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當會員間就TBT協定的技術性法規發生爭議時,涉 及的議題通常為一項TBT協定下技術性法規在研擬、制訂與執行 時,是否符合TBT協定的相關規定,由於這涉及不同個案中的法規 設計與執行的特性,與TBT協定的特定條文或原則間的關聯性,故 需要依據個案加以認定60。以「歐體——沙丁魚之貿易說明案」
(簡稱「沙丁魚案」)61為例,歐體在關於罐頭沙丁魚名稱之技術 性法規,被認定為違反TBT協定的原因在於:當有國際標準存在 時——WHO食品安全委員會之罐裝沙丁魚及沙丁魚種類產品之標
59 重點為筆者所加。
60 Raj Bhala & David A. Gantz, WTO Case Review 2002, 20 ARIZ.J.INT’L &COMP. L.
143 (2003).
61 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Trade Description of Sardines, WT/DS231/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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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簡稱「CODEX standard 94」)62,歐體卻未依據TBT協定第 2.4條的規定,運用該國際標準制訂系爭技術性法規,且無法證明 如果依照該項國際標準,將無法有效或適當的達成合法目的63。在 目前仍由WTO爭端解決小組審理的「歐體生技產品市場進入案」
(簡稱「歐體生技產品案」)中,主要爭點之一是歐體對於生物科 技產品的普遍暫止措施,在實施時並未符合透明化等原則,是否違 反TBT相關規定64。
然而,在探討一項技術性法規的研擬、制訂與執行,是否違反 TBT協定的相關規定之前,還有兩個前提要件要先釐清。首先,需 要確認這項法規或措施處理的議題類型是否屬於TBT協定規範的範 圍;如果這項技術性法規規範的對象根本不是TBT協定處理的產品 類性,就沒有進一步探討是否違反TBT協定的規定。這是因為在 TBT協定中,以直接排除某些技術性法規的方式,限縮或釐清了 TBT協定適用的對象。在第一個涉及TBT協定的爭端案例——「歐 體肉類與肉類產品措施案」65中,美國雖然曾主張歐體對超過歐體 標準荷爾蒙含量牛肉的禁令是屬於TBT協定下的措施,爭端解決小
62 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standard for canned sardines and sardine-type products (codex stan 94 –1981 rev.1 – 1995).
63 同前註,WT/DS231/AB/R, paras. 138-195.
64 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Approval and Marketing of Biotech Products, WT/DS291 (United States), WT/DS292 (Canada), WT/DS293 (Argen-tina). Joanne Scott, European Regulation of GMOs and the WTO, 9 COLUM.J.EUR. L. 213 (2003); 關於該案的背景與相關爭議,詳見牛惠之、劉亮亨、楊㆒晴,
WTO「歐體生技產品案」關於SPS協定之爭議與初步評析,貿易政策論叢,2 期,頁121-170,2004年12月。
65 簡稱「荷爾蒙案」(WTO Report on the Panel and Appellate Body) in 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Products, (WT/DS26/R; WT/DS26/AB/R (USA);
WT/DS48/R; WT/DS48/AB/R (Canada)) (16 January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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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並未採納,因為其認為系爭措施是SPS協定下的措施類型,故依 據TBT協定第1.5條的規定,TBT協定對該案並不適用66。同樣的,
在爭端解決小組於二○○六年二月七日就「歐體生技產品案」做成 的期中報告中,爭端解決小組也以TBT協定第1.5條為依據,主張 系爭措施所規範的對象歸SPS協定所管轄,故並無進一步探討該措 施與TBT協定關聯性的必要67。
當確認一項措施規範的對象落在TBT協定的範圍之內,才有必 要進一步檢視這項措施是不是TBT協定下的技術性法規;關於這個 部分,目前實務上的作法分別以相關規範是否涉及「產品特性」、
「相關生產或製造方法」,以及是否為「強制性」等要件加以判 斷。只有在確認一項具有貿易效果的措施是屬於TBT協定下的技術 性法規,才能進而探討這項技術性法規是否在設計或執行上違反了 TBT協定的相關規定,包括是否依據國際標準設置、是否具有貿易 歧視或限制效果等。因此,本節將分別加以探討,以呈現出TBT協 定在處理產品安全議題時,在制度面需要注意的議題與可能遭遇的 限制。
一、TBT協定處理的產品類型
根據TBT協定第1條,TBT協定處理的對象包括工業及農業產 品在內之一切產品68,但為因應政府機構之生產或消費需求,政府 機構所制訂之採購規格,不適用本協定之規定。關於政府機構採購 的技術規格,原則上受到WTO下的「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第6條的規範,該條要求會員的政府
66 同前註,para. 64.
67 WT/DS/291-293/INTERIM, paras. 7.2509-7.2519.
68 TBT協定,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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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制訂採購的技術規格原則上須以國際標準為基礎,不應造成不 必要的貿易障礙,且不得指定特定商標、廠牌等。因此,由「政府 採購協定」專司相關的技術性法規,應較TBT協定適當。儘管如 此,「政府採購協定」為WTO下的複邊協定,並非所有的會員都 有遵守相關規定的義務,然而根據TBT協定第1.4條,不論是否為
「政府採購協定」所涵蓋之範圍,都被排除TBT協定適用之外69, 如此規定是否適當,不無可議。
TBT協定處理的技術性法規雖然包括工業與農業產品,但在第 1.5條中,卻明白指出不適用於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 定附件A所界定之檢驗與檢疫措施。另一方面,SPS協定附件A說 明,前揭檢驗或防檢疫措施包括所有相關法律、政令、規定、要件 和程序,特別是包括最終產品的標準;加工與生產方法;測試、檢 驗、發證與核可程序;檢疫處理,包括有關動物或植物運輸或運輸 中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材料的規定;相關統計方法、取樣程序與 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以及與食品安全有直接相關的包裝與標示要 求70。這說明了當一項技術性法規,如符號、包裝、標記或標示 等,設置的目的在於防範害蟲、疫病、帶病體或病原體入侵、立足 或傳播、或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物、污染物、毒素、或病原 體而導致會員境內人類或動物生命或健康的風險時71,這些法規便 非TBT協定管轄的範圍。換言之,依據此項規定,當一項關於技術 性法規,所處理的合法目的雖為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動物或植物 生命或健康、或環境,但必須要非針對害蟲、疫病、帶病體等或食 品中的添加物等時,這些規定才屬於TBT協定所管轄。
69 羅昌發,同註15,頁211。
70 SPS協定,附件A第㆓段。
71 SPS協定,附件A第㆒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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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在判斷一項措施是否違反TBT協定之前,首先需要 確認這項措施處理的對象是否為農業或工業產品,以及是否不屬於 政府機構所制訂之採購規格或SPS協定的範圍。在確認這項措施為 TBT協定處理的範圍之後,才需要探討這項措施是否為TBT協定下 的技術性法規。值得一提者,雖然在TBT協定與SPS協定有明確的 範圍分割,但由於二者的發展都與GATT 1994第XX條第 項有相 當的關聯性72,故在設計上有不少相近處,如同樣尊重會員在特定 安全議題的自主權73、依賴科學證據或科學資訊、採取等同與透明 性原則等74。透過圖二的說明,可以瞭解GATT 1994第XX條第 項、TBT協定與SPS協定規範的安全議題範圍的區別。由於SPS協 定處理的人類或動物生命或健康的風險議題,限於附件A第一段所 羅列的由動植物與食品等所引發之風險,因此SPS協定能處理的安 全議題範圍最小;GATT 1994第XX條第 項與TBT協定雖然同樣 都具有一般性的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或 環境的功能,但因為TBT協定不處理關於政府採購等事項,GATT 1994第XX條第 項能處理的議題範圍較TBT協定為廣。
72 Victor, supra note 16, at 874.
73 關於TBT協定與SPS協定與會員制訂健康政策自主權之討論,請參見Martin J.
Wagner,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 and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The WTO’s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S Agreement has Undermined the Right of Governments to Establish Appropriate Levels of Protection Against Risk, 31 LAW & POL’Y INT’L BUS. 885 (2000).
74 關於SPS協定的重要原則與制度設計,請參見Steve Charnovitz, The Supervision of Health and Biosafety Regulation by World Trade Rules, 13 TULANE E NVIRON-MENTAL L.J. 271, 278-290 (2000); 牛惠之,同註28, 頁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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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TBT協定、SPS協定與GATT 1994規範的安全貿易議題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二、TBT協定技術性法規的認定與實務爭議
在確認了一項措施管理的對象為工業或農業產品,但不屬於政 府機構所制訂之採購規格或SPS協定附件A所處理的風險議題的措 施後,這項法規還不必然受到TBT協定管轄,除非這項措施屬於 TBT協定下的技術性法規。TBT協定附件一對於技術性法規之定義 為:「規定產品特性或其他相關生產或製造方法,包括適用具有強 制性管理規定之文件。該文件亦得包括或僅規定適用於產品、生產 或製造方法之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記或標示之規定。」這段 文字中至少有兩個重點需要釐清,第一,當WTO會員欲引用TBT 協定以管理產品安全時,並不能直接設置禁止危險物品進口之限制 性措施,而只能針對產品特性或其他相關生產或製造方法,如要求 標示出包括品質、特徵如成分、顏色、大小、形狀、材質、彈性、
硬度等產品特性,或是涉及外觀或具指標作用之專門術語、符號、
SPS GATT 1994 第XX條
食品安全檢驗與 動植物防檢疫
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動物或 植物生命或健康、或環境
T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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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標記或標示等75,以達到保護國家安全與人民健康等合法目 的。換言之,並非所有針對SPS協定以外的工業與農業產品,為維 護國家安全、防止欺騙行為、保護人民健康、安全或環境等合法目 的而設立的貿易措施,都落在TBT協定的範圍;事實上,只有技術 性法規與標準才屬於TBT協定管理,至於其他貿易限制或禁止措 施,則需視GATT 1994第XX條例外規定,是否有能適用的條款作 為法律基礎(關於TBT協定、SPS協定與GATT 1994第XX條規範的 措施類型,請參見圖三)。
圖三:TBT協定、SPS協定與GATT 1994規範的措施類型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75 「 歐 體 石 綿 案 」 ㆗ , ㆖ 訴 機 構 曾 對 於 技 術 性 法 規 列 出 七 點 要 點 , 同 註 10 , Paras. 66-70.
SPS TBT
GATT1994 第XX條
檢驗與檢疫 措施
貿易限制 措施
技術性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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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縱使會員對工業或農業產品制訂了SPS協定範圍以外的
然而,縱使會員對工業或農業產品制訂了SPS協定範圍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