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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土地管理政策之演變

第三章 金針山個案分析探討

第一節 原住民土地管理政策之演變

土地係人類生存之必備條件,臺灣的原住民歷經清朝時期漢人的大量移 墾、日據時代的殖民統治、國民政府的山地管理政策失當下,原住民的土地逐

9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及管理權責規定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其辦法係依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 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內容包 括土地管理、土地開發、土地利用及土地保育、原住民保留地天然林產物之管理等。

漸減少流失,但臺灣原住民族與土地間的關係甚為密切,幾乎所有的原住民傳 統文化、經濟活動都必須仰賴土地之供給。而時至今日,原住民的專屬空間只 剩下政府政策保護下的24 萬公頃左右的原住民保留地,此一土地變遷的過程,

對原住民及全臺灣的人民關係甚鉅。因此,本研究嘗試透過過去的歷史,分析 各時期政府不同的政策管理手段,分析原住民土地管理的演變及其所衍生的問 題。

過去不同時期對原住民的稱呼均不相同,清治以前稱為「番」,日據時代 稱「蕃」或「高砂族」,光復以後早期稱為「山胞」,近年來改稱「原住民」。

以下就各期時之原住民土地管理政策之演變做一詳細的說明:

一、清朝政府的土牛溝政策(1683年至1895年)

清朝政府統治臺灣約200餘年,隨著大陸外來族群迅速移入臺灣,所需開 墾的土地面積隨之擴大,造成原住民族生活空間及土地的逐漸變少,漢人與原 住民族之間有關土地爭議及衝突便時有所聞。清朝政府對原住民土地的管理政 策可分為「熟番地政策」及「生番地政策」兩種。

(一)熟番地政策 1.番地保護政策

清初的官府認為部落周邊的旱地及獵場,主權應屬平埔族所擁有,並立 石為界,嚴禁漢人踰越,實施「番地保護政策」。清代朝廷劃分番界係以土牛、

土牛溝或土牛紅線劃界10。在康熙61年時(1722年)立石之地大部分多在中部 以南,愈向北部越少。乾隆中葉之後的番界係以土牛溝為區隔方式,界線已從 點的分布逐漸變成線的分布。這顯示雍正、乾隆期間,漢人的開拓向內山推移 的速度明顯加快,使得原住民活動的空間範圍也為之縮減。乾隆55年清廷設立 屯制,形成與屯制並行的隘制,中北部的原住民土地界線再度往內山推移。直 到光緒18年(1892年)日據之前,清廷所設隘線的位置已經是大幅推進至內山 深層。(顏愛靜,1998:91-101),清廷劃設番界,嚴禁漢人越界開墾,雖然法 令明令漢人只限在番界外無人的土地內開墾耕種,不准侵犯部落的土地,但是

10清代在生番的出沒要口處立石為界,而且在立石處開溝,最後挑溝堆土,築為界線的土堆,

以其外形如臥牛,故稱土牛,而位居其側的深溝,則稱為土牛溝。至於土牛紅線,學者伊能 嘉矩認為紅線係因疊磚為壁,其色帶有赤紅而稱紅線,而施添福則認為紅線是指用紅色在存 檔的圖冊中畫線,以表示番界經過之處,即紅線是指地圖上無形的番界,而另以土牛表示地 表上有形的番界。

漢人侵入開墾原住民土地的情形仍沒有斷絕過(詹素娟,1986:206-207)。

2.番產漢佃政策

清廷雖以法令明文規定保護原住民之地權,但隨大陸移民源源不斷湧入 臺灣,漢民侵墾的事件也不斷產生,致使原來不准私墾番地的禁令不得不改 變,在允許原住民保留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招請漢佃投資開墾,准予熟番地 提供漢人租賃,但不得典賣,即「番產漢佃」,令漢人向原住民納租。番產漢 佃之基本精神在於承認原住民業主的私有地權,防止其他漢人再行侵墾,在這 樣的過程中,首當其衝的便是部落地權的私有化。其次是原住民在此過程中接 受漢人既有的「一田二主11」的概念,原住民業主的地權分裂成收租權(即所 謂的番大租12)和佃作權。在分裂的地權結構下,原住民業主變成「租主」,只 有收租權而無管產權,致使他們跟土地的關係愈形疏離。不少大租業主在缺錢 時,通常將租業典賣給手下的田主,業主與佃戶間轉變為典主與銀主的典借關 係。許多原住民業主的所有權,便經由此種田業典賣的管道,外流到漢佃的手 中。原住民的土地外流後又無其他的生財之道,生活普遍陷入貧困的窘境,反 而成為漢人社會的邊緣團體。及至乾隆53年(1788年),有鑑於原住民土地典 賣情形日趨頻繁,解除了熟番地不准典賣的禁令(林佳陵,1996:28),開啟 漢人合法買賣原住民土地的機會。

(二)生番地政策

由於熟番及漢人被禁止進入未開發番地,清廷只准許他們和生番交易。

同治13年(1874年)之後,清廷任命沈葆楨來臺實施「開山撫番」政策,一方 面鼓勵漢人來臺開墾生番地,一方面以武力討伐不服開山的生番,使得原來的

「劃界封鎖」的政策改弦更張(顏愛靜,1998:89)。隨著漢人的開拓,本來

11依早期墾戶制度慣例,佃人自行出資開土闢田,通常享有永久佃作的權利,後來由於流民日 多,競相尋找佃田工作,許多佃戶自恃享有永佃權,私下將多餘的地塊分瞨給其他佃農,形成 所謂的「田主」,致使永佃權轉為可以獨立交換買賣的商品。如此在同一地塊,便有業主(收 租)權和田主(田作)權,由於這兩者相互獨立,可以自由頂讓,因此形成了「一田二主」的 地權結構。(陳秋坤,1994:8)

12大租制源自大陸福建省漳州,在臺灣為一種所謂的「番產漢佃」的租佃關係,此一制度使土 地所有權分裂為業主(收租)權和田主(田作)權,由於這兩者相互獨立,可以自由頂讓,因 此形成了「一田二主」的地權結構,將業主所收的租額稱為「大租」,因此業主也稱為大租戶,

而田主如再將土地出租給他人,則被稱為小租戶,所收之租額稱為「小租」。(徐世榮,1997:

2-7-∼2-8)

住在平地的原住民(平埔族)退到山麓地帶,而原居地之高山族再被迫退入深 山(詹素娟,1986:215)。一直到清廷統治結束,臺灣的平地、山坡、丘陵、

盆地幾乎已經被開墾殆盡,而這些地區經歷清朝兩百年的治理與大陸人口不斷 的遷移,已普遍呈現漢人與平地原住民混居的現象。但另一方面,由於清治時 期對「生番」採封禁的政策,故仍有一群相當數量的高山原住民仍以其傳統的 生活形態,居住於高山峻嶺之間,並未受清治開發的影響,所以生番的土地狀 態仍維持原始及未開發的狀態。

二、日本時期的出林政策(1895年至1945年)

對於天然資源缺乏的日本來說,臺灣就是日本人渴望殖產的「寶庫」。日 治時期將臺灣居民分為「文明」的漢人和「野蠻未開化」的「蕃人」。對待漢 人,係以「殖民地法」來進行統治,但「蕃人」則完全排除於法制之外,日據 時期「理蕃政策」之核心偏重山地開發的所謂「殖產」事業(藤井志津枝,1997:

1-6)。日本政府將生蕃(未歸化之原住民)活動領域劃設特別行政區,並設置 撫墾署專責理蕃事務(藤井志津枝,1997:21)。政策變遷分成三個階段:

(一)撫綏時期(1895年至1903年)

日本佔據臺灣之早期,日本人為了迴避日軍前鋒部隊和哨兵等與臺灣的

「生蕃」發生不必要的衝突,因此對山地採行「撫綏」政策。日本人雖然沒有 對臺灣山地進行大規模的軍事鎮壓,卻大量掠奪臺灣山地的資源。1895年總督 府公佈「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其第1條規定:「無官方證據及山 林原野之地契,算為官地。」(藤井志津枝,1997:14-19),至此「蕃地」因而 全歸日本政府所有。在這一段時間,因日本政府忙於平定漢人武裝抗日運動,

因此蕃地在形式上雖已收歸官有,但實質上原住民仍保有其對土地的使用權 利。

(二)威壓時期(1904年至1938年)

1904年至1938年這段期間,因日本政府已收編平地漢人,因此對不予歸 順的蕃人進行大舉的討伐。除了以武力鎮壓外,1908年並開始手進行「蕃界土 地調查五年事業」,等到調查結束,蕃地便名符其實地屬於日本帝國所佔有的 財產,稱為「官有地」(藤井志津枝,1997:215)。在日軍討伐下而「歸順」

的原住民部落才得以獲得土地的配給,但當時配給土地通常已有日本人或漢人 居住,因此發生許多「民蕃雜處」的糾紛(中村勝,1996)。1925年左右,對 原住民的鎮壓大致抵定,日本政府開始專注於對蕃人授產和教化蕃人。

1.森林計畫事業日本政府為了可以確實對原住民土地領域進行掌控,於是 在1925年時建立「15年繼續事業」的土地調查工作,在調查之前,原住民族的 活動區域約有166萬公頃。在對土地調查完畢後,殖民者於1928年制定森林事 業規程,依土地性質的不同將土地區分為三類:分別為「要存置林野(約109 萬4千公頃)」即包含了保安林及在治水、國土保安及其他公益立場上不許開墾 或限墾之土地;「不要存置林野(約20萬公頃)」指農林適用地、山地部落燃料 牧草採取地及放牧地,及「準要存置林野(約7萬7千公頃)」指:

(1)軍事上有保留為國有之必要者。

(2)為保障山地人民生活而須保留者。

(3)為獎勵山地人民之移住而須保留者。

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又稱「番人所要地」或「高砂族保留地」,也就是 提供作為原住民族生活、活動的場域,與現在所稱的原住民保留地精神類似。

由上得知原住民族在日治時期所使用的土地,由166萬公頃限縮到目前只剩約 25萬公頃。保留地的劃分讓原住民使用土地的範圍縮小,並把所有權歸官方,

由上得知原住民族在日治時期所使用的土地,由166萬公頃限縮到目前只剩約 25萬公頃。保留地的劃分讓原住民使用土地的範圍縮小,並把所有權歸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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