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原住民抵殖民教育的內涵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係為原住民之一般教 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一般教育係指依原住民學生需要,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 一般性質教育;民族教育係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指施之傳統 民族文化教育。」所以,所謂原住民民族教育教室要實施原住民的傳統文化。
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的發展歷程大約分為三個時期:光復到解嚴之前的同化融合時 期,解嚴之後到 1986 年的開放發展時期,與 1987 年至今的文化主時期(周惠民,
2008)。回顧近十年來,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順應著多元文化論述的興起,逐漸從「
融合同化」走向「多元尊重」,政府逐漸重視原住民教育不同於一般教育事務的特 殊性(許惠娟,2008)。
本節所探討的抵殖民教育內涵,將從原民族民族教育在法律上的意義與保 障,再論述原住民族民族教育的發展歷程以及困境,以釐清具法源依據的民族教 育重要觀點以及呼應原住民族教育自決的脈絡。
壹、 民族教育的法律意義 一、憲法的保障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
位與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 定之。……」此一法律上規定具有雙重之意義,其一,原住民有自主的民族意願,
國家不應忽視而應保障之;其二,是原住民有接受哪一種教育的意願,而政府應 予保障並促其發展(陳枝烈,2008)。
二、原住民族教育法
原住民族教育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規定:係為原住民之一般教育及民 族教育之統稱。一般教育係指依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對原住民學師所實施之一 般性質教育;民族教育係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姓,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民
族文化教育(原住民族教育法,2004)。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一條規定: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據 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原住 民族教育班,以利就學,並維護其文化(原住民族教育法,2004)。
三、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 育之權利;其有關事項,令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
貳、民族族教育發展階段
台灣光復以來,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政策的發展,約可為同化時期(1990 以前):萌芽時期(1991-1995):成長時期(1996-2000):(四):熱絡時期(2001-至今) 四期,以下分別說明:
一、同化時期(1990 以前)
台灣自光復後對原住民族所進行的教育,主要是在進行「去皇民化」、與「中 國化」教育,其中教育廳 1952 年實施的「台灣省各縣加強山地教育行政設施要 點」、1963 年的「山地行政改進方案」、以及 1980 年公佈的「台灣省加強山地國 民教育辦法」,重點主要是在如何改善原住民的生活教育,以平地同化山地的意 識形態為政策的主要核心主軸。原住民族這階段在教育的內容,是以同化的目 的,旨在祛除日本殖民時期所遺留的日本教育、文化思想之有關的事物,以建立 三民主義思想教育。因此特別重視國語的教學,以取代日語,並藉此干涉原住民 的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迫使原住民從政治上的認同擴及文化上的認同。
雖然此一階段台灣經濟發展逐漸提升,在保障與社會福利的角度而論,原住 民的教育水準確實有提高,但與一般教育水準相比程效亦不理想,諸多的教育政 策不但未能有效提升整體原住民教育之素質,反而因未能以原住民文化的思維,
了解原住民地區與一般地區教育上的差異,推動國語結果使母語大量流失,同化
政策的結果造成原住民對本族文化認同的迷思。
二、萌芽期(1991-1995)
自 1987 年解嚴後,各種對教育改革及本土化的理念漸受到重視,自 1983 年以後的一系列的原住民族運動後,原住民族團體積極的爭取原住民族的各項基 本權益,政府終於被迫開始重視原住民族的權益(夷將.拔路兒,1994)。原住民 族的教育問題獲得重視,著手進行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的研究或相關教材的編 輯,開啟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的發展。
自 1991 年作為起點 2005 年的修憲,確立了原住民教育在憲法的地位,原住 民文化教育開始獲得重視。教育廳自 1991 年起為培養種子教師舉辦了各區原住 民鄉土文化教材研編的講習活動,以及原住民文化教材之示範說明及教學觀摩等 活動。並進行一系列原住民鄉土文化教材研編工作,擇定十所學校(包括平埔族 和九族),以一年半的時間,進行收集素材、認編及教學實驗工作(吳天泰,1998)。
1993 年原住民教育五年計畫政策上,將鄉土教育納入正規教育之中,自 1996 年 開始實施,規定「國小三至六年級設鄉土教學活動科,每週一節,由各校配合各 科教學需要及地方特性,彈性安排方言學習及鄉土文化有關之教學活動,以使學 生有學習方言之機會,並使其對鄉土文化有更多之了解,俾利族群文化之保存」
(教育部,1993),同時也同意「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在各年級至少增設一節,為 彈性應用時間」(教育部,1993)。亦即原住民學校可以每週安排二節的鄉土文化 課程,雖然自三年級才開始實施,但對原住民文化的傳承而言,已有重大的突破,
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正式形成結構性的架構與教學內容。
由於對鄉土教育的重視,此階段的發展重點在於為編輯原住民鄉土教材而進 行原住民族學校教師的培訓及發展以「社區本位」的鄉土教育作為民族教育課 程,以族語教學及鄉土在地教材的發展為主。
三、成長期(1996-2000)
教育部自 1996 年起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希望能有效解決地區性的教育問
題,及平衡城鄉教育差距,以期使「教育資源分配合理化」、「教育機會實質均等」
之理想得以逐步實現(教育部,1996)。。「教育優先區計畫」,提供「積極性差別 待遇」的補償措施,原住民學校可以獲得補助,以解決原住民教育的特殊問題,
維護原住民兒童的受教權利,滿足原住民教育的需求,提昇原住民學校社區的文 教品質,實現社會正義的教育理想(教育部,1996)。其中「發展原住民文化特色 與設備」項目,對原住民地區學校而言,除了硬體設備的補助之外,鼓勵發展原 住民文化,以提昇學校的教育品質,同時建立原住民族的文化特色。
在此階段原住民學校已由在地課程的開發,進而著重民族文化技藝的教學。
從此,原住民地區國民中小學的民族文化教育受到重視,並且形成學校的特色課 程。
四、熱絡期(2001-至今)
2001 年九年一貫課程實施之後,強調學校課程自主,建立學校本位課程,
社區文化融入在地學校課程成為各校發展的特色,其中九年一貫課程的基本內涵 中之「人本情懷」、「鄉土與國際意識」,分別揭示瞭解自我、尊重與欣賞他人及 不同文化、鄉土情、愛國心與世界觀等精神;而十大基本能力中之「文化學習與 國際理解」、提示了尊重並學習不同族群文化,瞭解欣賞本國及世界各地歷史文 化,並瞭解世界為一整體的地球村,培養相互依賴、互信互助的世界觀。各原住 民族學校在「多元文化」與「學校課程自主」的理念激勵下,紛紛將族群文化作 為學校教育發展的特色,依倪明宗(2006)的研究指出原住民民族教育已普遍成為 原住民族學校的校本課程。學校的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在此時期,呈現欣欣向榮的 景象。
回顧近十年來,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順應著多元文化論述的興起,逐漸從「融 合同化」走向「多元尊重」,政府逐漸重視原住民教育不同於一般教育事務的特殊 性(許惠娟,2008)。
參、民族教育發展的困境
原住民民族教育的發展歷程,從 90 年代多元文化教育的思維影響下,民族
教育的發展方向,朝向尊重多元與民族自主為目標。民族教育的發展在《原住民 民族育法》訂定後,以傳承民族文化,適應現代生活與接受現代技能為原住民族 教育理念,迄今已推動 18 年,但原住民民族教育在推行上,仍有許多問題,以 下獎從法律、教育政策及家庭功能等方面,分析敘述之。
一、法律上的分歧
原住民族教育至 1980 年代末期,才開始被政府重視和檢討,具體的改革建 議也直到 1990 年初才有明確的方案,當中重要的原住民族教育改革及建議分別 有:發展與改進山胞教育五年計畫綱要(第一期)(教育部,1992a);發展與改進山 胞教育五年計畫綱要(第二期) (教育部,1992b);原住民教育改革報告書(牟宗源,
1996);跨世紀原住民政策白皮書(財團法人台灣原住民文教基金會,1995);原住 民族教育其中最重要的《原住民族教育法》公布近十餘年,雖取得教育法制化的 地位,但行政機關及教育界對於本法案大多缺乏認知(譚光鼎,2002),因此在實 踐上仍然障礙重重。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所謂「原住民教育」,是從一般教育行政體系,針對原住 民個體或所屬區域的特殊需要,所規劃、推動的教育作為,而原住民族「民族教 育」,則從「民族」整體的高度,為研究、發揚、傳承「民族」文化的內涵智能,所 建立的一套完整的、以「民族」為對象的、具有主體性的教育體系。譚光鼎(2002) 的研究發現,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過程之草率,某些條文名詞意義不明確、某些 條文名詞錯置與立法原意扞格,即一些條文界定範圍模糊、前後不一致應立即修 法,具體實施之情形,應有嚴謹之監督與評鑑,以落實理念,提升原住民族教育 品質。
雅柏甦詠(2002)的針對《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研究也發現一些問題:第一 是欠缺明確的權利規範及救濟管道;第二是對原住民知識的歧見;第三是所規定 的原住民教育乃是附屬於一般教育;第四是壓迫式的民族教育。另外,譚光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