當今之世,為人主忠計,為天下結德者,利莫長於此。故君人者無亡國之 圖,而忠臣無失身之畫,明於尊位必賞,故能使人盡力於權衡,死節於官 職。通於賁、育之情,不以死易生;明於盜跖之貪,不以財易身,則守國 之道畢矣。(<守道>)

是以,人主明法而去私行使臣下之姦邪妄行無所遁形,如此農耕者勞而富、戰陣 者名而顯,從而使「無功而顯,無勞而富」(<詭使>)的情形不再發生。秦相商 鞅曾說:「今世主皆憂其國之危而兵之弱也,而彊聽說者,……民見其可以取王 公大人也,而皆學之。夫人聚黨與說議於國,紛紛焉小民樂之,大人說之。故其 民農者寡,而游食者眾;眾則農者怠,農者怠則土地荒。學者成俗,則民捨農,

從事於談說,高言偽議,捨農游食,而以言相高也。故民離上而不臣者,成群。

此貧國弱兵之教也。」《商君書.農戰》人主之欲農戰以富強者,惟有去除私行 與私學,而使農耕者可以致富、戰陣者可以得名,方能至於國富兵強之境。韓非

曰:「上設其法,而下無奸詐之心,如此,可謂善賞罰矣。」(<難一>)因此,

人主之設法禁姦,使庶民姦詭狡詐之私心無以為聚,而趨力於戰陣務農之間,故 云:「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 兵強而敵弱。」(<有度>)

(5)用法術之士

韓非主張用法治國唯有去私心行公法,則必須用法術之士。明主之國只有行 法術之貴臣,而無專擅之重臣,《韓非子》說:

明主之國,有貴臣,無重臣。貴臣者,爵高而官大也;重臣者,言聽而力 多者也。明主之國,遷官襲級,官爵授功,故有貴臣;言不度行,而有偽 必誅,故無重臣也。(<八說>)

明主之吏,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夫有功者必賞,則爵祿厚 而愈勸;遷官襲級,則官職大而愈治。夫爵祿大而官職治,王之道也。(<

顯學>)

勇力之士也,軍旅之功無偷賞,邑鬥之勇無赦罪,不使群臣行私。……賢 材者,處厚祿,任大官,功大者,有尊爵,受重賞。官賢者量其能,賦祿 者稱其功。是以,賢者不誣能以事其主,有功者樂進其業,故事成功立。

(<八姦>

君主將官爵授予有功之人,其襲爵陞遷皆依其功勳而漸進地拔擢,如此明主之臣 下便皆屬之貴臣矣73。所以,貴臣守法而行公利,重臣便家而耗國財,兩者之行 皆不見容於彼此,是以道不同不相為謀可知矣。因此《韓非子》說:

君主將官爵授予有功之人,其襲爵陞遷皆依其功勳而漸進地拔擢,如此明主之臣 下便皆屬之貴臣矣73。所以,貴臣守法而行公利,重臣便家而耗國財,兩者之行 皆不見容於彼此,是以道不同不相為謀可知矣。因此《韓非子》說:

在文檔中 韓非子農戰思想研究 (頁 85-92)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