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南台灣醫療衛生、社會福利動態分析
第二節 南台灣社會福利動態分析
我國憲法第十三章第四節社會安全中具體規定社會福利範圍包括 :充分就 業、勞工及農民的保護、勞資關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婦女兒童福利、衛生 保健和醫療等七大項。由於範圍太廣,制度也十分複雜,部分社會福利項目是否 應列進社會福利範圍,難以達成一致的共識。從學理上而言,廣義的社會福利包 含了社福、勞工、住宅、衛生、教育、保險等;狹義的社會福利則是以完全的社 會安全為主,其內容有三: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及福利服務。其中,福利服務包 含了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及弱勢的勞工、原住民等。
現階段社會福利政策為行政院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核定之社會福利政策 綱領,其主要是依據憲法保障經濟與社會均衡發展之原則,衡酌國家整體資源 及政府財力,期以就業安全達成自助、社會保險邁向互助、福利服務提昇生活 品質、國民住宅安定生活、醫療保健增進全民健康,逐步建立社會安全制度。
由上述可發現其仍著重社會與經濟均衡發展,兼顧政府財力、倡導施重於取、
權利義務對等及自助助人、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社會福利政策,以保障國民應 有權益。台灣的社會福利政策一直是政府用來穩定社會環境,以發展國家經濟 的工具。由上述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可發現,即使到了現在,台灣的社會福利政 策仍未完全脫離此種作為經濟政策的附庸性政策的角色。
隨著經濟持續成長,雖然逐漸接近已開發國家的規模,然而隨之而來的社 會問題日益增加,如貧富差距愈來愈大、社會資源分配不公、弱勢族群受壓迫,
人口高齡化造成的老人問題,小家庭制度盛行及婦女勞動參與率增加造成的兒 童、青少年問題等,亟需由政府制訂整體的社會福利措施,解決經濟發展所帶 來的後遺症,並積極照顧弱勢族群。社會福利工作的落實與否,反映一國之整 體生活品質是否提昇至與經濟水準相符,而並非社會資源多數落於少數人的手 中。
弱勢族群無疑是政府首要照顧的對象,其人口群增加同時也代表政府各種 社會福利支出要跟著增加,在本節中將先針對各縣市弱勢人口群做分析,包括 老人人口比率、低收入戶數及人數比率、身心障礙者人數。。此外各縣市由於 財力裕拙相差巨大,造成各縣市間有相當大差距的社會福利資源及差別的福利 措施,所以接下要討論的是有關各縣市社會福利資源-包括社會福利經費支出 及社會福利機構數。最後分析社會治安方面,以公部門警政經費支出比例及每 萬人刑案發生數作為其指標。希望藉由對南台灣的社會福利特質與動態的分 析,闡明其與永續發展的互動關係,及是否符合永續性發展的原則,逐步朝向
「較」永續的發展。
一、弱勢人口群分析
(一)、老人人口(統計表見人口動態分析)
根據聯合國對高齡化社會的定義,一個國家或地區其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佔 該國家或地區總人口百分比達 7%或以上者,即謂該國家或地區已進入高齡化社 會。由前述可發現南部各縣市皆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的階段。其中老人人人口比例 超過 10%的有澎湖縣的 14.4%、嘉義縣的 12.4%、台南縣的 10.8%、屏東縣 10.1%。
這些縣市相對也遭受比其他縣市更直接的老人問題衝擊。高齡人口所帶來的問 題,如老年的身體機能衰退、需要醫服務及醫療成本提高;年老缺乏經濟來源,
易陷於中低收入狀態;老人受虐、棄養問題的出現;老人安享晚年的規劃...等 問題,在在老驗縣府老人福利政策。
(二)、低收入人數、戶數比率
低收入戶比率的增減,反映了社會財富分配的問題,低收入戶比率增加大 多意味著就業及社會問題未能妥善解決,此外,低收入戶比率增加同時需加強 各種社會福利支出。對地區而言,低收入戶比率的增加對其永續發展有負面影 響。
所謂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法 定貧窮線者。低收入戶認定標準分三款: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 益及恒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 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用三分之二者。第三款:其他情形(即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 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從表 6-17 中顯示出澎湖縣低收入戶人數占該縣市人口數比率為 3.0%,比率 居南部之冠,也遠遠超過台灣地區的 0.8%,其次是屏東縣的 1.4%。這些縣市或 許由於青壯年人口大量外流,老年人口比例高,而使得其低收入戶問題比台灣其 他地區來得嚴重。但相較於其他福利國家貧窮人口所佔比率約佔 5%,差距仍甚 大,顯示仍有許多貧窮家庭因貧窮線過低而被摒除在福利服務外。再由表 6-18 低收入戶戶數占該縣市戶口數比率來看,仍以澎湖縣的 4.5%居冠,其次是屏東 縣的 2.1%,而台灣地區低收入戶戶數占該縣市戶口數比率則為 1.0%。除澎湖縣 外,低收入戶人數或戶數占該縣市人口數或戶口數比率歷年來變動皆不太。
(三)、身心障礙人口比率
台灣的身心障礙者人口統計,是以領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的人數為依據,
這須經過「自述」和「鑑定」二個程序的驗證。由於此一政策實施使得我國殘障 人口的統計數字所代表的僅是指符合政府規定,並且願意接受政府福利政策照顧 的殘障者,因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不能等同於實際身心障礙人口數,與實際人 口數還有段距離,其原因有:1.身心障礙者需經身心障礙鑑定,方才能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因為請領手續及鑑定標準,而形成了門檻,造成有些障礙人士未能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2.因不了解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其保障而未前去申請。3.沒有 意願或不願接受別人以身心障礙者對待,因而沒有前去申請身心障礙手冊。4.
心智障礙類因受歧視特別嚴重,家庭常傾向不主動提出。
由表 6-19 可看出近十年身心障礙人數逐年快速成長,平均每百人中有 3.7 人為身心障礙者。顯著成長可能與近年來的修法與社會抗爭運動有關,其可能原 因如: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經過民國七十九、八十四及八十六年先後修正,對於 殘障類別的擴增與修正前原有殘障類別鑑定等級的放寬,所造成的效應。2.七十 九年殘障福利法修正通過,殘障者所享有的權益較以往多,因而促使殘障者提升 其自我報告的動機,因而領取手冊人數快速增長。3.解嚴後社會力興起,殘障聯 盟等社會福利壓力團體亦在此時形成。這促使殘障同胞的福利權利意識與認知昇 起,因而促使申請殘障手冊的殘障人口快速增加(內政部在 89 年所做的「臺閩地 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
由表 6-19 可看出南部各縣市中身心障礙人數占該縣(市)人口比率以嘉義 縣的 5.7%、澎湖縣的 5.0%、屏東縣的 4.4%最高,這部分原因或許是由於出外工 作的民眾在遭受到職業傷害致使身體障礙無法工作後,大半選擇回到自己故鄉安 養,而使得這些縣市身心障礙者的比例較台灣平均來得高。
二、社會福利資源分析
(一)、社會福利經費支出分析:
社會福利的經費預算關係著社會福利政策的真正落實,社會福利工作的推展 有賴充裕之財源,推動這些福利措施最需仰賴充足的經費支應,才能得到完善的 福利水準。公部門社會福利支出比例代表一個社會發展過程中政府部門對弱勢團 體或需照顧且無力自己照顧之民眾所投入的關注程度,公部門對社會福利較高的 的投入支出,可顯現社會對老、幼、貧、困的關注。因此公部門社會福利支出比 例增加對永續發展呈現正面之影響關係。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福利支出一直有偏低的現象。台灣社會福利經費的主要來 源有三:公庫預算、社會福利基金、民間資金。公庫預算仍以地方政府預算撥付 為主,由於政府的財政收支劃分一直將資源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在財政並不充 裕的現實環境下,社會福利的編列就產生了「因縣制宜」的現象,各縣市社會福 利預算的編列,端視視地方政府裕絀情形或首長對社會福利的重視情形而定,也 由於地方財政的持續困難,造成各縣市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遭遇到極大難題。。
由表 6-20 可看出整體而言台灣地區社會福利支出(包牯社會保險、社會救 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國民住宅及社區發展等支出)逐年增加,其占歲出決
算數比例也也由 7%上升至 11%左右。但在南部區域或南部各縣市社會福利經費 支出或占歲出決算數比例則是起起落落,非穩定成長,且平均而言,社會福利經 費支出占歲出決算數比例遠不如台灣地區,顯示其對社會福利的重視程度於低台 灣地區的平均值。由於南部地區平均而言老化程度更甚於台灣地區,但財政卻較 又1不足,如何在有限的資源下,建構出符合民眾需求的社會福利健全網絡與政 策,將是未來發展重點。在民國 91 年社會福利經費占歲出決算比例最高的為高 雄市的 11.44%,最低的為嘉義市的 4.84%。
就表 6-21 平均每人每年社會福利支出也可看出,各縣市因其地方財政裕絀
就表 6-21 平均每人每年社會福利支出也可看出,各縣市因其地方財政裕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