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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權利與學生人數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原住民族教育權利與學生人數

本節探討具有原住民身分可享有之權利,包含原住民身分權、教育文化、社 會福利、經濟建設、土地管理及參政權等,再進一步說明原住民族教育權利保障 措施之內涵。

一、原住民族權利

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原住民權利可分為生存權與平等權,

後者可分為做為一般國民的「公民權」與做為原住民族成員的「集體權」,而集 體權中又包括認同權、自決權、文化權、教育權、財產權與補償權,如圖 12(施 正鋒,1998):

圖 12 原住民族權利的分類

我國國民大會在民國 86 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的「原住民族條款」中 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與國際法上相符應,其條文內容為: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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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張培倫(2013)指出,《原住民族教育法》實施前大都早已存在原住民族 學生升學優惠待遇,從其沿革可區分出以下類型:

1.「單純名額保障制」,即專設錄取名額保障原住民,通常不佔一般生名額,

以早年師範保送生制度為代表;

2.「排他式加分優待制」,即對考試成績加分後,與一般生競爭同一招生名額,

1980 至 1990 年代實施的加分優待便屬此類,目前已廢除;

3.「外加名額保障內部區別加分制」,在一般生名額外另增固定比例名額專供 原住民競爭,並依是否取得族語能力證明,給予不同比例之加分。

在修正外加名額條款(第 3 條)之立法理由中特別提到,「為符合原住民族 發展之人才需求,大專院校特殊科系招生名額不受百分之二限制」,此顯示升學 優待或保障旨在促進原住民族族群之集體發展,而非僅保障原住民個人升學機會。

現行「外加名額保障內部區別加分制」中,以原住民身分報考者,取得族語能力 證明享有完整之加分,未取得者則只能獲得最低限度之加分。賦予受惠原住民學 生承擔起對族群文化承傳的基本責任(陳張培倫,2013)。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中的規定為: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 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 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十二年國教政策下,原住民學生的加分權益不受影響,免試入學維持外加招 生名額 2%方式辦理,是當一般生與原住民學生未超過招生名額時應全額錄取;

報名超過招生名額時,原住民學生以原成績先與一般生比序錄取,未錄取者經加 分再一起比序,共同競爭外加 2%名額,不佔一般生名額。由表 5 看出真正使用 到原住民外加名額升學的學生並沒有太多,仍有三分之一的未使用外加名額。

31 之二,0.64%僅達三分之一而已。潘玉龍(2017)指出,全國學生人數自 101 學 年 500 萬逐年減少至 462 萬人,原住民學生亦由 14.3 萬人減少至 14.0 萬人,減 幅為 1.82%,但減幅較緩,以致各級原住民學生人數比率逐步增加,104 學年各 級學校原住民學生總數為 14 萬 27 人,佔比率為 3.03%;大專院校 2.6 萬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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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學生佔比為 1.95%,較 101 學年增加 7%最為明顯。不過以上分析忽略登記 身分所增加的學生人數。

具有原住民身分是享有原住民族各項權利的前提。民國 90 年施行的《原住 民身分法》從「父系主義」改為「從姓原則」後男、女性在 5~19 歲就學期各增 加 2.2 萬、2.3 萬,佔增加的 13%、14%,且多數在 98 年之前已取得身分。73 年 次後,各單齡組增加人數皆為女性略多於男性,75~83 年次皆因升學加分在 15 歲最多。98 年為升學加分緩衝期不需族語認證仍加分 25%的最後一年,83 年次 男性 217 人、女性 208 人為最高峰,可見,不少家長在升學加分改制的重要時機 點,專程前往戶政事務所為子女登記身分;較完整受教育權利保障影響的 83~89 年次,男性增加 1,444 人,比 89 年時增加約 40%;女性為 1,522 人,增幅達 46%

(王前龍,2017c)。

民國 96 年原住民教育權利保障改制,使原住民學生可透過外加名額與族語 認證加分,學業成就表現優良的原住民學生有更多的機會考取理想學校,不但提 高原住民學生占全體學生人數的比率,也促進各領域原住民人才的培育。因而,

本研究強調在探究在民國 96 年左右升學加分制度轉型過程中,依「從姓原則」

取得原住民身分與教育權利保障的過程。

33 泛的特性,可聚焦於單一時間點或是一段持續性的時間(Neuman, 2013)。而吳 建華、謝發昱、黃俊峰、陳銘凱等(2010)整理國內多位學者所認為之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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