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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使用的資料為 1996-1998 年和 2000-2001 年的人力運用調查。人力運用調 查由行政院主計處辦理,於每年五月抽樣訪查我國 15 歲以上人口的個人基本特性 和工作情形,前者包含受訪者之戶籍地、性別、年齡、婚姻狀態、教育程度等,

並針對有偶婦女調查生育的孩子個數;後者則是詢問受訪者在資料標準週4內從事 什麼活動,包含對失業者調查求職情況,對就業者調查一週工時、職業、行業、

從業身分、工作地點所在的鄉鎮、每月的工作收入等資訊。

人力運用調查的抽樣採取樣本輪換的方法,每年抽到的樣本會保留一半,至 下一年再次訪問,所以任相鄰兩年的樣本中約有一半的樣本是重複的。為了避免 重複樣本導致 serial correlation,進而使得 differences-in-differences 出現虛假迴歸問 題 (Bertrand et al. 2002),我們比對樣本戶號、性別、年齡、教育程度以濾除重複 樣本。

當我們以迴歸分析失業機率時,我們只留下四縣市中符合勞動力定義5的樣本,

共 20138 筆。而在觀察每週工時變化時和時薪變化時,我們意欲研究的對象是受 雇者和自營工作者,因此將雇主與無酬家屬工作者剔除,剩餘 16174 筆樣本。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人力運用調查對於沒有工作的人並未調查居住地點,所 以我們無從推知他身在何方,只好假定他仍留在戶籍地,因此我們所說的「某某 縣市的勞工」,若為就業者,指的是其工作地點位於該縣市,若為失業者,則指其

4人力運用調查將五月含 15 日的那一週設為資料標準週。

5勞動力的定義為在資料標準週內可以工作的民間人口,包含就業者及失業者。就業者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從事有酬工作者,

及從事無酬家屬工作達十五小時以上者。失業者的定義則為同時滿足無工作、隨時可以工作、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 等待結果等情況的民間人口;等待恢復工作者、已找到工作但尚未開始工作且未領取報酬者亦屬失業者。就業者又可依其 從業身分再分為五類,凡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並聘雇他人幫忙工作的就業者稱為雇主。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但 未雇用他人的就業者稱為自營工作者。受聘他人並領有薪資或其他經濟報酬的就業者稱為受雇者,依其雇主身分還可再細 分為受私人雇用者及受政府雇用者。為同戶戶長或其家屬從事營利工作而不支薪之就業者稱為無酬家屬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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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在該縣市,這與主計處在計算失業率時全部按照戶籍地縣市的定義方法不 同。

我們關心的就業表現指標共有三個。第一個為是否失業的虛擬變數,凡符合 失業定義者記為 1,就業者記為 0;第二個為一週工時,人力運用調查中訪問的工 時包含主要工作的一週工時及次要工作的一週工時,我們將兩者相加得到一週的 總工作時數;第三個為取對數後的時薪,人力運用調查只提供「來自主要工作的 每月收入」,所以我們將主要工作的一週工時乘以 31/7 以求算來自主要工作的每月 總工時,再將月收入除以此每月總工時得到時薪,依照資料年度經消費者物價指 數平減(以 2011 年為 100)後再取對數。

除了是否遭遇地震之外,還有其他因素會影響就業表現,需在迴歸式中加以 控制,包含年齡、年齡的平方、性別、婚姻狀態、教育程度、十八歲以下的子女 個數、職業別、行業別、居住縣市、受訪年度。

表 1 列出地震前後兩地區勞動力的所有變數平均值。震前中投地區的失業機 率為 2.5%,高於彰化、雲林縣的 2.1%,並於震後增至 4.1%,增幅為 1.6%,略高 於彰雲地區的 1.4%。兩地區的平均一週工時相去不遠,中投地區震前為 45.3 小時,

彰雲地區為 45.1 小時,震後都減少約 1 小時,但這應與勞基法修法有關,凡是適 用勞基法的勞工6,自 2001 年起法定勞工正常工時由每週 48 小時減少為每二週 84 小時。時薪方面,中投地區震前平均為 153.3 元,比彰雲地區的 133.3 元高出足足 20 元,但在震後,中投區的時薪減為 147.8 元,彰雲地區反而比震前多了 12.8 元,

6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12.31 台(八七)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 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一、不適用之各業:(一)藝文業。(二)其他社會服務業。(三)人民團體。(四)國際機 構及外國駐在機構。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一)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二)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 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 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三)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 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四)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 員。(五)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六)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 工作者。(七)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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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146.1 元,高於中投地區,可見震前震後兩地薪水變化方向相反且幅度甚多。

在勞動力個人特質方面,中投地區 54 歲以下的青壯年勞動力比例始終略微高 於彰雲地區,且各自的分布變動不大。性別比例部分,兩區震前震後各自的變化 不大,彰雲地區的男性比例維持在 65%左右,高過中投區的 62%,可見中投區的 女性勞動力比例一直較高。地震之後,兩區勞動力的已婚比例都略微下降。至於 教育程度,中投區雖一直略高於彰雲地區,但兩地區震後高中職以上的比例都有 上升。在有偶婦女的未成年子女個數上,兩地區震後都隨時間減少,呼應少子化 現象。

關於行業的分布,兩地區都以製造業佔的比例最高,在中投區始終超過 30%,

比彰雲地區多了 8%左右。差異較大的是,彰雲地區震前的第二大產業為一級產業,

從業人口約 28.9%,中投地區從事一級產業的人口只有 15-17%。總的來說,中投 地區的產業結構震前震後變化很小,彰雲地區在震前和中投地區從業比例差距最 大的產業為一級產業,除此之外兩地區各產業差距都不超過 5%。就職業的分布而 言,兩地區很接近,且震前震後四種職務各自的比例變化均不超過 3%。

我們想觀察除了雇主和無酬家屬工作者以外之就業者的一週工時變化及時薪 變化,故剔除雇主樣本,約為全勞動力的 4%,以及無酬家屬工作者的樣本,約占 全部勞動力樣本的 11.1%,各變數的平均值如表 2。中投地區地震前後的時薪減幅,

在這組子樣本中縮為 5 元;彰雲地區的時薪增幅則和全勞動力樣本差不多。此外,

中投地區的女性樣本的比例依舊較高,兩地區有偶婦女養育的未成年子女數也都 減少。兩地區的各行業就業人口數及各職業就業人口數變化並不多。

在觀察各產業的勞動市場時,我們同樣剔除雇主與無酬家屬工作者。從事一 級產業的勞工其各變數平均值如表 3。地震前中投地區的一級產業勞工平均時薪為 138.1 元,高於彰雲地區的 101.2 元,但地震後減為 114.5 元,同期的雲彰地區同 產業勞工,平均時薪則上漲至 123.4 元,兩地區勞工時薪變化幅度大且方向相反。

大體而言,此產業無論在何時何地,勞工的年齡都偏高,45 歲以上的勞工多佔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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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地震後此比例在兩地區皆增加;男性佔 80%以上,但地震後投入此產業 的女性增加;有超過 80%的勞工學歷不到高中職。

從事製造業的勞工其各變數平均值如表 4。震前中投地區製造業勞工平均時薪 為 152.8 元,和彰雲地區的 151.2 元很接近,於震後略為減少 0.8 元;彰雲地區的 製造業勞工平均時薪,則在震後增加了 7.1 元。製造業勞工中女性的比例較高,震 前中投地區的男性勞工占 58%,在彰雲地區則較高,占了 65%。其他變數方面,

震前兩地區分布都頗為近似,震後也相去不遠。

從事娛樂與旅館業的勞工其各變數平均值如表 5,中投地區的娛樂與旅館業勞 工,薪資在震後不減反增,從 129.2 元增為 140.0 元,彰雲地區的該行業勞工震前 薪資不如中投地區的,只有 111.6 元,但是震後也增加到 135.4 元。這個行業也有 較多女性參與,震前中投地區和彰雲地區的女性勞工比例都超過六成,直到震後 才有較多男性勞工投入此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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