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實踐之中,會員援引TBT協定相關規定所設置的用於 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技術性法規,佔了 相當高的比例。例如二○○○年通報之技術性法規,就有三分之一 以上是基於健康與安全目的所設置87;而在二○○六年一月TBT收 到會員根據第2.9條與第2.10條所做的技術性法規的通知中,就有六 十八項與健康、安全或環境等的保護相關88。雖然在WTO下處理安 全議題的貿易措施或法規有增加的趨勢,但仍有部分措施與TBT協 定的關聯性,以及所產生的規範效果有待釐清。因此,本節將分別 透過環保標示與GMO標示等涉及安全貿易性的議題,且與TBT協 定有密切但模糊關聯性的規範類型,進一步分析TBT協定處理這些 安全規範與議題時的功能與爭議。
POLICY AND THE WTO 215, 224-227 (Michael N. Cardwell et al. eds., 2003).
87 通報的725項措施㆗,有254項為健康或安全目的。請參見「WTO協定與公共衛
生」,同註11,頁33。
88 G/TBT/GEN/N/60, 23 January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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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保標示
環保標示是一種以標示的方法,透過文字或圖形,將關於一項 產品在生產、製造、使用與棄置等過程或方法中,涉及環境生態的 資訊,提供給消費者的設計89。這種設計,有別於一般強調產品功 能 性的作法 ,而以產品 有益於環 境的訴求, 達到刺激 消費的 目 的90。環保標示的主要目的雖然是為了保護環境與強調生產、製 造、使用與棄置的安全性,但由於這種措施對於貿易效果與競爭關 係具有一定的影響性,故屬於相關於貿易的環境措施(trade related environmental measures, TREMs)之一91,並一直是GATT與WTO 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CTE)主要關切的議題之一92,這個議題在WTO協定成立之 後,更成為TBT協定下的一項重要議題93。
環保標示的主要類型
環保標示的分類方式有許多種,一種是根據標示的功能區分,
如 強 制 性 標 示 (mandatory label ) 與 自 願 性 標 示 ( voluntary label ) 、 正 面 標 示 ( positive label ) 、 負 面 標 示 ( negative
89 APPLETON, supra note 33, at 1; Anil Markandya, Eco-Labeling: An Introduction and Review, in ECO-LABELING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1-21 (Simonetta Zarrilli, Veena Jha & Rene Vossenaar eds., 1997).
90 OECD, ENVIRONMENTAL LABELING IN OECD COUNTRIES 12 (1991).
91 APPLETON, supra note 33, at Introduction, xxi.
92 K. Woody,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8 GEO. INT’L. ENVTL.L.REV. 459, 459-480 (1996). CTE的十項主要任務之㆒包括 處理與確認多邊貿易體系之規範與具有環境目的之規費、稅捐以及對產品之要 求,包括環境標準、技術規範、包裝、標示與再生等之關係。
93 2004 Trade and Environment at the WTO: Background Document, supra note 7, at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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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el)、中性標示(neutral label)、單一議題標示(single issue label)與生命週期標示(life-cycle label)94。
強制性標示為經政府機關透過法規所要求的義務性規定。這種 標示的目的,通常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或社會目的。標示的內容,
通常為較為負面的資訊,如要求業者標示出可能傷害環境的產品成 分,或使用過程,如氣體溢出,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等,以達警示的 效用。關於一項產品在製程及產製方法對環境的影響,如鮪魚產品 在捕捉時是否傷害海豚,也是這類標示經常要求的內容95。自願性 標示通常是業者經過評估後的行為,如標示紙張是用再生紙製造。
這種標示的目的,通常不直接是為環保或安全目的,而是另具有廣 告的效果、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或企業形象等商業目的96。
正面標示的功能是提供正面的資訊,從主管機關的角度而言,
這些資訊沒有讓消費者知道的必要性,正面標示因而通常以業者自 願標示的方式呈現。中性標示則只是提供一般性的資訊,標示的內 容對消費者而言,並不具評價或警示作用97。相對而言,負面標示 主要的功能為傳遞產品可能具有的危險性或風險特質;為了保護消 費者的健康或環境安全,負面標示通常是強制性標示98。
94 相關介紹,請參見APPLETON, supra note 33, at 5-10; EPA, Environmental Label-ing Issue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Worldwide, EPA contract No. 68-W6-0021 (1998), 9-14. available at http://www.epa.gov/epp/pubs/envlab/wwlabel3.pdf.(last visit 2006/11/3).
95 APPLETON, supra note 33, at 10-11.
96 APPLETON, supra note 33, at 8-11;自願性環保標示,在TBT協定之㆘應屬於
「標準」的類型,因為這類型的標示並不具有強制性,故對於貿易競爭的公平 性,以及安全貿易的目標,都較不具影響性,因此本文不擬進㆒步探討。
97 EPA, supra note 94, at 13.
98 Appleton, supra note 30, at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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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標示只表達某一特定議題,如再生、節能等;相對於單一 標示,生命週期標示所涵蓋的範圍最廣;這類標示又稱生態評估標 準暨環保標示(eco-label),通常要先經過一個公正團體針對一類 產品在生產過程、使用或棄置等階段對環境的影響性,設置出一定 的要件。當業者的產品符合這些要件之後,可以申請這種標示。由 此可知,生命週期標示涵蓋的範圍包括一項產品從原料取得、生 產、使用與棄置過程(如圖四所示),只有當這些過程都是以環保 的方式進行,才能獲得生命週期標示。這種類型環保標示的運用,
一方面需要對一項產品在生命週期中對環境的影響性設置審查基 準,才能從各類產品中界定最符合環保效能的;另一方面,這種標 示的成功,需要仰賴消費者的支持,才能鼓勵業者為了生命週期 標示的市場誘因,而以較環保的方式設計產品,或從事生產、製 造99。
圖四:生命週期標示的生命週期分析100
99 APPLETON, supra note 33, at 5-8; EPA, supra note 94, at 11.
100 翻譯整理自2004 Trade and Environment at the WTO: Background Document, supra note 7, at 16.
對所有環境衝 擊的整體研究
生 產
最終用途
產品棄置
目 標 分析一項產品對整體環境的衝擊
範圍:從原料取得到生產、使用與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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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標示的另一種分類方式則是根據認證環保標示的單位區 分,如由業者自行標示與第三者認證兩類。前者通常為業者的自利 行為,如自行標示與產品的環保效果相關議題,如省油裝置、再生 產品,以吸引消費者;或標示生產者曾參與環保公益事務,以提升 企業形象。由第三者認證的環保標示,通常具有一定的社會公信 力,故需要一個公正的團體介入,如業務主管機構或中立的環保團 體;這些認證單位的功能包括核給特定標示,監督強制標示的執行 與自願標示的適當性等101。
環保標示在貿易議題中最可能發生的爭議是,這些具有環保功 能的措施,不論是強制性或是自願性,可能被運用作為綠色保護主 義,而成為非關稅貿易障礙102。例如,當某些國家的技術能力較 強,設定出高環保標準的標示制度,使得少數由這些國家生產的產 品才能滿足具有正面功能的標示要求,或使得大部分技術相對落後 國家的產品,落入強制負面環保標示的規定範圍中。獲得正面環保 標示資格者,將因而得到市場利益;被強制負面標示者,不是在進 入該國市場之後,受不到消費者青睞,就是直接以未達環保標準 的 理由,而 被拒絕入境 ,而這也 是開發中國 家最主要 的關切 之 一103。因此,授權會員為保護環境與安全而制訂技術法規,又要 求會員應確保其技術性法規等之擬訂、採行或適用,不得以對國際 貿易造成不必要之障礙為目的,或因而產生這類的負面貿易效果的
101 EPA, supra note 94, at 9.
102 Rene Vossenaar, Eco-Labeling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ain Issues, in ECO -LABELING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21, 24-25 (Simonetta Zarrilli, Veena Jha & Rene Vossenaar eds., 1997).
103 Veena Jha & Simonetta Zarrilli, Eco-Labeling Initiatives as Potential Barriers to Trade:
A Viewpoint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ECO-LABELING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277, 288 (Simonetta Zarrilli, Veena Jha & Rene Vossenaar eds.,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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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協定,對環保標示的發展與運用,就有相當的重要性104。 環保標示與TBT協定的關聯與爭議
由於環保標示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標示制度,或標示衍生的市 場效益,使得生產者以比較環保的方式從事生產,或生產環保的綠 色商品;同時,透過消費者對綠色商品的購買,以達到保護環境的 目的。因此,環保標示的設置目的屬於TBT協定的合法目的之一,
而強制性的環保標示可能是TBT協定的技術性法規,自願性標示則 可能屬於TBT協定下的標準。確立環保標示與TBT協定的關聯性,
主要的原因是為了透過TBT協定的規範要求,以確保環保標示不會 被濫用為非關稅貿易障礙。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因為技術能力的相對 不足,以及發展經濟的迫切需求,對於維護環境的目標,經常是心 有餘而力不足的。有學者指出,要避免環保標示被工業化國家濫用 為貿易保護手段,以限制開發中國家具價格優勢但較不環保的商品 的市場競爭力,一項強制性的環保措施在制訂時,一定要確保透明 性,以使國家間對不同的環保訴求有協商的機會,特別是與開發中 國家之間。因此,環保標示制度的制訂,應以國際標準為依據,且 基於共同承認的原則,與提供適當之技術援助,始符合開發中國家 的需求105。由於TBT協定中要求會員以透明、調和、等同等原則制 訂技術性法規,TBT協定似乎就成了保護開發中國家權益,不被濫 用的環保標示損害的最佳屏障。
儘管如此,從環保與安全的角度思考,由於TBT協定附件一限 定技術性法規,需針對「相關生產或製造方法」方法設置,這項規 定限制了TBT協定管轄範圍,使得一項針對與產品特性不相關製程
104 Liu, supra note 30, at 267.
105 Jha & Zarrilli, supra note 103, at 28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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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產 製 方 法 設 置 (unincorporated PPMs or non-product related PPMs)的環保標示106被排除在TBT協定之外。
事實上,在一項產品的生產、製造,產品的使用過程,與功能 結束後的可回收程度與方式,都有可能是構成環境衝擊的原因,只 有當這些過程都無危害環境之虞時,才能獲得生命週期環保標示,
並取得進入市場的機會或權利。然而,當這些可能污染或破壞環境 的原料或生產、棄置過程,與產品的特性並無直接的關聯性,這樣 一個表彰環保價值的生命週期標示,卻可能會違反TBT協定關於技
並取得進入市場的機會或權利。然而,當這些可能污染或破壞環境 的原料或生產、棄置過程,與產品的特性並無直接的關聯性,這樣 一個表彰環保價值的生命週期標示,卻可能會違反TBT協定關於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