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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區塊鏈應用之監理

第四節 區塊鏈監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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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媒合相關業者進行商業化合作

(5)建立金融科技社區以讓加入的新創公司和跨國合作夥伴交流 連結,並提供企業管理、投資、業務培訓等課程

第四節 區塊鏈監理建議

區塊鏈以科技技術奠基並驅動以金融為主要的商業模式,涉及金流、物 流、資訊流多個層面,不僅包含金融市場動態(dynamic)且易變(volatile)的性 質,且加上資訊科技的快速遞進,使得區塊鏈生態系形成一個複雜調適系統 (Complex adaptive system )151,系統的運作與發展是從微觀的個體彼此互動影響 而產生巨觀的動態系統面貌,因此監管者應有別於傳統監管思維而對之有一宏 觀的差異化監理思維,輔以酌情應用原則(比例原則)、賦能制動原則(動態互 動)、不予傷害原則與數據驅動原則(科技手段)的應用,當確立中心思維,再以 區塊鏈監理模型審視不同層面所應關注的焦點,區塊鏈實體層(底層技術)著重 的是技術、系統安全規範的建立;區塊鏈應用層(商業應用)則著重商業應用的 法律關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分層剖析才能建立監管標準和規範。

區塊鏈實體層規範如電子簽章法,處理基本之法律上效力和證據能力問 題,惟區塊鏈並無憑證機構此等中間機構對於資訊安全風險進行管理,因此法 律規範對象應由中心機構轉變為網絡中各個節點,課予相關資訊安全維持之義 務,方能健全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各種商業應用。而區塊鏈應用層之各種區 塊鏈商業應用的法律關係,則對應至各項原有的法律規範作相關調整即可,如 ICO 本質就是募集資金行為,就應落實公開原則、投資者保護,不因使用的技 術為區塊鏈而有所不同。

151 Klara Palmberg, Complex adaptive systems Properties and approaches (2009), p3, available at:

http://www.mementor.se/wp-content/palmberg-complex-adaptive-systems-research-repo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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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了以法律規定作為監理手段,在活潑的區塊鏈生態體系中,應以 動態和共同協作的平行式監管,取代傳統父權思維的上對下規範模式,如此才 能促成雙向溝通和成長,而手段的選擇更應以下述五點作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的衡量標準:法制體系、監理成本、預防系統性風險、促進競爭與創新、消費 者保護152

近年來國際討論最多的監理手段莫過於監理沙盒,英國、澳洲、新加坡、

香港接相繼建立監理沙盒以期望在金融科技取得領先地位,而台灣於區塊鏈所 驅動之金融科技應採取單一或多種監理手段交互運用,皆應以上述五點作為衡 量標準方能符合我國之情狀。

台灣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原則上採取規範式監理模式,制定成文法並以正 面表列的方式規定業者所能進行的業務種類,不若英美法系國家屬於原則式監 理模式,僅訂定原則性事項、監理目標與預期監理結果,因此行政機關能以行 政命令作補充解釋,以符合產業發展現況,但大陸法系國家修訂法律須經歷一 定的立法程序,無法快速因應科技所帶來之法制變動,因此在僵化之大陸法體 系下,監理沙盒給了一個法規彈性適用的實驗空間。

但實驗完成後能否將創新落地成為真實可行之商業模式,並持續與監理機 關保持雙向溝通,是產業和法規得以維持動態平衡之關鍵,因此以監理沙盒作 為創新產業進入市場的前哨,輔以加速器、孵化器、創新中心於不同階段提供 諮詢和資金挹注,才是能否建立區塊鏈生態系的關鍵。因此監理手段的選擇並 非排他互斥,而是相輔相成以兼顧公共利益之追求和產業發展週期。

此外考量監理沙盒所需之人力成本,對於台灣現況來說將難以負荷,以英 國為例,其建立的創新計劃(Project Innovate)包含監理沙盒與創新中心

152 Global Partnership for Financial Inclusion ,G20 High-Level Principles for Digital Financial Inclusion, p11-12, available at:http://www.g20.utoronto.ca/2016/high-level-principles-for-digital-financial-inclus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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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hub),雙管齊下且緊密連結,並設有專業團隊和專業聯繫人輔導;

而台灣僅以金管會作為主管機關,雖在 2018 年設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

下設創新發展組和園區發展組,創新發展組負責研擬金融科技相關子法及監理 沙盒案件之審查;園區發展組則設立園區讓金融科技業者進駐以進行相關輔 導,但所需人員仍從各業務局處派員支援或兼任153,其是否有足夠跨領域的專 業諮詢人才分配給每個申請之創新公司有所疑義,此外亦引領出區塊鏈產業多 樣化的面貌和跨領域科際人才的重要性,台灣目前監理分工相當細,金管會掌 管銀行、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中央銀行掌管外匯;經濟部則掌管第三方支 付、電子簽章,彼此無法干涉,使得跨部會監理和制訂國家戰略式的金融科技 政策困難重重;相對地,新加坡的金融監督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簡稱 MAS)兼具我國金管會、經濟部和中央銀行的職權154,整合金 融、經濟、金融創新資源,於 2015 年 8 月設立金融科技與創新團隊(FinTech and Innovation Group, FTIG),此團隊與原本 MAS 中的貨幣政策與投資部門、國 際發展部門、金融監督部門、企業發展部門為平行位階,由三個部門所組成:

支付及科技解決方案辦公室(Payments & Technology Solutions Office)、技術基礎 建設辦公室(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Office)以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室

(Technology Innovation Lab),大為提升整合的力量和制定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策 略的高度,我國應可以此作為借鏡,調整組織法規將相關職權劃歸於一個部 門,否則多頭馬車的結果,只會讓高速變動的區塊鏈生態系監理越形困難和複 雜。

15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辦公室設置要點第七點。

154 MAS 下設有貨幣政策與投資部門(Monetary Policy & Investment),職掌國際經濟分析和預 測,並建構宏觀經濟模型以提供新加坡作為經濟政策之基礎。MAS 相關組織圖和業務職掌說明 請參考:http://www.mas.gov.sg/About-MAS/Overview/Organisation-Chart.aspx ;

http://www.mas.gov.sg/About-MAS/Overview/Groups-and-Department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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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監理無法再以傳統垂直監管思維進行設計,從規範式監理走向原則 式監理,從組織分化走向專一權責機關,從上對下父權規範走向共同協作,單 一監管手段走向多元並進,甚至由產業由下而上主動發起自律組織,先藉由相 關業者釐清從概念性驗證至實際商轉的運作模式,協助監理機關了解風險因素 後再共同協作畫出監管底線,訂定可供業者共同遵循的最低行為準則,以強化 資訊透明、防止詐欺洗錢、建立信任機制,透過監管者和被監管者戮力同心,

才能實行有效的區塊鏈監理並健全區塊鏈發展環境。

在確立區塊鏈監理中心思維並構築區塊鏈監理議題分析框架,本文後續即 聚焦區塊鏈監理議題分析框架中的實體層規範-電子簽章法作為論述重點,探討 此作為區塊鏈基礎效力規範之可能性,方有利後續商業應用之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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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區塊鏈與現行電子簽章法之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