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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應用應有之監理思維

第三章 區塊鏈應用之監理

第三節 區塊鏈應用應有之監理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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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戳、Hash 值等方法的蒐集,具有證據能力101

此外,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更於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布「區塊鏈信 息服務管理規定」,詳列區塊鏈服務提供者未來應遵守的營運規定,其中影響層 面最大的是區塊鏈服務使用者須以身分證字號或手機號碼進行註冊認證,方能 使用相關服務,不願進行身分認證之使用者,區塊鏈業者不得提供服務。

上述兩項規定並未明文肯認智能合約於法律上之效力,僅承認電子數據的 蒐集能以區塊鏈等數位科技方式為之且區塊鏈相關服務納入政府監管範圍,至 於電子數據或區塊鏈的定義和範圍未見於規定中,後續最高人民法院發表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102中 亦未對此作出解釋,因此智能合約在中國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效力,仍有待中國 政府進一步釋疑。

第三節 區塊鏈應用應有之監理思維

從第二節區塊鏈應用之國際監管趨勢得知,各國目前仍傾向針對各種區塊 鏈應用事件作各別規範,如比特幣是通貨(Currency)、資產(Property)、商品 (Commodities)或是證券的認定而適用稅法、證券交易法等;智能合約是否具有 法律上之拘束力等。但此以個案事件的發生而作個案性的行政解釋或立法,乃 如同俗諺所說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卻忽略根本性的共通問題,即區塊鏈技術 本身所使用的交換協定方式或數位簽章,能否作為無法看到對方情形下一種擔

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11 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

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鍊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 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102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

用,參考網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9/id/3489797.shtml (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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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的方式,否則植基於此技術上的所有商業應用法律 關係將都失所附麗,因此本文嘗試建立區塊鏈監理議題的中心思維和分析框 架,以避免如同現今針對技術應用之法律關係或法律行為進行規範,卻忽略基 礎法律規範是否賦予此技術應用於虛擬環境中作為代表意思表示合致而具有法 律上效力的問題。

第一項 監理中心思維-差異化監理

金融科技係指以電腦程式技術去實現一個金融業的商業模式103,而區塊鏈 是驅動金融科技關鍵的底層技術,雖然區塊鏈最早的應用是以金融支付為出發 點,但其可應用的情境相當廣泛,任何需要資料交換的產業皆可使用區塊鏈而 達到公開透明和安全,因此區塊鏈所帶來的商業模式的改變和風險內容的變 動,將促使監理的複雜程度大為提高。而面對區塊鏈所驅動的金融科技浪潮,

不應將既有的監管規則直接適用於區塊鏈新創產業,而應隨著產業特性不同而 做出差異化監理。

而因產業特性不同而為不同之監理措施是否會造成歧視或不平等,著名的 法律經濟分析學家亦為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 Richard Posner 在 illinois transportation trade association v. city of chicago thetimes 一案中指出,芝加哥政府 並無沒收現有傳統計程車的執照,僅是讓傳統計程車公司受到像 Uber 等新興商 業模式之挑戰,雖然新興科技或商業方法的崛起會使得舊有的商業模式衰退甚 至消失,但憲法應保障新的商業模式加入市場競爭的機會,否則現代社會可能

103 金融科技一詞尚無明確之定義,但根據多數業者所申請之金融科技專利多數落在國際專利分

類(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G06 之分類,而 G06 係指使用科技技術如電腦、系統等設備 運算、處理而達管理、促進或實施商業活動之目的之專利,因此本文以此作為金融科技之定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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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沒有計程車而只有馬車;沒有電話而只有電報104

此外,傳統計程車和 Uber 存在差異性,例如傳統計程車讓乘客路邊揮手示 意而隨機載客;Uber 乘客則須事前與 Uber 業者註冊,並簽訂關於收費、保 險、司機素質和特殊需求等契約條款,Uber 擔負司機篩選、揭露相關資訊的責 任,如司機姓名、搭乘路線、車子外觀且 Uber 僱用兼職的司機,其車輛平均里 程數低於傳統計程車,此些差異讓芝加哥政府對於兩種不同商業模式採取不同 監管措施有了正當化的理由105

因此,若不同的商業方法或技術確實存在差異性,課予不同的監管措施不 僅不違反平等原則,反而能促進產業創新而帶給人們更便利的生活。

第一款 監理原則-酌情應用原則

106

(Proportionate Regulation)

監理的目的是為控管風險、維護公共利益,因此應根據風險的種類、大小 並衡量監理所能帶來的公共利益和社會成本而賦予不同程度之監理框架。此監 理框架應能確保相似的風險以相似的方式對待,並具備科技中立的彈性,以涵 蓋未來和既存的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不同創新金融科技產品與服務107

第二款 監理原則-賦能致動原則(Enabling Regulation)

傳統由上至下的靜態規範式監理模式(Rules-based Regulation)係指主管機關

104 illinois transportation trade association v. city of chicago thetimes, No. 16-2009 (7th Cir. 2016), p4, available

at:http://media.ca7.uscourts.gov/cgi-

bin/rssExec.pl?Submit=Display&Path=Y2016%2FD10-07%2FC%3A16-2009%3AJ%3APosner%3Aaut%3AT%3AfnOp%3AN%3A1842508%3AS%3A0

105 Id. at 8-9.

106 簡言之,酌情應用原則即為比例原則,監理手段須有助於控管風險目的的達成且對於欲管控

的風險並不會施加過重或不符比例之措施。

107 臧正運,臧正運觀點:形塑全球金融科技監理標準的關鍵語彙,參考網址:

http://www.storm.mg/article/165779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1 日)

一個開放場域,讓所有競爭者得以公平競爭,並規劃試點計畫(pilot program)109 和試驗性方法讓創新產品得以測試其商品、服務的市場接受度、商業模式的可 行性與法規遵循的能力,主管機關亦可藉此了解創新科技的發展及對金融體系 所帶來的風險,促使監管者制定相應的監理標準,並改進現有法規的缺失,進 而健全市場整體的發展110

第三款 監理原則-數據驅動原則(Data-driven Regulation)

數據(data)是們認知的起點,亦是現代政府和非政府組織決策的基礎111。區 塊鏈所帶動的金融科技革命對許多產業產生裂解且涉及金流、物流、資訊流等 多方領域,不僅增加監理的複雜性,更增加監管的難度。

數據驅動原則係指廣泛使用不同的監管科技,例如: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雲端計算(Cloud computing)、大數據(Big Data)蒐集、分析大量的 資料(data) 並轉換成有價值的資訊,以輔助監理機關判情勢並制定高品質的決 策和事前風險管理計畫,防止系統性風險化成實害,戕害市場整體發展112

108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際動態,2009 年 4 月,參考網址:

https://members.sitca.org.tw/OPF/K0000/files/CWeb/9804 國際動態.pdf

109 英國、新加坡和我國所推動的監理沙盒即是一試點計畫例子。

110 G20 Principles forInnovative Financial Inclusion, Global Partnership for Financial Inclusion, p4, available at:

https://www.gpfi.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G20%20Principles%20for%20Innovative%20Financ ial%20Inclusion%20-%20AFI%20brochure.pdf

111 Ranchordas, Sofia and Klop, Abram, Data-Driven Regulation and Governance in Smart Cities (February 19, 2018), available at : https://ssrn.com/abstract=3126221

112 Id a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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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監理原則-不予傷害(Do no harm Principle)

1950 年代電腦、互聯網帶動第三次工業革命,顛覆人類資訊交換的方式,

當時美國前總統 Bill Clinton 曾於 1997 年提出互聯網監管政策-全球電子商務框 架(The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確立了不傷害準則(Do no harm approach) ,並在此概念下提出了五項原則113

1. 由私人企業領導互聯網科技之發展,鼓勵自律。

2. 政府應避免過度干預。

3. 需要政府負責秩序維持的領域,管制手段應為可預測、具有一致性、侵害最 小的簡單法規範環境。

4. 政府應認識到互聯網的獨特之處。

5. 互聯網之電子商務發展應以全球視角為基礎。

當時美國政府認為,資訊科技技術日異月新,立法的速度難以企及,因此 應以彈性監管的政策框架及逐案審查(Case-by-Case)的方式,以避免僵硬的法規 範阻礙創新的發展114

時至今日,這項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所確立的準則也適用於現今的區塊鏈應 用上,區塊鏈是一種資訊交換之協定和方法,只要有資訊交換的需要,皆可能 有區塊鏈應用的場域,世界經濟論壇(WEF)創辦人 Klaus Schwab 指出區塊鏈將 會是繼蒸汽機、電能、電腦之後的第四次工業革命,更顯現出其影響無遠弗 屆,此外與 1950 年代的互聯網興起相同,其技術逐年創新、進步,適用的產業 範圍越來越廣,呈現典型資訊科技技術動態發展的特色,不宜以高度監管和缺 乏彈性之法規範進行監理,不僅扼殺創新,更無法達到監理之目標。

113 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Executive Summary, available at:

https://clintonwhitehouse4.archives.gov/WH/New/Commerce/summary.html (Last visited on 2019/07/01)

114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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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金融科技監理議題之分析框架

第一款 監理議題分析框架

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以下簡稱 ISO)為了讓網路通訊更為普及,曾於 1984 年制定 OSI 模型(Open System Interconnection/Reference Model,以下簡稱 OSI),將電腦網路體系架構分為 7 層,分別為第一層 實體層、第二層 資料連結層、第三層 網路層、第四層 傳 輸層、第五層 會議層、第六層 表達層、第七層應用層,將網路協定功能拆解 為七個部分,並定義各層的功能,第一層實體層的功能規範硬體的相關功能,

如資料傳輸的電壓值、纜線規格等,階層越往上遞增,其規範越接近使用者所 使用的服務功能,例如第七層應用層即規範使用者網路應用服務相關協定的功 能如 HTTP(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FTP(File Transfer Protocol),因此 其階層安排的核心邏輯即是由規範硬體功能開始,隨著階層遞增會越接近使用 者端的相關功能。ISO 藉由發布此功能架構,方便各國電腦工程師於開發相關 服務時,能有一清晰概念與共同標準得以遵循,以利網路服務的發展115

而這樣的概念架構值得援引於金融科技崛起而對於法規範頻繁衝撞的世 代,先制定監理模型和劃分各層的定義和功能,再剖析法律關係屬於何階層所

而這樣的概念架構值得援引於金融科技崛起而對於法規範頻繁衝撞的世 代,先制定監理模型和劃分各層的定義和功能,再剖析法律關係屬於何階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